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貪官的一切在美資產,都是用我國寶貴的資原,被極度污染了的中國生態環境,用中國人民的血汗換來的財富,它理應是中國人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可現在卻正處在極度的危險之中。
臺灣前“總統”陳水扁用元大證券賄款,然后經夫人之手,先后經過香港及瑞士銀行帳戶、英屬維京群島的公司、圣克里斯多福的信托公司轉圈,最后在美國購置的,記在兒子名下的紐約曼哈頓區的公寓和維吉尼亞州凱斯威克的庭園住宅,兩處合計價值美金二百一十萬元的房地產,紐約及維吉尼亞法院在十月下旬分別裁決沒收,這兩處房地產都轉入美國政府名下。本月十四日,美國司法部及國土安全部又共同向全球宣布這一美國的政府決定,兩個部門還同時表示,美國政府將再接再勵,以打擊外國官員以貪污所得在美置產等行為。
根據《外國高層貪瀆所獲資產還原行動》這項法令,美國政府可以把陳家的不法所得退還給“中華民國”政府,收取辦案成本。也可以不退還給“中華民國”政府,不收取辦案成本。
美國的這一案例,已特顯了我國貪官在美資產的危險性,無論從國家角度看還是從貪官自身角度看都一樣,美國隨早隨時都可以宣布全部沒收,成為美國的財產。
對此,我國政府應當及早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這批財產的安全,并盡早收回。目前,那些貪官們對中國共產黨新的領導班子的關心程度,可能遠超過全國人民,當他們知道黨在反腐敗方面的堅定決心,知道財產公開將不再由那個有權勢的人再敢繼續歪理邪說,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已勢在必行,他們非常有可能加緊外逃步伐,這就更提增了這一問題的緊逼性。為此,我以為除了加緊對官員的出國和財產嚴管處,應當對已出逃的官員一律先進行缺席審判,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判處叛逃罪,并依法判處經濟領域的罪行,沒收全部財產,宣布其所有財產,無論其財產在任何國家,在法理上先向全世界宣布,一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侵犯的財產。然后再研究如何設法具體實質收回的措施。否則,今后就是想收回,也會碰到許多不必要的難題。讓人想不通的是,我國現在已有這么多的外逃貪官,競然沒有一個作出過理應作出卻沒有作出的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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