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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區法院所認定的趙東民“犯”有“擾亂社會秩序罪”純屬無中生有

王義軍 · 2010-10-22 · 來源:烏有之鄉
趙東民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新城區法院所認定的趙東民“犯”有“擾亂社會秩序罪”純屬無中生有

備受海內外各界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趙東民事件,日前經西安市新城區法院的“公開”審理,一審判決書業已下達。  

看了那份長達18頁的一審判決書及判決趙東民同志三年有期徒刑的有罪判決詞,相信所有關注這宗事件的人民大眾都會感到異常震驚。  

我們震驚的是,趙東民同志難道真的“犯”有擾亂社會秩序罪,方令那個無所作為的陜西省總工會、平庸的新城區檢察機關與法院不惜耗費如此之多的筆墨來合力地嚴厲懲處他?  

一個極力維護人民大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維護中國共產黨崇高聲譽、所作所為光明正大,處事有理有據,有節有度,深受人民群眾贊譽、甘愿為黨和國家排憂解難的真正光榮的共產黨員、人民的調解員,其可歌可泣的正義所為不僅得不到相關機關與部門的大力推崇,居然還被當地的總工會、人民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當成了罪犯來舉報、控訴與審判,試問,這樣的工會、檢察機關、法院究竟代表著誰的利益,站在誰的立場來講話?  

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宗旨還是不是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由于某些利益群體在西安相關企業所進行的所謂的改制進程中存在著相當嚴重的違法亂紀現象,牽涉面廣,更涉及到相當多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影響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在多次反映無果的情形下,那些職工群眾經過趙東民同志的指點才不得已集體向黨和國家領導的地方上的群眾代表組織反映和求助,揭露腐敗現象,這種舉措完全符合憲法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以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符合國家憲法的要求,而新城區檢察院與法院居然將人民群眾的這種反映問題的集體上訪活動認定為是在擾亂社會秩序,這顯然是在混淆是非。  

對此,還得用事實、情理與法律來說話。  

    我們知道,所謂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再對照西安新城法院所查明的所謂的事實,從中完全可以判斷,這份判決明顯地違背了黨的宗旨和法律的規定,違背了人民的意愿,是一份會產生嚴重惡果的枉法判決。  

    本民認為,首先應該確認的是,趙東民同志指點群眾集體上訪的目的決不是為了自己個人的私利,而是為了那些在所謂的私有化改制的進程中遭受到極不公正待遇的廣大工人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為了向職工的代表組織的高級領導層揭露那些利用改制之機大肆侵吞國有資產的利益集團的非法所為,并且作為一名共產黨員,又是一名人民的調解員的他,完全有義務有責任維護黨的聲譽、保護國有資產和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再者,趙東民同志等同志集體上訪的地點是省總工會,參與上訪的人群都是工人群眾,省總工會既然是工人群眾的組織,代表著職工的利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因此工人群眾有問題和困難向工會組織反映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也合情合理,更何況反映的問題涉及到國有資產流失這一重大的腐敗與犯罪問題。  

試問,兒女遇有冤屈和困苦,不向親人傾訴該向誰傾訴?向親人傾訴是非法?是擾亂?這到底是哪家的法律?  

荒謬之極的是,作為陜西省工人階級父母的總工會不為自己的兒女作主反而還極力地將兒女們推向火坑,請問,這樣的父母有沒有臉面存活于世?  

還有,據那個法院所查明的事實可知,趙東民同志在參與集體上訪活動前,曾組織一些群眾學習了相關的法律知識、黨的文件,并強調了上訪的注意事項,要求到省總工會上訪的群眾一定要遵守紀律,還在上訪的過程中主動地出面制止了一些工人群眾的過激行為,證明趙東明同志的法治觀念強,有很強的組織原則性,展現出了優良的政治素養,無愧于黨員的光榮稱號,可恥的是,新城區檢察院、新城法院卻將這樣的一名愛憎分明、紀律嚴明、相當理智的好同志認定為罪犯,誰問天理何在?  

更有,在省總工會集體上訪的群眾當時是如何擾亂了公共社會秩序?是不是群眾呼喊了一些口號,呼喊口號的內容是不是反動的,有沒有違法?違的是哪家的法?有沒有進行過故意地打砸搶活動?證據何在?  

若將群眾呼喊一些口號或者針對一些領導表現的敷衍態度所發出的大一點的質問聲算作群眾的擾亂行為,本民認為,這不僅是在強詞奪理,更是在侮辱人民的智商。  

理直氣壯地講,相比起趙東民同志參與的有組織有紀律的群眾集體上訪活動以及一些情有可原符合常理的口號來說,那些反動派們長年累月地在網上公開惡毒地狂吠著攻擊中國共產黨,侮辱人民的領袖毛主席,分裂國家民族、甘愿充當漢奸賣國賊的口號和言論,應該就是極其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的正常秩序,社會禍害明顯,奇怪的是,我們至今還沒有看到有哪些專政機關去依法行使了黨章與憲法賦予給他們的神圣職權,在相當多的論壇、媒體上至今還充斥著一些反動派們大量的違章違憲違法的反動言論。  

最后,工會既然是職工群眾的代表組織,為職工群眾辦事理所應當,工會的基本職責也賦予給了其工作人員必須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的職能。  

在趙東民同志的事件中,陜西省總工會機關的工作人員接待上訪的群眾應該是份內之事,其工作人員也必須有所作為方是正理,而新城法院卻將這種現象歪曲成影響到了總工會機關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總工會機關工作數小時的癱瘓,這難道不是在離間干群關系,這難道不是在信口雌黃、顛倒黑白么?  

判決書中還宣稱,省總工會機會在那次群眾集體上訪活動中受到了極其嚴重的損失,故依法判決趙東民有期徒刑三年。  

就此問題,本民認為,新城法院的法官不知是無知還是愚蠢,對于什么叫損失,什么叫嚴重損失,他們居然一點也分不清。  

所謂的損失應該是精神傷害、財產的損傷,還有傷害的程度,除此,別無其它的解釋,而且還得有事實作為證據來佐證。  

本次事件中,不就是總工會機關一時間突然增加了一些人流,上訪反映問題的群眾擠占了他們的辦公室、桌子、坐椅、弄臟了豪華的地板,多用了一些礦泉水,多費了總工會領導以及工作人員的一些口舌,多耗費了與其平時工作時間相比沒有付出過的精力。  

權將這些作為總工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損失,除此,其它的損失何在?嚴重的損失何在?這些現象是不是屬于"擾亂公共秩序"范疇?  

一句莫須有的“嚴重損失”難道就能遮得住人民大眾雪亮的眼睛?  

由此可知,作為一個執法司法機關,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神,居然如此捏造事實,這不是枉法又是什么?  

如此而為,能不叫人民大眾憤怒?  

我們憤怒,陜西省總工會、西安新城檢察機關、西安新城法院敢于以這種無恥的態度在貫徹落實胡總書記的“三民”意愿以及工會法的精神,更可以隨意地踐踏,說明他們的眼中早就沒有了黨和人民。  

為此,我們要正告西安市新城區相關的行政執法司法機關,別看你們針對趙東民同志的舉報、控訴、審判書洋洋萬言,看似很有道理,但只要認真地推敲,抽絲剝繭,只怕你們是次就是在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針對你們的所為,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你們不僅離黨的要求越來越遠了,更距離人民大眾越來越遙遠了!  

試想,脫離了人民大眾的支持和擁護,蔑視了人民群眾這一浩大的社會基礎力量,會是什么樣的結果?  

今天,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本案,雖然暫告一段落,其結果與人民的意愿完全相反,但遠沒有終結,真正的較量在揭開了它的神秘面紗后,必將進入到高潮之中,所有關注本案的海內外社會各界人民大眾,都將拭目以待。  

趙東民同志為維護國家與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勢力的侵犯的英勇舉措是正義的,完全無罪!  

2010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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