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在南海問題上,始終陷于一種困境,就是雙重目的混淆。目的不明,自然對策失據。
所謂雙重目的,即保衛(wèi)領土主權和南海資源開發(fā)。二者本應有主次之分,保衛(wèi)領土主權是資源開發(fā)的前提和基礎。進入二十一世紀后,南海周邊諸國軍事活動日益頻繁,甚至公然宣布對南海部分水域(包括島礁)的主權,并進行一定規(guī)模的資源開發(fā)和占據島礁等實質性控制行為;而我國除了在外交口上打打嘴仗,對相關各國的侵權行為缺乏實質性的對抗、懲罰。一面宣稱對南海擁有主權(以9斷線為界),卻未能真正行使主權;一面提議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卻少有共同開發(fā),結果擱置爭議不但不能息事寧人,反而讓別國以為我國自認理虧,且意在資源而不是領土,他們倒是以反抗中國欺壓保護本國資源為由,大肆宣揚對南海部分水域的主權,而且聯(lián)合起來并拉攏美日加強對抗。這使得我國在對南海主權訴求上極為被動,也形成了目前“六國七方”割據南海的復雜局面。
現(xiàn)在國內一提南海問題,就會說到南海石油資源,而不是如何行使國家主權。這是本末倒置,也是國家南海戰(zhàn)略模糊、突破乏力的主因。如果南海沒有油氣資源,難道我國就不保衛(wèi)對南海的主權了嗎?在論及主權時,大可不必與資源混在一起,主權和資源應分而治之。
南海問題,首先是我國在南海行使主權的問題!
盡管我國政府堅稱“對南海的主權不容置疑”,但是這只是一家之言。我國對南海的主權目前在國際上還沒有被廣泛認可。對此,我國沒有采取“堅決的維權行動”,而是希望和平解決,同其他宣稱擁有南海主權者從三個方面進行論戰(zhàn)。
(1)《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是各國普遍承認的法理基礎。《公約》中有三個重要內容——“領海原則”:確定每個國家領海的寬度為從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專屬經濟區(qū)原則”:每個國家有權在領海以外擁有從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原則”:沿海國的大陸架, 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直至大陸的外緣, 最遠可延伸至350海里, 如不到200海里者, 則擴至200海里,大陸架上的自然資源主權,歸屬沿海國所有。但是,相關條款闡述不嚴謹,對三個原則相互沖突的情況沒有具體說明,例如相鄰和相對沿海國間的具體劃界問題。南海爭端的主要問題恰恰就是存在這種沖突。以此公約為法律依據,根本無法解決問題。
南海周邊各國乃至美國和日本在處理南海問題時口口聲聲都談“在國際海洋法的框架里解決”,其實是有意將水搞混,讓我國無法占據主動。
(2)“歷史性水域”判定權益歸屬。根據習慣國際法,構成“歷史性水域”的法律要件包括:主張“歷史性水域”的國家須在其所主張之水域行使權力,并且須在相當長期間內繼續(xù)行使這種權力,另外還需獲得外國之默認。主張歷史性水域的國家具有“舉證責任”。因此,在論證我國南海9斷線內水域是“歷史性水域”時,我國須舉證:我國曾在9斷線內行使權力;我國在一段相當長期間在該水域執(zhí)行國家權力,且這種權力之行使已獲他國之默認。
歷史性水域一直是我國對南海主權訴求的主要憑借,但是南海周邊各國也同樣可以做有利于各自的舉證,而且也一直在做著相關的努力。不過,現(xiàn)在的國際海洋爭端處理機制中,歷史舉證并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所以我國的優(yōu)勢并不大。
(3)“有效占領”制度逐漸發(fā)展為最重要的習慣國際法規(guī)則。在國際司法實踐中,對于不存在清楚、正式的法律權利證據的領土爭端,國際法庭或仲裁庭一般通過“有效占領”制度來判決爭議地區(qū)的歸屬。對南海的有效占領,實際上是針對島礁而言的。目前我國、中國臺灣、越南和菲律賓都宣稱擁有南沙群島全數島嶼,但我國有效控制的島礁有11個、中國臺灣1個(太平島)、越南28個、菲律賓9個,馬來西亞4個,文萊1個(南通礁)。
從有效占領情況來看,我國并不占優(yōu)勢。
綜上所述,我國在論戰(zhàn)中并不占絕對的“理”。按我國的邏輯,“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是尋求和平解決爭端的表示,但在“國際對手”看來倒像是我國理虧,明著在示弱,暗里在“搶屬于他們的資源”。
我國政府一味的退讓求“和”,卻讓對手得寸進尺。這不能不引起我們對現(xiàn)行戰(zhàn)略的反思。我國在融入國際大家庭的過程中,不能一廂情愿的以己之心度他人之腹,而是應該深入理解國際慣例和別人的思維。
領土主權歷來就是一國的根本問題,關乎大是大非。俄羅斯政府歷來是寸土必爭,即便綜合實力不比蘇聯(lián)時代,在領土問題上毫不退讓,這并沒有損害其國際形象,反而給對手以很大壓力,反而不敢輕言戰(zhàn)事。
如果怕,就得忍!一味的避讓,必然要承受損失。但是避讓未必就能如愿,只有強者才不會被動戰(zhàn)爭!
加強我國在南海的軍事實力,才是保衛(wèi)領土的根本。雖然現(xiàn)代戰(zhàn)爭要靠經濟實力支撐,但經濟實力強未必就能保證在戰(zhàn)爭中獲勝。我國在宋代時是非常富庶的,卻被經濟落后的北方游牧民族亡了國;1700年到1820年,中國的GDP不但排名世界第一,在世界的比例也從22.3%增長到32.9%,但是卻在1840年開始被外國列強凌辱,原因在于“全中國的一千艘戰(zhàn)艦,不堪一小艦之擊”。這種例證在世界歷史中比比皆是。把握好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的辯證關系才是關鍵。
南海問題,其次才是我國開發(fā)海洋資源的問題!
開發(fā)資源是實施“有效占領”的途徑之一,也是可以避開政治爭端的商業(yè)行為。開發(fā)的主體不一定是政府。民間力量在此時更具有靈活性和規(guī)避政治風險的功能。民間的資源開發(fā)和國際交往更有利于通過商業(yè)規(guī)則推動和平解決爭端。一旦我國的民間行為遭到對手的遏制甚至暴力襲擊,則給我國軍事力量的合理介入提供了由頭。那時就要看我國的軍力了。
我們認同“共同開發(fā)”,但必須是在別國承認我國對南海擁有主權這個大前提下的共同開發(fā);否則,就是別國單方面的侵權行為。對于侵權國,我國必須先通過正當、正常的外交途徑進行交涉,先禮后兵。“擱置爭議”本身就是對擁有主權的不自信和不確定。在我國無力維權時,拖延以待時機、穩(wěn)定以求發(fā)展是說得過去的。但是目前我們已經高調宣揚國家經濟總量世界第二,并且不久的將來還要超越美國,需要繼續(xù)擱置嗎?何時才能維權呢?維權和維穩(wěn)這對矛盾如何破解?關鍵還是軍事力量。在當今國際秩序不是依法而治,而是弱肉強食的大環(huán)境里,只有強大的軍力才可以維權,只有強大的軍力才可以維穩(wěn)。
經濟落后未必挨打,軍事落后才會挨打!
在南海主權爭端突破乏力之際,我們不妨擺正主權擁有者的姿態(tài),戰(zhàn)略上區(qū)分開領土主權和經濟活動,切實提升軍事實力,加強對該水域的有效占領,為合理的、民間主導的商業(yè)活動提供有力保障,為我國的地緣外交提供更大的談判優(yōu)勢和回旋空間。
(本文未提及南海、東海和臺海的關系,留待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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