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前第一版《礦業對策》里就預言過礦難還會加劇,而且礦業唯有國家督導和控股才有出路。2009年新版書對此仍然堅持。下面是該書的第三章:
建議構筑國家督導和控股的大礦業
說到整合礦業,既有整頓經營方式和管理體制的一面,更有維護國有資產和人民權益的一面,涉及到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最深層。它的要點,是在杜絕慷國家之慨和官商勾結私分礦業權的基礎上整理礦業。就今日中國的現實而言,不論遵循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還是構筑循環經濟,都必須由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督導、整合和控股來振興礦業和擴大就業機會。這里需要有常設的國家機構把握長遠的礦業政策,不是一兩個跨部門應急決議就能徹底解決的。
政府不包辦礦業不等于不要領導礦業和不以法人資格參股和控股。同時,振興礦業不只是管好礦藏,發展礦業不只是整合資源,正如發揚企業精神并不只是遵守財金制度。每當說到開發礦業就只說理順資源,無異改換命題。
與此同時,也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學評價資源的理論和方法,不能只靠彈性無邊的大原則。同時還需要通過公開招標授受資源開發權,使暗箱操作者沒有藏身之地。公方和私方協同辦礦業就會有倍增效應,紫金集團在這方面已經有成功的經驗。
多年來經濟大發展的夾縫中也有過休克療法性質的礦業行為,這就導致了粗放開發和采富棄貧,加重了環境污染和惡性事故。它的后果是國有礦藏不能有效使用和后備資源長期不足。釀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有些經濟工作者曾一度輕視礦業,只是因為它產值不高和不如所謂的高新產業時尚; 而在能源和礦產品嚴重短缺時,又饑不擇食地任其為所欲為,事后則對棘手的局面手足無措。然而礦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猶如高架鐵塔的地腳螺絲,是不能膚淺地看它本身能賺多少錢來論處的。誰對它掉以輕心,它就會以報復的方式為自己申言。聽任辦礦者暴飱天物,也就為勘查和開采權無序發放寫下了伏筆。筆者對西方右翼政界誘導國營企業全盤私有化的意圖有嚴重的保留,尤其不贊成縱容私營礦山靠加速耗竭國有礦藏求得曇花一現的暴利。
性質殊異的礦業不象第二產業中的制造業。后者若選用方案不當尚有較大回旋余地。前者則大不相同,經濟關系和管理體制適當與否都會通過開發工程長期扎根地下。所以首先要悉心理出它的脈絡然后再下指令。不幸的是,時而有一些大而化之但又并非適當的口號,把人們苦心孤詣經營兩代的礦業在朝夕之間就激發到難以理出頭緒的境地。時至今日,唯有面對忽略礦業造成的嚴酷現實,不再諱莫如深,才可望找到出路。
大礦有發揮規模經濟的優勢,但也要杜絕濫采煉焦煤、鉬礦、磷礦和稀土礦物然后以跳樓價格出口。小礦蜂擁而上雖能一時高產,卻會把礦體挖得支離破碎,重新整合決非易事。如果自然資源不會隨生產發展而消失的農業可以適度“有水快流”,其自然資源不可再生的礦業則無論如何都需要“細水長流”,而不該加速枯竭,因為主要受益者只是少數急功近利的礦山承包人,受害者則是座座礦城和全社會。“大礦久開,小礦合開,細水長流” 指的是大礦要延年益壽,小礦要整合成型,為使數萬礦城持久繁榮和更多居民就業就需要充分利用貧礦和廢石尾礦。舍此不僅搞不好礦業,甚至不利于社會長治久安。
企業家和技術專家在開發礦藏中的貢獻無論有多么大,都必須改私定高酬為上繳超額利潤。礦業收益流向不明,是勘察資金短缺和后備資源不足的重要原因。如不疏通礦業資金的內部循環,而只是年復一年地為勘察工作申請資助,它就是一個填不滿的無底洞。
由于采礦權一度無序放開,各種稀有金屬礦和煤礦都陷入了開采一哄而上的局面。一些個人,單位,地方曾經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和得失,對稀有金屬礦濫挖亂采,出口的絕大部分是未經加工的初級產品,換取的少量外匯得不償失。以銦為例,這種稀缺資源全球儲備不過數噸,中國產量占全球過半,但大多銷往日汗。日本曾利用我國稀有金屬生產和出口管理上的漏洞,化整為零,用比國際上更低的價格,加緊分批從中國各個小廠零星采購銦。一時哄采銦的百余廠家競相壓價出售,竟然賤賣到不計血本的五十美元一公斤。一大批稀有金屬資源也在毫無節制地濫采賤賣。
一些拉美國家前政府因失守礦業權使該國民窮財盡。現政府在絕大多數人民的支持下斷然從國內外豪強手中奪回了油氣資源開發權。也就是說,必要時政府當以人民的名義重新掌握對礦業的控制權。
國家和私營企業共事已經有豐富的歷史經驗。各國有戰略意義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開發從來都能得到政府和民間的支持。這其實就是國家和私營公司共事,只不過并非時時都有政府的行政干預。筆者不是指一切行業都需要政府介入,只是說需要由國家更直接地干預有重要基石作用但卻一度失控的礦業。中央或地方政府督導礦業的優越性是:
第一,核定資源。以往的儲量計算、礦量報銷和經濟評價始終不水請見底。資源勘查者傾向多報儲量,開發資源者傾向少估儲量,儲量平衡表也有明的和暗的兩套。在國家控股的礦業實體中,私方原需繳納的資源補償費將折算成公方股金用作企業發展基金,所以雙方都會力求科學評價和充分利用礦藏。
第二,革除弊端。一些私營礦山不僅靠采富棄貧牟取暴利,而且把非法所得用作行賄的手段,使國土資源部門難以深入了解實情。有由人甚至把對公共資源的管理權變成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索取權T。T經過定期培訓和輪換的公方代表身在礦山經手日常工作,就能夠把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廉潔奉公的風尚直接帶入礦業實體。
第三,廣開財路。有高度博弈性的礦業需要能承擔較大風險的雄厚資金。公方有信譽保證和私方力求效益的實體,一方面能爭取政府投資,另一方面也善于在債市和股市上籌資。這樣的礦業實體必然有更強的生命力。
第四,持續增長。從長遠和全局的觀點出發才可能發展堅實的礦業。代表國家利益的公方更注重國民經濟的全局。關注企業得失的私方更加注意微觀效益。國家控股的礦山企業不僅能使企業利益接受宏觀調控,而且能夠在制定發展規劃和生產計劃中自覺貫徹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第五,保護環境。每噸礦石含金一克也就是含有用物質百萬分之一,由此生產黃金將排出大量廢渣廢水。開發其它礦藏也與此相似。礦山企業化害為利的工作量和費用本應是其經濟行為的組成部分。然而,追求短期效益的多數私營礦山往往忽略保護環境。國家控股的礦業實體則會把保護環境作為己任而無需政府頻繁督促。
第六,根治礦難。問題的焦點不是有沒有礦難,而是礦難異常頻發。盡管政府設置專門機構,取締非法小礦,采取保安措施防范礦難,都無法改變社會需求誘導官商混雜的冒險者為了牟取暴利草菅人命。政府若加強督導礦業,就能以勞動者的利益為本當真防止惡性礦難,顯著改進礦業乃至國家的形象。如果只治理頻發的礦難不改革釀成礦難頻發的官商勾結的礦業體制,治理礦難者必有投鼠忌器之難。
筆者有一層多慮,就是不說抓好礦業則已,一說抓好礦業,就在幾周之內草擬出治理惡性事故和弊端的方案,由一個多方聯席會議下一道行政命令限期完成。這樣做仍然是拔苗助長式的短期行為。就整合小礦而言,其結果可能不門當戶對。礦山企業的整合有其自身的規律,不是搭配出貌合神離的聯合體就能交卷。任何人都很難頃刻之間拿出治理礦業的對策,就象任何神醫不作診斷開不出好藥方一樣。若要呵護好礦業,首先要看得起礦業。不切近深究就作簡易處理是行而不遠的。
政府直接介入礦業也不會一帆風順: 一方面要努力謀求雙方的通力合作,另一方面照樣要面對自然條件和市場機制的挑戰。國家控股雖不包治百病,但是針對司空見慣的礦業短期行為來說,它畢竟是比較適當的歷史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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