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國務院最新發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有關國旗的表述卻是這樣的:“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試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
此前,只有對紅色“過敏”的臺灣當局和某些西方國家,有意回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顏色,稱之為“五星旗”。
如今,我們的國務院為了與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國際慣例”接軌,也刻意回避國旗的顏色,不惜違憲稱呼“五星紅旗”為“五星旗”。
國務院究竟為何也對國旗的“紅色”過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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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蘇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