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是中國經濟結構失衡的關鍵
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是我國當前面臨的最迫切任務,其目標已經很清楚,就是要實現經濟“創新驅動,內生增長”。所謂“內生增長”模式就是以消費需求為主的經濟增長模式。簡單來說就是要提高消費需求在GDP中的比重。
要改變當前經濟結構不合理狀態,首先應該清楚是什么因素導致了經濟結構的不合理,是什么原因使消費占GDP的比重迅速降低?
一、消費不足的原因是居民收入的比重在下降
從需求結構看,消費從上個世紀的60%逐漸下滑到當前的40%以下,投資占比一直處在30%-40%之間,出口占比從10%逐漸上升到20%以上。
因此,中國經濟結構失衡的最主要表現就是消費不足。
中國的儲蓄率一直比較高早已經是事實,但中國經濟在1999年前并沒有出現嚴重的失衡。從統計數據看,我國的儲蓄率迅速上升和消費比例迅速下降的時間是在1999年以后出現的。1999年以前的國內消費占需求結構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1999年至2007年間國內消費占比從50%下降到40%以下,平均每年下降約1.5個百分點。同樣,1999年以前的儲蓄率一直在40%以下,基本上穩定在37%上下。但1999年以后迅速上升,從1999年的36.8%上升到2007年51%。
1999年以后我國儲蓄率為什么會出現趨勢性上升?是居民的財富突然增加而導致錢花不完嗎?原因正好相反。
從統計數據看,1999年前后,我國的財富分配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居民儲蓄占總儲蓄的比例在下降,1999年之前,居民儲蓄占總儲蓄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而且比較穩定。1999年后,居民儲蓄占總儲蓄的比重逐漸下降,2005年以后下降到40%左右。而政府儲蓄和企業儲蓄的比例在1999年后明顯上升。
從各部門儲蓄率比較看,近年來中國國內儲蓄居高不下的原因不是由于居民儲蓄率過高,而是因為企業和政府儲蓄的迅速增長導致的。因此,我認為,中國經濟的癥結之所在不簡單是總儲蓄率高的問題,而是與儲蓄結構的變化有密切的關系。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促使我國儲蓄率上升的制度性因素
為什么政府儲蓄和企業儲蓄占比在最近幾年出現上升趨勢而居民儲蓄的占比出現下降?經濟結構究竟發生了什么變化導致了財富在居民和企業、政府之間的重新分配?
從時間上看,總儲蓄率發生趨勢性變化的時點是1999年,1999年之前,我國的總儲蓄率一直在35%與40%之間徘徊,沒有明顯的趨勢性的變化,1999年之后,儲蓄率迅速上升,從1999年37.4%上升到2008年的51.3%,10年時間儲蓄率上升了14個百分點。
這個時間與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產價格迅速上漲的時間是完全吻合的。在筆者看來,這不僅是時間上的吻合,在邏輯上也是一致的。
中國住房制度改革是1998年正式開始的,房改的目標是實現住房制度的市場化與貨幣化,該目標于2000年基本實現。隨著住房改革的完成,城市居民的住房消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以前的單位分房變為自己到市場去購買住房,使我國居民的消費行為發生了很大變化,在房改之前,居民用于住的支出是可以忽略不計的,但房改之后,此項支出在收入中的比例迅速增加。1998年之前,全國住宅銷售收入占社會零售總額的比一直為5%左右,1998年以后迅速上升到15%以上,2009年該比例達到了36.8%。
從企業的角度看,住房制度改革減少了企業的生產成本。盡管工資里有專項的住房補貼(有些以住房公積金的名義出現),但從總體上來說,企業在職工住房上的支出比例是大幅度減少了。這樣的變化在第二產業表現應該最明顯。有意思的是,第二產業的勞動報酬率在1978-1998年間持續上升,而1999-2003年則逐漸下降,1998年是一個明顯的轉折點。
住房制度改革之后,我國的土地出讓制度相應發生變化,政府可以通過出讓土地獲得越來越多的收入。在1999年之前,只有深圳等個別城市的政府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獲得城市開發的資金來源,但1999年之后,政府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過程中獲得的資金來源越來越多。1998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僅68億元,2000年土地出讓收入為595億元,2001年為1295億元,2002年為2416億元,2003年為5421億元,2009年為1.5萬億元。幾乎是以每年增長1倍的速度在增長。在不少城市,土地出讓金占預算外收入的比例超過50%。這些收入對于政府來說是新增的收入。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住房制度改革帶了財富重新分配的事實,筆者將數據進行還原,假設土地在這個過程中仍然沒有參與財富的分配。其方法是,將1998年之后的住宅銷售收入減除建筑安裝成本后得到房地產業的“毛收入”(這個毛收入相當于土地和資本在房地產行業的要素貢獻),住宅的建筑安裝成本按照銷售收入的30%計算(行業經驗數據)。再將每年的商品住宅的“毛收入”從政府儲蓄與企業儲蓄里減掉,將商品住宅的“毛收入”加到居民儲蓄里去,在確保總儲蓄數量不變的情況下對儲蓄作結構性的調整(見表3),結果發現,修正后的居民儲蓄占總儲蓄的比例在1999年前后基本上保持不變。1999年之前的居民儲蓄占總儲蓄的比例的七年算數平均數是50.1%,1999之后的七年算術平均數是51.0%,幾乎完全相等。
此項研究結果足以表明,導致1999年前后居民儲蓄占總儲蓄的比例下降的最主要原因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及房價的上漲。如果住房分配制度沒有改變或房價沒有出現上漲,則政府儲蓄和企業儲蓄占總儲蓄的比例不會上升。導致1999年后我國總儲蓄率的上升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居民購買住房支出增加所致。
可以進一步推論:如果住房分配制度不發生改變及房價繼續上漲,則居民儲蓄占總儲蓄的比例將進一步下降,政府儲蓄與企業儲蓄占比則進一步上升,中國的儲蓄率則繼續上升。任何刺激消費的舉措都是徒勞。
三、深層次問題是土地價格被扭曲
住房制度改革之所以導致國民收入分配的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與我國的土地制度變遷直接相關。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城市實行的是公有制。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轉變為非農業用地,換言之,即使城市周邊的農村土地的使用性質已經被批準轉變為非農業用地,但農民不能直接賣給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先賣給地方政府,由政府賣給房地產開發商。
因此,政府實際上成為我國房地產領域里土地市場上唯一的出讓方,土地市場屬于超級壟斷市場。既然是超級壟斷市場,土地價格就容易被扭曲。在現行稅制的作用下,土地價格被扭曲為“低工業用地價格”與“高住宅用地價格”。
我國現行的稅制始于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改革之后,中央稅收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而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下降。1994年分稅制改革實施當年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比重從1993年的22%提高到55.7%,此后穩定在50%左右。而同期中央財政支出比重不僅沒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中央和地方財權與事權分配不對稱的問題逐漸凸現。在地方財力下降的同時,地方的事權和支出存在擴大趨勢。地方政府不僅要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產品,有的還必須承擔義務教育等本應由中央財政承擔的責任。這些給地方財政帶來巨大壓力,各地方政府必須千方百計擴大財政收入來源。
因為我國增值稅比重過高,擴大投資成為地方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理性選擇。增值稅是對經濟行為征稅,征管難度較小;所得稅是對經濟成果征稅,征管難度大。利用投資擴大增值稅收入從而達到增收的目的來得更為容易。增值稅比重偏高、所得稅比重偏低直接導致各地普遍重視投資規模的擴張,而忽視投資效率的提高。為了吸引投資商,地方政府爭相壓低土地價格,有些甚至以零地價出讓。大多數工業用地都是由農業用地轉變來的,廉價的工業用地意味著政府剝奪農民和城市居民的財富的來補貼工業企業。人為壓低工業用地價格是現行稅制條件下地方政府擴大財政收入的理性選擇。
同樣,地方政府千方百計抬高商品住宅價格也是當前稅制背景下的必然結果。在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劃分中,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與不動產有關的稅收及土地出讓金,都屬于地方的財政收入。要增加這部分收入,地方政府千方百計抬高商品房建設的土地價格。2004年以來,國家幾乎每年都出臺一系列嚴厲政策調控房地產價格,但收效甚微,關鍵的問題就在于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越來越重,已經積重難返了。
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住房建設的成本(包括土地成本)由政府與企業承擔,政府無法通過抬高土地價格來增加財政收入,而且土地在當時的背景下是無償劃撥的,因此,土地在1998年之前基本上是沒有價格的,也就是說,土地作為生產要素在1998年之前基本上不參與社會財富的分配。而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之后,隨著土地價格的大幅度上漲,土地作為生產要素參與社會財富分配的程度越來越深,極大地改變著中國社會的財富分配格局,通過土地這個媒介越來越多的財富從居民手里轉移到政府與企業手里。
無論是“低工業用地價格”,還是“高住宅用地價格”,其作用力的方向都是一致的:增加了政府儲蓄和企業儲蓄的比例而減少了居民儲蓄的比例。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工業用地的價格被人為壓低必然導致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被認為減少了,于是,出現了資本形成率低于儲蓄率的現象。令人困惑的經濟現象在此能得到合理的解釋。
工業用地的價格被扭曲直接與分稅制有關,而住房用地價格被太高與住房制度改革有關。分稅制改革的時間比住房制度改革的時間早4年,而我國資本形成率超過儲蓄率的時間比儲蓄率出現趨勢性變化的時間早2年(需要說明的是,2004年國土資源部專門出臺政策規定工業用地必須以招、拍、掛的方式轉讓,但地方政府的利益導向并沒有因此而發生變化。2005年以后,,股票價格大幅度上升吸引了大量資本,使2005年以后的資本形成率與儲蓄率的差距迅速拉大)。
四、結論與政策建議
既然導致中國經濟失衡的關鍵是土地價格扭曲,那么,要解決中國經濟失衡問題就應該在理順土地價格上做文章。具體來說,應該提高工業用地價格而降低商品住房用地價格。要實現該目標需要土地制度及稅收制度等系統改革,在此試提出幾點思路:
1、與土地有關的制度重建
住房制度改革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響,主要原因在土地。建國之后的三十多年里,土地實際上被排除在生產要素之外,但改革開放之后,尤其是房改之后,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開始參與社會財富的分配,但理論上和政策上對土地要素如何合理地參與社會再分配沒有明確地給出答案,即使是最新頒布的《物權法》也對此采取了回避的態度。筆者認為,該問題不能再拖下去了,時間拖得越長矛盾積累越多,可能會積重難返。
從國外的經驗看,在土地私有制國家里,普遍強調土地的共有屬性,用不動產稅、遺產稅等方式來實現土地的“共有屬性”目標,我國是土地公有制國家,更應該強調土地的“共有屬性”,這是我國有關房地產領域制度建設的立足點。
2、理順房價的關鍵在稅制調整
從前面的分析可知,導致土地價格扭曲的根本原因是“分稅制”,如果不理順財制體系,抑制房價的政策都是徒勞。應該對當前的分稅制體系進行改革,財權適當下放,最起碼要使地方的財力與事權進行匹配。有關稅制改革話題超出了本文論述的重點,在此不作展開分析。
3、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意義重大
雖然住房制度改革是導致中國經濟失衡的關鍵,但將住房制度退回到1998年以前的狀態也是不現實、不理性的。筆者認為可以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下進行適當的調整,加大住房保障的覆蓋面是一個可行的辦法。如:規定“將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于住房保障建設”,或“將土地出讓金封閉運行”,這樣可以確保從居民手里得到的財富回歸到居民手里。政府應該將50%以上的城市居民納入到住房保障范圍內。
在涉及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住房用地應該減免所有的費用成本,政府也應該用財政支出來建設部分住房,供低收入群體使用。顯然,政府目前在這方面已經有所作為,已經出臺的很多政策。筆者想強調的是,這些政策并非短期的應急之策,而是長期需要落實的政策,是解決中國經濟內外失衡的必須政策。
聯系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5號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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