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真正的罪犯?
趙東民 中共黨員 中央黨校法律本科(函授)畢業,2003年獲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市先進人民調解員”,《西部法制報》特約記者。怎么會是初中畢業,無業呢?-----判決書省略這些無非是犯罪集團貶低英雄的小兒科.
西安總工會違背《憲法》的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第五條規定:工會組織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憲法》是國家的大法,一切法律之母,所以西安總工會是犯罪,而且是犯罪集團,.他們將工會變成了工人階級的"工諱"了.理由來自判決書中的欲加之罪:"被告人趙東民組織工人去西安工會上訪的行為致使陜西省總工會多部門人員進行接訪,其正常工作無法開展,嚴重干擾了省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陷入癱瘓長達7小時左右"。-----工會接訪工人階級八小時之內是本分,看了他們有理有節的走進工會的會議室與總工會的交流溝通的(視頻).總工會沒有維護解決工人階級的合理訴求,竟然"惡人先告狀"與警方勾結非法拘捕關押趙東民同志一年多之久,間接造成趙東民妻子含冤喪命,而且到了喪盡天良的不給給妻子見最后一面.(警方執法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一章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西安總工會沒有履行職責,反而誣告陷害維護工人階級的共產黨員趙東民同志,并出挺作偽證.-----http://www.xs.gd.cn/m/sf/23850.html-----“偽證罪"
第二章<<工會組織>>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他們已經超過了第二章<<工會組織>>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趙東民同志的做法很符合這條.
司法部門犯下<瀆職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趙東民案” 相關責任人已涉嫌違背<<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刑法“偽證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
提前7天判決,如果不按規定提前通知,不遵守承諾,就是違反合同法.
趙東民案的辯護律師付輝在辯護詞中稱:“趙東民主張工人維權找工會,造成大量工人到陜西省總工會上訪,導致省總工會正常工作無法開展,主觀上僅具有過失,不具有故意”,這份辯護詞是在認定趙東民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基礎上爭取較輕量刑,這種辯護對趙東民是非常不利。也極為可笑.簡直是在愧求法官大人"開開恩吧"!邏輯混亂。
趙東民案一目了然,誰是真正的罪犯?他們為什么這么猖狂的在眾目睽睽之下敢于執法犯法的迫害一個真正維護正義的優秀共產黨員?
我想代表宇太書院的老師和同學及全國聲援趙東民同志的正義之士呼吁:中華民族的正直優秀的律師們,請你們站出來維護法律的尊言吧!把真正的罪犯繩之以法!解救勇士趙東民,還他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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