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自由與任性
什么是自由?有人說,“自由”倒過來就是“由自”。當然,自由中確實包括“由自”,如果自由中沒有自我意志的作用,就不能稱為自由。但“由自”決不等于“自由”。“由自”是“任性”。
自由不同于“任性”。任性,如果僅僅使小性,脾氣犟,屬于性格問題。我說的“任性”指的是恣意妄言、縱情行事。“任性”看似自由,實際上是自由的反面,它是無視道德和法律的非理性行為,其后果往往導致的是“不自由”。無論是公共生活領域或私生活領域, “任性”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
自由應該與理性相伴而行。就人與自然的關系來說,人從對自然規律的認識和應用中獲得自由。而對自然“任性”,得到的是自然的報復。越任性,報復越重。
就人對社會關系說,自由表現為在不違背法律的條件下個人的言行是“由自”的,是自我做主。而“任性”,則會由于違法而受到懲罰。“一時性起”,釀成牢獄之災的事并不少見。
就人與自我關系說,自由表現為人對自己本性的正確認識,而不是縱情貪欲,精神為物所奴役。精神的物化,就是人的異化。異化的人,是不自由的人。
自由決不能解釋為“由自”。“任性”中有自我,但過分“自我”,就是“任性”。在我們社會中,黨有黨紀,國有國法。不依規矩,不能成方圓。如果我們社會,人人都可任性而行,會成個什么樣子,不難想象。
馬克思明確把自由與任性區分開來。他曾說過,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不是阻止運動的手段一樣。可是法律規定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之中。在法律規范中,自由的存在是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于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說:“法律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法律保障的是人民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但決不贊同“任性”。當“任性”越出道德底線,就應受到輿論譴責;觸犯法律,就應受到法律制裁。
人需要自由。沒有自由,人就是兩腳動物。但自由不是天生的,而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此自由具有集體的特性,而“任性”是個體性,屬于個人的品性和素質。但“任性”不是天生的性格,與他們所處的社會地位、家庭條件,以及一切形成“任性”的條件相關。土豪的任性,因為是土豪;富二代、官二代的任性,因為是富二代、官二代。某些名人、聞人的任性,因為是名人、聞人。但并不是任何富人都必然“任性”,也不是任何富二代、官二代、名人聞人都必然“任性”。“任性”,是一種素質,特別是人文素質和道德素質。人文和道德素質,不同于文化水平。文化水平表現為知識,而素質則表現為思想和行為的精神內涵。文化水平高的人不見得素質就高。有些人得意忘形,狂言亂行,并不是因為文化水平低,而是自以為是富人、名人、聞人,可以置身于道德和法律之外。
自由,涉及人的方方面面,難以細說。粗略可分為內在自由和外在自由。內在自由,是心靈的自由,屬于人的內心世界;外在的自由,屬于內心自由的外化,表現為言論與行為。內在自由是思想自由,屬于思維的本性;外在自由,受法律的制約,屬社會規定。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限制人的內心自由。想什么,如何想,屬于個人的內心世界。三軍可奪帥,匹夫不可奪志。封建社會有誅心之說,林彪搞了個靈魂深處鬧革命,斗私批修,都不可能壓制人的內心世界。可內心活動一旦化為言論和行為,付諸言行,脫離思維著的主體,就進入法律管轄范圍。法律管不到內心世界,內心活動是個人的私事,但法律可以以法的形式規定指向他人、指向政府、指向國家的言論和行為的合法性與非法性。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是法律規定,但標準取決于社會制度的性質。
社會主義法律按其本質來說,不是為了限制自由,而是為了維護自由,保障人民的各種自由權利。但為了維護自由,必須規定自由的邊界。言論自由是法律保護的權利,但在任何國家決非無邊界的權利。因此,“自由”永遠與“不自由”相互依存。“不自由”存在于自由規定的界外,而自由存在于不應保護的“不自由”的界內。無界限的絕對自由是不可能的。正如恩格斯說的,任何一個人的愿望都會受到任何另外一個人的妨礙。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必須放棄自己一部分自由,才可以各自獲得不自由中的自由。
與“自由”同時并存的是“不自由”。“不自由”是“自由”實現的補充。由“不自由”來保障自由,由自由來限定“不自由”,似乎是個悖論,但不是邏輯上的自相矛盾,而是社會作為有組織的集合體的本質決定的。為了保障個人自由,必須給個人的自由設某種合理的限制。最簡單的道理,正如紅綠燈的設置不是為限制汽車通行,而是保障汽車能有序地自由通行。沒有紅綠燈信號的設置,就沒有汽車通行的自由,有的只是互相碰撞。在社會生活中,自由是需要代價的。這個代價既包括自由濫用的后果,也包括對社會成員自由權利的某種約束。
從人類發展史來看,無論中外,都是先追求心靈的自由。因為在奴隸社會或封建社會,普遍的自由權利不可能存在,自由屬于特權階級,表現為少數人的特權。而絕大多數被壓迫被剝削者被剝奪了自由。因此,當時的思想家們、哲學家們只能把現實自由的追求,轉向內心世界,尋求對不自由的現實世界的精神自由超越。莊子《逍遙游》中的大鵬,水擊三千里,扶搖直上九萬里,列御寇“御風而行”,總應該算是自由吧,莊子仍不滿足,因為這種飛翔的自由“有待”,要依靠風。莊子追求的是“無待”的自由,即精神世界無條件的絕對自由。其實,這種自由只能屬于莊子的精神世界。現實中的莊子是不自由的,仍然要借米下鍋。
精神世界的自由,不可能是絕對的。思想者的自由,是受一定條件制約的。思想自由的高度,永遠難以跨越自己時代的高度。即使偉大思想家的思想中存在某些超越時代的永恒價值,但仔細審視,我們都可以發現它的歷史條件限制和時代的烙印。
單純精神自由的局限性是很明顯的。因為它不是現實的自由,人實際上存在于不自由的世界之中。身陷囹圄的人,可以驕傲地保持內心自由,自許為自由人,但實際上過的是鐵窗生涯,仍然是事實上的不自由。不管魏晉的名士們如何放浪形骸,裸衣縱酒,情不系于所欲,自以為內心世界無比自由,其中有些人仍難逃司馬父子的殺戮。豈止是剝奪內心世界的自由權利,連同失去生命。沒有社會制度的保障,不可能有真正的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在專制制度下,不會容許有真正的自由。勇敢的思想者往往是悲劇性人物,是爭取思想自由祭壇上的犧牲者。判斷一種社會制度的優劣,就是它在何種程度上能真正保證思想者的思想自由。這種思想自由不是任性,而是追求智慧與真理。
就內在自由轉向外在自由,并在一定程度上給予合法性,是資產階級革命的貢獻。資本主義制度取代封建專制制度,就是通過社會制度的變革,使人有可能從追求內在的思想自由轉向追求外在的由法律保障的自由權利。從純哲學的自由轉向政治制度的自由,從追求靈魂自由轉向于追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其他自由權利的入法,可以說是人類自由發展史上的一次轉折,是資本主義制度的歷史功績。
但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自由包含不可解決的矛盾,這就是一些人的自由妨礙另一些人的自由。資本主義法律并不制止這種妨礙。資本主義法律上規定人人具有自由、平等、人權。可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必然導致自由、平等、人權之間不可解決的矛盾。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資產者與勞動者在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至于所謂人權,也會由于貧富對立而導致對弱勢群體,對窮人、對少數族裔、甚至婦女人權的侵犯。因此馬克思最憧憬的自由,不是資本主義的那種會導致不平等、人權受到侵犯的以個人為本位的自由,而是“每個人的自由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條件”的自由。這種自由與平等、人權能達到和諧的結合。
資本主義社會自由的另一個代價,是人的內心世界充滿物欲,人失去了心靈的自由。市場滿足肉體的需求,但俘虜人的靈魂。無止境的消費欲,畸形的消費,使人的精神世界越來越窄,越來越空洞化。普遍的物欲,導致社會性的焦慮、浮躁和空虛,人感到需要轉向追求失去的內在的精神自由。可不少人不是轉向精神世界的自由,追求高尚的世俗道德和偉大的社會理想和信仰,而是尋求無所依歸的心靈的安頓處。宗教成為靈魂最佳的安頓處。或跪倒在主面前以自贖;或大聲誦念觀世音菩薩或南無阿彌陀佛,以求心安。宗教在一定程度上對個人可以起到道德教化和良心的凈化作用,但這只是追求個人的心靈的撫慰與療傷,還不能算是真正在尋求精神家園。
其實,即使在號稱自由王國的資本主義社會,自由與“任性”同樣是不能混同的。法律保障自由權利,并不保障任性。當合法的自由權利變為不受約束的任性,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學術自由屬于學術研究;思想自由屬于思想者,屬于科學發現和發明,屬于對真理和智慧的追求。漫罵、侮辱、造謠,以及種種損傷別人的人格與尊嚴的言行,并不屬于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
自由是與責任相聯系的。在社會主義社會應該擁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的后果必須自負。法律保障的是言論自由,但并不保障言論自由的所有后果。不負責任的自由言論,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言論自由,而是特權。在社會生活中,任何自由都與責任相關。自由主體也是責任主體。不承擔責任,不應享有自由;不享有自由,則不能追究責任。處罰沒有享有自由權的人的責任,就是專制;而對濫用自由權負有責任者的放縱和庇護,就是徇私枉法。法不阿貴。自由和責任的相關點,應該由法律規定,而不是由領導人的意志規定。
我們的國家應該遵守憲法,依法治國,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但不能縱容任性。我們應該宣傳自由權利與任性的區別、告密與舉報的區別。告密敗壞道德,舉報維護正義。一個社會如果獎勵告密,是人人自危相互猜疑的陰暗的社會;如果正義與非正義、合法與非法、道德與非道德,都淹沒在集體沉默中,就是個沒有正義感、沒有責任感、沒有是非、沒有敢于擔當者的社會,是一個普遍沒有理想和信仰的社會。這樣的社會,也絕不是我們所期待的。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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