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檢察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發出《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或其影響,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準為本單位職工謀取住房利益。
看了這個通知以后,我的第一個想法是:國家什么時候出臺過允許黨政機關集資建房的政策?既然沒有允許,那里來的“停止”?其正常的邏輯應當是:黨政機關未經批準搞集資建房就是明顯的違規,對有關責任者應當查處。現在,既然國家三部門的明令禁止,就說明這種行為已經相當嚴重。
本來,國家對集資建房、合作建房有著非常明確的政策要求。早在2004年5月13日,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其中的第6章專門對集資合作建房做了規定。該章的第30條指出:“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有土地集資建房;參加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政府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戶”。該《辦法》第32條規定的更明確:“凡已經享受房改購房或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不得再參與集資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的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用這兩條來對照,我們的黨政機關從上到下參與集資建房的有幾個能符合這些規定?那么,既然不符合,為什么還要參與?這里的關鍵問題是,有巨大的利益誘惑。因為按照集資建房的政策,可以免去高昂的土地出讓成本,不用交納營業稅等其他政策優惠,使建設成本明顯 低于商品房,房價自然也就大大低于同地段的售價,有的低三分之一還多。
黨政機關違規集資建房的行為有多么嚴重?據《經濟參考報》今年6月13日的報道:從1994年到2004年的10年間,吉林省長春市集資建房比例占當地房地產開發總面積的近40%。除機關以外,凡是有權、有錢的單位大都參與;比如公檢法、國地稅、銀行、教育等。通過集資建房謀取的個人利益更令老百姓咋舌:該報道稱,吉林某機關的小張,花27萬元買了一套面積為150平方米的單位集資房,竟然有人給他出價48萬。我們可以毫不夸張的說,報道中所揭示出的社會現象比較普遍,有的地方甚至嚴重:能爭取到建集資房的政策,房子還沒有開建,只要把房號一轉手,就可獲利幾萬元。這一現象,在我國城市中有70%普通居民買不起房、在國家屢屢出臺措施調控房地產的大背景下,越發顯得突出和與國家政策的不協調。
作為普通公眾,對國家近年來政令難通、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感觸頗深:比如土地、環保、GDP指標“競賽”等,如果說這些違規都尚能以“發展地方經濟”為“理由”的話,那么,突破禁令,集資建房就是再明顯不過的“牟利”行為了,再也找不到可以向社會“遮掩”的理由。
應當看到,我國關于“集資建房”的政策,正處于尷尬的境地。一方面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即使按照現在的優惠政策,從運作到完工,都面臨者程序、資金、信貸等諸多困難;另一方面,“權力通吃”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表現的尤為突出:相當一部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能夠利用自己的影響或“實力”,違反規定,爭取到“集資合作建房”的政策。結果是困難職工雖然有集資建房方面的優惠政策,仍然建不起房;而那些已經享受過房改購房、甚至有幾套房的人員卻把到手的“集資房”轉賣牟利,影響到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現在,國家三部門已經明確禁止黨政機關集資建房,這無疑是正確的,也維護了國家關于經濟適用房政策的嚴肅性。但是,公眾更加關注的是那些已經違規享用“集資建房”政策的行為怎么去清理?對此,建設部2004年第77號文件曾明確規定:“對不符合條件擅自建設出售集資房的,由經濟適用房管理部門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補交同地段與商品房的差價,并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公眾或許擔心:這樣的政策能落實嗎?這也許是對有關部門落實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一個最實際、最具體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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