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精英主義的獨裁審判思想
什么是當代中國精英主義?什么是精英主義的獨裁審判?筆者認為要認識當代中國精英主義和其獨裁審判的精神實質,首先得從馬錫伍審判方式和其精神質實說起,只有通過兩者的相互比較,才能深刻的領會精英主義的獨裁審判的思想內涵和精神實質。
馬錫伍是上世紀40年代初陜甘寧邊區延安隴東專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在陜甘寧邊區工作期間,馬錫伍同志經常深入實地、深入群眾進行調查研究,巡回就地辦案,審理了很多案件,解決了許多疑難問題,減輕了人民群眾的訟累,受到了邊區人民愛戴和尊敬。后來,人們將馬錫伍這種工作方法稱之為馬錫伍審判方式。
馬錫伍審判方式,應當說是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深入實際和依靠人民群眾的民主工作作風在司法審判工作中的具體表現,是人民民主主義偉大思想在司法審判工作中的落實,它完全與當時的社會實際情況相適應。
新中國成立后,馬錫伍的工作方法在司法審判實踐工作中得到了延續,人民民主主義思想也在中國的司法審判制度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確立,并成為人民司法審判工作的基本工作原則和工作方法。
改革開放后,八十年代中后期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法院的訴訟案件也隨之不斷增多,一時間傳統的司法審判工作方法受到了挑戰。如何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改革以往庭審質證的方法和適當增加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以及提高司法機關的工作效力成了司法機關改革工作中的一個重要內容。為此,司法審判機關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并取得了一定的可喜成果。
但是,進入九十年代后在一些“海歸”派的倡導下,所謂的司法“公開、公正、獨立、專業、中立”等詞匯和理念開始進入人們的視線,一時間傳統的馬錫伍的審判方式和工作方法受到了他們的質疑,“海歸”派的“公正、公開、獨立、專業、中立”成了人們追奉的現代化司法念理和審判方式,而馬錫伍的“不中立”、“不透明”、“不公正”的審判方式和工作方法,也隨之被“海歸”先生的“看得見”和“摸得著”的“公正”所取代。
的確,“公開、公正、獨立、專業、中立”多美好多美麗的詞匯,按道理它被稱之為現代最為先進的司法理念應當是當之無愧的,而那些“海歸”先生們被稱之為中國當代精英也似乎是理所當然的。
然而,通過十多年的實踐,我們的精英先生們所主張的“公開、公正、獨立、專業、中立”的現代化司法法理念,似乎并沒有給我們的社會帶來什么實質上的驚喜,司法工作人員也并沒有因此而倍受社會的尊敬和愛戴。相反,司法機關以往在社會的威信卻大打折扣,申訴和上訪案件不斷增加,謾罵、毆打、殺害司法工作人員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和現象,不得不讓人產生了疑問和深思。
難道說,是我們的社會對來自大陸彼岸的現代化司法理念不夠領情?還是我們的司法工作人員對現代化司法理念理解不深,或者說是貫徹執行不得力?
不!恰恰相反,筆者認為正是精英先生們所主張的形式主義現代化司法理念給我們的司法工作帶來了無窮的困難,正是精英先生們那種高高在上和坐堂辦案,脫離社會脫離人民群眾的獨裁審判思想給我們的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了許多的問題。
其實,只要我們認真分析一下精英先生們所倡導和主張的所謂的現代代化司法理念的思想內涵,就不難發其獨裁審判思想的精神實質。下面我們就看看精英先生“美麗”和“動人”的詞匯背后的思想內容和精神實質:
第一“專業”。精英先生們認為司法審判工作是專業人員的專門工作,他們主張參與司法審判工作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以及律師都必須具有“專業”知識,非本“專業”一律不得涉足本行業,成為該行業的發言人。為了對“專業”的壟斷,精英先生們精心設計“專業”語言,極力推行精英化政策,阻擋更多的人進入他們的“專業”。
第二“獨立”。精英先生們認為法治社會就是法律至上的社會,即人人的行為準則以法律為準,而法律至上則就是法官至上,也就是人們的行為正確與否,完全由法官先生的判詞為準則,法官就是法治社會至高無上的皇帝。精英先生不愿接受社會的民主監督,也不主張社會的民主參與,甚至對社會民主監督懷有極度的偏見和仇視。
第三“中立”。在精英先生的眼中,訴訟就是當事人之間“自由”和“平等”的決斗,法庭就是當事人的決斗場所,當事人應當盡其人力、財力和才力進行搏斗,誰勝誰負則完全由法官先生憑著自己個人的“意志”和“良心”進行“居中裁判”。他們反對深入實際,反對調查研究,他們不愿意和人民群眾保持廣泛的接觸,他們十分喜歡座堂辦案和運用“四則運算”規則決定他人的勝負。
第四“公正”。說到公正精英先生們有一個十分著名的法律名詞,那就是叫做“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也就是法官在法庭查明的“事實”,這個“事實”既是與真實的事實不相符那也是“鐵的”事實。他們并不承認所謂的實質公正,他們只承認所謂的形式上的“公正”。
第五“公開”。既然審判是“專業”人士 “獨立”的憑個人“意志”的至高無上的審判,而其認定的事實也是“鐵”一樣的“法律事實”,那“公開”其實在精英先生眼中那只不過是案件當事人的“公開”和“透明”的決斗,其“公正”的結果也不過是對社會一種“公開”的“威懾”而已。
審判方式改革已經有十余的時間了,如何克服精英主義的獨裁審判思想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的消極因素和問題,如何科學的繼承和發揚過去那種深入實際和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工作作風,筆者認為應當是我們今后需要認真思考和探索的問題。
作 者: 劉 鋼
2006年10月11日于
江 西 · 安 源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