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奸殺一女虐殺一童的李昌奎改判死緩的云南高院,近日又被曝出另外一起將殘殺農村姑娘27刀又分尸的罪犯也改判為死緩的案件,這不能不讓人非常贊同北大孔慶東教授在博客中轉述的公安部某領導的憤慨
云南高院簡直是喪心病狂!
而筆者之所以要提出讓云南高院和昭通中院換位的建議,正是因為這兩起案件的一審都是昭通中院,而且昭通中院都做出了符合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的判決,即堅決處以極刑??上У氖钦淹ㄖ性鹤鳛樵颇细咴旱南录壏ㄔ?,作出的判決只是一審判決,面對上級法院的改判,他們根本就無可奈何!
這種上級法院莫名其妙地“糾正”下級法院正確判決的現象,可以說是普遍存在而且貫穿各個級別。就以云南高院改判的這兩起案件來說,作為下級法院的昭通中院的判決,可以說是完全正確并且是能夠為人民法院和國家法律爭光或者至少是不會丟臉添亂的,因為他們盡管知道自己只是一審,沒有終審乃至核準權,但他們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和人類正義,依然堅定地要做“無用功”,這才是人民法院的真正的良知和脊梁!而作為他們上級法院可以堂堂正正地對他們進行審判監督的云南高院,卻想把公然與現行刑法作對的標新立異要立成所謂“10年后的標桿”!不僅如此,就在起碼的人類良知正義上,他們竟然說廣大人民群眾的憤慨心情是“狂歡殺人”!這樣的高院法官乃至領導,可以說連做人都不夠格,居然還有臉在大會上要求下級法院“把好刑事案件的死刑關”!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昭通中院和云南高院分別用自己的兩起典型案例的判決,讓公眾看到了他們的良知和水平。當然對此我們也不能不聯想起前年一些地方中院關于醉駕害人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判決,是怎樣被最高人民法院給“統一糾正”成無期徒刑的。而這種“糾正”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一串串醉駕殺人案的不斷發生!直到今年五月一日起《刑法修正案(八)》醉駕入刑之后,這種情形才得到相當的好轉。不過大家要是不健忘,恐怕都還記得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也在大會上公然抵制刑法的明確規定,叫囂什么“醉駕不一定入刑”。讓人痛感到我們國家的刑事審判在最高的兩級法院里,是怎一個亂字了得!
讓中院和高院換位,這當然是一種憤激至極的說法。不過對于審判機關尤其是高級審判機關的整頓,確實已經是刻不容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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