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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永巖:華中農大轉基因政治廣告膽大包天,嚴重違法!

呂永巖 · 2011-03-20 · 來源:呂永巖新浪博客
轉基因主糧 收藏( 評論() 字體: / /

華中農大轉基因政治廣告膽大包天,嚴重違法!

                          呂永巖

近日在網上看到華中農大在未經審查的情形下,擅自發出的關于轉基因的政治廣告,這是一種出于商業利益的膽大妄為,是對中央權威和尊嚴的嚴重挑戰,也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我是經網友提醒,在網上看到華中農業大學門戶網站刊出的《多位中央領導參觀轉基因重大專項成就展區》一文的。“兩會”剛剛結束,國內有媒體剛剛報道葉劍英女兒凌孜等“紅二代”、政協委員警告轉基因會“亡國滅種”,如此這般,對待轉基因主糧產業化理應慎之又慎,絕不可以偏聽偏信利益集團的鼓吹,而拿幾十億中國人的健康生命去冒險。基于這種考慮,我便在網上搜索,結果果然看到了新華社發的權威消息,從頭到尾看下來,并沒有一個字提到轉基因。

為了防止轉基因利益集團的無理狡辯,這里特將新華社原文復制:

 

3月14日,胡錦濤在國家會議中心參觀“十一五”國家重大科技成就展

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  黨和國家領導人胡錦濤、吳邦國、溫家寶、賈慶林、李長春、習近平、李克強、賀國強、周永康等,14日下午和晚上分別來到位于北京奧林匹克公園附近的國家會議中心,參觀在這里舉辦的“十一五”國家重大科技成就展。

這個展覽以“自主創新、跨越發展”為主題,以“依靠科技創新驅動、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分實施科技重大專項、應用高新技術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農業及民生科技、加強基礎研究及前沿技術研究等單元,系統展示了“十一五”時期我國科技戰線取得的重大成就,充分反映了我國科技創新的能力和水平。

胡錦濤等領導同志走進展廳,興致勃勃地參觀展覽。集中體現我國航天科技成就的“神舟七號”返回艙、“嫦娥三號”著陸器和月球車,下潛深度可達7000米的“蛟龍號”深海載人潛水器,世界上運算速度最快的“天河一號”超級計算機,反映我國高端集成電路制造裝備突破性進展的65納米刻蝕機,運用量子力學原理研究開發的光纖量子保密通信設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純電動轎車和混合動力轎車,利用微生物和膜技術的污水處理系統,國際上第一個進入臨床試驗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適合缺水無土島礁環境的蔬菜無土栽培技術……一件件實物、一個個模型、一幅幅圖片、一段段視頻,吸引了胡錦濤等領導同志的目光,他們一次次停下腳步觀看,認真聽取工作人員講解,不時詢問有關情況。胡錦濤等領導同志還登上C919國產大飛機樣機,仔細察看艙內設施,深入了解國產大飛機研制情況。我國科技創新的豐碩成果和巨大潛力,讓前來參觀的領導同志感到十分振奮。

參觀過程中,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兩會”剛剛勝利閉幕,我國“十二五”時期發展藍圖已經繪就。完成“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任務,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發展的主動權,最根本的是靠科學技術,最關鍵的是大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他殷切勉勵科技戰線的同志們,牢記使命、再接再厲,堅持把科技進步和創新與國家發展戰略、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緊密結合起來,著力突破制約我國產業升級的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共性技術,下大氣力解決影響我國未來發展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不斷攀登世界科學技術高峰,為建設創新型國家,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提供強大科技支撐。

參觀展覽的領導同志還有:王剛、王樂泉、王兆國、回良玉、劉云山、劉延東、李源潮、張德江、徐才厚、郭伯雄、何勇、令計劃、路甬祥、韓啟德、陳至立、嚴雋琪、梁光烈、戴秉國、李金華、萬鋼、羅富和、王志珍,中央軍委委員陳炳德、李繼耐、廖錫龍、常萬全、靖志遠、吳勝利、許其亮等。

這個展覽由科學技術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解放軍總裝備部等11個單位共同主辦。

 

新華社消息說的是黨和國家領導人胡錦濤等興致勃勃參觀了“集中體現我國航天科技成就的“神舟七號”返回艙、“嫦娥三號”著陸器和月球車,下潛深度可達7000米的“蛟龍號”深海載人潛水器,世界上運算速度最快的“天河一號”超級計算機,反映我國高端集成電路制造裝備突破性進展的65納米刻蝕機,運用量子力學原理研究開發的光纖量子保密通信設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純電動轎車和混合動力轎車,利用微生物和膜技術的污水處理系統,國際上第一個進入臨床試驗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適合缺水無土島礁環境的蔬菜無土栽培技術……”等,但沒有一個字提到轉基因。很明顯,新華社的稿件是經過有關審查的,是經中央認可的,也是具有權威的可信性的。

然而,華中農業大學門戶網站卻來了一個《多位中央領導參觀轉基因重大專項成就展區》,并且還稱“其間,溫家寶總理還打破了事先安排的路線,主動來到轉基因展區參觀。”還有“溫家寶對整個展區突出互動科普的特點感到滿意,他說,要特別重視科學普及工作,把轉基因研究真實情況告訴老百姓。在展區入口,看到咨詢臺上擺滿了各類的科普資料,溫家寶對萬鋼說,準備了很多科普小冊子,這個很好。溫家寶走進咨詢臺,仔細翻閱了每種科普資料。我校工作人員送給溫家寶一把印有轉基因形象大使的鑰匙扣,并簡要為總理介紹了形象大使吉吉。范敬群說,我們設計吉吉,就是要告訴市民,轉基因不神秘也不可怕。溫家寶高興地收下鑰匙扣,再一次說,就是要多做科普工作。溫家寶還向在場專家詳細了解轉基因新品種培育專項取得的成就和轉基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現在我們要問:同一件事情,新華社的報道為啥沒有這些內容呢?華中農大的這些內容是哪來的?誰同意發布的?經過誰的審查了?這到底是新聞還是“新聞性廣告”?擅自發布這樣的新聞性廣告,目的是啥?并且如此發布新聞性廣告,完全可以說是膽大包天,是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

首先,“廣告法”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華中農業大學門戶網站當然不是私人網站,而是面向所有網民的一種“大眾傳播媒介”。其所謂“多位中央領導參觀轉基因重大專項成就展區”內容與新華社公開報道嚴重不符,所起的作用屬于“新聞報道形式”的“廣告”。這種廣告沒有按照“廣告法”進行“廣告標記”,很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解”。網上有人以此“新聞報道形式”的“廣告”為據,抨擊所謂“反轉分子”就是明證。這是華中農大嚴重違法之一。

二是,“廣告法”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華中農大不僅遠遠超出了國際機關的層次,而且使用了國家領導人的名義,并且還膽大妄為地稱總理“打破了事先安排的路線,主動來到轉基因展區參觀”,還用總理的話說“這個很好”。這種以總理名義為農大轉基因主糧做廣告的做法不是太無法無天了嗎?

三是,“廣告法”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我們要問華中農大:你們盜用國家領導人的名義在網上推廣你們的轉基因水稻,你們這種“擅自發布”經過那位國家領導同意了?有哪位領導人的“書面同意”?你們能拿出來嗎?如果你們沒有經過同意,你們這不是違法是啥?

四是,“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目前有多種證據,包括世界各國科學家的著作、科研論文、錄像以及大量的實地調查、考察,都證明植入殺蟲基因的轉基因作物對人體,對土地,對環境都有多方面巨大危害,主張轉基因水稻產業化的華中農大至今拿不出任何能證明轉基因對人體和環境沒有任何危險和未來潛在危險的有力證據,因此,華中農大盜用國家領導名義搞的這次廣告宣傳含有“虛假的內容”,具有“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足以“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后果非常嚴重。因而也是違法的。

五是,華中農大新聞廣告文中還有更惡毒的一句,就是“由于展覽面積大,重大專項成果單元每個展區安排了3位中央常委參觀”。因為他們前面已經提到“3月14日下午,黨和國家領導人胡錦濤、吳邦國、溫家寶、李長春、習近平、李克強、賀國強、周永康等先后來到國家會議中心參觀“十一五”重大科技成就展”,并且胡錦濤總書記干脆就沒理所謂的轉基因,這從新華社的消息中看得非常清楚。所以華中農大便來了“由于展覽面積大”這樣一句,言外之意是總書記沒理轉基因不是其他原因,只是因為“展覽面積大”,沒被“安排”到而已。這種不惜冒極大政治風險為推銷轉基因做文章的手段,已經有了遮天蔽日、指鹿為馬的氣概。這難道是可以容忍的嗎?

六是,“廣告法”規定,“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我們呼吁有關部門,立即叫停華中農大大膽妄為的新聞廣告宣傳,限其立即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華中農大新聞性廣告中還多次提到"范敬群"與國家領導怎樣怎樣.范敬群是啥人?原來僅僅是華中農大一名普通工作人員.把一名普通工作人員與國家領導聯到一起,大肆渲染,掉了誰的價?又抬高了誰?農大如此做,究竟想干啥?

同時,華中農大這種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韙的做法,充分暴露了他們的極端自私,極端貪婪,極端心虛,極端忐忑,極端瘋狂。他們的利令智昏不僅救不了他們的轉基因“產業化”,只能走向他們的反面。而這正是國家和人民所愿意見到的,這就是避開轉基因美國式的“風險模式”,更不去實施超美國的“超風險模式”,而是盡可能回到俄羅斯式的技術上加緊研究,推廣上嚴防死守的“安全模式”上來。

 

新華社通稿鏈接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14152199.html

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廣 告 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和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 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準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告和職業首先,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商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口才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中,必須注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藥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地 藥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閱書面合同,明確各 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殊榮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頌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制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 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

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在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 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機關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

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欺騙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 法常委會相抵觸的,以本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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