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民一案的一審判決書,筆者先只看到了掃描版,那是不便于在博文中進行引用的,這是筆者沒有在第一時間為趙東民(不包括其一審辯護律師同行)提供上訴參考意見的原因。今天讀到了熱心博友的錄入版,覺得哪怕是意見還不成熟,也必須盡早發表出來了。在筆者看來,一審判決趙東民有罪的那些事實和理由,其實正好證明了趙東民無罪這個完全相反的結論——前提是法院如果真講什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話。
先說趙東民的言論。判決書中認定:“6月25日群訪中,被告人趙東民發表“如工會不代表工人階級,不替工人說話、不作為,可以罷免工會”等言論,這些話姑且不論周恩來、劉少奇、李立三、陳延年等我們黨的工人運動領袖早就說過,也暫時不說這是由工會這個“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廣大職工權益的代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的性質和宗旨決定的,單就這些話的事理邏輯本身就出自《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以及后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又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有什么內在聯系!如果把趙東民這些言論都看成具有違法犯罪性質的東東,那么與這些言論相反的“即使工會不代表工人階級,不替工人說話、不作為,也不能罷免工會”說法,難道才是全國工人和其他群眾所應當形成的正確或者說合法認識?
再說趙東民的行為。判決書中認定“兩次組織百余名上訪人員,隨意出入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高呼口號,圍攻機關工作人員”,言下之意這些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這就必須要好好請教一審法院了。就“組織”而言,“兩次”和“萬次”并無本質區別,因為他組織的是“上訪”,而且都有明確的上訪事由,去上訪的地方也是自己信任和依靠的“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責”自己娘家,這有什么違法性可言呢?就“隨意出入”來說,工人代表 到了自己娘家原來是不能“隨意出入”的,盡管他們只是去上訪而非去打砸搶燒!記得毛主席、劉少奇領導安源煤礦工人罷工的時候,他們在北洋軍閥的大堂里面對荷槍實彈的軍警,也都是“隨意出入”的耶。再說“隨意出入”自己娘家就是違法犯罪,建議工會每間辦公室都最好掛牌:“工人禁入”。在相關“違法犯罪事實”中比較或者說相當相當嚴重惡劣的,當屬“吵鬧喧嘩,高呼口號,圍攻機關工作人員”,這看起來著實夠嚇官的,但一來“吵鬧”不是單方能夠升級起來的,“喧嘩”乃是人多嘴雜的正常現象(不過由此可以知道陜西省工會可能平時長期是非常“肅靜”的),“高呼口號”是表達訴求的自然方式,而且內容最“過激”之處不過就是“罷免”還不是“打倒”或者“踏平”,這怎么就成了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了?去年國慶六十周年大閱兵和前年奧運會是幾十萬人一起“高呼口號”啊,怎么就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呢?至于足球比賽中的球迷口號,直接呼喊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總局的某些官員“下課”,可比趙東民他們的口號出格嚴重得多啊,那不知要判決出多少個犯罪分子!此外,不知趙東民他們“圍攻”動手了沒有,如果沒有,那他們不還是“君子”嗎?怎么就成了罪犯!
最后說說趙東民他們行為的后果。說實話,看到判決書中“嚴重干擾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癱瘓長達數小時”這樣的表述,筆者簡直就想噴飯。首先請問“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是否包含接待自己會員的集體來訪?如果包含的話,趙東民和那些會員群眾的集體來訪本身就是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內容,又何談什么“嚴重干擾”?如果不是這樣,豈非表明“代表工人階級利益維護工人合法權益”工會機關根本就不把接處會員集體來訪當成“正常辦公”!還不能不請問:“癱瘓”究竟是什么后果狀態?而且還是“長達數小時”!我們在機關上班的人恐怕都知道,無非就是看報紙的看不下去、寫文件的思路受到影響,要溜號的電梯或者樓梯擁擠等等而已。假如當時沒有發生地震或者戰爭,試問省總工會機關當時最該執行的公務難道不正是好好接處這些集體來訪而且情緒激動的會員群眾么?該做的事情不愿意參與,并不緊急的事情倒不能“癱瘓”,這家省總工會機關的冷漠和瀆職作風,倒是顯露無遺了!
所以綜合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能夠得出的結論只有一個,那就是趙東民他們這些工會會員群眾錯把陜西省總工會當成自己的娘家,也太相信書面上的工會性質宗旨了;不但如此,他們在找錯門大失望之后居然還沒有醒悟過來,以為拿出會員的脾氣就可以吼醒娘家人明白自身職責,竟然讓人家很不舒服了“數小時”!但這最多就是工會組織和會員之間的不愉快啊,怎么就和違法犯罪掛上鉤了呢?要知道當年就是北洋軍閥,也沒把工會談判代表在大罷工之前給送到巡捕房甚至監獄里啊!我們的人民法院怎么就不認真講講工人階級當家作主政權之下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認真落實落實胡錦濤總書記今年“五一”講話中振奮人心的勞動者的“體面”和“尊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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