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者按:轉載高寒《致賀衛方先生的公開信》,因立場不同,高寒先生對于重慶的看法我們未必認同,但這篇文章也揭露出以“程序正義”對重慶大加討伐的賀衛方,按照他自定的“程序正義”標準,自己又是什么樣的貨色。
不僅用“程序正義”求人,更應用“程序正義”律己
——致 賀衛方 先生的公開信
高 寒
賀衛方先生:
首先,我衷心祝賀您和朋友們所捍衛和堅守的“程序正義”在我的家鄉重慶阻擊成功!
不過在慶賀之余,我還有幾句不吐不快的話,這就是:中國自由主義者理當表里如一、對人對己使用同一標準。
對于賀衛方先生最近很給力的《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中所表達的“程序正義”理念,我是贊同的。我的這種贊 同,不僅是口頭上的,而且是發自內心的;不僅是發自內心的,而且是拼力實踐的。多年來,正是在對“程序正義”孜孜以求的實踐中,我才痛切地感受到了包括賀 衛方先生在內的中國自由主義者們在對人對己、言與行方面的巨大差距。
三年來,我起訴“筆會侵權案”,要的就是“程序正義”這四個字。而賀衛方先生作為獨立中文筆會會員,多年來,卻對自己身處其中的那個組織自身的“程序正義”,毫無感觸,不置一詞;對該組織的一個前會員為追求“程序正義”而鬧上美國紐約州和聯邦法院一事,視而不見、熟視無睹。可這一切,卻又并不影響您在嚴詞批評重慶當局有違“程序正義”時的慷慨激昂和義正詞嚴。
這正常嗎?不,這是很不正常的。
這種對人對己的嚴重分裂,言與行的嚴重分裂,可說是當代中國自由主義者的一個通病。孤立起來看今天中國自由主義者們所闡發的一些理念,似乎也不無道理,但 若稍微擴展一下視野,尤其是聯系到他們在自己地盤中的所作所為,就常常感到其言行不一、表里不一了。如此一來,中國當代自由主義者們那些原本正確的大道理 的可信度,也就在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事倍功半了。
獨立中文筆會被號稱為中國自由主義者的大本營,不少當今中國體制外的所謂“異議菁英”均云集于此。這一群人,批評起中國當局來,批判起中國左派來,道理一套又一套,發掘唯恐不深;可對于自己身上的毛病,卻往往是集體沉默,扭頭唯恐不及。
當代中國自由主義者們口中的“程序正義”,不應當是手電筒,只照別人而不照自己。
獨立中文筆會的“開除高寒案”復雜嗎?一點也不復雜,它簡單得幾可一眼望穿:從提案到定“罪”,僅僅十天,且貫穿始終均無調查,無聽證,無審理,無辯護——一言以蔽之,無丁點程序正義。
然而,就是這么個乍一聽來難以置信、荒唐無稽的“四無”開除案,卻在一大群中國自由主義者的支持、圍觀、沉默、扭頭下,得以放行,死守至今。
既然如此,你們還有什么資格高舉“程序正義”大旗去聲討別人?還有什么信用讓國人相信你們上臺了就真會搞“程序正義”?
既然你們那么堅信自己“開除高寒”的實體正義,那又為何那么害怕程序正義?就一定要剝奪高寒的辯護權、剝奪筆會會員大會的復審權?
中國共產黨當年開除劉賓雁前,還要走走過場,今天重慶當局給李莊定罪前,也還允許其自辯;可為何獨立中文筆會的自由主義滾滾諸公,卻不敢走這個過場,不敢讓高寒自辯?
不錯,有人一直在狡辯:“我們是給了高寒一年時間才最終開除的呀!”
請別自欺欺人了!這一年的時間,是不問三七二十一給高寒定“罪”后的“寬宏”表演,是秀的踐踏程序后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戲,是要壓本人在你們的程序 非正義面前低頭自贖;而不是作為筆會給高寒定“罪”之程序本身,不是那個讓筆會的所有辯護士都無一敢面對的僅十天就走完了的“四無”定“罪”程序。
是的,有人一直在回避:“既然此事已訴諸美國法院,那我們就靜聽法院的裁決吧!”
固然,要走完美國法院的全部訴訟程序,此案還將拖以時日,然而“高寒開除案”所涉及到的“程序正義”倫理,卻在時時拷問著包括賀衛方先生在內的獨立中文筆 會中的一大群中國自由主義者們。人們會這樣說:正人先正己,先把你們自身的“程序正義”搞端正了再說,先把你們時時刻刻用以批評共產黨、批判左派的那些個大道理在自己身上實行了再說。
這正應了我們重慶人愛說的一句話:自己碗里的稀飯都吹不冷,還想去吹(冷)別人碗里的湯圓!
從這種意義上看,你們有什么資格去聲討薄熙來?在今天的中國,無論是左派、右派、還是當權派,在舍去了其自認的“政治正確”這個同類項之后,剩下的便是三派在各自地盤上驚人的一致:去他媽的什么“程序正義”,少讓它來礙手礙腳!
今天,薄熙來不給李莊“程序正義”,同樣,劉曉波、余杰也不給高寒“程序正義”。兩者唯一的區別只是:劉余所握有的權柄比薄熙來手中的權柄還小了點;但就其踐踏“程序正義”的惡劣程度,劉余們是一點也不遜色于薄熙來的。因為,他們已將自己手中那一丁點權力用到了對“程序正義”踐踏之極限。
曾耳聞目睹過中國共產黨內各種“開除案”的獨立筆會創會會員、哈佛大學法學院資深研究員郭羅基先生就曾說過:筆會的高寒開除案,比共產黨還黑!
誠然,賀衛方先生是在我前腳被開除、后腳才進入筆會的。從這種意義上說,您可以有一萬個理由對筆會的這樁踐踏“程序正義”案扭過頭去。但是,倘若您今天要 在中國來扛這桿“程序正義”的大旗,那么,面對您現今所在組織中的這一樁踐踏“程序正義”案,您卻是無論如何也繞不過去的。
總之,還是我那句老話,凡是要求在臺上的中國共產黨做到的,在臺下異議者及其群落也應該做到。自己都做不到,就沒有了批評人家的資格!這包括“程序正義”、“反對貪腐”、“民主選舉”、“透明管理”、“權力終身制”,……等等、等等。要說唱高調、講漂亮話,共產黨當年一點也不遜色,結果又怎樣?一場葉公好龍而已。
我有時想,當年在重慶讀新華日報那些義正詞嚴之社論的熱血青年們,要是同時也知道延安“搶救運動”中的黑幕,他們還會興致勃勃地奔赴延安嗎?同樣,今天那些聆聽中國自由主義者們誘人理念的青年學子們,要是同時也知道獨立中文筆會“開除高寒案”中骯臟,他們還會是劉曉波的粉絲嗎?
很好,現在重慶的傲慢權力已經向“程序正義”低頭了,那么筆會的權力傲慢何時才向“程序正義”低頭呢?
三年半以前,正是為了維護“程序正義”這個“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郭羅基先生在獨立中文筆會第三屆會員大會上,相繼作了《維護言論自由權和會員監督 權》和《獨立中文筆會不是私家花園》兩次長篇發言。就在前一個發言的結尾處,他說道:“最近,法學家賀衛方加入筆會。有人說,這是筆會的‘亮點’。希望賀 衛方教授能夠放光芒,給本屆理事會指點迷津,分析一下這個并不復雜的案例。”
是的,賀衛方先生,為了程序正義,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也為了中國自由主義者因其言行一致而在中國民眾中獲得更廣泛的認同,請您正視自己作為一個會員身在其中的那個組織——獨立中文筆會——的這一樁踐踏“程序正義”案。
最后,我借此順告:“獨立中文筆會侵權案”目前在紐約州最高法院的審理,已進入 Default Judgment(缺席審判)程序。此案的 Supreme Trial,已排期為20011年6月28日。而之前的訴辯雙方的首次面對法官日,則是三天后的 4月26日 。
順頌春祺!
高 寒
2011年4月23日于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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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美國非營利組織示范法【Revised Model Nonprofit Corporation Act(1987)】相關條文:
CHAPTER 6. MEMBERS AND MEMBERSHIPS
6.21: Section 6.21.Termination, Expulsion and Suspension):
(a) No member of a public benefit or mutual benefit corporation may be expelled or
suspended, and no membership or memberships in such corporations may be terminated
or suspended except pursuant to a procedure that is fair and reasonable and is
carried out in good faith.
(b) A procedure is fair and reasonable when either:
(1) The articles or bylaws set forth a procedure that provides:
(i) not less than fifteen days prior written notice of the expulsion,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the reasons therefore; and
(ii) an opportunity for the member to be heard, orally or in writing, not less than five days before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expulsion,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by a person or persons authorized to decide that the proposed expulsion, termination or suspension not take place; or
(2) It is fair and reasonable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all of the relevant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第六章 成員和成員資格
第三節 退社與終止
第6.21條 終止、開除和中止
I.公益或者互益法人的成員不得被開除或者中止,該法人的成員資格不得被終止或者中止,但是經過公平合理、誠信執行的程序的除外。
II.符合下列條件,該程序是公平合理的:
(一)章程或者章程細則記載的程序規定
1.提前不少于十二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開除、中止或者終止及其理由;以及
2.開除、中止或者終止前不少于十五天,成員有機會獲得聽證,聽證授權由未參加擬定開除、中止或者終止的人主持;或者
(二)其公平合理地考慮所有相關的事實和情況。
III.郵寄的書面通知必須貼上第一等郵資或者以掛號信寄往法人記錄所記載的成員最新地址。
IV.成員不服開除、中止或者終止的任何訴訟,包括主張通知瑕疵的訴訟,必須在開除、中止或者終止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啟動。
V.被開除或者被中止的成員可以對法人承擔由于開除或者中止之前承擔義務或者作出承諾所產生的費用,稅款或者會費。
郭羅基:《維護言論自由權和會員監督權》 http://blog.renren.com/blog/bp/Qm7gjtBqsI
郭羅基:《獨立中文筆會不是私家花園》 http://chinaway.org/nv/article/2007/1022/article_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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