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之爭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中指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1]這里提到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被學術界稱為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在《資本論》第三卷中馬克思又指出,“盡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種商品都只包含生產它所需要的社會勞動,并且從這方面來看,所有這種商品的市場價值也只代表必要勞動,但是,如果某種商品的產量超過了當時社會的需要,社會勞動時間的一部分就浪費掉了,這時,這個商品量在市場上代表的社會勞動量就比它實際包含的社會勞動量小得多。”[2]這里提到的“在市場上代表的社會勞動量”也就是扣除了“浪費掉”的社會勞動時間后的符合“當時社會的需要”的社會勞動時間被學術界稱為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由于馬克思認為“只是社會必要勞動量,或生產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該使用價值的價值量。”[3]而上面又存在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此,上述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否參與價值量的決定,就在學術界引起了爭議。
一派意見認為,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參與價值量的決定。例如,林崗認為,這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分別涉及價值決定和價值實現這兩個不同方面的問題”。在他看來,假如不知道生產一單位某種商品所必須付出的社會平均勞動量,那么,生產社會所需要的這種商品的總量所必須付出的勞動的總量,即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根本無法確定的。因此,不能說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共同決定價值,更不能說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價值。[4]陳勇勤也認為,供求關系是判斷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主要依據。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以勞動總量等于社會需要量為內涵,相當于以供求平衡為標志。供求失衡將無法得到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5]
馬衛剛認為,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取決于社會的需要量。既然不是社會需要決定社會生產,而是社會生產決定社會需要。因此,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僅不能決定商品的價值量,而且它本身也要由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假定社會對某種商品的需要量已定的情況下,如果這種商品生產的勞動生產率低,單個商品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多,它的價值量就高,社會總勞動分配給它的勞動份額即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就會多些。如果這種商品生產的勞動生產率提高了,單個商品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減少了,價值降低了,社會總勞動分配給它的份額,即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就會少些。顯然,在這里對商品價值量有決定意義的并不是第二重意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其次,在商品生產條件下,社會需要量本身要受到價值的影響,它完全處于價值規律的調節范圍之中,并且隨著價值的變化而變動。那么,既然如此,又怎么能夠反過來用由社會需要量所決定的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價值量呢?[6]
另一派意見認為,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參與價值量的決定,與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共同決定價值量。例如,姜啟渭認為,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是有關價值實現,而是價值創造”。在他看來,“總量在先,平均量在后,平均量不能忽然地顯現。它如不是本生產周期現實總量的平均,也是上一個生產周期總量的平均量參照數”,因而,“價值不單由某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同時另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也要起作用,它要修訂、調整前一種含義社會必要勞動,使之發生變動”[7]。李仁君也認為,“在商品價值決定的同時,兩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必然是一致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共同決定論’永遠是正確的。”[8]潘石則給出了另一種共同決定論的說法:“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總是包含在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之中,是它的一部分。具體來說,它是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除以社會對該種商品的需求總量所得的商數。”[9]
而王章耀和薩公強則指出,“這樣一來,不論在供求平衡或供求不平衡的情況下,個別生產部門商品的總價格,總是與其總價值相一致,價格與價值相背離的情況將永遠不會產生,從而整個價值規律的作用也就無法解釋。”[10]實際上,如果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必然是一致的,那就說明任何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都可以單獨決定商品價值,沒有必要共同決定。
王明友和王天一認為,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實際是對同一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從兩個角度來看的結果。第一重含義所側重的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質”的規定;第二重含義所側重的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量”的規定。[11]他們以為這樣一來就不會有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之爭的困擾了,但這只不過表明他們也屬于共同決定論這一派。
除了上述兩個對立的學派外,還有兩種意見。一是認為,商品價值量只是由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例如,有人認為,生產商品實際耗費的勞動時間,只有在生產量和社會的客觀需要量一致時,才是社會必要的。所以,承認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從根本上決定商品的價值量,正是勞動決定價值這一理論的本意所在。[12]二是有人因為擔心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會流為流通決定論,而不承認存在這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13]但是,馬克思的確提到了這樣一種不同意義上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必要勞動時間在這里包含著另一種意義。為了滿足社會需要,只有如許多的勞動時間才是必要的。”[14]并且認為“只有在生產受到社會實際的預定的控制的地方,社會才會在用來生產某種物品的社會勞動時間的數量,和要由這種物品來滿足的社會需要的規模之間,建立起聯系。”[15]如果不存在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那么對于生產的計劃和調節就是多余的,馬克思所說社會控制就是多余的。實際上,承認并重視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并不等于承認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價值,并不必然流為流通決定論,反而它可以用于揭示資本主義生產的矛盾,說明資本主義社會中國家干預以及未來社會中計劃經濟的合理性,反對浪費勞動和經濟的大起大落。
二、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形成
澄清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否決定或參與決定價值量的方法之一,是考察這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如何形成的。
李遠富等在分析社會需要是如何影響價值量的時候,舉例如下:
假定2.5單位X與1單位Y含有的價值量相等,如果A、B生產25000單位X,C、D生產5000單位Y,X商品只售賣C、D生產者,雖然C、D生產者有25000單位X的需求,但C、D只有5000單位Y的購買力。這時,X產業生產者爭相降價出售,最后25000單位X只能換來5000單位Y,顯然,這不是等價交換,而是不等價交換,是A、B創造部分價值被C、D無償占用了,A、B沒有實現的價值量對于C、D是超額實現,社會的總價值量沒有任何變化,相對失衡影響的是價值分配。[16]
上述計算也可以看成是對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在價值決定方面的一種理解。但是,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A、B完全可以只出讓12500單位的X去換5000單位Y。盡管C、D對X有更多的需求,但A、B沒有任何義務也沒有受到什么外在的壓力要去白白滿足C、D的需求。
王峰明認為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指在社會總產品的再生產過程中,只有把社會總勞動時間根據社會購買力的市場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產領域的各類商品生產中,全部商品才能賣出去,按必要的比例量這樣分配的社會總勞動時間,才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17]但是,什么是社會購買力呢?馬克思指出,“既然社會要滿足需要,并為此目的而生產某種物品,它就必須為這種物品進行支付。事實上,因為商品生產是以分工為前提的,所以,社會購買這些物品的方法,就是把它所能利用的勞動時間的一部分用來生產這些物品,也就是說,用該社會所能支配的勞動時間的一定量來購買這些物品。”[18]因此,所謂社會購買力只不過表示社會總勞動時間及其分配而已。王峰明的上述說法只是同義反復,并不能確定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認同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單獨決定價值量的張昆侖質疑,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生產某種商品的廠家在世界范圍內可以多到無法計算,這又如何能計算出生產它的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呢?[19]不過,他忘了回答,在這種情況下,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又是如何算出來,并分攤到每一件商品上去的?其實,馬克思早就指出,“庸俗經濟學家根本想不到,實際的日常的交換關系和價值量是不能直接等同的。資產階級社會的癥結正是在于,對生產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識的社會調節。合理的東西和自然必需的東西都只是作為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數而實現。”[20]
姜啟渭以“總量在先,平均量在后”為由認為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先于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但也沒有給出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即所謂的“總量”是如何形成的過程。
馬克思曾經提到,“作為過程的結果表現出來的,不是個別商品,而是商品總量,其中總資本的價值被再生產出來并加上了剩余價值。所生產的總價值除以產品數,決定個別產品的價值,而且個別產品只有作為總價值的這種相應部分才成為商品。現在決定個別產品的價值并使個別產品成為商品的,不再是花費在個別的特殊的商品上的勞動(這種勞動在大多數情況下根本無法計算出來;它在某一個商品中可以比在另外一個商品中多),而是總勞動,總勞動的相應部分,即總價值除以產品數得出的平均數。因此,為了補償總資本連同剩余價值,商品總量中的每一商品也都必須按其由上述方式決定的價值出賣。”[21]在這里的除法中,分母是產品數而不是“社會對該種商品的需求總量”,因此,前面提到的潘石的算法是錯誤的。而這里的分子雖然是商品總量,但不是姜啟渭所謂的總量。這是因為,這個總量首先只與生產有關,而與社會需要無關,不涉及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其次,馬克思在這里談的是與資本補償有關的問題,因此,這個商品總量,是單個企業(資本)生產的商品總量,而不是全社會眾多企業生產的同類商品的總量,因而決定的還只是個別產品的價值,而不是按照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商品的價值。因此,不能引用馬克思的這一段話來支持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或參與決定價值的觀點。
而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甚至在此前的商品經濟中,這種單個企業和單個生產者關于其生產的個別產品價值的計算,也是僅有的關于價值的計算。在這種經濟體制下,沒有任何人和任何機構會就整個社會的商品生產情況和需求情況進行計算,然后發布商品價值量供全社會交易時參考。
關于這一點,馬克思是很清楚的:“市場價格的不斷波動,即它的漲落,會互相補償,彼此抵消,并且還原為平均價格,而平均價格是市場價格的內在基準。這個基準是例如從事一切需要較長時間經營的企業的商人或工業家的指南。所以他們知道,就整個一段較長的時期來看,商品實際上既不是低于也不是高于平均價格,而是按照平均價格出售的。……價格是由平均價格即歸根到底是由商品的價值來調節的”[22]。“價值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這一點,是通過商品變得便宜和迫使商品按同樣有利的條件進行生產的壓力而為自己開辟道路的。”[23]
從概率統計學的估計理論來講,如果我們把某種商品的個別勞動時間看作是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數學期望(即均值)的隨機變量,那么,不僅多個商品的平均勞動時間可以是這個數學期望的無偏估計,單個商品的個別勞動時間也可以是這個數學期望的無偏估計。盡管用于估計的樣本量越大,參與樣本平均數計算的商品數越多,估計得越準即抽樣誤差越小,但這決不是只有掌握了全部總量才能進行估計。因此,姜啟渭的“總量在先,平均量在后”的說法既無現實依據,也缺乏學理依據。
在支持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或參與決定價值量的觀點中,還有一個誤區,那就是認為,“在供不應求的情況下,那么在市場上,商品可實現的市場價值就會越大”[24]。的確,在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商品的市場價格會提高,但這并不必然提高商品的市場價值。馬克思指出,“為了使種類相同,但各自在不同的帶有個別色彩的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市場價格,同市場價值相一致,而不是同市場價值相偏離,即既不高于也不低于市場價值,這就要求各個賣者互相施加足夠大的壓力,以便把社會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也就是社會能夠按市場價值支付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場上來。如果產品量超過這種需要,商品就必然會低于它們的市場價值出售;反之,如果產品量不夠大,就是說,如果賣者之間的競爭壓力沒有大到足以迫使他們把這個商品量帶到市場上來,商品就必然會高于它們的市場價值出售。”[25]顯然,當產品量與社會需要量不相符時,這里只涉及市場價格對市場價值的偏離,而不涉及市場價值的變動。供求關系并不直接參與商品的市場價值的決定。當產品量超過社會需要時,的確有一部分社會勞動時間被浪費掉了,但這并不直接影響單個商品的市場價值,“市場上現有商品的數量和它們的市場價值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26]。同時供求是否失衡也與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形成沒有多大關系,因為那種脫離價值而通過價格的調節來實現的供求均衡,并不代表社會需要得到了滿足,而是往往意味著一些人被排除在了消費需要的滿足之外。例如,當荒年里糧食短缺時,糧價的上漲在形成供求平衡的同時也排除一部分窮人對糧食的消費,并使之餓死。而這種供求平衡是不能被視為社會需要得到了滿足,并以此來計算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除非站在富人的立場上,對窮人的悲慘狀況麻木不仁。
在談到“商品價值是由商品包含的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而不是由商品一般地包含的勞動時間決定”時,馬克思指出,“正是資本才能實現這種決定,同時不斷地縮短生產商品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27]既然不是由生產量和社會的客觀需要量的一致而是由資本將“生產商品所需要的勞動的每一個部分都縮減到它的最低限度”來實現這種決定,那么,由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單獨決定商品的價值量就沒有什么可質疑的了。
實際上,在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關系上,我們要算的是乘法而不是除法。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即社會總勞動中相應的比例部分)等于單個商品的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乘以社會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28]當生產某種商品的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隨著工藝的普遍改進而減少時,該商品的價值量與相應的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都必然要隨之發生變化。這也表明,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受制于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三、更多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劉解龍提出[29],“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有三種含義,每一種含義都說明了特定的內容,它們分別形成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三維結構即時間、空間和實質內容,只有三位一體地理解和運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才能夠體現它的完整含義與科學價值。其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其動態含義,即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形成、變化與實現,都是由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他注意到,“再生產可以在和原有生產條件不同的、更困難或更有利的條件下進行”,“如果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改變了,例如,同一數量的棉花在歉收時比在豐收時代表更多的勞動量,那就會反過來對原有的商品發生影響,因為原有的商品始終只是本類商品的一個樣品,它的價值總是由社會必要勞動計量的,因而也總是由現有的社會條件下的必要勞動計量的。”對此,他認為,“這是動態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說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憑借商品的實現關系。”他稱其為“第三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他把前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第三含義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生搬硬套進一個“三維結構”,分別稱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實質維”、“空間維”和“時間維”。這意味著,他實際上認可三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共同決定價值量。他也沒有嚴格定義第三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只是覺察到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變化以及這個變化的重要性。
李炳炎認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包括四層含義,除了前兩種外,第三層含義是指“再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時間”。第四層含義,是指國際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即“世界勞動的平均單位”。[30]但是,一方面,他沒有區分這里的再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時間,是指個別勞動時間還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而且他在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解釋中將最好條件與較壞條件下生產商品的個別價值來調節市場價值的情形已經概括進去了,因此,他的第三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他所定義的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混淆在一起的。另一方面,馬克思所說的“世界勞動的平均單位”只是作為各國勞動強度的“計量單位”[31],不代表勞動時間,更不代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的確,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中指出,“每一種商品(因而也包括構成資本的那些商品)的價值,都不是由這種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產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這種再生產可以在和原有生產條件不同的、更困難或更有利的條件下進行。”[32]
在這里,我們將“商品的再生產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定義為第三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這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的商品價值,與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的商品價值,屬于“市場價值本身不同的規定”[33]。這兩種不同的規定反映了市場價值的動態變化,是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生動體現。這里的“再生產”還表明,姜啟渭用“上一個生產周期總量的平均量”作為參照數是不恰當的。
與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相比,第三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在價值決定上處于從屬的地位。實際上,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變動通常有一個漸近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第三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斷地相互地轉換。[34]而這種轉換就是通過不斷地再生產實現的,并形成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商品價值的辯證發展過程。
“例如,蒸汽織布機在英國并不是一開始就立即全面普及的,當它剛開始出現時,手工織布的價值仍然代表織布部門的平均條件下生產的、構成該部門的產品很大數量的那種商品的個別價值,也就是市場價值。此時,蒸汽織布機使用者所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低于該商品市場價值,從而能夠在市場上獲得超額收益。這種收益體現了蒸汽織布機使用者率先實行技術進步帶來的效益。隨著蒸汽織布機所生產的商品的量不斷增加,以至于大于這種商品按手工織布的中等市場價值可以找到銷路的量,結果在蒸汽織布機這個最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就調節市場價值,技術進步帶來的價值增量逐步消失。第一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讓位于第三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隨著蒸汽織布機市場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和手工織布的淘汰,蒸汽織布機從最好條件變成了平均條件(這個變化過程不是數學上的求平均過程),第三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也就轉化成為了第一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35]這也表明,“雖然供求的變動一般不影響市場價值,但供求的變動一旦引起生產條件的變化,也會間接地引起市場價值的變化。”[36]
這里要指出的是,根據馬克思的地租理論,在糧食生產上,商品的價值可以是由最差生產條件而不是由平均生產條件來決定的。這時談不上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而只有第三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原來的最差生產條件可能被淘汰,從而土地出現荒蕪。盡管這時商品糧的價值仍然可能是由已耕種土地中的最差生產條件來決定的,但可以把它看成是由特殊的第一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的,這時它不是處于通常的平均意義上而是處于某種中間的意義上,即處在最好生產條件與原來的或絕對的最差生產條件之間的某個中間生產條件上。
本文摘自《<資本論>正義——怎樣理解資本主義》一書的第一章“價值決定與經濟增殖”。
[1]《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2頁。
[2]《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8頁。
[3]《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2頁。
[4]林崗:《關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以及勞動生產率與價值量關系問題的探討》,《教學與研究》2005年第7期。
[5]陳勇勤:《價值轉形問題涉及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8年第1期。
[6]馬衛剛:《試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另一種意義”》,《中國經濟問題》1984年第4期。
[7]姜啟渭:《關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價值量的關系探討”的探討———兼與林崗先生商榷》,《教學與研究》2006年第12期。
[8]李仁君:《兩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價值決定新探》,《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1期。
[9]潘石:《論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關系——兼與胡寄窗等同志商榷》,《經濟研究》1990年第8期。
[10]王章耀、薩公強:《關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問題——與魏塤、谷書堂、吳樹青諸同志討論》,《學術月刊》1958年第2期。
[11]王明友、王天一:《重新認識兩重含義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問題》,《海派經濟學》2012年第1期。
[12]參見張昆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商品價值量關系新論》,《貴州社會科學》2007年第10期。
[13]胡寄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存在兩種含義》,《經濟研究》1990年第3期。
[14]《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17頁。
[15]《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8頁。
[16]李遠富、馬玉樹:《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實證分析》,《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2002年第8期。
[17]王峰明:《馬克思經濟學假設的哲學方法論辨析——以兩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關系問題為例》,《中國社會科學》2009年第4期。
[18]《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8頁。
[19]張昆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商品價值量關系新論》,《貴州社會科學》2007年第10期。
[2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1頁。
[2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冊,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20頁。
[22]《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3-194頁腳注。
[23]《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26頁。
[24]許成安、王家新:《論供給價值和需求價值對商品價值量的現實決定——兩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商品價值量決定原理》,《財經理論與實踐》2005年第3期。
[25]《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1-202頁。
[26]《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7頁。
[27]《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2頁。
[28]余斌:《論價值理論與價值轉形的若干問題》,《馬克思主義研究》2009年第1期。
[29]劉解龍:《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三維結構系統》,《經濟評論》2002年第1期。
[30]李炳炎:《商品價值量的決定規律新探——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四層含義》,《經濟學家》2010年第10期。
[31]參見《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5頁。
[32]《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7頁。
[33]《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4頁。
[34]余斌:《論價值理論與價值轉形的若干問題》,《馬克思主義研究》2009年第1期。
[35]余斌:《論價值理論與價值轉形的若干問題》,《馬克思主義研究》2009年第1期。
[36]余斌:《論價值理論與價值轉形的若干問題》,《馬克思主義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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