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張力,男,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濱河街13號 8-5-402 室,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0311-85288008。
上訴人陳肖言,男,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區北合街5號 1-2-401 室,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0311-85288025。
被上訴人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住所地:北京市復興門外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王太華,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523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523號行政裁定書,依法受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于2008年1月28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被上訴人撤銷影片《色戒》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并賠償所受經濟損失。然而,該院遲至2008年4月8日裁定對上訴人的起訴不予受理。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裁定有誤,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首先,上訴人的起訴符合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關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若干解釋》)第1條第1款以肯定式規定了可訴的行政行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第二款以列舉式排除了不可訴的行政行為,如涉及國防外交的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指導行為等。也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若干解釋》第1條第2款列舉的不可訴事項之外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均屬法院的受案范圍。
在本案中,廣電總局為影片《色戒》發放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行政許可行為,并且該行為也非法定的不可訴的行政行為,故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顯屬錯誤。
其次,一審法院無任何理由而不受理本案,有違司法職責,有損司法權威,同時也違反了不得拒絕裁判原則。
裁判理由是司法文書的靈魂,是現代訴訟制度中程序公正的體現。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數年來三令五申要求司法裁判文書加強“說理”,加強說服力。但該案一審裁定并沒有陳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任何理由,其援引的三條法律依據(附后)也均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無關,而對規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法律根據《若干解釋》第一條卻未肯引用。這說明一審法院不予受理既無任何理由,也無法律根據。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應屬于不履行司法職責,違反了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的原則。
行政訴訟是公民認為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侵權后最重要的救濟渠道,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維護抗日英烈的聲譽、維護民族尊嚴的重要寄托,而一審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就會使我們的全部訴求落空,對此我們不能接受。
另外,一審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本案,違反了《若干解釋》的明文規定。
上訴人早在 2008年1月28日 就向一審法院遞交了訴狀和證據材料,但該院直到 4月8日 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4月17日 才向上訴人投寄,間隔時間近3個月,遠遠超過了法定時限7天的限制。根據《若干解釋》第32條規定,對不能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一審法院在超過法定期限仍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情況下,并未依法受理本案,而是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了《若干解釋》的明文規定。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應依法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怠于行使審判職責,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故向貴院提起上訴,懇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力
陳肖言
2008年4月25日
附件一:一審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條文
1、《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第四十一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3、《若干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 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附件二:法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若干解釋》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2、《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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