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哈耶克
趙 磊
(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家》編輯部,四川 成都 610074)
讀了張曙光先生的《哈耶克自由主義理論》(《讀書》2005年第7期)之后,我對哈耶克的邏輯與哈耶克的貢獻產生了諸多的困惑。我把這些困惑歸納成以下四點:(1)哈耶克的邏輯與哈耶克倡導的個人主義之間,是否存在著緊張關系?(2)張曙光和鄧正來對哈耶克的解讀,為什么相差如此之遠?(3)哈耶克的“自由秩序”是引發社會進步的根本所在嗎?(4)哈耶克對“集體”的解構成功了嗎?下面我把這些困惑提出來,期望能得到高人的指點。
一、如果把哈耶克的邏輯進行到底
在張曙光先生看來,“哈氏對集體主義的批判可以說擊中要害”。然而在我看來,如果將哈耶克的邏輯貫徹到底,不知道張曙光先生是否會意識到,用哈耶克的邏輯來觀照哈耶克所鐘情的“個人主義”,同樣可以“擊中個人主義的要害”。
在《哈耶克自由主義理論》一文中,張曙光先生對哈耶克的邏輯做了如下描述(以下引文未注明出處者,均出自該文):
哈氏對集體主義的批判可以說擊中要害。對于“集體主義”來說,諸如社會、國家、階級之類的概念,與行動者個人相比較,“不僅具有首位的實在性,而且具有更大的價值”。而對于哈氏來說,這類集合體“在特定意義上講并不存在”,它們不吃不喝,也不采取積累和消費行為,將其理解為自成一體并獨立于個人而存在的觀點,以及把任何價值重要性賦予有關集合體的陳述,或把有關經濟集合行為進行統計性概括的做法,“都是極其謬誤的”。因為,這樣的集合體“不僅不是給定的客觀事實,而且還是人的心智建構”,它并不是那種能夠從科學意義上解釋個人行動的本體論實體,而是一些意義客體,離開了人,沒有個人之理解和能動作用這類范疇的支持,這些意義客體便無法得到人們的理解。所以,從邏輯上講,所有關于集體的陳述都是從有關個人的陳述中推論出來的。
以上的描述概括起來就是:在哈耶克看來,正如原子之于自然科學的重要意義一樣,由于“個人”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粒子,所以只有“個人”才是真實的,其他一切(比如社會、國家和階級)都是扯淡。這個邏輯,我把它簡稱為“哈耶克的邏輯”。
馬克思說:“理論要能說服人,就必須徹底”。我不妨把張文所信奉的“個人”,置換成比“個人”這個概念還要“本體”的概念——“細胞”。這種置換不僅絲毫沒有曲解哈耶克的邏輯,而且也有助于我們將哈耶克的邏輯進行到底。為了便于比較,我將這兩種邏輯并列如下:
哈耶克的邏輯:對于“集體主義”來說,諸如社會、國家、階級之類的概念,與行動者個人相比較,“不僅具有首位的實在性,而且具有更大的價值”。
置換主語后的邏輯:對于“個人主義”來說,諸如經濟人、個體、私人之類的概念,與細胞或紅血球相比較,“不僅具有首位的實在性,而且具有更大的價值”。
哈耶克的邏輯:對于哈氏來說,這類集合體“在特定意義上講并不存在”,它們不吃不喝,也不采取積累和消費行為,將其理解為自成一體并獨立于個人而存在的觀點,以及把任何價值重要性賦予有關集合體的陳述,或把有關經濟集合行為進行統計性概括的做法,“都是極其謬誤的”。
置換主語后的邏輯:對于哈耶克來說,作為細胞“集合體”的個人,“在特定意義上講并不存在”,因為個人并不進行細胞的繁殖和分裂行為,將其理解為自成一體并獨立于“細胞”而存在的觀點,以及把任何價值重要性賦予有關細胞集合體的陳述,或把有關經濟集合行為進行統計概括的做法,“都是極其謬誤的”。
哈耶克的邏輯:社會、國家、階級等這樣的集合體“不僅不是給定的客觀事實,而且還是人的心智建構”的產物,它并不是那種能夠從科學意義上解釋個人行動的本體論實體,而是一些意義客體,離開了人,沒有個人之理解和能動作用這類范疇的支持,這些意義客體便無法得到人們的理解。
置換主語后的邏輯:個人這樣的細胞集合體“不僅不是給定的客觀事實,而且還是人的心智建構”,它并不是那種能夠從科學意義上解釋細胞行動的本體論實體,而是一些意義客體,離開了細胞,沒有細胞之理解和能動作用這類范疇的支持,這些意義客體便無法得到人們的理解。
哈耶克的邏輯:從邏輯上講,所有關于集體的陳述都是從有關個人的陳述中推論出來的。
置換主語后的邏輯:從邏輯上講,所有關于個人的陳述都是從有關細胞的陳述中推論出來的。
以上的對比無非是要表明:如果哈耶克痛恨的“集體主義”必須接受哈耶克邏輯的檢驗,那么哈耶克鐘情的“個人主義”同樣也應當接受哈耶克邏輯的檢驗。
如此一來,哈耶克的理論大廈就不能再指望“經濟人”之類的個人主義來擔當了。因為在紅細胞、白血球這類更實在的“本體”面前,“經濟人”和“個體”之類的所謂“本體論實體”,也不過是空洞的虛無。套用張曙光的話語表達方式就是:把任何價值重要性賦予“經濟人”的陳述,“都是極其謬誤的”。
于是,在雄赳赳地滅掉“集體主義”之后,我對“個人主義”的前景卻并不看好。換言之,如果哈耶克的后人不能將“個人主義”與時俱進地過渡到“細胞主義”,那么哈耶克的邏輯就難逃“極其謬誤的”下場。
問題是,細胞仍然不是哈耶克邏輯的終結者:“細胞主義”之后又是什么“主義”呢?
二、兩個哈耶克
張曙光先生說:從鄧正來的分析中,“人們自然可以得出結論”,哈耶克“否定了所謂前定的社會結構決定個人存在的有效性”。
這就讓我有些糊涂了:據我的閱讀范圍,鄧正來在另外的分析中得出的結論,似乎并不支持張曙光先生的上述看法。
這里,我們不妨看一看鄧正來先生在《哈耶克:備受爭議的思想家》中對哈耶克的評價(見《社會科學報》2005年1月20日)。順便說說,“備受爭議”這個說法未免言過其實,但凡經濟院校的學生都不會不知道,今天的哈耶克早就成了供奉在學術祭壇上的神祗,其所言所思被頂禮崇拜有加,追捧尚且來不及,遑論“爭議”,更何況“備受爭議”。
按我的理解程度,鄧教授的這篇文章大概要完成兩個任務,一是將哈耶克的偉大貢獻組合成一堆很有“學術性”的中國文字;二是告訴我們哈耶克的偉大貢獻之所在。鄧教授說:
哈耶克的最為重要的成就,“乃是他為其社會理論所建構的認識和解釋社會的‘規則’研究范式。”這個范式表明,不僅“人之行動受著作為深層結構的社會行為規則的支配,進而還意味著對人之行為的解釋或者對社會現象的認識乃是一闡釋某種獨立于行動者的知識但卻切實影響或支配行動者之行動的社會行為規則的問題,而不是一簡單考察某些刻意的和具體的行動或事件的問題。”
真累人,總算讀完了。我估計,讀了這段很有“學術性”的文字以后,你很有可能“一頭霧水”。這就對了,“一頭霧水”往往是“學術性”的證明,它證明鄧教授已經順利地完成了第一個任務。但是,對鄧教授第二個任務的完成情況,我卻實在不敢恭維。如果我們將上述很有“學術性”的文字轉換成販夫走卒都能理解的話語,那么:
人的行動要受“社會規則”這個“深層結構”的“支配”,不就是“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人的行為要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的支配”嗎?
“人之行為的解釋或者對社會現象的認識乃是一闡釋某種獨立于行動者的知識但卻切實影響或支配行動者之行動的社會行為規則的問題,而不是一簡單考察某些刻意的和具體的行動或事件的問題。”這句話不就是說:不能從人的具體行為而應從行為背后隱藏的規則來把握人的行為的所以然嗎?
原來只知道哈耶克一生都給政府較上了勁兒,頗有一點無政府主義憤青的精氣神兒。經鄧教授這么一點撥(據說鄧是研究哈耶克的專家),我才明白哈耶克在學術上最重要的貢獻就是告訴了我們如下道理:“人的行為不能隨心所欲”。
恕我不敬,如果哈耶克真是鄧正來教授所展示的這個水平,夫復何言。
問題還不僅止于此。如果我沒有曲解鄧正來教授的話,那么張曙光的哈耶克與鄧正來的哈耶克就實在是相距甚遠:張曙光的哈耶克“否定了所謂前定的社會結構決定個人存在的有效性”;而鄧正來的哈耶克卻堅信,人的行動要受“社會規則”這個“深層結構”的“支配”。
于是我不由地心生疑惑:都是哈耶克的崇拜者,為什么兩位教授各自理解的哈耶克“差別就這么大呢”?
三、動物世界的最高境界
張曙光還說:“哈耶克所鐘情和倡導的社會秩序是自由秩序,也就是他所發現的自生自發的秩序。……自由賦予了文明一種創造力,也引發了社會進步”。
不論張曙光如何神圣化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在我看來,哈耶克所鐘情的“自生自發”的秩序說白了,就是動物世界“自生自發”的叢林法則(優勝劣汰)。真是失敬的很,我這樣的比喻可能有點“褻瀆”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在哈耶克和張曙光的心目中,這個動物世界的最高境界,當然不是非洲大草原上原生態的弱肉強食的食物鏈,而是燈紅酒綠映照下的市場經濟。可是愚笨如我輩者實在看不出,這兩者的內在邏輯究竟有什么樣的本質不同?
由此我產生了一個問題:在非洲叢林的動物世界的“自生自發”的進化過程中,如果“自由”是引領蕓蕓眾生走進紙醉金迷的現代社會的圣燈,那么,烏鴉的自由是否也會“賦予文明一種創造力”,是否也將“引發社會進步”?
在我看來,把社會進步的源頭歸結為凌空蹈虛的自由并不可靠。離開實踐(比如勞動)去談空洞的自由,這種自由與烏鴉的自由又有什么區別?
于是我想,要證明哈耶克所鐘情的“自由”的偉大魔力,張曙光先生首先必須對烏鴉的“自生自發”的自由充滿信心。然而幾千年之后,自由飛翔的烏鴉會不會“也引發社會進步”,恐怕只有天知道了。
四、哈耶克的狹隘和自負
哈耶克之所以否定社會、國家、階級之類的“集合體”是一種客觀存在,我想大概出自他根深蒂固的認識:只有個體生命才是真實的存在。在哈耶克看來,社會、國家、階級等這樣的集合體“不僅不是給定的客觀事實,而且還是人的心智建構”的產物。然而在我看來,哈耶克對“真實存在”的理解實在是太狹隘了。從如此狹隘的理解出發,我們有理由追問: 1899年5月8日,哈耶克先生在誕生到人世間時,他所降生的國家(奧地利)在他出生之前,到底是不是“給定的客觀事實”?抑或如同“莊周夢蝴蝶”一樣,奧地利僅僅只是他“心智建構”的產物?
其實,生命不僅體現為個體的存在,而且也體現為集體的存在。換言之,不僅個體生命是有機體,人類社會也是有機體。今天我們已經知道,生物有機體的特征是由DNA的遺傳特性決定的,個人的遺傳密碼是DNA,那么人類社會的DNA(即遺傳密碼)又是什么?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我想,人類社會的DNA就是文化、風俗和習慣;一個民族、社會、國家,甚至一個階級或群體,它們的遺傳密碼就是其所特有的文化。
人類學家已經證明,人類的進化不僅是生物進化,而且是文化進化。美國文化人類學家馬文·哈里斯在其《文化人類學》一書中就曾寫道:“智人出現以后,文化演化和生物演化之間的關系,就出現了巨大的變化。在近10萬年里,人的大腦平均體積沒有增加(事實上,它還有所減少!)。然而人類社會文化體系的復雜性和變化速度卻大大增加了。這一事實清楚地表明,要了解近10萬年的文化演化,首先要注意的是文化特有的發展過程。自然淘汰和機體的演化是以文化為基礎的;接受文化的能力一旦得到充分發展,大量的文化上的差別和類似點就可能出現或消失,而這與基因類型的改變完全無關。”([美]馬文·哈里斯《文化人類學》,北京:東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35頁)。
把個人與集體截然分開甚至對立起來,這種非此即彼的思維方式是哈耶克邏輯的出發點。眾所周知,消解“集體主義”是哈耶克的全部智慧和畢生努力之所在。在哈耶克的后人們看來,哈耶克的努力在今天已經大獲全勝。然而我對這樣的“全勝”卻心存懷疑。
社會或集體,是個人在實踐和交往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換言之,社會或集體的存在,與個人的存在是互為前提的。沒有個人的集體,當然是虛假的集體;但離開了集體或社會,個人同樣也是無法存在的。因此我堅信,社會或集體并非哈耶克所說的是一個“在特定意義上講并不存在”的虛無,而是如同個體生命一樣真實的客觀存在。
把真實的存在固執地鎖定在個體身上,并以為從此真理在手,這不僅成了當今學界(尤其是經濟學界)的時尚,而且也足以說明,哈耶克以及他的信徒們已經深陷“致命的自負”,不能自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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