據說新中國的第一次懸賞通緝,是針對八十年代初的東北“二王”。到現在,為偵破案件由公安機關發出的懸賞通告已經十分尋常了。我這些年看所在城市的都市報,每有一個重大刑事案件,只要不是迅速偵破的,幾乎都能在報紙上看到公安機關的懸賞通告,模式也差不多固定了,一般先描述一下案情和嫌疑犯的特征,有時候公布嫌疑犯的圖象,然后是關鍵部分:凡是提供線索者可以獲得***元的獎勵。金額大小不等,如果是重大殺人案,至少有1萬以上。最近的昆明公交車爆炸案,當地公安機關也采用了類似方法,先是懸賞10萬,后來又提升到了30萬。
30萬對于普通的中國老百姓絕對是筆巨款,雖然這還不夠精英們加入高級會所的一張門票,但是在內地城市這就等于一套兩居室。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也許我們的一些同志就是這樣認為的,只要把票子拿出來了,就有線索了,票子越多則線索越多。這個邏輯是很自然的,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用時髦的話說,用我的錢換你的信息,“市場經濟”下的平等交易嘛。但是我們的一些同志似乎忘了一點:共產黨在給別人發懸賞通緝的時候,自己的領袖曾經被重金懸賞過,然而賞格最高的毛澤東,從瑞金到延安,從西柏坡到北京,什么時候有老百姓為了那重賞而出賣他的?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卻未必有“人民群眾”。錢或許能買來一時的線索,卻不可能換來老百姓長久的支持。有時候因為案情重大,給予提供線索者一定的獎勵當然無可厚非,但是我們的公安機關在懸賞之前一定要想一想,依靠群眾挖線索、發動群眾抓疑犯的工作做到位了嗎?人民群眾有沒有主動的配合公安部門工作?如果群眾發動不起來非要靠物質刺激,到底是為什么?國民黨反動派不想這個問題,所以重金懸賞的對象幾乎全泡湯了;共產黨如果不想這個問題,失去的將不僅僅是破案線索。
這些年來我們在一些地方遺憾的看到,原本只應作為輔助手段的“懸賞”,似乎越來越被當作是一種正常的、必然的破案方式,似乎不這樣就破不了案。與之相對的,是人民警察越來越被頻繁的推上面對群眾的一線,強制拆遷要用警察,處理上訪要用警察,只要是群眾一聚集就要用警察,以至于“甕安事件”后的總結中,就提到了“濫用警力處理群體性事件”是一大誘因,在這樣的前提下,怎么指望老百姓像對待親人一樣對待公安干警?怎么指望老百姓能積極主動的協助公安部門工作?不懸賞,還有別的辦法么?
提到“甕安事件”,我想到了自己一個月前的帖子:甕安的黨組織為什么不能發動群眾?現在說是少數黑惡勢力帶頭煽動打砸搶,那么這少數“黑惡勢力”平常一般不拿工資吧,怎么就能把享受公務員優厚待遇的公安民警、政府工作人員逼得無處可逃?如果當時政府立刻出通告:凡是幫著政府抵擋打砸搶的給獎金****元!會有多少老百姓響應?金錢與民心,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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