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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玉濤:趙東民事件的事態還在惡化

駱玉濤 · 2010-10-24 · 來源:烏有之鄉
趙東民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駱玉濤:他們不是自己人  

   

——陜西省總工會證人證言與法院判決書關鍵詞的一個證明  

   

一切跡象表明,趙東民事件的事態還在惡化。  

   

除了陜西省總工會不道德的起訴、西安新城區國保大隊的非法拘捕和法院的蠻橫無理審判以外,某些地方趙東民關注團的一些成員正在受到有人指使的非法的秘密監控。這是有人陰謀要將這一事態有意擴大,企圖以此激起人民的普遍憤怒和更加劇烈反抗,制造社會動亂。對此,我們不僅要充分揭露他們的險惡陰謀,也要同某些人的卑鄙伎倆作堅決的斗爭。  

   

趙東民事態惡化是由陜西省總工會和西安新城區法院的一系列卑劣的和違法的行為引起的。當然,引發工人維權行動的是在背后的走資派、資本家和普世價值派的勾結與非法掠奪。他們才是真正應該被調查、被抓捕和被審判的罪犯。  

   

但是,現實的一切,卻恰恰相反。代表工人合法維權的趙東民卻被調查、被抓捕、被審判。  

   

在西安市新城區法院(下簡稱“新城法院”)對于趙東民一案的“刑事判決書”中,有一些關鍵詞,具體地真實地反映了這份判決書的真正本質。我們就部分關鍵詞進行一些探討,看看這些關鍵詞究竟證明了什么。  

   

一,在討論新城法院判決書的部分關鍵詞之前,我們有必要就工人“維權”斗爭的性質作一解讀。  

   

當代工人階級維權,可以解讀為工人階級反抗階級壓迫與階級剝削的斗爭。這種斗爭,與當年共產黨領導工人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組織罷工沒有根本區別。罷工是工人還在崗時因為勞動時間長、報酬低、安全生產條件差、或受資本家與工頭的欺壓和打罵等原因進行的反抗斗爭;當代工人階級維權行動,是在被另一個階級強行剝奪了工人階級的勞動權和應得報酬后,失去了本屬于工人階級自己創造的基本生存條件下被迫發生的。  

   

工人階級采取維權行動,旨在爭取索回被另一個階級無理霸占和搶劫的、本屬于工人階級自己的那一部分權力和應得的勞動報酬。在現代條件下,罷工或維權行動本身,都是完全合理合法的。連資本主義社會,也是合法的,更不用說社會主義社會了。反抗壓迫與剝削的斗爭就是階級斗爭。這種階級斗爭,無論其有組織還是沒有組織,都是不構成什么違法不違法、犯罪不犯罪問題的。法律不適用于對于罷工和維權斗爭采取何種形式進行審判,而只適用于對于維權的具體內容進行裁決。  

   

階級斗爭,從根本上說,超出了法律的范疇。因為,任何法律都是階級的法律,超階級的法律是不存在的。用一個階級的法律去審判另一個階級的行為,無罪也會成為有罪,有罪就會定為大罪。  

   

在資本主義社會,工人階級反抗資本家的斗爭,也不是通過法律的途徑去解決的,除非他們吸取社會主義的經驗。因為,制定法律的是資產階級,資產階級不會用自己的法律審判自己;資產階級制定法律完全是為了壓迫和剝削無產階級服務的,用資產階級的法律審判無產階級,無產階級永遠也沒有贏的時候。通常的情況是,在發生罷工行動時,要么,是資本家的妥協;要么是資本家及其走狗以暴力鎮壓得以暫時緩和。但暴力鎮壓必然導致暴力革命或遲或早發生。  

   

在社會主義社會,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本不應發生工人階級維權問題的斗爭。工人階級內部,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法律就本來的意義上講,也應是工人階級制定的,工人階級自己制定的法律,是為了保護工人階級及其廣大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所以,絕不會發生以自己的法律來定性自己的維權斗爭有罪。除非,法律是資產階級制定、由資產階級掌控并為資產階級服務的情況下,才會發生這種荒唐甚至反動的事件。  

   

二,非常必要就普世價值派們十分感興趣、工人階級不得不感興趣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這一罪名的歸屬作一解讀。  

   

現在,新城區法院對于趙東民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定性并施以刑罰。對此,我們做一簡要分析。  

   

陜西省總工會和新城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起訴和審判工人維權代表趙東民,完全是欲加之罪。趙東民事件的整個過程和這個判決表明,這是一場嚴重的階級斗爭。因為,一個省的總工會的辦公秩序根本代表不了社會秩序。陜西西安市的部分工人維權行動,連省總工會的大門都沒有出,完全影響不了西安市的社會秩序,至多對于省總工會內部的辦公秩序有些影響。但替工人維權,本身是工會份內的事。難道工人階級自己的工會,還要將本應得到自己幫助的工人因為生活無著發點牢騷、拍下桌子、提點合理合法要求、把“腿翹到桌子上”,影響了幾個人的辦公這點微不足道的行為,也要訴諸法律,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法律來審判他們嗎?難道這點微不足道的行為就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嗎?  

   

但如果說不是你死我活的階級斗爭,在趙東民之妻彌留之際,為什么都不能讓趙東民見上一面?死囚在被處決之前,也是可以同自己的親人見面的啊!拘捕關押工人維權代表趙東民的先生們,連法律允許的臨別探視都不許,難道不是與工人階級有不共戴天之仇的體現嗎?  

   

陜西總工會起訴工人維權斗爭代表,本身是不道德的、而且是很卑劣的行為;陜西省總工會的行為把自己推到了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的對立面,這難道還不鮮明嗎?新城法院拘押工人正常維權代表趙東民,本身就是違法的。這樣說,也不是無根據的。  

   

我們看看到底什么是最大的“社會秩序”就清楚了。  

   

一個國家,最大的社會秩序,非戰爭與和平莫屬。在戰爭條件下的社會秩序就不說了。  

   

那么,在和平條件下,最大的社會秩序是什么呢?毫無疑問,是社會的生產和人民的生活秩序,而絕不是政府或組織的某一個或幾個機構的辦公秩序。工人階級是在他們的生產和生活秩序被強行顛覆,出現了嚴重的生存危機之后,才走上維權道路的。如果要審判罪犯,工會應當首先起訴、司法機構應當首先調查和審判那些破壞了最大的社會秩序——社會生產和工人生活秩序的、這些最大的罪犯們。  

   

無數鐵證已經證明,西安市真正破壞社會生產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的大有人在。正是因為他們強行剝奪了工人階級的生產資料和創造的財富,嚴重破壞了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生產與生活秩序,才逼迫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不得不走上集體自我維權的道路。  

   

西安市工人階級的維權,同時也是同破壞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秩序的資產階級所作的正義斗爭;是維護憲法和黨的領導的正義行動(這一點,北大鞏獻田老師有詳細論述)。這一切難道不是維護社會主義生產和人民生活秩序這個最大的社會秩序所做的最積極貢獻嗎?怎么會在工人階級自己的工會和人民法院的眼里,就成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呢?  

   

“隨意出入”工人階級自己的家,“罵罵咧咧”、“態度極為蠻橫”、“把腿翹到桌上”也算擾亂社會秩序?這是誰家的法律?誰的邏輯?  

   

到底誰擾亂了誰的秩序,誰首先擾亂了真正的社會秩序,誰是擾亂社會秩序最大刑事犯罪分子,在中國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眼里,不是看得很清楚嗎?幾千萬工人下崗失業這一秩序是誰造成的?造成這樣大群體失業,無疑是最嚴重的擾亂社會秩序,應該按刑事犯罪審判,那么應該是誰受審判?我們退一萬步,就算是工人們到工會求助工會協助維權是“擾亂秩序”,沒有最大的刑事犯罪分子造成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秩序被擾亂,哪有工人為了維權一齊要跑到總工會去“擾亂社會秩序”?  

   

但是,陜西省總工會和新城區法院不首先協助工人階級調查強行剝奪工人階級勞動權和生存權、嚴重破壞西安市社會生產秩序和工人生活秩序的罪犯們,國保大隊不首先去抓捕這些破壞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秩序的要犯們,不積極支持工人階級的正義之舉,而反過來起訴和抓捕工人代表,人民的法院又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加到工人階級頭上,自己把自己置于了工人階級的對立面,這是什么性質的問題,難道不是已昭然若揭嗎?  

   

既然如此,陜西省總工會的起訴和新城法院的審判,除了是一場違背人民利益的丑劇,自己把自己羞辱了一番,還有任何法律意義嗎?  

   

難道自己的工會組織和人民司法機構,不是用來專門懲辦那些破壞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秩序的罪犯,而是相反,專門用于來抓捕和審判反對破壞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秩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嗎?這到底是哪個階級在專政?難道不是是非分明地擺在我們每一個真正的共產黨人和人民面前嗎?  

   

如果陜西省總工會執意要起訴趙東民,這就是一個階級對于另一個階級的無理起訴;如果新城法院執意要對無罪的趙東民實行法律審判,這是一個階級對于另一個階級的非法審判;是當代中國資產階級對于當代中國無產階級的無理起訴和非法審判,是資產階級明目張膽地對于中國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公開專政。  

   

“聚眾”?  

   

這次工人階級的維權隊伍中有沒有黑社會人物夾在其中?有沒有不明身份的人混跡在里頭?有沒有社會上不明真相的群眾受挑動和參與?整個事實證明,都沒有。那么,是誰在“聚眾”,難道不是工人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覺地在組織起來,向自己的上級組織求助支持和保護?一起到自己的組織機構申訴工人階級的苦難,希望組織給予幫助和支持,這也算是“聚眾”,那是因為有個工會組織在那里,不然也不會一起跑到那里去求助。因此,要說“聚眾”,這是工會組織在聚眾。責任在工會,而不在工人。  

   

所以,我們認為,工人們的行為顯示了工人們的自覺和團結。而工人們的團結是被逼出來的,否則,任何一次個人維權都有身陷囹圄和死亡的危險;因此,團結是工人們現階段自己的生存方式和生命。  

   

“態度粗暴”、“罵罵咧咧”也是犯罪要件?工人階級下崗失業,會有無數頓飯吃不上,不過顯得“情緒激動”、“罵罵咧咧”、“態度粗暴”,與工會人員因一頓飯吃不上就將工人們告上法庭比較起來,誰更包容?誰更狠毒?誰更陰險?誰更無恥?誰更粗暴?  

   

“有組織的”與沒有組織是法律審判的根據?  

   

如果說有組織的要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那當然是犯罪。但是沒有組織地分散的個人要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推翻中國共產黨,就不構成犯罪?普世價值派們和極右勢力有組織地召開“西山會議”,他們制定《08憲章》,要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翻共產黨,建立資產階級聯邦國家,毫無疑問是對中華民族有組織地犯下的滔天大罪。但如果他們沒有組織地開“西山會議”和制定《08憲章》,陰謀顛覆中華人民民共和國,就不是犯罪?  

走資派、不法資本家與普世價值派如果沒有組織地、而是分散地個人相互勾結起來,剝奪屬于工人階級的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破壞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秩序,就不是犯罪?他們有組織地剝奪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一切權利,多少年了,難道還不是最大的犯罪?他們應不應該首先受到調查、抓捕和法律的審判?  

   

“嚴重損失”?  

   

150盒加180盒盒飯,總共330盒盒飯,是一個損失。但是并不嚴重。與下崗失業工人失去了數以百億計的盒飯比較,究竟誰的損失大?  

   

一個工會機構7小時,甚至9小時的辦公秩序是一個損失。但是還是談不上嚴重。與成千上萬的工人階級的長期的生產與生活秩序比較起來,簡直就微不足道了。那么,到底是誰才真正具有對他人起訴的資格和權力?  

   

“一餐午飯沒有吃上”,這確實夠“艱苦”。但是,與無數工人無數餐飯吃不上,比較起來,誰更困苦?誰更艱難?  

   

“一餐飯吃不上”,就叫苦不已,甚至憤恨不已,并將工人們告上法庭,與工人階級無數餐飯吃不上,不過發發牢騷,“罵罵咧咧”,“態度極其蠻橫”比較起來,誰更無理,誰更專橫,誰更卑劣?  

   

法律從來是就是階級統治的工具。社會主義法律,是為無產階級服務的。無產階級理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第一受保護者。現在,下崗失業的廣大工人階級,理應受到社會主義法律的保護。但是,現在工人階級卻為了維權而受到法律的審判。這是社會主義法律,還是資本主義的法律?是工人階級的法律,還是資產階級的法律?  

   

什么是資產階級壓迫?什么是資產階級專政?沒有任何罪名,給你強行安上罪名;構不成犯罪,甚至構不成違法,也強行認定你是犯罪。這就是資產階級壓迫。這就是資產階級專政。  

   

陜西省總工會和新城區法院非法拘捕為下崗失業工人維權的趙東民,并強行安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就是這樣的階級壓迫,就是這樣的階級專政,而且是地地道道的資產階級向無產階級專政。  

   

通過這件事,我們清楚地看到,陜西省總工會的某些人,已經蛻變成為“工人貴族”,已經成為工人階級的對立面。所以,維權工人指責總工會的某些人是“工賊”,喊口號要“罷免總工會領導”,再次證明了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證明了卑賤者最聰明,無數“精英”關在高墻深院里一輩子弄不清的本質,工人階級卻能一針見血。事實也證明,總工會的作為恰恰與中國工會的本質和義務相反,不但不維護工人階級的合法權利,反而將他們告上了法庭,使工人維權代表趙東民遭受誣陷,身陷囹圄。這對于中國工會是一個多么大的諷刺啊。  

   

工會將本屬于自己的工人的維權行動告上法庭,很顯然,表明他們和審判并下達判決書的司法機構與人員,已不是工人階級自己的人。他們已經是工人階級的貴族,是工人階級的叛徒,正如維權工人所說的,他們是一群“工賊”。  

   

陜西省總工會和新城區法院的某些人的所作所為,除了證明他們不是工人階級的自己人,完全站到了工人階級的對立面,替資產階級賣力之外,還能證明什么呢?  

   

文后是陜西省總工會部分證人證言和西安市新城區法院判決書部分摘錄(其中加粗字句,筆者所為)。我們可以再看一看,他們的言論和所寫的裁決書像不像養活他們的工人階級自己人?   

   

2010年10月24日  

   

附:  

陜西總工會證人證言與新城區法院判決書部分摘錄:  

轉引自:swy :趙東民案一審判決書文本(附起訴書、辯護詞)  

   

“態度激烈,省總工會各部門辦公秩序都不能正常進行。上訪群眾高喊“總工會不作為,罷免總工會領導”…… 實屬不正常的上訪活動。 王安朝(系陜西省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  

   

“這次主要是向總工會遞交“公開信”,時間長達7小時,中午總工會還為上訪職工購買了150多份盒飯……。  

   

“沖進各個辦公室并高呼“工會不作為”、“罷免工會主席”、“工會是工賊”等口號…… 張仲茜(系陜西省總工會副主席)  

   

“這些人情緒激動,嘴里罵罵咧咧,還罵張主席是內奸、工賊。  

他們根本不講理,亂罵,那天單位整個癱瘓了,我們全都都去接待,直到下午4時才離去,我們的同志都沒吃上飯,可以說是一團糟。  

單位食堂飯也做不成,食堂燒開水供來訪人員喝,這些人比上次還要激動,一直罵罵咧咧……。 陳軍(陜西省總工會后勤部部長)  

   

“那天天氣熱,上訪人員多,情緒也很激動,一直持續到下去4時他們才離去。長達7個小時的接待工作,致使省工會各部門工作全部癱瘓。趙東民還在主席臺上講話,群訪人員情緒很激動,和接待人員發生爭執,中午還買了180份盒飯給大家……。王俊明(陜西省總工會組織部部長)  

“要挾省工會領導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態度極為蠻橫,省總工會機關全天都無法正常辦公,中午還提供給工人群眾180余份盒飯。  

馮勇(陜西省總工會援助中心副主任)  

   

“有坐著的、站著的、喧嘩的、抽煙的,秩序很亂,,這么多人,這么多單位一塊兒聚集到總工會群訪,是不正常的、是有組織的,當天整個辦公秩序被完全擾亂了。王春雷(陜西省總工會援助中心主任)  

“要挾省總工會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態度極為蠻橫,群訪人員聚集,滯留省總工會機關長達9個多小時,導致省總工會機關辦公秩序癱瘓,據省總工會組織部長王俊明講,這次群體上訪,趙東民也來了,就坐在省總工會大門外的臺階上,顯然是在幕后指揮。梁小民(陜西省總工會辦公室主任)  

“要求我們停止做飯,用大鍋燒水,給會議室供開水,一直到下午5點多。 王小虎、張寬的證明材料(二人系陜西省總工會機關炊事班工人)  

   

“本院認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廣大職工權益的代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廣大職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可以向工會上訪或投訴,但該上訪行為應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有序進行。陜西省總工會設有專門信訪接待機構處理職工群眾的投訴、信訪,而被告人趙東民卻兩次組織百余名上訪人員,隨意出入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高呼口號,圍攻機關工作人員,嚴重干擾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癱瘓長達數小時,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屬涉訪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并造成了嚴重損失。被告人趙東民系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新城區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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