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事件從陳永洲被抓開始,到《新快報》公開道歉,似乎已經劃上句號,但是,依本人看來,應該是剛剛開始,只不過是關注的重點轉移了。我覺得,下面幾個方面值得關注:
一、關于陳永洲本人以失實的報道去換取個人的名利,似乎已經是板上釘釘了,但是,被其進行報道的中聯重科是否完全純潔無暇?會不會出現中聯重科的確有些存在問題?只不過陳永洲屬于被告知前面是目標,但是他卻亂開槍的情況?
二、記者的依法進行輿論監督,是法律賦予的使命,也是媒體的良知和民眾的重托的體現,經歷了《新快報》事件以后,如何確保既要杜絕有償新聞,新聞勒索,虛假報道等情況,也要進一步保障讓媒體和新聞人員的輿論監督不受不法阻礙。立法機關是否應該對此進一步明確。
三、網絡上對此事件有各種傳言,需要有關部門進行負責任和有說服力的回應,丁是丁卯是卯,有疑問應回應,有違規違法之處應處理,如果屬于謠言的就首先把事實真相告知民眾,然后追究造謠者的責任,不要讓此事件蒙上神秘化的色彩。
四、相關證據顯示,在發表針對中聯重科的失實報道期間,陳永洲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數千元至數萬元人民幣不等的“酬勞”。而陳永洲也表示,“主要是貪圖錢財和為了出名才這樣做的,我被利用了”。都是誰在利用陳永洲?又是誰向陳永洲提供現成文稿,其目的如何?誰是針對中聯重科的失實報道的最大得益者?他們又在這事件里面扮演了什么樣的角色?
五、《新快報》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先后發表10余篇陳永洲對中聯重科的負面報道,多數他都沒有采訪,怎么就能夠輕易見報?任何一家有操守、有管理制度的報紙都不敢這樣亂搞,而《新快報》居然能夠輕易將問題稿件不斷發表出來,有兩種可能,一是內部管理體制完全失靈,相關把關人失明;二是存在利益輸送,一些管理人員為了達到目的,故意選擇性失明,為問題稿件大開綠燈。因此,《新快報》應該就此給出令人信服的說法,而且應該有人為這些稿件的連續見報承擔責任。
六、《新快報》事件為一些“特殊媒體”敲響警鐘,媒體也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運作,在承擔輿論監督的重任的同時,也應該監督自己,應該用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為,別把自己弄成“大‘大V’”。不應該有凌駕于一切之上的“法外之地”,不管你打著多么冠冕堂皇的旗號,“特殊媒體”也不例外。
七、本來此事件與政治的關系不大,但是某些人又一次利用了這次事件,并且把其政治化,不是理性地引導事件得到正確和妥善的解決,而是又使出習慣使用的“鬣狗戰術”,像近年來的一些事件發生以后一樣,組織水軍起哄,故意把事件的性質往某種方向引導。《新快報》如果不是有意扮演“大‘大V’”的角色,如果還有社會責任感的話,就應該,如果仍然掌握中聯重科什么“猛料”的話,不妨繼續“爆”出來;另外一方面拿出點一個有擔當的媒體拿得起,放得下的氣度,不要有意無意扮演悲情角色,心甘情愿地被某些人利用來充當推進某些東西的載體。
從《新快報》以往的表現看,應該屬于發揮過很多積極作用的媒體,但愿《新快報》為事件的妥善解決發揮建設性作用,而不要充當某些人的“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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