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11月3日《聯合早報》報道,為了打擊海外避稅活動,全球51個國家近日在柏林簽署了一項自動交換銀行信息協定,據此簽約國將交換有關海外賬戶包括賬戶余額和受益者名字在內的廣泛信息。簽約聲明甚至明確指出:“逃稅者有兩個選擇:自首或被抓。” 根據協議,簽約的51個國家將于2017年起自動交換銀行信息,包括瑞士在內的30多個國家則承諾在2018年加入該計劃。按照德國財長朔伊布勒的評價,該協定將終結數十年來的銀行保密體系,故而是打擊海外避稅行為的重要里程碑。
其實,歐美國家因瑞士、奧地利、盧森堡等離岸金融中心吸納其避稅客戶而積怨已久,直到金融海嘯和歐債危機連綿而至,越來越多的國家財政吃緊后才下定決心合力整治。
對于美國來說,金融危機后奧巴馬政府即著手加強對海外資產的監管。2009年,在美國政府的壓力下瑞士銀行向美財政部提供一份4450名美國客戶名單,名義是這些人涉嫌開設秘密賬戶以逃避稅收。次年3月,為進一步防止美國公民濫用離岸地逃稅,奧巴馬簽署了《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該法案明確要求外國金融機構須將金額超過5萬美元的美國人賬戶信息提供給美國政府,至此瑞士、新加坡等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保密制度開始受到沖擊。今年5月,美國已經同新加坡政府就稅務信息共享達成實質性協議,正式協議預計將在年底前簽訂。
與美國措施的雷鳴電閃相比,歐盟在這方面的動作始終顯得拖泥帶水。歐債危機后,實體經濟低迷不振的現實,使德法英西意等國家富翁移民、資本避稅的問題更加突出,財政狀況捉襟見肘之余,自然是急切要求在歐盟范圍內也執行銀行信息自動交換,以確保所有歐盟公民對其全部收入公平納稅,以求“富商跌倒,國家吃飽”。因此,法國財長薩潘在本協議簽署時喜悅之情溢于言表,稱“抓到逃稅者肯定能使公共財政收入大增”。而各國財長們也紛紛表示,未來還須采取更多措施,確保跨國大企業在他們賺錢的地方繳稅。進一步言之,如果說FATCA旨在打擊美國公民在海外藏匿資產和收入,那么歐盟國家終結避稅的現實原因在于資本外流顯著沖擊了福利國家制度。至少對于法意德來說,由于本國實行高個人所得稅制以維持福利,有錢人往往將錢存進瑞士銀行來逃避高稅收,這就顯著削弱了各主權國家的稅基。面對歐盟大國的強大壓力,盧森堡、奧地利先后作出妥協,同意提高銀行透明度,放松銀行保密規定。
然而細究起來,歐盟國家行動力差、反應慢的深層原因也是“避稅天堂”能夠誕生于歐洲的制度缺陷:首先,歐洲各國稅制不同,稅務部門的影響力也只限于主權國家境內,在不簽署跨國稅收協定的情況下,一國稅務人員不可能在另一國展開業務。只要稅率低的國家不配合,富人將資金從稅收水平高的國家轉移到瑞士、盧森堡等稅率低的國家非常容易。其次,自瑞士利用“銀行保密法”嘗到甜頭(始于《1934年銀行法》)后,盧森堡、奧地利等群起效仿,制定法律保護銀行儲蓄者的各種信息,客觀上也提供了資本的避風港和蓄水池。簡言之,歐洲國家主權林立而非高度統一的性質,使之無法做到“制同規,稅同率,行同步”,金融大亨們就完全有能力周旋騰挪投身于使其資產保值增值而盡量少繳稅的國家,而“全票通過”的決策機制也導致只要瑞士等國不妥協低頭,歐盟就不可能形成任何有執行力和制約力的行動措施。因此也只有在歐美聯手的空前施壓面前,類似瑞士、盧森堡等離岸金融中心才能在檢討既有規定上有實質進展。
從更宏觀的全球化視角分析,在打擊海外避稅的問題上歐美之所以能高度一致,其關鍵在于全球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的逐利性決定其總會基于“成本—收益”框架自動流向利潤高而負擔低的地方。隨著跨國公司的日益完善及資本形式、行動方式的多樣化,國家對資本的監管日益困難。例如號稱“避稅天堂”的英國可以通過較低稅率吸收美國資本,但海外領地和皇家屬地的獨立管轄權也使英國自己的資本流向了這些外部區域,從而同樣為避稅問題所困擾。這說明資本流動全球化意味著主權國家在某種程度上被架空,一國試圖從他國跨國資本的避稅中獲益,則其自身也要承擔被反過來利用的后果,因此打擊避稅、實現有效的資本流向監管與限制就實現必須各國標準通用,聯合監管,否則就只能扯皮推諉、相互拆臺。或許是深刻地認識到了這一點,英國財長奧斯本在簽約儀式上就很“識時務”和“講實際”地說“避稅是全球一大禍害”,該協定“將使得逃稅者能夠藏錢的地方大為減少”。
時至今日,海外避稅作為國際經濟話題,已經越來越凸顯出其政治學含義,這至少讓人們忍不住問一句“‘資本VS國家’哪家強”?而這一問題的具體實質則正如今年9月份經合組織(OECD)推進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中提及的原則——“稅收要與實質經濟活動和價值創造相匹配”。且不說瑞士、盧森堡、新加坡(甚至某種程度包括香港)等各大離岸金融中心吸納了不止數以萬億計的資產,卻與各國實體經濟發展嚴重脫節,單說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各國加大力度跨境稅源的稅收管理,競爭日趨激烈,如何能讓在我國創造產值的跨國公司合法繳稅、盡量避免我國市場資本流失他國、真正實現對貪腐和權錢交易進行跨國打擊和責任追究,就值得認真思考。在這一領域,我國雖然是參與方,卻也是后來者。G20成員國中我國不僅是最后一個《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的簽約方,而且在相關領域研究、業務人員培訓方面耕耘更少,就各國稅務局總部看,目前專門負責反避稅磋商的我國稅務總局只有6人,而在美國有120人、日本有41人、韓國有25人。因此,海外避稅固然在當今形勢下遭遇了各國聯合圍剿的“天羅地網”,但對于我國而言,有效應對并進行更完善的國際資本管控,卻仍然是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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