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整套的西方民主制度、法律制度可以復制,但歷史、民族文明、習俗是無法復制的。無論是法治,還是民主,都應該具有多元性。西方民主不是通向法治的唯一道路。
A國,1898年就頒布了民主憲法,1907年實行民主選舉,長期實行總統、兩院國會和法院三權分立的政府體制以及兩黨制的政黨制度,曾被稱為“東方民主櫥窗”。甚至是連西方宗教也全盤引入,國民中有93%信仰天主教和新教。
B國,獨立后數十年長期一黨執政,而且執政黨利用自己經濟,政治,輿論上的優勢對反對黨進行打壓,比如根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不斷對選區進行重新劃分;突然宣布大選時間,從候選人提名到投票日只有9天;高層領導人公開聲稱,反對黨勝選的選區將付出代價,不能享受到祖屋翻新、各類援助金以及公交線路的路線選擇等。執政黨甚至采用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手段打擊異議人士,政府在必要時“不經審判”就可以“無限期拘禁”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
C地,從19世紀中期以來的150多年里實行的是殖民統治,1985年才開始有間接選舉,它的所謂最高首長一直是宗主國派來的,沒有民主性可言。直到20世紀90年代回歸后,它的行政長官才實現了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
上述三個國家或地區,哪個更政治清明、經濟繁榮、法制完善呢?按西方話語來說,無疑是A國,因為它采取了西方的一整套民主,甚至信仰了西方的宗教,西方民主制度自然會導致法治。至于B、C,按西方標準不算真正的民主,怎么能實現法治?
可現實卻是與西方話語大相徑庭。
B國是新加坡,是國際社會的法治典范。在觀察和促進世界各國法治發展的著名機構“世界正義組織”的“法治指數排名”報告中,新加坡在向公民提供“秩序與安全”保障等多個領域排名世界前列。而且政府以清廉高效著稱,始終處于“全球最清廉國家”之列。C地是香港,一直以“法治社會”著稱,法制健全、政府廉潔、管理高效。兩地的經濟發展也為人矚目,位列亞洲“四小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躋身于發達國家、地區之中。
A國是菲律賓,它差不多集中了發展中國家的所有病癥:人口暴漲、貪污腐敗泛濫、司法不公、貧富懸殊、國家負債達到極限、銀行業癱瘓、投資退縮,經濟長期紊亂。其前總統馬科斯在受賄時常說:“放心吧,你們要什么樣的法律,盡管告訴我,我就會讓國會通過。”
菲律賓只是一個縮影。在非西方國家,采用西方民主模式幾乎都因“水土不服”而陷入失望或絕望:民主政治成了政治精英的特權、政客們爭權奪利的工具,以及當選者實行“新權威主義”的政治合法性盾牌,法治進展緩慢,甚至造成社會動蕩,經濟、民生遭殃。
事實上,“任何法律制度就其本質而言,都是文化的產物,都是與特定的民族語言、歷史、習俗等密切相關的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文明體系”。即使是西方法律,也具有先有習慣,后由國家認可的自下而上的自發性特征。因此,法治的確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法治確立的成功與否取決于一個國家綜合的政治文化環境,取決于法制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環境生態、黨建等復雜而廣泛的現實因素之間的互動與關聯。
整套的西方民主制度、法律制度可以復制,但歷史、民族文明、習俗是無法復制的。無論是法治,還是民主,都應該具有多元性。西方民主不是通向法治的唯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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