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人權觀念和社會主義人權
郝貴生
內容提要:人權就是人的權利,是指在一定的社會范圍和一定的歷史時期中,由一定的具有權力性質的社會組織用一定的規則形式如法律、章程、條約、契約、合同等予以承認、認可、肯定和保障的個人或群體在實踐中形成的各種需求以及為需求而采取的實踐行為的總和。人權觀念不等于人權,人權觀念是指一定的個人或社會群體從自身所處的經濟、政治等關系和地位出發而形成的自身應該得到社會或組織、團體承認、認可、肯定并要求加以保障的權利內容。社會主義人權就是無產階級從自己受剝削受壓迫的經濟和政治地位出發而形成的經過科學理論論證的無產階級人權觀念用社會主義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權利內容。正確認識這三個概念之間的區別及其內在聯系對于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人權;人權觀念;社會主義人權;依法治國
人權問題是當前國際國內政治斗爭和意識形態領域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理論、實踐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說,人權問題也關系到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和整個人類發展的方向。特別是當前有那么一些學者竭力鼓吹反馬克思主義的所謂“普世價值”,且把“人權”作為“普世價值”的重要內容。國際政治斗爭的實踐和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制度的實踐,特別是構建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迫切需要建立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的系統的人權理論,這應該成為當前理論工作者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本文試從哲學角度就“人權”的幾個理論問題略談一些淺見。
關于“人權”概念問題
討論人權問題必須搞清楚什么是“人權”概念的實質。我國《辭海》這樣界定“人權”的定義:“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權利。”《現代漢語辭典》中說“人和群體在社會關系中應享有的平等權利,包括人和群體的生存權、人身權、政治權以及在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享有的民主權利。”《簡明社會科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2年版)中說:“泛指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是一個有階級性的概念,有它的歷史發展的過程。”近些年來,我國一些學者在關于人權問題研究的專著中也談到他們對“人權”概念的 理解。如王立行主編的《人權論》一書中講:“人權就是人作為人類成員應當享有的尊嚴、價值和權利、自由。”[1]P3張曉玲主編的《人權理論的基本問題》一書中講:“人權就是人的自由平等的權利。它代表了人類尊嚴,體現了正義、公平、人道、善良等美好的人類精神和價值。” [2] P 1-2筆者認為,在這些定義中,自由、民主、權利與人權是同一層次的概念,它們相互之間不能揭示每一概念的特定內涵和實質,這種定義方法仍然使人抓不住“人權”概念的特定內涵和實質,也是導致在人權具體問題上產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時也不能真正批判西方國家利用人權問題向社會主義國家發起的挑戰。且這種方法也是抽象的人的方法。因而有必要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哲學觀點為“人權”下一個新的定義。
筆者認為,“人權”就是“人的權利”的簡稱。英文“人權”一詞就是“human rights”,德文中就是“Menschenrecht”,直譯過來就是“人的權利”。因此,揭示“人權”的實質就必須揭示“權利”的實質。然而一般辭典中又大多這樣給“權利”下定義:法律用語,與義務相對,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力和利益。筆者認為這個定義中有兩個缺陷:第一,把“權利”僅僅規定為法律用語,而法律只是國家產生之后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這樣就把非國家的社會形式中的權利問題排除在外了。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不僅法律可以規定,而且其它規則形式如協定、條約、政策、章程等等也都可以規定人的權利。上述定義犯了定義外延過窄的錯誤。第二,它把“權利”看作“權力和利益”的縮寫是不對的。“權利”確實與“權力”和“利益”有聯系,但這種簡單化的認識是錯誤的。
筆者認為,“權利”也只能是“人的權利”,世界上不可能存在離開人的純粹的“權利”。因此,揭示“權利”的實質就是揭示“人的權利”的實質,也是揭示“人權”的實質。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給“人權”和“權利”下一個科學的定義呢?筆者認為,應體現兩個最重要的原則:一是形式邏輯中關于下定義的一般方法即“屬+種差”的方法。二是體現馬克思主義對人的本質的科學認識。因為“權利”既然是“人的權利”,那么什么是人?人的本質是什么?不同的歷史觀回答必然不同,因而反映在對“權利”的本質認識上也必然不同。馬克思主義認為,人的本質是具體的歷史的勞動實踐的人,在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只有從這種觀點出發,才有可能揭示“人權”概念的實質。本著上述原則。筆者認為,人權就是人的權利,即指在一定的社會范圍和一定的歷史時期中,由一定的具有權力性質的社會組織用一定的規則形式如法律、章程、條約、契約、合同等予以承認、認可、肯定和保障的個人或群體在實踐中形成的各種需求以及為需求而采取的實踐行為的總和。這個定義揭示了“人權”或“權利”概念的以下幾個實質性特點:
第一,權利是一定的社會組織采取一定的規則形式是對人們自身的需求和為需求而采取的實踐行為的承認、肯定和保障。我們知道,作為社會意義上的人在實踐活動和生活過程中,必然會產生許許多多的需要,以及為實現這些需要而采取、選擇這樣或那樣的許多實踐行為、手段、途徑、方法。人的需求是發展的,因而人們采取什么樣的實踐行為、手段、方法也是多種多樣和發展的。但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社會群體和關系中。個人或某一群體的需要或為需要而采取的行為、手段必然要涉及和影響到其他人的需求和行為。因此,社會絕不可能承認、認可和肯定任何需求和行為,它就必須對人們的需求和行為予以一定的限制,并控制在一定界限和范圍之內。因此,具有權力的一定的社會組織就采取一定的規則形式如法律、條例、紀律、章程、契約、協定、政策等等界定人們的需求和行為的范圍。得到承認的符合規則規定的范圍之內的需求和行為就被稱之為人的權利。在這個范圍內人們可以自由選擇,社會對這種需求和行為就予以承認、認可和保護。反之,就不能稱之為權利,就予以否定、反對,甚至干涉、制裁。而屬于權利的需求和行為,他人和社會就不能反對和干涉,否則就是侵權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權利”、“人權”本質上是反映人與人關系、人與社會關系的范疇。“人權”是由人的實踐本性和社會本質所決定的。沒有人的實踐本性和社會本質,也就無所謂“人權”、“權利”問題。人權是人們在實踐活動中結成一定的社會關系中形成的,而不是資產階級學者所鼓吹的“天賦人權”論。
第二,“人權”、“權利”的內容是具體的、歷史的、可變的,而不是抽象的、永恒的。有人類,有社會群體,有人的交往活動,就一定有“人的權利”問題,就一定要對人的需要和行為做出界定,劃定范圍。不僅階級社會如此,無階級的原始社會和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同樣也存在“人的權利”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權”、“權利”是永恒的、普遍的。那種認為只是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人權”概念時才有“人權”問題的觀點是錯誤的。但人是具體的歷史的,人的社會關系也是具體的、歷史的、發展變化的,因此“人權”、“權利”的具體內容也是具體的、歷史的、發展變化的,而不是永恒的、普遍的。世界上不存在一個適用于所有國家、民族、地區和所有歷史時期的永恒不變的權利內容。這是因為判定一種需求和行為是否是權利,關鍵在于它是否符合規則。而規則屬于觀念形態、社會意識的東西。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任何規則都是人制定的,而人總是具體的、歷史的屬于一定的經濟政治關系、一定社會群體、一定的歷史時期中的人。這種人所制定的規則反映了他們對社會歷史問題的認識而產生的結果。因而“人權”必然受制于一定的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的現狀和結構,正如馬克思所說:“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3]P305因此,權利的內容是具體的、歷史的、發展的。不同的社會制度、國家、地區、不同的歷史時期和階段所規定人們的需求和行為的內容及其范圍是不同的。一種需求和行為在某一國家、地區、組織和時期中是權利,但在另一種社會制度、國家、地區和不同的時期可能就不是權利。
“人權”的具體性不僅表現在權利總是在一定的社會范圍和一定的歷史時期中,還表現在對享有權利的主體及其需要和行為進行具體的規定。主體是具體的,需求是具體的,行為也是具體的。
第三,權利的主體不僅僅是個人,同時也是群體,如國家、階級、黨派、民族、階層、婦女、兒童、傷殘人等等。國家與國家發生關系的重要原則、準則之一就是大多數國家共同認可、承認的互不干涉原則。各個國家有權利按照自己國家的具體情況選擇社會制度和發展自己的國家。這就是國家的主權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主權就是人權。西方國家鼓吹“人權高于主權”的口號是徹頭徹尾的荒謬觀點,是以“人權”為借口干涉和侵略他國提供理論依據的,干涉和侵犯他國主權本身就是對人權的最大背叛。
第四,權利所揭示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指人與人之間的絕對等同,而是在承認種種差別的前提之下,從一個特定的方面、一個角度、一個標準去衡量不同等的人所做出的所有人享有的共同權利。正如馬克思所說:“權利,就它的本性來講,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個人(而如果他們不是不同等的,他們就不成其為不同的個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計量,就只有從同一個角度去看待他們,從一個特定的方面去看待他們”。[3]P305
關于“人權觀念”問題
“人權觀念”不同于“人權”概念,二者有聯系又有區別。所謂“人權觀念”就是指一定的個人或社會群體從自身所處的經濟、政治等關系和地位出發而形成的自身應該得到社會或組織、團體承認、認可、肯定并要求加以保障的權利內容。它可能是已經被社會用規則形式承認、固定下來的內容,也可能是還沒有被社會承認的權利內容,或者是曾被社會承認,又被社會取消的權利內容。但這種觀念卻是客觀存在的。而“人權”、“權利”一定是被社會運用規則承認、肯定、固定下來的需求和行為的總和。一種社會形態中,只能存在一種類型的“權利”。但“人權觀念”或“權利觀念”可以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階級社會中不僅存在統治階級的人權觀念,而且也存在被統治階級的人權觀念。新的社會制度確立之后,舊的法律規則取消了,但作為被推翻的階級的人權觀念并沒有馬上消失,還會存在于新社會形態中相當長的時間,并影響和支配著一部分人的行為。一種社會形態中隨著新興階級的出現,也會產生相應的人權觀念。新興階級奪取政權之后,就將這種人權觀念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形成新的社會形態中的具體權利。正因為“人權”同“人權”觀念存在這種內在聯系。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人權”、“權利”實際上就是人權觀念在具有權力性質的社會組織用規則形式固定下來的現實的體現。
每一種“人權觀念”的具體內容是豐富的多樣的,不排除它們之間總有相似的共同的內容。但每一個時代每一個階級的人權觀念總有其特殊的本質特征和核心內容。
原始社會中,在生產力極端低下基礎上形成的原始公有制中。在氏族或部落內部,人權觀念的基本內容就是求得每一個氏族成員的生存,由此產生了與之相適應的原始共產主義的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這種分配方式表面社會成員之間相互承認、肯定和尊重每一個人的生存的平等權利。氏族或部落之間經常爆發戰爭以及對戰爭中的俘虜一律處死的方式表明他們不承認氏族或部落之外的人的生存權利。因而這種以生存為基本特征和尺度的權利觀念是一種最簡單的、低級的、狹隘的人權觀念。
奴隸社會占統治地位的人權觀念實際上就是奴隸主階級的人權觀念。奴隸主把奴隸根本不當做人看待,而視為牛馬一樣的會說話的工具。他們可以任意殺害奴隸,奴隸沒有任何人身自由。奴隸主階級的生存、發展、經濟、政治權利完全是建立在犧牲和剝奪奴隸階級的生存要求的基礎上,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國家暴力機關強制奴隸階級接受的以維護少數奴隸主階級的權利。因而這種人權觀念就是建立在以暴力為總特征和尺度的權利內容。這種人權觀念較比原始社會表面上是一種退步,但實質上是一種進步。它可以通過暴力殺害奴隸,但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要殺害奴隸。它首先不是殺害,而是使之變為奴隸,并用暴力形式把相當數量的奴隸組織起來進行強制性的勞動,增強了人類改造自然界的能力,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種人權觀念的社會作用伴隨歷史的發展而由積極作用變為消極作用,之后產生了封建地主階級的人權觀念。
封建地主階級的人權觀念的進步性表現在它允許農民可以占有少量的生產資料,允許農民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允許對農民隨意殺害。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給農民以生存權和發展權,因而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這種人權觀念本質上仍然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的,仍然是依靠暴力以犧牲剝奪農民的權利來維護少數人的權利。它公開取消了一切平等觀念,把權利完全建立在不平等的經濟和政治制度上。它給予農民的基本權利是微乎其微的。整個封建社會的經濟政治結構是金字塔型的等級制度。因而人的生存、發展、經濟、政治等權利與實際的社會權力大小成正比關系。權力越大,權利也就越大;權力越小或沒有權力,權利就 越小或沒有權利。這就是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人權觀念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特征。
封建社會末期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出現產生了與之相適應的資產階級的人權觀念。這種人權觀念首先是針對封建社會“權力即權利”的特權觀念提出在發展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方面人人都有平等的權利。他們實際是從資產階級發展資本主義的立場出發,提出了要求有自由進行貿易和按照價值規律進行商品交換的權利,要求有自由雇傭工人的權利。他們不僅在爭取自身的權利,而且也在為農民爭取擺脫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的權利,能夠自由出賣自己勞動力的權利。因此他們把自身階級要求的權利冠之為所有人的權利,明確提出了“人權”概念,由此賦予一個階級的人權觀念以超階級的永恒的特征,并以抽象的人道主義特征做理論基礎,最后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不可否認,資產階級所提出的人權觀念對于破除封建特殊觀念、賦予勞動者以較多的權利、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無疑起了極大的作用。但是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畢竟是用一種私有制取代另一種私有制,用一種新的剝削制度取代另一種剝削制度。盡管資產階級法律條文表面上講得如何美妙動聽,而實質上它仍然是少數人的人權觀念。正如恩格斯所說:“平等權利在口頭上是被承認了。但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極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觀念上的權利來滿足,絕大部分卻要靠物質的手段來實現,而由于資本主義生產所關心的,是使絕大多數權利平等的人僅有最必需的東西來勉強維持生活,所以資本主義對多數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權利所給予的尊重,即使有,也未必比奴隸制或農奴制所給予的多一些。”[4]P239資本主義私有制是建立在典型的商品生產基礎上的,它的一切目的都是為了追求金錢和利潤。反過來,金錢、利潤的多少又決定其社會地位和經濟政治上的權利。他們可以用金錢換取他們所需要得到的一切,因此,資產階級人權觀念的核心和典型特征就是在金錢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一切具體內容實質上都滲透著金錢的觀念。在這個社會中,金錢就是資本,就是地位,就是權利。人權的大小與金錢的多寡成正比。正如馬克思所說的,資本主義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變成了純粹的金錢關系”,“除了赤裸裸的利害關系,除了冷酷無情的‘現金交易’,就再也沒有任何別的聯系了。”[5]P275 “平等地剝削勞動力,是資本的首要的人權。”[6]P324
以往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的人權觀念盡管相互之間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異,但畢竟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占統治地位的統治階級的人權觀念。三者之間也必然存在著許多共同之處:第一,它們的人權觀念中的權利主體主要是少數人,而不是多數的廣大的勞動群眾。第二,他們少數人的權利是以犧牲和掠奪大多數人的權利基礎上形成的。第三,三種人權觀念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相互包容。第四,三種人權觀念都把權利與義務絕對對立起來。對統治者來講只講權利,不講義務;對被統治者來講只講義務,不講權利。正如恩格斯所說:“它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4]P178
關于社會主義人權問題
盡管“人權”概念是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來的,但它決不是資產階級的專利品。馬克思主義者從來不否認“人權”問題。而且對“人權”的實質特別是社會主義人權的特征及其實現過程的揭示對于無產階級解放運動和社會主義事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所謂社會主義人權就是無產階級從自己受剝削受壓迫的經濟和政治地位出發而形成的經過科學理論論證的無產階級人權觀念用社會主義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權利內容。
唯物史觀認為,人類社會發展史歸根到底是物質資料的生產發展史。歷史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活動的絕大多數勞動者和人民群眾。這部分人的權利的實現和發展程度直接關系到他們對歷史的創造性的程度。在階級社會中,每一種新的社會制度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勞動者權利的解放,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勞動者的主體創造性。但歸根結底占統治地位的人權觀念是以犧牲和掠奪大多數人的權利為基礎的。因而不可能從根本上提高和實現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的主體創造性也就不能完全發揮出來。在每一個社會形態中,被剝削階級也會從自己受剝削受壓迫的地位出發,形成了自身的相應的人權觀念。如產生于奴隸社會中奴隸階級的基督教中的原罪平等觀念。封建社會中農民要求平分一切財產的平均主義權利觀念,都是勞動人民權利觀念的具體表現和內容。資產階級盡管打著為所有人爭取“人權”的口號,但實際上伴隨著資產階級反封建斗爭中的“人權觀念”,也產生了與之相對立的無產階級的“人權觀念”。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資產階級的平等要求也由無產階級的平等要求伴隨著。從消滅階級特權的資產階級要求提出的時候起,同時就出現了消滅階級本身的無產階級要求”。[3]P477這種平等要求“或者它是對明顯的社會不平等,對富人和窮人之間、主人和奴隸之間、驕奢淫逸者和饑餓者之間的對立的自發的反應—特別是在初期,……或者它是從對資產階級平等要求的反應中產生的,它從這種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當的、可以進一步發揮的要求,成了用資本家本身的主張發動工人起來反對資本家的鼓動手段” [3]P477馬克思主義理論產生之后,無產階級人權觀念就不僅僅是無產階級受剝削受壓迫地位的自發的反應,而是建立在對人的本質、社會的本質、對社會歷史發展客觀規律正確認識基礎上,經過科學理論論證而形成的社會主義人權觀念,之后,又通過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肯定下來,成為社會主義人權的基本內容。這種人權區別于以往社會的人權的特點是:
第一,社會主義人權的主體是從事物質和精神生產的勞動者為主的絕大多數人。
唯物史觀認為,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實質是勞動人民的政權。因此社會主義人權的主體或者說法律上所講的“公民權利”的主體就是以勞動者為主的絕大多數人。每一個勞動者都有自己的生存發展和參加社會實踐的權利。每一個人都是社會的主人,它不以人們的政治地位、權力大小、財富多少為轉移。權利平等是社會主義社會政治生活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征。法律規定的每個人的權利都不能為他人所占有,也不能占有和剝奪他人的權利。
第二,社會主義人權的核心內容是人民群眾做社會主人的權利。
唯物史觀認為,人區別于動物的顯著特征在于能夠從事改造自然和社會的實踐活動。馬克思說,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因此。社會主義人權的內容盡管是豐富的、多方面的。但基本的權利是人民群眾的勞動實踐的權利。它包含了勞動者的生存權、發展權。但不僅僅是生存和發展權,人民群眾最核心最本質的權利內容是改造社會的權利,是在政治上所擁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自覺地參與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決策和變革的權利,是對各級領導權力機構和政府管理部門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罷免權。它不因財富金錢多少、政治地位高低、文化程度大小而不同。一句話,任何勞動者都應該是社會的真正主人。
第三,社會主義人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真正統一。
唯物史觀從人的勞動實踐性和社會性出發,于是肯定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馬克思在1864年為國際工人協會起草的“協會臨時章程”中說,工人階級認為,“一個人有責任不僅為自己本人,而且為每一個履行自己義務的人要求人權和公民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7] P16勞動者的勞動實踐活動包括做好本職工作,也包括對對上級部門的建議、批評、監督等,這些行為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既是社會對個人需求和行為的肯定,同時也是對社會和他人的付出、貢獻和責任。這種人權特征徹底否定了以往社會中那種把權利和義務割裂開來,對自己只講權利不講義務,對他人只講義務不講權利的現象。
第四,社會主義領導權力的行使不能代替和剝奪被領導者的基本權利。
在唯物史觀看來,人類的任何社會活動都是人類實踐活動的產物。人類的領導權力現象的產生也是實踐活動的產物,同時它也是一種特殊的實踐活動。人類的實踐所揭示的主客體關系是雙向的相互作用的關系。領導權力所反映的領導者與被領導者之間的關系也是雙向的相互作用的關系。但是人類的領導權力的這種本質關系在階級社會中異化了,在掌握權力的人眼里,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就是純粹的單向關系,是擁有權力的人對無權力的人的強制力關系。人們的權力關系不平等,權利關系也不平等。具有這種認識的人在行使領導權力時,必然要壓制和剝奪他人的權利。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社會主義社會的領導權力包括國家權力所揭示的人們之間的權力關系本質應該是雙向的相互作用的關系。人們之間的權力關系與權利關系不是絕對對立和不相容的,而是既不同但又是相容關系。正是因為權力關系是一種相互作用的關系,所以領導者行使領導權力時同時必須肯定和保障被領導者的基本權利,而不能代替和剝奪之。
新中國建立六十年來,在社會主義取得各項偉大成績的同時,社會主義人權建設方面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杰出成就。這是任何人也不能抹殺和否認的鐵的歷史事實。但是我們還應看到另一方面,即社會主義的人權還沒有完全實現。社會生活中的種種因素導致一些人自覺不自覺地通過各種方式公開或隱蔽地侵犯、傷害、剝奪勞動者和大多數人的權利,這種現象還經常發生,在一定的時期或局部范圍,還極其嚴重。原因是多方面的。社會主義的真正的人權實現還需要相當長的時期和付出極其艱苦的努力。那么怎樣才能真正實現和保障社會主義的人權呢?
第一,必須在經濟上建立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社會。以往社會權利不平等的最深刻的經濟根源就是生產資料的私有制以及由此產生的階級的根本對立。因此不把生產資料從少數人手中轉到大多數人手中,不與從事物質生產活動的勞動者主體結合起來,也就根本談不上勞動者的平等權利。任何離開公有制去奢談權利平等問題都只能是空想和不現實的。這是實現社會主義人權的首要的基本條件。當前我們所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建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這是我們改革的基本原則。如果否認和動搖生產資料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就根本談不上絕大多數人的基本權利。
第二,必須用社會主義的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并予以真正的保障。社會主義法律本質上是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者意志的體現,因此法律的基本思想和性質就是為了保護絕大多數人實現自己的權利,而且必須用強制性手段對一切危害和剝奪他人權利的行為給予嚴厲的制裁。社會主義法律內容同樣規定可以剝奪少數人的政治等其它權利,但并不因為他們是勞動者和普通公民,而是因為他們自身違反了法律,他們侵害了他人和大多數人的正當權利。法律用強制性手段剝奪少數人的權利正是為了實現大多數人的權利。
第三,必須在思想領域內批判和清除各種非社會主義的人權觀念。社會主義社會作為向共產主義過度的歷史時期,正如馬克思所說的,在政治、經濟、文化、精神、道德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舊社會的痕跡。封建主義、資本主義的人權觀念并沒有隨著生產資料公有制和社會主義法律的建立而立即消失,它們還在相當程度上存在于一部分干部和群眾身上。這些人自覺不自覺地還在用以往社會中的人權觀念指導自己的行動,有些干部不懂得權力與權利的本質區別,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看作自己的權利,用能支配他人的權力來犧牲和剝奪他人的權利而無限擴大自己的權利。改革開放以來還有些人奉行“金錢=權利”的觀念。這些觀念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和阻礙社會主義人權的真正實現。因此有必要對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的人權觀念及其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具體表現進行認真的分析、解剖、批判、清除其影響。這是實現社會主義人權的又一個重要條件。
第四,要強化絕大多數人的公民權利意識。社會主義人權的實現不僅取決于經濟條件和法制建設,也取決于人的基本素質的提高和人的全面發展,特別是普通人的公民的權利意識的提高。以往社會中的人權觀念不僅存在于干部隊伍中,也存在于普通群眾之中。他們也受“權力即權利”和“金錢即權利”的觀念的影響,認為自己沒有權力,也沒有一定的金錢、地位,因此也意識不到自己作為普通公民所應該享有的與權力者和金錢擁有者平等的基本權利,更不會運用和保護自己的權利。當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時,或是忍氣吞聲放棄權利,或是把希望寄托在握有權力的清官身上。所以,實現社會主義的人權也要求每一個公民自身要努力提高和強化自身的權利意識,明確社會主義公民權利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基本內容特別是社會主義人權的核心內容即作社會主人和政治參與的權利。
第五,社會主義人權的具體內容要不斷地發展和變革。恩格斯說過:“所謂‘社會主義社會’不是一種一成不變的東西,而應當和任何其它社會制度一樣,把它看成是經常變化和改革的社會。”[8]P443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要改革,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也要改革。同理,社會主義人權也要與時俱進,其具體內容也要隨著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和對社會主義認識的深化不斷豐富和增添新的內容,修改個別不正確的過時的內容。但是這種改革和深化是在堅持其基本內容和核心思想根本不變的大前提下進行,而不是否定和改變社會主義人權的基本內容和核心思想。社會主義人權內容的改革、深化是社會主義社會上層建筑變革的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忽視或不重視社會主義人權內容的變革是錯誤的。社會主義人權內容變革的客觀標準是是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維護絕大多數人的基本權益,是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調動最大多數人的歷史主體性,是否有利于綜合國力的提高和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
第六,要從條文規定的權利轉變為實際真正享有的權利。社會主義人權就是法律規定人們應該享有的權利。但通過法律等條文規定的權利由于種種原因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并不能完全享受到,有時這種差距還相當大。社會主義的人權建設不僅表現在法律等條文規定的實際內容,同時還必須在實踐中努力把條文上的內容轉變為實際生活中應該享有的實際內容。如黨章、憲法等許多條文都規定了普通黨員和普通公民應該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但實際生活中卻被許多握有權力的人以這種或那種莫名其妙的理由剝奪掉。因此。要真正做到普通公民和群眾真正享有法律等條文規定的權利付出相當大的努力和艱苦的工作。西方國家和國內自由主義者攻擊我們有人權問題是運用他們的人權觀念衡量我們的社會,是別有用心,是打著“人權”的幌子販賣資產階級的腐朽思想。他們攻擊我們所謂的“人權”問題有許多我們實際上已經解決,或并不存在。但客觀地講,用馬克思主義的人權理論認識我們今天的社會,也確實存在著相當多的人權問題,包括生存權、發展權,特別是政治參與和做社會主人的權利。我們應該客觀地承認這些事實。但我們承認這些事實并不是根本否定社會主義制度。而是要實事求是的加以分析和解決,改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在“人權”問題上,我們不能跟著某些西方人和國內自由主義者的觀念跑,利用我們客觀存在的人權問題否定社會主義制度,但也不能回避、否認、縮小我們客觀存在的人權問題,否認社會主義人權變革的必要性,否認從根本上落實法律、章程等條文已經明確規定的人們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這種工作非常艱巨但又極其重要。哲學工作者應該為絕大多數的人民群眾不僅在理論和條文中,而且在實際生活中真正享有社會主義人權的各項具體內容而努力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人權理論和社會主義人權建設方面確實我們還有許多方面的工作需要做。當前我們要警惕和防止兩種錯誤傾向:
一種是借口社會主義人權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把資產階級反封建時的抽象的“天賦人權”理論喬裝打扮為“普世價值”,全面攻擊、污蔑和否定社會主義的經濟和政治制度。當年的所謂“零八憲章”就是這股思潮的典型代表。他們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顛覆和推翻中國共產黨人領導中國勞苦大眾用鮮血和生命建立的人民政權,在中國建立資產階級政權,重新把中國變為西方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對這種思潮馬克思主義者決不能等閑視之,必須給予有力的回擊。
另一種是不承認或完全否定社會主義人權建設方面存在的種種問題,反對社會主義人權建設方面的完善和改革。他們不能區別兩種不同的對社會主義人權建設方面問題的批評和批判。把從完善社會主義人權建設的積極的批判與惡意污蔑、攻擊社會主義的批判混為一談。拒絕人權建設的改革這種錯誤傾向也嚴重存在。對此我們也要給予嚴厲的批評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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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刊載于《創新》雜志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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