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文以招商引資背景下出現在河北省宋村的私人農村工業——選鐵廠為例,試圖從政治經濟學角度解讀該村由選鐵廠所導致的水資源攫取現象背后的水分配結構變化和邏輯,進而對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式發展進行反思。本文發現宋村的農村工業與主流敘事中作為農村發展動力的表征是相背離的,實質上滿足的是外來資本而非當地村民的發展需求。當地民眾雖然擁有水資源的使用權但因缺少獲益權并無法真正參與資本利益鏈的分配,還需承擔資本盈利的代價。農村工業化發展政策的決策者需謹慎對待“雙贏”期望背后的隱性水攫取現象,不能切斷作為地方民眾生存之基的具體水權以享受國內生產總值的狂歡。
【關鍵詞】水資源攫取 農村工業 水權
Abstract: Based on the case study of the iron powder plants in Song Village of Hebei Province, this paper tries to explore the logic of water distribution that lies behind water appropriation in iron powder manufacturing and provide some reflections on local capital influx and rur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authors argue that the rural industry in Song Village has deviated from the mainstream narrative which hails industrialization as a driving force for rural development. Since local governments tend to favor the investors rather than the local villagers in terms of the distribution of water resources, the villagers are actually bearing the cost rather than the profit of rur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authors urge the policy makers to be aware of the loss of water rights on the part of the local people and to be awaken to the fact that they are having their GDP orgies while allowing the industry’s merciless appropriation of the lifeline of the local people in the name of development.
Keywords:water appropriation, rural industry, water right
一、引言
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進行分稅制改革后,隨著國家與地方關系的“財權上收”和“事權下放”,“招商引資”成為地方政府尋求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周飛舟,2006)。在地方政府一系列優惠政策的吸引下,很多私人資本開始入駐農村,并依托當地資源進行工業生產。在主流敘事中,農村工業通常被認為是農村發展的動力和進步的象征,展現的是“雙贏”的理想圖景,如“能就地轉移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解決宏觀經濟中的內需不足問題”(李彥昭,2008)。但在農村工業場域中,圍繞同一資源的使用界面,尤其是水資源,外來資本對當地村民的排擠和邊緣化現象在國內并未得到應有的關注。針對強勢群體為實現自身資本積累,掠奪邊緣弱勢群體水權的現象,梅塔等(Mehta, etc., 2012)將其稱之為水資源攫取。
關于水資源攫取的研究最初源于國際學者對土地攫取現象的關注,集中于對出現在非洲等國家以大規模種植生物燃料和糧食作物的外商直接投資農業(agricultural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的探討上。以伍德豪斯和格蘭霍(Woodhouse and Ganho,2011)的研究為轉折點,水資源攫取作為隱藏在土地攫取背后的重要議題開始備受重視,該研究認為,沒有水源保障的土地對于以作物種植為目的的投資商來說是沒有意義的,土地只是水獲取的前提條件。水的流動和循環特性使得水資源攫取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迪威爾等(Duvail, etc., 2012)認為,不同于土地攫取帶來的直接性影響即地權轉移,水攫取的影響往往是間接性的,不僅在時間上具有滯后性,而且在空間上的實際影響范圍具有擴散性。隨著學者對水攫取現象的聚焦和研究視野上的拓展,梅塔等(Mehta,etc., 2012)指出,在很多情境下,水本身就是攫取的對象,其用途并非僅限于作物種植,也可能被用于礦業加工和水電生產(Sosa and Zwarteween,2012;Wagle,etc., 2012; Matthews,2012; Islar,2012)。總的來看,國外關于水資源攫取的研究主要采取的是馬克思主義理論視角,旨在揭示水資源攫取過程中的合理化敘事、制度基礎、權力運作機制以及水分化。國內相關研究主要從環境社會學視角出發,對體現為水資源攫取影響的環境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如陳阿江(2000)以太湖流域東村為個案,從社會學角度對當地水域工業污染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利益主體力量的失衡、農村基層組織的行政化與村民自組織的消亡以及農村社區傳統倫理規范的喪失”是主要因素;王曉毅(2010)從文化角度出發,認為農村和外界力量之間知識和權力的轉移是導致發展背景下農村環境問題的重要原因。
以上研究雖然視角和側重點各不相同,但存在的共識是,水資源攫取所帶來的水分化和水污染問題并非是單純的環境或技術問題。水資源攫取在本質上更是一個關乎水資源分配的政治問題,關系著被攫取方的生計和生存利益。國外關于水資源攫取的討論也為理解農村工業化發展提供了新的視角。對于披著“發展”外衣,隱藏在農業工業生產中的水資源攫取現象,應該反思的問題是,“誰”在如何用“誰”的水,滿足的是“誰”的發展?當地村民在水分配中的得失各是什么,他們是否有選擇的空間?本文以招商引資背景下,出現在河北宋村的農村工業——選鐵廠為例,試圖從政治經濟學角度解讀該村由選鐵廠所導致的水資源攫取現象背后的水分配結構變化和邏輯,并在此基礎上對招商式發展進行反思。
二、村莊背景介紹
宋村位于河北青林縣西部山區,滄河上游,年降水量約四百毫升。全村共220戶,690人,總面積2.6萬畝,耕地面積僅479畝,作物種類有小麥、玉米、花生等,主要用于自家消費。當地土質多為沙質,土層薄,蓄水性差,三分之二耕地為旱地。有灌溉水源保障的耕地在當地也被稱為“水澆地”,主要位于河邊,是上世紀70年代在“農業學大寨”運動中由人工開墾出來的地,配套水利設施——兩道主渠和三個灌溉井為灌溉提供了設施保障。河里有水時,村民通常優先引河水自流灌溉,無水時用抽水設備取灌溉井水。由于抽水設備需要柴油或電力驅動,相比之下,河水是不用花錢的水,也被當地人稱之為“自來水”。由于耕地面積少,灌溉農業在保證當地人糧食自給自足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據村莊老人介紹,在“農業學大寨”之前,村民只種一季玉米,當時的收成狀況用村民的話說就是“糧食不夠吃,半年窮,半年富”,但耕地面積擴大之后,人們開始加種春小麥,“生活才好過了一些”。種植小麥需水量大,收割前至少要澆十次水,由于春季的河流正屬旱季,河水較為緊張,村民在水需求上的張力較大,也曾因灌溉出現過爭水現象。
宋村原本是一個傳統的生計型農業社區,但分稅制改革尤其是稅費改革后,宋村所在地方政府為提倡“招商引資”曾多次召集村干部開會,鼓勵村莊為投資商提供土地使用上的便利條件。“不能守著金飯碗要飯吃”、“自己不開發要給別人開發的機會”等會議精神成為地方尋求經濟發展的主導原則。2003年以后,隨著鐵粉價格的一路上漲,選鐵廠的利潤空間迅速膨脹。在地方優惠政策的推動下,依托當地靠近礦山的區位優勢、較為便利的交通和“豐富的”水源,先后有十余家選鐵廠進入宋村,主要進行鐵粉的篩選加工。在選鐵的加工流程中,首先需要將鐵礦石粉碎,然后用磁選機吸出鐵粉,同時不間斷地用大量的水沖掉剩余的碎石粉末(即尾礦),因此水在篩選鐵粉的加工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生產要素。選鐵廠的出現給宋村的社會、經濟和環境都帶來了很大變化。“整個社區迅速熱鬧、活躍起來了,各式運輸車輛在鄉村的道路上穿梭不停”(張丙乾,2005)。很多外出務工的村民聞訊開始返鄉就業,如在選鐵廠打工、拉礦石跑運輸、開小賣部和蔬菜店。選鐵廠同時也吸引了很多外來人口并在當地開起了汽車修理與機械維修店。然而選鐵廠在拉動當地經濟的同時,也帶來了用水問題。選鐵廠出現一年后,由于河水被大量擠占,村民可用水量減少,當地農業種植結構也發生了變化,一年兩季的農作安排因為“缺水”改為一季抗旱型玉米。據村民介紹,村莊之前的水澆地都變成了旱地,除了菜地,耕地主要依賴雨水灌溉,也是村民意指的“靠天吃飯”。盡管河水有季節性的流量變化,但選鐵廠和村民之間的水分配已經被結構化了。
三、誰的水:水分配結構的形成與強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農業用水應該優先于工業用水。但在宋村,盡管村民具有優先的“抽象水權”,但是在實際的用水結構中,村民的“具體水權”是被邊緣化的(Meinzen-Dick and Pradhan,2005)。張俊峰(2005,2009)認為,分水規則是相關利益群體協商和競爭的結果。當利益主體結構發生變化時,舊的分水規則就會被要求重新改寫和制定。水分配結構的變化也意味著對水的實際控制權的轉移。本部分試圖從選鐵廠的圈水前奏、策略和村民的應對三個層面進行分析,旨在探討村莊生產用水分配背后的邏輯和機制、村民為何改變種植結構以及如何理解村民的這種應對行為。
(一)圈水的前奏
土地作為獲取水資源的前提和水本是緊密相連的,正是隨著水資源問題的日益突出,在一系列國際會議和政策話語的建構和強化下,針對水和土地的管理被分門別類化,水和土地之間的關系才開始被弱化并產生分離。然而,在這種二分的認知框架下,容易被遮蔽的是以水為目的的土地攫取現象中的水攫取過程(Woodhouse and Ganho,2011)。在水攫取過程中,土地只是圈水的前奏。在宋村,選鐵廠對村莊水資源進行攫取的隱蔽性恰好體現在關于土地的征占和補償中。
從征地及補償標準的決策過程來看,村民是被排斥在談判過程之外的,缺少表達自身利益的話語權。據村民介紹,選鐵廠在村莊的征地合同是由選鐵廠和村集體而非村民個人簽署的,合同內容也由選鐵廠和村干部協商而定,普通村民并沒有參與決策權。選鐵廠的投資者作為村莊的外來人,自身很難和村里人“說上話”,為獲得村莊土地的使用權就積極拉攏村干部。在村民的描述中,這種拉攏體現為選鐵廠給干部的“好處費”和逢年過節的“禮品”。作為對選鐵廠“饋贈”的回禮以及上級招商政策的回應,村干部作為“中間人”在選鐵廠占地過程中扮演著積極角色,并利用自身在村莊的權威為選鐵廠占地建立合理性。選鐵廠占用耕地主要用于廠房建設,需要將地面進行平整和改造,修成水泥地面以承載加工設備的重量。但由于當地土層薄,很多都是河灘地改成的耕地,一旦鋪上水泥,耕地很難恢復甚至將無法繼續耕種。但在征地過程中,村干部不斷放大選鐵廠能夠帶來的經濟利益,利用非農就業敘事為選鐵廠建立合理性,如“比種地強;不用出去打工,在家門口就能掙錢”。由于村干部鉗制著村莊內外部的資源,很多村民在村干部的勸說下陷入了“說不上愿意地被征,也不算反對”的尷尬境地。總的來看,村干部的這些就業和收入敘事都是從短期的經濟收益角度出發,實質是為選鐵廠服務,而非出于對村民利益的考慮。破壞掉的耕地在合同中雖然有恢復地貌的條款作為形式上的補償,最終還是會以現金形式兌現,但從利益受損的角度來看,村民在轉移土地使用權的同時,喪失的還有土地所承載的長期性生存保障功能。
這種生存保障功能背后的另一個隱蔽性功能是水的使用權,選鐵廠通過征占土地獲得的不僅是土地的使用權,還有村民的具體水權,但水補償在土地補償中并未得到體現。就選鐵廠所提供的補償費而言,補償標準主要依據所占土地的糧食產量來計算。從與村民的訪談中得知,“用水沒有補償,要是征了塊地,打了個井,地給了補償。”但事實上,選鐵廠占用的不僅是村民的土地,還有大量的水。土地的固定性和邊界性決定了選鐵廠所占土地面積數是具體的,獲得土地補償的村民人數也是特定的,但水是流動的,選鐵廠圈水帶來的潛在影響具有流域性,這也就意味著直接受選鐵廠用水影響的是村莊內的所有村民,而水補償是完全缺失的。據村民介紹,土地被征占后,水是可以“隨便用”的。因此,村民在出讓土地時,隱蔽在被轉移土地使用權背后的還有具體水權,而選鐵廠借土地使用權的獲取也為圈占生產用水提供了前提準備。
(二)圈水的策略及邏輯
宋村的選鐵廠屬于私人投資,盈利是其首要目的。只要有足夠的鐵礦石原料,選鐵廠通常會全天24小時運營,加工的連續性使得選鐵廠的用水量不斷增加。據村民介紹,“廠子一開工,河里就沒水”。為方便取水,很多選鐵廠偏好在河邊選址建廠。根據選鐵廠在村莊所占耕地類型來看,百分之七十為水澆地。為確保所需用水量,所有選鐵廠在河邊都建有比村莊灌溉水井更深的蓄水池以實現對河水的圈占。選鐵廠的蓄水池通常在三米到五米深之間,而村莊最深的灌溉井為三米。此外,選鐵廠還利用經濟優勢采用較大功率的抽水設備在河水多時直接從河里抽水。選鐵廠的抽水設備通常采用的是三寸水泵,每小時能抽約七八十立方水,而村民所用水泵為兩寸泵,每小時只能抽18立方水。在河流旱季,選鐵廠廠主還會用鏟車在河道里挖沙修筑攔截壩,攔蓄上游來的水,再用水管或抽水設備引入蓄水池中。河水緊張時,為防止有人“偷水”,工廠白天還會找人負責看水。從用水需求來看,不同于農事系統的季節性水需求,工廠用水遵循的是資本邏輯,水只是用于生產加工和實現積累的原材料。按當地的環保規定,選鐵廠應該對廢水進行處理并循環利用。每個工廠除了排尾礦的管子外,還需另外安裝一個回水管,用于將尾礦滲下來的水抽回井里。但從與村民的訪談中了解到,選鐵廠只有在河水很少時才會對廢水進行循環利用,河水多時,廢水是直接排到河里的,以致工廠運營起來,“河水都是渾的”。選鐵廠這種不斷排污與取水的用水方式也意味著其對河水需求量不斷增加,并擠壓著村民的水獲取空間。
在村民的認知中,河水屬于公共開放性資源,但選鐵廠通過修建水利設施進行圈水不僅將公共資源私人化,還對原有的使用者產生了排斥,選鐵廠對水的圈占實質上是一種掠奪式積累(Sosa and Zwarteveen, 2012)。河水與當地人生計之間的關系以及當地人的水需求在資本的視野里是被忽略的。被擠壓的水獲取空間也促成了村民認知層面上的水短缺。如梅塔(Mehta,2011)所揭示的水短缺背后的社會建構性,村民所言的水短缺事實上是指村民自身所需水和所能獲取水之間的缺口,而非絕對的自然性水短缺。鑒于水獲取能力存在差異,選鐵廠基于資本優勢利用水利設施和抽水設備對河水進行圈占,減少了村民所能用到的免費河水,后者只能將井水或雨水甚至工廠排出的廢水作為替代水源進行灌溉。使用河水不需要支付現金成本,但抽取井水需要支付電費,在水獲取途徑商品化的壓力下,村民用水的選擇空間進一步被擠壓,利用污染后的“自來水”灌溉也是村民“沒辦法”的選擇。有位在選鐵廠打工的婦女試圖為工廠帶來的水影響進行“辯護”,“廠子開工還有水用,廠子不開工還沒水用”。但從村民的選擇空間來看,這更是一種處在來自現金收入壓力和水需求雙向壓力下用水的無奈表達。
(三)村民的應對與水分配結構的強化
在本尼迪克特·克爾弗列特(Kerkvliet,2009)看來,資源分配是一個政治過程,充斥著相關利益主體圍繞特定資源而展開的競爭,主體間的社會關系決定著資源的最終分配方式。也有學者指出,水資源競爭并非靜止而是一個動態過程(Funder and Bustamante,2012)。宋村的水資源分配結構也是村民和選鐵廠之間利益博弈的結果。盡管村民在水分配中不斷被邊緣化,但村民并非是完全被動的接受者,他們在應對策略上也采取了從“偷水”到“調適”的日常政治行為,這些“屈服”更多地體現著“自我保存的韌性”,然而,同時也強化著由資本所主導的水分配結構(Kerkvliet, 2009;斯科特,2011)。
選鐵廠出現之前,宋村的農耕種植安排是一年兩季農作物:小麥和玉米。麥子種植需水量較大,而三月到五月是河流的旱季,也是小麥的生長期,河水在滿足村民灌溉需求上已經處于緊張狀態,村民之間的爭水現象就是例證。但隨著選鐵廠作為新的用水主體的加入,河水的需求張力被進一步拉大。有村民回憶當時的情景,“河水不夠用, 廠子找鏟車用沙子在河里別灣改水,上頭把河橫攔著都截上了,都沒水了,底下自來水根本沒有,一點水也下不來,地里旱了,想澆水根本下不來。”為防止村民搶水,工廠白天還專門派人看守。在村民的認知中,廠子是“惹不起”的勢力,自己是“老百姓”,“沒有權力和威力,說話不頂事……找去鬧去,嘴上罵罵也起不了作用……打官司還要花錢”。村干部在這場水爭奪的暗戰中更多地是扮演兩面人的角色:一方面,作為村莊的權力精英,維護村民的利益是村干部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對村民的灌溉需求不能坐視不管;另一方面,村干部和選鐵廠的利益結盟關系使其與村民的利益對立化。為維系雙方利益的平衡,村干部只有在干旱較為嚴重的時候,才會和選鐵廠交涉,優先村民灌溉用水。為規避與選鐵廠正面交鋒帶來的風險和被村干部“記恨”,有村民采取了“偷水”策略,選擇在晚上去河壩里挖孔,改水灌溉。在強勢的資本面前,大多數村民因為“沒權力”而選擇了沉默,但沉默也是規避風險、進行自我保護的一種安全策略。然而,此類安全策略隨著選鐵廠數量的增加可使用的空間越來越少。短短一年時間內,村莊相繼出現了十家選鐵廠,河水被越圈越少,村民使用弱者武器的空間也受到了擠壓。無力進行外在的反抗,農民只能進行自我調適,重新安排種植結構,放棄小麥種植并改種抗旱型玉米以減少灌溉水需求,同時不得不求助于土地外的收入維系生存所需。
市場化改革帶來的外出務工收入機會的增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沖了村民和選鐵廠之間的水張力,但雙方在村莊層面上的“和平共處”主要得益于彼此之間的經濟依附關系。盡管村民因生計方式多樣化對河水的依賴程度不同,在選鐵廠用水合法性的認知上也存在態度上的分化,但沒有爭議的事實是選鐵廠能夠給村民帶來非農收入的機會。村干部作為村莊的經濟精英和政治精英因為有著各自的非農生計,并不以種地為生,對河水的需求不大,出于與選鐵廠的利益結盟關系,他們更多地選擇了維護選鐵廠利益的立場。問及選鐵廠帶給村莊的影響時,宋村村支書告訴我們,“村里有點廠子,人們上點班,能掙點錢……經濟效益好,畢竟會為村里做點貢獻……一直跟村里人強調,村里的企業盡量維護著點”。而期望或正在選鐵廠上班的村民在用水上已經受到了選鐵廠的影響,但在態度上略顯兩難,如果支持選鐵廠用水將減少自己的用水量,而反對廠子用水,自己就會失去一項在家門口獲得非農收入的來源。在這種兩難的選擇中,村民最終還是將非農收入放在了優先位置,這也是現金消費壓力下的權衡之舉,訪談中有村民表達了生活資料越來越需要貨幣購買此種壓力下的無奈,“你看我們這兒又沒有果樹,糧食剛夠自用,養點牲口剛夠自用,要不花錢從哪兒來?蓋房子、娶媳婦,現在還要供學,哪兒都是錢。處處都要花錢。”總的來看,在村民和選鐵廠的經濟依附關系背景下,對仍以種地為重要生計的村民來說,調整種植結構這一看似主動的調適行為背后事實上也充滿了被迫和無奈。與此同時,他們在用水結構中的“主動退出”反而給選鐵廠用水提供了更多的行動空間,不僅強化了二者之間不對等的社會經濟結構,而且強化了當前的水分配結構。
此外,雖然外出務工的勞動力收入要遠遠高于土地收入,用村民的話說就是,“出去一個月掙的錢就夠一年買面吃了”,但村民對種植結構的調整不僅意味著灌溉用水量的減少,同時也意味著糧食自給能力的減弱。有人曾總結:“現在村民的生活‘比城市人還城市人’,‘從蔬菜到糧食,無一不要買’。”(王偉正,2013)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商品化的雙重壓力下,生存型土地收入的減少進一步擠壓并削弱著村民的自主性,同時使得村民對外部市場的依賴性增強,生計更加趨于脆弱化。有村民說,“現在只種地什么都不干就得餓死。種子化肥都要錢。”盡管勞動力市場能夠為村民提供土地外的生計替代方案,但市場對勞動力的需求是有選擇性的,只有有勞動能力的人方有機會獲得非農收入。而對于那些因身體健康、年齡等各種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外出的村民來說,村莊內部非農收入的重要性以及選鐵廠存在的必要性被進一步強化,而這些也成為了支配村民與選鐵廠之間經濟依附關系以及當前用水分配結構再生產的條件。阿柏杜雷(Arjun Appadurai)(2001)曾指出,并不是所有人天生就擁有對金錢的狂熱,而是商品化和貨幣化使得現金前所未有地成了維持生計的鑰匙,人們才不得不“一切為了錢”。也正是在市場化和商品化的壓力下,有非農收入需求的村民才在“招商引資”的界面上,與尋求經濟增長的地方政府和實現積累的資本達成了“發展”的耦合。但從水分配重組后的價值鏈來看,收益和成本在不同主體間的分割并不是對等的。
四、誰的發展:水資源攫取背后的贏輸
“農村工業的發展與農村資源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張建琦、李勤,1996)不同于改革開放初期的鄉辦工業,分稅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式發展引進的主要是私人資本。在“發展”的外衣下,以逐利為目的的選鐵廠進入宋村,需要的只是當地的土地和水資源而非當地的勞動力,以發展之名,實現了對當地水資源的掠奪和攫取,扮演更多的是“贏家”角色。
首先,對宋村的村民而言,選鐵廠實際上是一種被強加的“發展”需求。在選鐵廠進入村莊的決策過程中,決策權是被村莊當權者所壟斷的,只有當權者的利益和資本的需求被納入了決策的考慮范圍,普通村民被排斥在決策范圍之外,并沒有選擇權,而決策的缺位也進一步使村民的利益需求邊緣化。地方政府利用優惠政策為資本開路背書,期冀的是資本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村干部利用中間人的角色獲得了權力的尋租空間。承擔選鐵廠對水擠占和破壞影響的主體是當地的普通村民。在一位村民的主觀體驗中,廠子用水帶給村莊的影響就是“富了開(選)礦(廠)的,也富了村里當官的……對老百姓影響忒大……遭殃的還是老百姓……什么也摸不著。”也有村民認為,廠子用水是給了補償的,只是以禮品形式補給了村干部并被后者攔截,因為他們目睹了選鐵廠在逢年過節期間給村干部贈送煙酒。對于這種贈予,沒有權力的“老百姓”是沒有可能從中分羹的。在選鐵廠帶來的價值鏈上,受制于不平等的權力結構,村民承擔著資本盈利的代價,并需要獨自應對水短缺。相比之下,資本卻有著游走的自由,當村莊水資源不再足以滿足資本需求時,如鮑曼(2002:10)所言,資本“可以毫不費力地尋找另一個更加熱情好客——不加抵抗、溫馴柔和的環境”,而當地人卻要因缺水而面臨不可估量的生計和生存風險。
其次,選鐵廠對河水的圈占給當地農業生計方式帶來破壞的同時,表面上是給當地人帶來了非農就業機會,增加了替代性生計選擇,降低了單一農業收入所需面臨的生存風險,實質上卻將農民置于更大的風險之中。資本利用當地水資源進行鐵粉加工,滿足的是外部市場而非當地人的需求,其生產極易受鐵粉市場價格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因此選鐵廠所能提供的就業機會是不穩定的,而選鐵廠對耕地的破壞和水資源的占用,給農業生計帶來的影響卻是長期和持續性的。2008年以后,隨著鐵粉價格的回落和政府對私人開礦安全監管的加嚴,選鐵廠也經歷了一輪洗牌期,宋村有7家選鐵廠陸續停,廠門緊閉,留下了一堆加工設備,承諾給村民的土地補償費也開始拖欠。拿不到土地補償,面對無法繼續耕種的土地,很多村民開始為生計而焦灼,停產的選鐵廠在村民的認知界定中成了一個“禍害”。廠子可以選擇離開,但村民還要繼續在這里生活,有位老人說,年輕的還能出去打個工,“年老的你不指著這塊地生活,你怎么著啊?”在社會養老保障供應不足的農村,土地仍承擔著重要的生計功能。據村民介紹,在停產的選鐵廠中,有一家已經徹底倒閉的工廠,多年拖欠村民的土地補償款和工錢,總數額已經達到了一百萬。投資商離去后,留下了一堆廢棄的設備,仍占著14戶村民的耕地。村民也先后找過村干部,去縣鄉上過訪,但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依法抗爭”無果后,有村民提議賣掉選鐵廠剩下的設備抵補償款,但找人估算后發現,這些遺留的設備只值十萬塊錢,遠不足以支付14戶村民的占地補償(O’ Brien and Lianjiang,2006)。在被擠壓的抗爭空間中,村民最終無奈地選擇了沉默,規避風險的同時陷入了更加脆弱的生計環境。
再者,盡管非農就業敘事賦予了資本圈占村莊水資源以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招商政策決策者及支持者帶著“改善意志”(Li,2007),放大“農村工業能夠就地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理想圖景的同時,遮蔽的是資本通過水資源攫取對當地“剩余勞動力”產生的土地驅逐效應(嚴海蓉,2005)。因為喪失具體水權的土地對普通村民來說意味著根植于土地的自主性生存空間的削弱,為了維持生存,他們不得不踏上外出務工之路。村里的一位老人也介紹說,自不種小麥后,村里外出打工的人數增加了很多。再從用工數量來看,選鐵廠實際所需的勞動力是有限的。選鐵廠用工實行的是換班制,通常開工后就是全天生產,三個工人一班,三班輪換,兩人負責為粉碎機添加工原料,一人負責看管用于篩選鐵粉的球磨機。干滿一個班的工資是60塊錢。廠子為節省用工成本,更傾向于在村內雇人,因為村民可以就近回家吃飯,若招外地人還需提供住宿和伙食。在宋村,通常也只有“出不去”和“走不了”的村民才選擇在選鐵廠上班。和外出務工相比,選鐵廠的工作在村民眼里“工資低,掙錢少”,唯一的好處就是離家近。村里的年輕人很少選擇在選鐵廠干活,大部分都選擇了外出務工,他們“寧愿出去掙大錢”。因此,留守在村莊的婦女和中老年人成為工廠用工的主力。婦女主要負責看管球磨機,而填料工作需要較大的體力,主要由男性勞動力完成,但多是近60歲的中老年人,四季無論嚴寒酷暑只要工廠開工全是露天工作,而且除工錢外無任何福利和保險。條件雖然很艱苦,但對于超過60歲的農村勞動力來說,并沒有更好的選擇,這個年齡的勞動力在城市是被排斥的,而且很多城市規定招工方不得聘用年齡超過55歲的外來務工人員。在生活資料商品化的硬性壓力下,這些“剩余勞動力”(嚴海蓉,2005)因為缺少外出務工的替代選擇空間而淪為村莊內對選鐵廠經濟依附性最強的群體。有村民說,在“家里起早貪黑地種點地,掙個錢兒,這就好過。要是沒廠子了,就有困難。”在商品化和市場化帶來的“經濟力量的無聲強制”(伯恩斯坦,2011:40)下,工廠每停工,這部分村民不得不仍繼續像候鳥一樣外出尋找著沒有年齡等條件限制的工作,依據的不再是農事時間而是村莊內伸縮性的現金收入機會。雖然村民的被迫流動以及對工廠的經濟依附也在緩解著工廠與村民之間的水緊張,但不能抹滅的事實是資本對村民的隱性水攫取,而后者恰恰也是就業敘事所試圖擦除的現實。
總的來看,招商式農村工業作為一種被強加的需求并未能真正帶動村莊的發展,亦沒有給村民帶來社會福利和經濟上的安全保障,反而是以犧牲村民具體水權為代價實現自身積累,其對當地水資源的圈占實質上將村民推入了更深的商品化漩渦之中,在削弱村民生存自主性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他們對外部市場的依賴。村干部作為中間人調和著資本和村民在水資源使用上的權力關系,但最終還是迎合處于經濟強勢地位的投資商的利益。另外,村干部的權力尋租行為不僅削減了村民可獲取水資源的空間,而且惡化了村莊窮人的生計脆弱性。對于在水資源攫取過程中不斷被邊緣化的村民來說,他們的選擇空間是有限的,受縛于村干部與資本之間的權力聯盟關系,當地村民并沒有關于自身水利益的決策權。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商品化雙重壓力下,喪失具體水權的村民不得不尋找土地外的非農收入,“出不去”的村民因現金收入需求而對資本形成了經濟依附,在承擔資本盈利代價的同時,面臨著工廠經營狀況不穩定性所帶來的生計風險。事實上,資本在村莊贏得和捕獲的不僅是水資源還有當地的“剩余勞動力”資源。就水資源分配來看,當地人雖然擁有水資源的使用權但因為缺少獲益權,無法真正參與資本利益鏈的分配。水資源攫取現象歸根結底源于資本和村民之間不平等的權力關系,也正是這種迎合資本利益取向的不平等結構關系最終形塑了村莊的水資源分配格局以及“發展”價值鏈中的贏家和輸家。
五、結論與討論
在以經濟增長為中心,工業化為手段的地方招商引資式發展背景下,宋村只是眾多遭遇農村工業化發展思路的村莊縮影。在宋村的工業場域中,村民的主體地位實際上是被抽離并讓位于外來資本的。私人資本在地方政策的支持下進入村莊,看到的只有可供利用的水資源,忽略的是當地村民的水需求和作為生存權的具體水權。在就業敘事的遮掩下,資本不僅獲得了水攫取的合法性而且通過水掠奪對當地普通村民產生了驅逐效應,這種隱蔽性的水驅逐不僅在生產和生活資料商品化中找到了藏匿地,而且強化著經濟力量對村民的無聲強制。受囿于有限的抗爭空間,當地村民不得不獨立應對由隱性水攫取所建構的水短缺,承擔著私人資本盈利的代價。隱藏在農村工業中的水攫取只是水攫取的一種形式,其他形式下的水攫取也應得到學界的關注和重視。
此外,在主流政策話語中,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水資源攫取通常被化約為環境問題,可以通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來解決。本文認為,這種經濟補償機制也是值得商榷的。生態補償機制表面上可以利用經濟手段約束資本破壞環境的行為,減少環境成本的外部化,實質卻是對攫取關系的強化,并為強勢資本的資源攫取過程提供了合法性空間,因為對于有支付補償能力的資本來說,資源掠奪行為享有的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從哲學層面來看,這種補償機制體現的是實用主義倫理觀,以經濟價值衡量物的價值,經濟效益最大化作為衡量行為的標準,認為資源破壞可以折現為經濟補償。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事物都是可以折現的,尤其是生命所不可或缺的水資源。作為一種生存權,水權的分配公平與否不僅關系到人的生計,更關乎人的生存。
總之,發展政策決策者需謹慎對待“雙贏”的期望以及作為解決表征性環境問題“藥方”的生態補償機制,不能切斷作為地方民眾生存之基的具體水權以享受國內生產總值的狂歡。當地民眾作為被抽離的主體應該回歸發展,否則發展將會由圈水變為無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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