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秦暉是言說于未來,提出一種理想目標,即未來某個時候,中國應實行“憲政民主”。這樣的“共同底線”,筆者完全贊同。實際上,豈止“憲政民主”,共產主義、烏托邦、甚至西方極樂世界,都可以成為這種“共同底線”——都是一些好東西,有什么理由拒絕呢?這種“共同底線”并不難找:在紙上畫出一個足夠大,大到令所有人都滿意的蛋糕,就可以了。
僅就理想價值而言,共產主義毫不遜色于“憲政民主”。對共產主義的批評,歸根結底只有一個詞:“不可行”。而這也正是“憲政民主”在中國和所有發展中國家所可能遭遇的困境。
關于“憲政民主”的實行效果,秦暉有一段著名描述:“在憲政民主條件下,‘左’有左的道理,‘右’有右的好處。而一會兒左,一會兒右,更是正常現象,并且是有益的現象?!蟆臅r候福利、平等和社會保障受到重視,國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會主義優越性’。但是左過了頭,競爭不足效率不高,選民又會推‘右’派上臺,自由競爭,鼓勵投資,提升效率,社會得以真正獲得‘自由主義的生命力’。待到競爭過了頭,貧富分化大,選民又回過頭選左派。反正不管誰上臺都是民意使然”;“這樣的‘左右循環’我也好有一比,謂之‘天平’效應:那天平的兩端晃晃悠悠,但都是在一個公平的支點附近左右擺動。天平因此在許多文化中成為公正的象征?!?/p>
筆者承認,這確實是憲政民主在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的近似描述。但秦暉把這種效果歸功于憲政民主這一制度,即“一個治權民授、權責對應的機制”,卻是典型的只見其一,不見其二。
在任何制度條件下,一定時期的社會結構、社會力量對比,都是相對固定的。秦暉所說的“‘左’的時候福利、平等和社會保障受到重視,國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會主義優越性’。但是左過了頭,競爭不足效率不高,選民又會推‘右’派上臺,自由競爭,鼓勵投資,提升效率,社會得以真正獲得‘自由主義的生命力’。待到競爭過了頭,貧富分化大,選民又回過頭選左派”,這是只有在中產階級占據主導的社會,即所謂“橄欖型社會”,憲政民主制度才有可能達到的功效。在這種社會,如王思睿先生所言,“社會的階層分布是一種正態分布,總體的平均值和中位值大體上是吻合的,因此,中等階層的價值既是多數人價值也是社會平均價值”,社會對“平等”和“效率”的判斷均依據這種實際上是“中等階層的價值”的“社會平均價值”來尋求適度。如果“平等”被強調過度,它就會由有利于中產階級和下層、不利于上層,轉變為不利于中產階級和上層,僅利于下層;于是中產階級就會要求轉向,政策就會被迫作出調整。如果“效率”被強調過份,它就會由有利于中產階級和上層、不利于下層,轉變為不利于中產階級和下層、只利于上層,中產階級也會壓迫政府,要求政策調整。這種社會之所以一切以中產階級的利益、意志為軸心,關鍵在于中產階級數量龐大,足以左右社會力量對比。
而在一個貧富兩極分化、實力對比懸殊的社會,中產階級數量有限,力弱一極加上中產階級的份量,也不足以抗衡力強一方,不足以改變社會力量對比格局。于是,“天平”只會始終偏向一頭,制度政策只會始終有利于社會強勢集團。在經濟不發達、中產階級力量單薄的“憲政民主制”國家,“天平”就是這樣變成“尺蠖”的。這種社會,整體的“平均值”在“中位值”的上方或下方,具體離“中位值”多遠,要看社會力量對比的懸殊程度。這種社會也會有自己的“平等”觀和“效率”觀,但一切均依據于“平均值”而非“中位值”,一切以社會強勢集團的利益和意志為軸心。這種社會也會有“民意”支配下的政策搖擺,但只是在強勢集團內部利益區干內的搖擺,有時離“中位值”近一些、有時遠一些,如此而已。
在近代民主制國家出現之前,國家政權普遍采取傳統專制形式。在這種政治形態下,國家是一個超然的獨立存在物,統治集團高踞整個社會之上。從本質上說,“憲政”和“民主”是社會對付超越于其上的國家權力的兩大利器,其根本作用是降服國家權力的獨立性,使它馴服于掌握了社會主要經濟資源的強勢集團(如果只行“民主”,不要“憲政”,政權將屈服于多數人集團);在這一過程中,官僚階層也由獨立的利益集團淪為社會強勢階級(在私營制經濟占主導的社會,強勢階級主要是資產階級;在股份制經濟占主導的社會,強勢階級主要是中產階級。在所有制形式與社會力量對比結構之間,存在一種相關對應,二者相互推動)的附庸,這是民主制與非民主制國家最本質的區別。與此相對應,民主制與非民主制社會的另一區別是:在非民主制國家,政治高于一切,經濟、文化均處于依附地位;在憲政民主制國家,政治的力量被經濟力量降服,經濟成為最終決定性力量,文化仍處于從屬地位。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歷史的一種進步。在非民主制度下,國家的目標即統治集團的利益,統治集團的最大利益在于權力的擴張和政權的持續。在憲政民主制度下,政治被經濟降服,國家目標服從于主導政治的社會強勢集團的利益。這個階層的主要利益,是與社會經濟增長的目標基本一致,因為國民經濟的增長即意味著強勢集團財富和權勢的增長。因此,制度政策將自動向著有利于經濟增長的方向傾斜,哪怕它必須以犧牲其他階層利益作為代價——這就是近代西方資本主義經濟在政治上確立憲政民主制度后,立即如虎添翼,獲得迅猛發展的主要原因。
但是,由于“憲政民主制”只能改造政治權力,并不能改變社會力量對比;甚至從本質上說,“憲政民主”就是要順應這種社會力量對比,因此,“憲政民主”制度的實質也就是社會強勢集團即資本階層實施有效統治的工具。這種本質,在當代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由于中產階級已成為主要的資本階級,社會整體價值的“平均值”大體等于“中位值”而被掩蓋;但在歷史上的資本主義國家政治進程中,在當代發展中國家實踐“憲政民主”的實際效果上,卻表現得很充分。
對此,憲政民主論者的辯護通常是:發展中國家只搞民主,不搞憲政;或者說,發展中國家的“憲政民主”制度被人為扭曲變形。
前一理由是完全沒有依據的。當代世界民主化浪潮始于西方民主制國家的推波助瀾,發展中國家基本上是照葫蘆畫瓢。既然明知道西方有一種叫作“憲政民主”的靈丹妙藥,怎么可能只服下一半而剩下另一半?實際上,在大多數實施民主化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都有著類似西方的限權、分權、制衡權力的制度框架,有著對公權私域的法律界定;只是和民主制度一樣,它們或者被扭曲變形,或者形同虛設。
因此,憲政民主論者的第二個辯護理由倒基本成立。但是,它只看到了事物的表面。
發展中國家“憲政民主”制度被扭曲變形,具有普遍性。雖然表現為“人為”,其實是發展中國家客觀條件限制下的必然。發展中國家民主制度效用不彰、變形走樣的根本原因只有一個字:“窮”。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低下,貧困階層成為社會多數,他們普遍不能承受市場制度所必然帶來的貧富分化。因此,發展中國家占人口多數的貧困階層天然具有一種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思想傾向。在其它政治制度下,占人口大多數的貧困階層,雖有反抗現實制度之心,卻無采取有效行動之力;但一旦奉行遵循“多數決定制”原則的民主制度,廣大貧困階層就可以獲得反對市場制度和資本主義的行動能力,換言之即可擁有摧毀資本主義制度的物質力量。
占人口少數的精英階層(主要是資本家階層),當然不會容忍這種情況發生。這就是在西方民主制早期,各國普遍對民主權利適用范圍實行種種限制、尤其是嚴格限制在“有教養的有產階級”范圍內的根本原因。這種“對民主權利適用范圍的限制”,是當時“憲政”或“法治”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使在今天,在西方各國的政治程序安排中,對于“多數決定制”的力量仍有著種種防范和限制,這構成了當代“憲政”的重要內容。作為“憲政”在歷史上出現的一個理由,它的一個作用是實現少數人對多數人的防范,其立論依據是:“為保障少數人的自由,必須限制多數人的權力”。
可以說,占人口少數的資產階級,以“民主”從傳統專制國家手中攫取了政權,又以“憲政”防范構成人口多數的下層階級奪取勝利果實,這就是“憲政民主”制度的歷史演繹過程。“憲政民主”制度在當今西方發達國家之所以能夠表現出種種“優越性”,是因為這些國家貧富力量的人口對比已不那么懸殊,龐大的中產階級構成了社會主體,因此,對多數的限制可以是溫和的,逐步淡化的,在制度上反而表現出限制少數富豪侵害多數人利益的特征,因為這符合掌握了大多數經濟資源的中產階級的利益。在以股份制為主要表征的新經濟結構中,少數富豪所掌控的經濟資源,已經弱遜于中產階級整體所掌握的資源。
但是,在廣大發展中國家,溫和的限制不足以平衡懸殊的力量對比差距,不足以保障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和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社會形態和客觀條件的變化,又使他們不再具備模仿“歷史上西方資本主義在相似條件下對民主權利適用范圍進行嚴格限制”做法的可能。因此,社會強勢集團的利益只有靠扭曲沿襲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憲政民主制”才能維持。換言之,資產階級從過去到現在、從西方發達國家到亞非拉發展中國家,作為一個階級,其本質并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總而言之,它必須優先保證自己的根本利益。不同的只是具體約束條件變了:在歷史上,資產階級可以通過對民主權利適用范圍的限制,即等級民主制來實現自我利益;在當代西方國家,由于中產階級已成為社會主體,他們只需要“憲政民主制”就能維護自我利益。但在當今發展中國家,對于僅占人口極少數的資產階級來說,僅靠西方現行的“憲政民主制”很不“夠用”;但是,他們又不具備模仿歷史上等級民主制的條件,于是只有通過對“憲政民主制”的扭曲來實現自己的目的。這就是西方民主制度不斷“進步”、不斷完善,但經完善后的制度又在發展中國家普遍出現“不適用癥”的真相。憲政民主論者慣于忽視客觀限制條件的變化,僅僅著眼于制度本身,所以他們把制度的演進描述成一個可以完全由人類主觀控制和推動完成的“進步”過程。
制度政策的確立過程,就是各種社會力量激烈較量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權富集團將不惜動用一切資源、手段(包括武裝政變),阻止占人口多數的貧困階層對自己利益的損害。一般說來,由于資本集團掌控了社會主要的經濟資源,許多政治、文化資源都對它產生了依附性,因此,它總有辦法操縱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進程,包括民主化進程本身,從而作出有利于己的制度安排。少數國家民眾力量可能暫時占據優勢,于是政策轉向社會主義,從而導致與資本主義脈絡相連的市場經濟遭受重創。這種國家一般會陷入持續動蕩,直至政治力量對比發生明顯變化,資本集團重獲主導地位。
由于資本階層將勝利果實制度化的不可避免(資本階層不愿意也不可能隨時維持戰斗狀態,因此必然謀求將來之不易的競爭優勢轉化為制度成果,避免時時陷入苦戰),憲政民主制度的扭曲變形也就不可避免,這是西方憲政民主制度圣果在發展中國家普遍淮橘成枳的根本原因。
自洛克、孟德斯鳩、盧梭以來,西方政治學有一種流行做法,即以“社會契約”來解釋國家權力。證諸世界“憲政民主制”的實踐進程,這種說法如果不是徹頭徹尾的謊言,至少也充滿了歪曲和誤解。歷史上西方民主制國家那些曾經將大多數人排除在民主程序之外的“憲政”,它們的確立何曾征求過大多數人的意見?當時的大多數人又何曾簽立過這樣的“契約”,同意將自己的命運交由少數人安排,同意自己被排除在民主程序之外?這種“憲政”完全是由少數精英確定和制訂的。當時,少數人之所以能夠決定大多數人的命運,剝奪大多數人的“天賦人權”,僅僅是因為這少數人是已經組織起來的社會力量,因為他們掌控了社會的大多數資源,尤其是暴力。這與傳統政治的“以暴易暴”,只是多了一件“民主程序”的外套、對多數人的統治由寡頭換成了多頭而已。
直到現代,中產階級成為西方社會主體,情況才有根本改善。但在當代發展中國家,“憲政”同樣只可能由少數精英構思設計出來,社會大眾最多只有在整體方案上接受或反對的“自由”,沒有具體參與制訂、修改的“權利”,這一切同樣是在“秩序”的理由下進行的,即“國家必須盡快建立法治秩序,避免動蕩和混亂”。
熟悉商業契約的人都知道,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契約”,交易雙方處于嚴重不對等地位,交易不可能公平。非民主制度下民眾要“反對”精英的統治,最終只有通過暴力實現。而在“憲政民主制度”下,民眾雖有和平反對精英“契約”的自由,甚至有可能贏得選舉;但其結果,往往會招致精英集團的暴力反撲,例如精英策動的軍事政變。
只有在完全的直接民主制下,“社會契約說”才成立。有鑒于此,“憲政主義者”一直在埋頭為“憲政”尋找“契約”合法性之外的“超驗之維”,但至今沒能找到可以令人信服的答案。
憲政民主論者還習慣于將“憲政”和“民主”分別開來,互為論證:民主制效果不佳,就說是沒行“憲政”;“憲政”變形走樣,又說是沒搞民主。但是,發展中國家的普遍經驗表明:“民主”和“憲政”往往同時被扭曲,二者不能相互背書。將這二者扭曲的力量往往同出一轍,這說明:民主和憲政的有效運行,需要另外的、共同的基本條件,即建立在中產階級居主導地位基礎上的社會力量對比大致均衡。
在貧富懸殊的發展中國家,由于由少數精英(主要是資產階級及其代理人)組成的社會強勢集團擁有扭曲制度的能力,因此,“憲政民主制”最終只能順應社會力量對比格局,而不可能改變這種格局。社會總體的平均值將長期維持在中位值上方,唯距離遠近有所不同而已。發展中國家強行照搬西方制度的結果,往往是許多法律制度形同虛設,適應強勢集團利益需要的潛規則卻大行其道。
由此推斷,在兩極分化、中產階級微弱的現實限制下,中國如果推行“憲政民主”制度,得到的只會是在拉美、東南亞等國普遍盛行的權貴資本主義體制。“憲政民主”論者把“憲政民主”作為治療“權貴資本主義”的良藥,卻忘了大多數權貴資本主義國家表面上奉行的都是“憲政民主”制度。對于“憲政民主制”被普遍扭曲變形,“憲政民主論”者可曾提出過什么治療或預防之方?可曾在實踐中實現某種突破性的改進?沒有。人們普遍看到的,不是埋怨病人不肯服藥,就是指責某個醫師操作不當——想象著只要自己出手,效果就肯定不一樣。
這種堅定信念反映了一種普遍的“制度迷信”。自1840年以來,中國無數知識分子致力于破譯造成中西方巨大差距的奧秘,幾經跌仆后,比較一致的結論是“制度”:西方的先進強大源于制度,中國的落后弱小也是由于制度;只要把西方的先進制度移植過來,中國就能沉疴立起。否則,再怎么努力也是白折騰。于是,中國花費了百多年時間在制度上打滾,折騰來折騰去所得皆不如意;不但沒有解決根本性問題,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現已取得的有限成績似乎也不能歸結為“制度因素”。
但是,這一回中國知識分子的大腦似乎普遍短路,他們仍然堅稱毛病就出在制度上,也只有從制度入手解決。確實,在“肯定存在一種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問題的一攬子方案”的先驗假設下,除了制度,他們實在也再想不出什么另外還可任由他們改變的客觀變量,再也找不出可“一舉改變中國現狀”的著力點。而堅持這種先驗假設,是知識分子角色定位之必須:作為社會理想所系的知識階層,當然不能表現得束手無策,否則,他們憑什么主導話語權?
無疑,秦暉就是這樣一個“制度迷信”患者。秦暉的許多相關表述,只需要把他文中的“憲政社會與前憲政社會”替換成“中產階級社會與兩極分化社會”,就完全可以成立。但是,他自己卻對此有目如盲,似陷入迷魂陣中。
制度誠然是影響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但它只是眾多影響因素之一;大多數時候,它并非“決定性因素”。更重要的是,制度同樣是社會自然演進的結果,一定的制度,內生于一定的社會環境。人為改造、移植照搬,只會弄得不三不四、非驢非馬。只有根植于具體環境的制度形式,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
對憲政民主制的一種消極辯護是:徒有其形的“憲政民主”也比沒有好,它至少塔起了一個制度框架;社會在這個框架下,可以慢慢演進,逐步完善。
這話有一定道理,但不可一概而論。在外部競爭不激烈,內部矛盾緩和,社會擁有緩慢演進的充分條件之前提下,此說可以成立;反之,則很成問題。
一方面,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當“憲政民主制”被強勢集團把持扭曲,它相對于傳統體制在體現民意、限制少數人對多數人利益侵奪等方面的優勢不能表現出來之時;它相對于權威主義等集權體制在統一調動、運用全社會資源,增強國際競爭力方面的劣勢,卻很可能仍然存在,制度轉型的結果將是未見其利,僅蒙其弊,畫虎不成反類犬。
另一方面,既然是徒具其形,制度轉型得到的真正成果就和原來的理想目標不一樣。預期收入減少了,人們可以接受的成本代價就會下降;應該在新的價位上,來考慮交易能否完成。
現實中的抉擇,說到底無非是個算帳問題:想要的是什么?實際上能夠得到什么?愿意或能夠為實際得到的付出何等代價?在這個價位上,交易能否達成?最忌諱的是,拿出去的是真金白銀,買回來的卻是假冒偽劣。社會變遷花費了“理想目標”的代價,得到的卻只是“徒有其形”。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人都會對結果不滿意,新社會從一開始就會埋下深刻的裂痕。這樣的社會,很難穩定有序地自發演進,可能用不了多久又必須“推倒重來”。這種社會需要不斷變遷,歷史將反復震蕩、輪回。這是中國上個世紀的慘痛經歷,也是今天許多亞非拉國家的現實命運。
具體到中國,現在實施“憲政民主”需要社會付出的首筆代價就是進入有崩潰之險的轉型危險期。如果預期得到的是類似西方實行“憲政民主”的效果,可能大多數人都會愿意冒險一試;但如果預期得到的只是類似拉美民主制下的“權貴資本主義”,還會有多少人愿意冒險嘗試?
幾年前,針對秦暉的“共同底線說”,筆者提出了“民主緩行、憲政先行”的主張,主要是從怎么避免轉型期過度震蕩來考慮。當時,批評者指出,沒有民主支撐,法治必然會被扭曲?,F在,筆者的看法是:沒有以中產階級作為主導力量的社會力量對比結構的大致均衡,民主和法治都會被扭曲,二者不能互為條件。自由主義所倡導的制衡權力的制度框架(即“憲政民主”)與新左派所強調的社會力量本身的均衡格局,二者互為表里。至少在抑制權力過度擴張與腐敗問題上,二者缺一不可;缺少一個,另一個就效用有限。在內部力量對比不具備均衡條件的欠發達地區,即使成功建立起“先進制度”之外形,也難逃被扭曲的命運。其結果就象是現在體制內的那些“反腐倡廉”舉措,有它似乎比沒它好,但確實又取不了多大作用、解決不了真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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