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邊疆少數民族的節日中,最奇怪有趣的,恐怕要算宋朝時期北方女真族所建大金國的“偷盜節”。
據南宋人洪晧所著的《松漠紀聞》一書記載,本來按照大金國的法律,對于盜竊行為的處罰,是非常嚴厲的,對竊賊除了追究刑事責任之外,還要責令按所盜財物的7倍價值來賠償事主。可是每年的正月十六這天,全國可以隨便盜竊,來作為新年的重要游戲——所以筆者給它追擬為“偷盜節”。
到了“偷盜節”這天,每家每戶首先都以防止被偷盜為第一要務,然后再想辦法去合法偷盜別人家的財物,顯示自己的能耐。一些人帶著隨從到別人家去訪問,自己把主人糾纏住,隨從們就到處尋找“下手”機會。對于被盜走的財物,失主事后可以用其他財物去“贖回”,大家一笑了之。
這個“偷盜節”對于相戀中的未婚男女,也是一個非常珍貴的成親機會。因為小伙子是可以去“偷”自己心愛的姑娘的,而且“偷”到之后,只要姑娘愿意留下,就可以合法地成為婆家一員。當然小伙子的“偷”,不過是戀人們事先商量好的一出戲而已。
這個“偷盜節”的風俗,如果從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去考量,又蘊含著豐富深刻的理趣。在偷盜者方面,如果將節日前后的行為堅執為節日當天所為而能得逞,就將逃脫法律的懲罰;就失主而言,如果不承認偷盜者系節日當天所為也能得逞,勢必讓無辜者承受很大的冤枉——其中所蘊含的道德風險之大,簡直難以形容。而這個節日在當時能夠成為傳統,起決定作用的根本條件必然是“民風淳樸”,在盜竊與被盜的時間上如果說假話,承擔的道德譴責壓力已經遠遠大過法律責任,甚至連7倍的賠償所得都難以誘惑他們這樣做。假使不是這樣,這個節日是根本不可能誕生乃至延續的。
記得在新中國成立后的較長一段時間里,盡管沒有健全的法制,但社會風氣、治安各方面都非常好,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社會主義覺悟的建立和提高。我們在后來看到的許多墮落骯臟的社會現象特別是違法犯罪,在那個時代可以說簡直難以想象——道德譴責的力量就足以讓那些骯臟念頭都難以產生。有法理名言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那么當我們片面地強調法治的時候,難道就不會讓社會停留和滿足于“最低限度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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