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趙東民一案本周三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趙東民父親本周四上午幾經周折終于拿到判決書文本及趙東民案卷宗。判決結果如下:
被告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
判決書后面另外附上了新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及原辯護人的辯護詞。原辯護人付輝在辯護詞中稱:“趙東民主張工人維權找工會,造成大量工人到陜西省總工會上訪,導致省總工會正常工作無法開展,主觀上僅具有過失,不具有故意”,這份辯護詞是在認定趙東民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基礎上爭取較輕量刑,這種辯護對趙東民是極為不利的。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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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東民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已更新判決書掃描版)
趙東民案起訴書、辯護詞(掃描件)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0)新刑初字191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東民,男,39歲,1971年6月24日出生于陜西省西安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西安市閻良區三資村北組14號,暫住本市青年路136號,2009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抓獲。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西安市新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付輝,陜西平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序(2009)第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會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查員胡俠、肖建堂、代檢察員徐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東民及其辯護人付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案情復雜,經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期審理一個月:2010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補充證據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同意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5月15日、6月25日前的某天,被告人趙東民分辨召集張興財,劉高智,李三和等上訪人員代表在西安市蓮湖區青年路136號及西安市蓮湖區青年路小燕子藝術培訓學校一間教室內開會,策劃,組織由參會者各自聯系相關單位上訪人員分別于2009年6.15日。6.25日統一去陜西省工會上訪,并且會上具體安排了上訪負責人,上訪人員集合地點等事項。
1、2009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在被告人趙東民的策劃、組織下,張興財等人組織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150余人到陜西省工會機關集體上訪,上訪人員在辦公場所吵鬧、喧嘩、直至下午4時許才陸續離去。
2、2009年6.25上午9時許,在被告人趙東民的策劃,組織并親自參加下,張興財等人組織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18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喊口號,并對工作人員進行圍攻、辱罵,直至下午四許才逐漸離去,被告人趙東民的上述行為致使陜西省總工會多部門人員進行接訪,其正常工作無法開展,嚴重干擾了省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陷入癱瘓長達7小時左右。
為證明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陜西省總工會的報案材料及情況說明,證人張興財、劉高奢、李三合、何志杰、程生軍、王安朝、張仲茜、陳軍等人的證言,書證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趙東民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提起公訴,提請依法懲處。
庭審中,被告人趙東民辨稱: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的群訪活動、其沒有組織、煽動,并且兩次群訪活動沒有造成陜西省工會工作癱瘓。
庭審中,被告人趙東民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趙東民主觀上屬于過失,且作用較輕。
經審理查明:
2009年6月期間,被告人趙東民分別組織、召集上訪人員代表張興財、劉高智、李三合等在本市蓮湖區青年路136號其住處和其租用的本市蓮湖區青年路小燕子藝術單位上訪人員分別于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統一去陜西省總工會上訪,會上安排了上訪負責人,上訪人員集合地點等事項。
2009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張興財、劉高智等人按照被告人趙東民在前述會議上的安排,分別召集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l5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并遞交了被告人趙東民起草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強行要求省總工會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上訪人員在省總工會機關辦公場所吵鬧喧嘩,直至下午4時許上訪人員才逐漸離去。
2009年6月25月上午9時許,以聽取陜西省總工會對6月15日公開信答復為由,在被告人趙東民的策劃、組織并親自參加下,張興財等人組織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18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喊口號,并對省總工會勸訪工作人員進行圍攻,直至下午4許上訪人員才陸續離去。被告人趙東民的上述行為致使該機關陷入癱瘓長達7小時左右。
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集體上訪結束后,被告人趙東民召集上訪人員代表開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陜西省總工會的報案材料及情況說明證明,2009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省建五公司等10多個單位的退休人員近150人,在劉高智、張興財的帶領下到省總工會集體上訪,遞交了他們所謂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反映企業退休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差距問題,要求省總工會簽字蓋章限期答復,態度強橫,持續時向達7小時,據他們一起上訪的人員透漏,這次群訪活動,趙東民一直在省總工會大門外“幕后指揮"。
2009年6月25日上午10時許,趙東民、劉高智、張興財等三人又親自指揮和組織12家企業約180名退休人員到省總工會上訪,時間持續7個小時。
2、證人張興財(系陜西第三印染廠退休職工)的證言證明,我是05年開始上訪的,2008年有人提出請趙東民維權,后來就到他在青年路的住處和他認識了,我參加了趙東民組織的四次維權會議,開會地點在青年路一個幼兒園內和他的青年路136號的住處。
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兩次去省總工會上訪前,趙東民通知上訪的各單位的代表一塊到青年路趙東民住的不遠一個幼兒園內二層一個教室內(開會),主要內容是組織大家學習有關文件和上訪時應該注意的事項,參加會議的有40‐50人,有大約20個單位,我記得有第三印染廠、光華制藥廠、新華橡膠廠、遠東公司、戶縣造紙廠等。上訪代表是各個單位選出來的上訪人員,再分選出東西南北片負責人,由分片人再通知各單位的代表參加會議,我是負責西片的,所以西郊是由我來負責通知開會,活動完后大家定出下次活動的時間,每次的活動情況趙東民向我通知,到省總工會上訪(去年6月15日、6月25月)我是總負責,先讓大家在玉祥門外環城公園北側集合,負責的還有劉高智、王軍。
6月15日上午9時許,我們單位大約30人到省工會上訪,主要是為了4月7日遞交的申請要求讓省總工會答復。當時工會張仲茜副主席,梁小民主任接待我們,同去的還有新華橡膠廠等10多個單位的人,大概有150人左右。當天,我們去省工會上訪趙東民事先知道,趙東民開始沒有進入省工會,在外邊呢,我把我們單位存在的問題都告訴他了,上訪的目的他也很清楚。
去年6月25日,那天到省工會上訪的大概有200人,趙東民上午11時到省工會組織會議室。有的上訪人在會議室和省工會組織的人發生了爭執。有一個戶縣的人要動手,趙東民還出面進行了制止。當天,趙東民還在臺上講“工會組織不代表工人階級,不替工人說話,不作為,可以罷免工會”等等。
每次上訪都開總結會。去年6月25日,我們在省總工會組織上訪到下午4、5點結束后,趙東民、我、劉高智、李三合等大約有10來個代表在省總工會門外的城墻下開總結會,趙東民總結后提出,如果省總工會組織再不作為,咱們就派代表進駐省總工會,監督執行工會章程。準備進駐省總工會組織的代表大約有20來個人,都是各單位選出的代表,但這事因趙東民被公安機關關了,所以沒有執行。
3、證人劉高智(系新華橡膠廠下崗職工)的證言證明,2009年4月的一天,我在張興財家里認識了趙東民,趙東民幫工人維權,所以我們都聽他的。同年4月7日,我和趙東民、張興財一塊到省總工會遞交了成立籌備陜西企(事)業維權工會代表大會的申請書。2009年6、7月份,我參加了在青年路小燕子藝術學校會議室及趙東民在青年路信息召開的兩次會議。每次在趙東民處開會都是趙東民用電話叫大家,來的人我大部分都不認識。
2009年6月15日群訪前二天,趙東民給我打了一個電話,要求組織廠里工人于6月15日去總工會上訪,落實我們廠反映的問題如何解決。6月15日上午9時許,我們省第三印染廠、省建五公司等10來個單位的退休職工大約180人左右,由我、張興財和本單位的人到省總工會組織集體上訪,我單位來了大約100多人,當時省總工會組織的張副主席等人接待了我們。張興財是第三印染廠的,他組織他們廠的人和我們一塊來的。我聽說那天趙東民也去了,在省總工會組織大門外,那天時間長,到下午5、6點才離開。
6月25日群訪前二天,趙東民電話通知我,杜俊清、吳軍霞、崔紅等5代表按通知的地點,去了青年路三巷一家幼兒園二樓一間教室,當時我們去進教室已經坐滿了各企業代表,會議主要內容是布置6月25日群訪總工會的事項。6月25日的群訪是6月15日的上訪的繼續。6月15日,省總工會組織給我們寫了一份書面東西,意思是10天內給我們答復,所以6月25日我們又去了省總工會。6月25日上午10時許,我、張興財,還有10多個企業的職工大約100多人一塊到省總工會組織上訪。當時接待我們的是省工會辦公室梁小民主任,他讓大家在會議室坐下,大約11時許,趙東民到了會議室,并上臺講了話,有幾分鐘時間表,講的具體內容記不清了,趙東民還和省工會組織援助中心的馮勇發生爭執,為什么爭不知道。
4、證人李三合(男,系戶縣衛生局退休干部)的證言證明,2009年4、5月份的一天,趙東民到戶縣,我通過一個退休上訪人員介紹認識他。2009年6月15日去省總工會組織群訪前幾天的一個下午,我接到趙東民的通知,和何志杰去了青年節路136號他的信息,當進有5、6個企業代表,他談話的主要內容還是布置去省總工會組織群訪的目的、內容和注意事項,中間不斷有企業代表來他的住處,內容都和我談的一樣。
6月25日群訪省工會前幾天下午,我又接到趙東民電話通知,我和何志杰又去了青年節路那個幼兒園二樓教室,當時也是各企業代表50多人,主要由趙東民講6月25日群訪省總工會的目的、方式和注意事項,會議在下午5時左右結束。
最后一次是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我接到趙東民電話后,我和何志杰又去了他在青年節路136號的住所,當時有十幾個人,是各企業的代表,趙東民布置我們的主要內容是要求我們主要代表30余人,準備于9月初集體進駐省總工會,輪流值班,要求監督工會組織工作,落實工人維權措施,研究結果是30余名代表于9月初集體進駐省總工會,要求工會組織讓出一間房子作為辦公地點,好使我們做好監督工作,然后再由他統一安排輪流值班。我們回去后都在等待通知,想不到趙東民再也聯系不上了,這個計劃就沒實施成。
5、證人何志杰(戶縣玉蟬鄉曲抱村村民)的證言證明,在6月25日前幾天的一天下午,我和李三合接到趙東民電話通知,去青年路三巷一個幼兒園二樓教室開會,當時教室里坐滿了各企業的代表,有40~50人,趙東民給大家講6月25日群訪省總工會要有組織、有紀律,并布置發言由三印廠的張興財負責、劉高智協助,運輸公司的王軍負責維持秩序,我們各地區的代表各自負責各地區上訪人員。6月25日當天,趙東民出來講了話,主要講話內容是為工人維權,還講了省總工會組織如果不作為,工人有權罷免工會領導成員等話,上訪活動一直到下午3點左右,中午工會組織還管了一頓飯。
6、證人程生軍(系西安光華制藥廠退休職工)的證言證明,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兩次去省總工會上訪我都去了。這兩次去的有二、三十個單位的人,大約有一、二百人,有我們光華制藥廠的人,新華橡膠廠的人,還有三印廠等很多單位。
上訪前,張興財通知我早上8點多鐘到玉祥門外環城公園門口,由張興財帶著我們上訪的各單位人員到省工會組織,在省工會組織大會議室里,趙東民和張興財給我們講上訪的注意事項,讓我們不要亂喊、亂跑、亂說,我們上訪從早上9點一直到下午4、5點鐘。
7、證人王豐闐(系小燕子藝術培訓學校值班員)的證言證明,聽董俊強(小燕子藝術培訓學校的承租人)說,趙東民2009年4月,6月在這租了2—3次教室,每次50元,趙東民租教室開會,來這里開會的人聽口音是本地人。
8、證人王安朝(系陜西省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的證言證明,6月15日上午9時,張興財、劉高智等人帶領150多人到總工會群訪,使正常的辦公秩序受到嚴重干擾。
6月25日上午9時,新華橡膠廠、戶縣造紙廠、三印廠的工人群眾約180人來到省總工會群訪,趙東民不但在現場而且在主席臺講了話,我還被幾名工人圍攻。這次群訪人數多,態度激烈,省總工會各部門辦公秩序都不能正常進行。上訪群眾高喊“總工會不作為,罷免總工會領導”等口號,沖進各個辦公室尋找主要領導。這次主持接待的是張副主席。工人正常上訪應該是針對問題分門別類反映,以求解決,這樣多企業組合在一起群訪總工會,要求總工會承認他們自己成立的組織代替工會職能,實屬不正常的上訪活動。
9、證人張仲茜(系陜西省總工會副主席)的證言證明,6月15日上午9時,張興財、劉高智等人帶領150人到省總工會群訪,我負責接待,當時所有部門都參與了接待工作,正常辦公全部停止。這次主要是向總工會遞交“公開信”,時間長達7小時,中午總工會還為上訪職工購買了150多份盒飯。據知情工作人員講,趙東民就在總工會大門外。
6月25日上午9時多,新華橡膠廠、戶縣造紙廠、三印廠等企業的群訪工人180余人,在趙東民、劉高智、張興財等人的組織下又來到省總工會群訪,要求總工會對6,15遞交的公開信予以答復,雖然做了接待工作的部署,但由于人數眾多,導致機關根本無法正常辦公。其中有四、五十人從會議室擁到辦公樓,沖進各個辦公室并高呼“工會不作為”、“罷免工會主席”、“工會是工賊”等口號,尋找總工會負責人,后將這些人勸到會議室進行接待,這次群訪活動從上午9時至下午6時,全天辦公秩序完全被干擾。
10、證人陳軍(陜西省總工會后勤部部長)的證言證明,2009年6月15日9時許,突然來了150余人,大部分是退休老職工,來遞交公開信。當然我們張副主席負責接待,這些人情緒激動,嘴里罵罵咧咧,還罵張主席是內奸、工賊。中午,為這些人訂了盒飯,因為人太多,有些人都進了辦公樓過道,他們根本不講理,亂罵,那天單位整個癱瘓了,我們全都都去接待,直到下午4時才離去,我們的同志都沒吃上飯,可以說是一團糟。
6月25日早9時,來的人更多了,大會議室和過道都站滿了,單位食堂飯也做不成,食堂燒開水供來訪人員喝,這些人比上次還要激動,一直罵罵咧咧,各部門都停下手頭工作去接待,一直持續到下午6時才離去。
11、證人王俊明(陜西省總工會組織部部長)的證言證明,今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有10多個單位150余人到省總會上訪,我看見趙東民站在工會大門外組織大家進入,由于人多,我們都停下手頭工作搞接待,那天參與接訪的有省總工會的張仲茜副主席,部門有組織部、辦公室、民管部、法律部、后勤部、援助中心等,可是說省總工會基本上所有部門全部都參與了接待工作,因為單位多,訴求又不同,我們就把人按單位分開,分別接待,中午僅給上訪人員買盒飯就有150份,那天天氣熱,上訪人員多,情緒也很激動,一直持續到下去4時他們才離去。長達7個小時的接待工作,致使省工會各部門工作全部癱瘓。
6月25日,新華橡膠廠、戶縣造紙廠、第三印染廠等企業180余人,在趙東民、張興財、劉高智的組織下,又來到省總工會群訪,要求對6月15日群訪訴求給出答復,我們省總工會無法正常工作了,只好將這些人集中在會議室,放下手中的工作,全部搞接待。趙東民還在主席臺上講話,群訪人員情緒很激動,和接待人員發生爭執,中午還買了180份盒飯給大家,直到下午6時他們才離去,持續長達9小時。
12、證人馮勇(陜西省總工會援助中心副主任)的證言證明,2009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劉高智、張興財帶領橡膠廠、三印廠等企業的工人150余人來省總工會群訪,當時省總工會機關所有部門都參與了上訪接待,正常辦公秩序全部停止,這次群訪從上午9時到下午4時,長達7個多小時,中午買了150余份盒飯提供給群訪工人,當時他們遞交落款為“陜西工人維權代表”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要挾省工會領導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態度極為蠻橫,趙東民當時未在現場,但在省總工會門口,群訪結束后,我親眼見到趙東民和張興財等幾名工人代表一同離開省總工會大門。
6月25日上午9時許,新華橡膠廠、戶縣造紙廠、三印廠的180余名群訪工人,在趙東民、張興財、劉高智等人組織下,再次來到省總工會群訪,要求對6月15日遞交的公開信給予答復,當時省總工會機關無法正常辦公,各個部門又全體出動接待群訪,會議室坐滿了上訪工人,我看見趙東民、張興財、劉高智、楊麗萍等人商量后,趙東民還上臺講了話,這次群訪持續7個多小時。省總工會機關全天都無法正常辦公,中午還提供給工人群眾180余份盒飯。
13、證人王春雷(陜西省總工會援助中心主任)的證言證明,我是維穩小組的成員,參加了2009年6月25日群訪的接待工作,到9時多,來了近180人,已經擁到總工會辦公樓的樓道,有坐著的、站著的、喧嘩的、抽煙的,秩序很亂,機關各部分的人員只好都出來接待,后來領導決定把群眾帶到會議室,在會議室,人很多,秩序很亂,趙東民在主席臺上講話,群訪人有的將腳翹到桌子上,有的坐在桌子上,根本不是正常的上訪勢態,總工會領導在臺上講話,下邊的人就起哄;趙東民講話,臺下掌聲不斷,這么多人,這么多單位一塊兒聚集到總工會群訪,是不正常的、是有組織的,當天整個辦公秩序被完全擾亂了。上訪活動一直持續到下午4點多,我當時并不認識趙東民,只是看到會議室里有一個人在臺上講話,后來才知道他就是趙東民。
14、梁小民(陜西省總工會辦公室主任)的證人證言證明,2009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劉高智、張興財組織150多名退休和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到省總工會群訪,遞交落款為“陜西工人維權代表”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要挾省總工會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態度極為蠻橫,群訪人員聚集,滯留省總工會機關長達7個多小時,導致省總工會機關辦公秩序癱瘓,機關各業務部門全部停下手頭工作,全力以赴接待上訪人員,聽取職工意見,穩定職工情緒,后據省總工會組織部長王俊明講,這次群體上訪,趙東民也來了,就坐在省總工會大門外的臺階上,顯然是在幕后指揮。6月25日上午,趙東明、劉高智、張興財等組織180多名退休人員再次到省總工會群訪,省總工會機關秩序再次受到嚴重干擾,機關干部不得不再次停下來正常工作解決事態。
15、王小虎、張寬的證明材料(二人系陜西省總工會機關炊事班工人),2009年6月15日上午10點鐘左右,省總工會后勤中心通知我們,說來了上百人上訪,大會議室開水供不上,要求我們停止做飯,用大鍋燒水,給會議室供開水,一直到下午5點多。
16、張東、王小偉的證明材料(二人系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門衛)證明,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省總工會大門口分別來了許多上訪人員,一開始他們先在大門外等候,之后,大概是9點鐘以后,他們就進入省總工會大院,我們履行工作職責,問他們是干什么的,他們有人說是上訪的,我們給他們說,上訪到西北二路省工會職工援助中心有專門管信訪接待的,你們到那里去吧,他們中間有人說,信訪辦沒用,他們要找工會領導,我們也攔不住,就允許他們一大群人進了辦公大樓,兩次都有上百人。幾次大規模上訪時,機關都很亂,我們也管不下。
17、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及移送案件通知書證明,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于2009年8月18日將被告人趙東民抓獲,后于8月19日移交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處理。
18、被告人趙東民的供述:2009年6月15日工人群訪我去了,沒有參與,只是在門口呆了一下,沒有進總工會大門,我也不知道這次群訪活動。6月25日上午,我和十幾個企業的40余名代表和許多工人群訪,來到省總工會,主要是聽取省總工會對工人上訪訴求的答復,當時是省總工會辦公室主任梁小民、副主席張仲茜等負責人接待了我們,我中途到場,想聽聽總工會是怎樣答復的,是否合理合法,我去時,二樓會議室坐滿了十幾個企業的職工群眾和代表,我以西安市先進人民調解員的身份,經工會副主席張仲茜同意在會上發了言,主要內容為6月22日我代表工人群眾起草的致陜西總工會的公開信所闡述的觀點談了談我的看法。我發完言時間不長,就走了,我走時工人代表和群眾還在繼續上訪。
本院認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廣大職工權益的代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廣大職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可以向工會上訪或投訴,但該上訪行為應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有序進行。陜西省總工會設有專門信訪接待機構處理職工群眾的投訴、信訪,而被告人趙東民卻兩次組織百余名上訪人員,隨意出入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高呼口號,圍攻機關工作人員,嚴重干擾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癱瘓長達數小時,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屬涉訪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并造成了嚴重損失。被告人趙東民系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事實成立,依法應予懲處。庭審中,對被告人趙東民及其辯護人辯稱之理由,經查,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百余名退休人員集體上訪前,被告人趙東民均召集部分上訪人員代表開會,會上研究、安排、部署了上訪負責人、集合地點等事項;6月25日群訪中,被告人趙東民發表“如工會不代表工人階級,不替工人說話、不作為,可以罷免工會”等言論;每次上訪結束后,被告人趙東民均組織上訪人員代表召開總結會,通報上訪過程中的具體情況及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在6月25日群訪結束后的總結會上,被告人趙東民又提出如省總工會再不作為,各企業的上訪人員代表要進駐省總工會,全面監督省總工會的工作,此節被證人張興財、劉高智、李三合、何志杰等人的證言證實,該事實充分證明了被告人趙東民在兩次群訪活動中所起的組織、策劃作用,作為這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被告人趙東民主觀上對兩次群訪過程中所發生的嚴重后果是明知的,且致省總工會機關正常工作無法進行,該后果的發生與被告人趙東民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被告人趙東民辯稱其沒有組織、策劃集體上訪及其辯護人辯稱趙東民主觀系過失的辯護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查,在兩次群訪過程中,眾多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高呼口號,致使省總工會機關所有部門無法正常工作,全力接訪,直接造成省總工會機關正常工作無法進行,致使工作癱瘓達數小時,造成嚴重損失,該事實被省總工會的報案材料及情況說明,證人王安朝、張仲茜、陳軍、王俊明、馮勇等人的證言證實,故被告人趙東民辯稱兩次群訪未造成省總工會機關癱瘓的辯護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為了維護正常的信訪及社會秩序,根據被告人趙東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報告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劉曉弘
審判員 焦繼軍
代理審判員 劉康奇
二零一零年 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暉
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西新檢刑訴【2009】340號
被告人趙東民,男,1971年6月24出生。身份證號碼61011419710624053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青年路136號(戶籍所在地西安市閻良區三賢村北組14號),無業。2009.8.18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經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東民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該案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期限半個月。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0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0年2月11日,本院對趙東民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后于2010年5月10日撤回起訴。因發現新的證據,再次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前的某天,被告人趙東民分別召集張興財、劉高智、李三合等上訪人員代表在西安市蓮湖區青年路136號及西安市蓮湖區青年路小燕子藝術培訓學校一間教室內開會,策劃、組織由參會者各自聯系相關單位上訪人員分別于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統一去陜西省總工會上訪,并且會上具體安排了上方負責人、上訪人員集合地點等事項。
1、2009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在被告人趙東民的策劃、組織下,張興財等人組織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15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上訪人員在辦公場所吵鬧喧嘩,直至下午4時許才逐漸離去。
2、2009年6月25日上午9時許,在被告人趙東民的策劃、組織并親自參加下,張興財等人組織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18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喊口號,并對工作人員進行圍攻、辱罵、直至下午4時許才逐漸離去。
被告人趙東民的上述行為致使陜西省總工會多部門人員進行接訪,其正常工作無法開展,嚴重干擾了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陷入癱瘓分別長達7小時左右。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陜西省總工會報案材料;
2、被告人供述及現場指認照片;
3、證人證言;
4、情況說明、證明材料;
5、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6、市公安局指定管轄的批復、抓獲經過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東民策劃、組織上百人兩次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隨意進出陜西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嚴重干擾了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陷入癱瘓分別長達7小時左右,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 肖建堂
戴檢查員 徐 輝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趙東民現羈押于西安市新城區看守所;
2、訴訟文書卷一冊,主要證據復印件一冊。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陜西平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趙東民的委托,并指派付輝律師依法出庭為趙東民提供辯護。經過庭前閱卷、回見,仔細研讀起訴書,以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意見:
一、趙東民在兩次群訪活動的作用小于張興財、劉高智等熱門具體組織者和實施者。
1、從證據資料看,張興財、劉高智是兩次工人集體到陜西省總工會上訪的總負責人。(張興財、劉高智是總負責的證據:2010年5月25日李三合談筆錄第5頁第9行;2010年6月2日張興財談話筆錄第3頁倒數1-3行;2009年7月10日陜西總工會報案材料第1頁第6行和2010年5月28日進一步情況說明第1頁第7頁)
2、2009年6月15日和6月25日兩次到陜西省總工會集體上訪的總負責人和積極參與者均為多年上訪者和各自單位集體上訪的組織者。沒有趙東民的組織策劃,這些上訪這仍然會集體上訪,趙東民無法控制。(王希義2009年8月14日筆錄稱自己上訪是2006年開始的,張興財2009年9月4日筆錄稱自己05年開始上訪)
3、趙東民的作用僅限于通過開會宣揚“工人維權找工會”,將上訪機關從黨政機關引向陜西省總工會。(2010年5月25日李三合談話筆錄第2頁7-9行,2010年6月1日李三合談話筆錄第2頁第1-4行;2010年5月21日張興財談話筆錄第5-6行)
二、趙東民主張工人維權找工會,造成大量工人到陜西省總工會上訪,導致省總工會正常工作無法開展,主觀上僅具有過失,不具有故意。
兩次群訪前趙東民組織上訪代表開會,宣傳“工人維權找工會”的一貫主張,這種主張對維權黨政機關正常功過秩序有一定積極作用,具有合理性。而且,趙東民在開會的時候要求“不要亂來,要有序上訪”(2010年5月25日李三合談話筆錄第4頁6-7行,2010年6月1日李三合談話筆錄第2頁倒數第5行;2010年5月21日張興財談話筆錄第2頁第6行;2010年6月2日劉高智談話筆錄第4頁3-4行;2010年6月1日何志杰談話筆錄第3頁倒數第2行)在發生了影響省總工會正常辦公秩序的事后,其及時出面制止了省工會工作人員與上訪人員的爭執。并公開講話要去上訪人員回去,選代表反映訴求。(2010年6月2日張興財談話筆錄第4頁第7行;2010年6月1日何志杰談話筆錄第2頁最后一行,2009年10月15日,張仲茜談話筆錄第5頁倒數第三行)可見其主觀上只是為了個人維權,并不想對省工會正常工作造成影響,不具有擾亂的故意。
但是,趙東民應當預料到上訪者因多年上訪積累了不滿情緒,會對省工會正常辦公秩序造成影響,而輕信通過安排專人維持秩序能夠避免,具有一定的過失。(李三合5月25日筆錄第5頁第10行;張興財2010年6月2日筆錄第3頁第5行;2010年6月1日何志杰談話筆錄第3頁倒數第9行;王均負責維護秩序。)
三、趙東民采取聚眾這種方式,實現“工人維權工會”的主張,對省總工會正常工作造成影響,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這種做法應該否定。但從另一方面講;兩次群訪活動,將上訪者的訴求集中反映陜西省總工會。陜西省總工會若能夠積極調查上訪者的訴求,對無理訴求能夠科學合理的解釋,勸服上訪者罷訪,對有理訴求能夠積極與相關部門協商,提供合法的合理的解決措施,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這反而是陜西省總工會發揮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用,樹立社會威信和黨的良好形象的一次契機,有利于陜西省總總工會科學發展。因此,趙東民的行為造成的后果可以向有利的方面轉化。
四、在6月25日那次群訪中,攝像的楊湘萍是一個很好例證。西飛公司工會在全面了解到楊湘萍事以后,經過積極的調查和協調,西飛公司為楊湘萍重新安排了相當于原職位的工作,補發了工資。西飛公司工會的做法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樹立了良好的形象,楊湘萍不但徹底罷訪,而且對黨和工會非常感激,達到了雙贏。
綜上所述,趙東民雖然參與了在陜西總工會的兩次群訪,但其作用小于其他組織者和積極實施者,其主觀上雖然具有一定的過失,但不具有故意,其行為雖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后果可以向有利方面轉化。因此,建議合議庭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對趙東民公正處理。
此致
辯護人:
201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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