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富人治村作為中國基層精英政治的常態在傳統時期表現為鄉紳治村,在今天表現為私營企業主治村。傳統鄉紳治村以榮譽為取向遵循地方道義倫理準則,能夠實現集權國家的“簡約治理”,從而保證了基層秩序的長期穩定。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政府在基層實行法律主義民主政治,然而,在今天的富人治村實踐中富人以金錢投資收益為取向,破壞了基層民主政治、損害了基層治理權威。在國家法律政治、村干部的金錢運作和“無政治農民”的弱道德期待合力沖擊下,中國基層政治正在“去道義化”并出現新的治理危機。道義倫理是政治的必備屬性,因而結合法律政治,維護、重塑中國基層政治的道義性勢在必行。
一、問題的提出與研究進路
精英政治是中國基層政治的常態形式,只是不同時代精英的類型和內涵不同而已。21世紀初,中央政府號召“帶頭致富能力強、帶領致富能力強”的富人精英入黨參政當選村干部。如今,富人治村在江浙沿海發達地區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在中西部農村地區也呈現突飛猛進之勢。學界對當下富人治村的評價優劣參半,例如黨國英、盧福營等人認為富人治村是中國走向民主政治、農村實現經濟發展、農民實現富裕的正確道路[1-2];也有學者對富人治村持謹慎和批評態度,例如賀雪峰、趙曉峰、黃俊堯、楊華等人認為富人治村存在階層政治排斥、動搖黨的執政之基、稀釋公共資源等弊病[3-6]。本文暫時先不做富人治村的效果優劣評價,而是首先考慮兩個規律性問題:第一,在中國基層政治史上精英治村是一種常態;第二,當下中國基層出現的富人治村作為一種精英政治實踐,無論國家政策是否提倡,都是不可避免、不可逆轉的趨勢。更進一步講,富人治村實質上是基層精英政治的延續和表現。由此可見,學者無論是贊揚富人治村代表民主政治的未來,還是批評富人治村侵害黨政基礎從而提倡“中農治村”[6],都對中國基層政治存在著浪漫想象。不同于既往研究的是,本文致力于從富人治村的歷史和現實實踐出發分析富人治村的內在結構和機制,進而揭示中國基層政治“去道義化”的變遷邏輯。
本文屬于質性經驗研究,經驗材料來源于既有研究文獻和筆者所在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團隊成員近年來在全國各地對富人治村的調查報告。本文對富人治村的考察對象包括:治理主體及其合法性來源、干部產生機制、治理行為、治理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等四個方面。傳統時期的富人治村主要來源于文獻梳理研究,它與今天的富人治村形成參照。
二、道義政治:傳統時期的鄉紳治村
道義,《辭海》的解釋是人道與正義,儒家認為道乃天道與人道,是一種政治倫理的形而上學表達;義,是人們日常行為的規范準則,由此可知,道義是一套規范人們日常行為的倫理準則。斯科特將“道義經濟”操作化為遵循“互惠”和“生存權利”兩條地方性規范準則的經濟形式[7],本文在斯科特理論的基礎上將“道義政治”定義為遵循地方倫理準則的政治形態,以與道德政治和法律政治區別開來。道德(morality)、道義(ethics)和法律(law)都是規范人們日常行為的準則體系,三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三者的區別如下。
表1 道德、道義與法律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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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對照詞 |
評價標準 |
塑造人格 |
政治類型 |
道德 |
morality |
理想的善惡準則 |
理想的善人/君子 |
理想政治 |
道義 |
ethics |
日常的倫理準則 |
地方社會成員 |
常態政治 |
法律 |
law |
國家的文本制度 |
國家公民 |
現代政治 |
法律(law)以國家文本制度為評判是非的標準,它是人們行為的底線,目的是將人塑造為符合國家規范的現代公民;道德(morality)以善惡美丑為評價標準,它是社會和國家為人們樹立的理想行為標準,目的是將人塑造為理想的善人或君子;道義(ethics)以日常倫理準則為評價標準,它是地方社會約定俗成的、現實中人們據以行事的標準,目的是將人塑造為被地方社會接納的成員。道德、法律與倫理三者的主要特征分別是理想性、強制性和日常性。現實生活中,人們行事之前參照的是非對錯標準常常既非道德又非法律,而是地方性道義準則,因為道德準則要求明顯太高,法律要求又明顯太低,而處于中間的道義準則較為合適,例如捐款屬于道德行為,盜竊屬于違法行為,而既不捐款又不盜竊的自食其力則是符合道義的行為。普通人可能會偶爾捐款,但我們不能要求他天天捐款,人們卻可以做到既不捐款也不偷盜而自食其力,恰恰是這種日常性和可操作性的道義準則連接了處于兩端的法律和道德準則。政治乃是公共事務的治理,它主要體現在對民眾行為的治理上。在中國政治史上,以德治國以達“善治”是歷代王朝的理想追求,但這種理想由于要求過高而常常無法實現;依法治國則是現代政治形式,伴隨著民族國家建設的進程正在逐步推進;而遵循地方性倫理準則的“道義政治”則是國家政治和基層政治的常態。本文的“道義政治”與新儒家所提的“治道政治”[8]、“王道政治”[9]的相同之處在于強調倫理準則等文化規范,不同之處在于側重考查具體可見的行為倫理準則,而非抽象的道德文化,關注微觀的基層政治(鄉村政治)運作而非宏觀的國家政治形態。
瞿同祖、張仲禮、費孝通等人通過對傳統時期地方政權的研究指出,傳統中國帝制時期“皇權不下縣”主要是由于國家財政和治理能力限制,鄉紳作為州縣政府的代理人與鄉村農民打交道治理基層社會成為一種常態。[10-12]生長于斯的鄉紳,依據地方倫理準則治理地方公共事務的政治便屬于道義政治,這種道義政治能夠兼顧國家的稅賦、管理任務和農民的基本生活。
1.治理主體及其合法性來源
據秦暉的歷史研究發現,漢代官方選擇鄉村干部作為代理人的標準是“強謹”(辦事能力)、“訾次”(經濟實力)、“德望”、“年長”,那些能夠作為官府代理人的人士就是在中國基層政治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紳士。[13]瞿同祖指出,中國士紳的特權地位不純粹取決于經濟基礎,只有取得初級功名(秀才)和官學正式學生身份后才躋身于士紳行列。[10]271然而,無論是因為財力雄厚而有閑考取功名還是因為考取功名后而獲得財富“鄉紳幾乎必然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14],因而傳統時期屬于富人階層的鄉紳治村可以看做是今天富人治村的前身。鄉紳參政的動機不僅僅是為了獲得國家的褒揚或者稅收的優惠,還有強烈的使命感和名譽資本積累方面的考慮,“士紳與家鄉的關聯是永久性的,從而造就了他們對家鄉的情感歸附,士紳們似乎都感到他們有責任捍衛和促進本地社區的福利”[10]276。
鄉紳治村的合法性來源于農民和國家的雙重認可。傳統農民對于文化的尊重直接表現在對文化人的認可和尊重上,在鄉村社會中鄉紳可以看做是國家正統意識形態的代言人。在土地逐漸集中的過程中,有些農民成為鄉紳地主的佃農、雇農,自耕農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附于鄉紳的人身庇護,因此鄉紳就具備了將身份、文化權力轉化為政治權力的經濟基礎。處于最底層的縣級政權為了應對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縮減管理成本并解決縣官(陌生人)治理的技術難題,采用鄉紳治理成為帝國基層政府“集權簡約治理”的一個共識,黃宗智對清末、民國時期大量歷史文獻研究證明了這一點[15]。由此可見,鄉紳治村在傳統中國具有上(國家)下(農民)一致認可的合法性和文化自洽性。
2.干部產生機制
中國傳統基層政治人物的產生機制是推薦制度而非選舉制度,而且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村中德高望重、年高輩長的人出任首長,這便是費孝通所講的“長老統治”[16]。長老不僅是一家之主掌管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大權,而且是一個家族或者村落的決策者。然而,年高輩長之人不一定能夠獲得權威,長老權威來源于他處事公正、為民謀利、恩德廣施的行為選擇,唯有如此他才符合普通民眾的道德期待和村落社會的道義倫理。
然而,長老并非都是有文化的鄉紳,所以,在一個多家族或者多房支的村落,往往還需要從眾多的長老中推選出符合民眾道德期待的鄉紳精英出任首長。推免過程往往是由各個家族的家長、房頭共同完成,普通小農并無參加推免、議事的權力。鄉紳在讀書時習得的知識,恰是國家意識形態對其規訓的完成。傳統時期家國同構體系和父權制家庭結構都保證了傳統士紳在政治意識形態、治理目標上與國家保持高度一致。處于穩妥考慮,縣級政府以鄉紳為目標尋找鄉村代理人從而大大節約了治理成本。獲得上級政府認可之后,鄉紳便最終獲得了“紳權”,辦理國家的稅賦、兵役差事,為普通民眾提供調解、道路、灌溉、文化活動等公共品供給。
傳統時期的鄉紳治村同樣存在政治排斥機制,村落社會的中下層村民以及那些財力厚實的富裕戶由于在文化、功名和個人德望等方面存在短板同樣無法勝任政府代理人的角色。
3.鄉紳治村的治理行為
傳統紳士視家鄉的利益增進和福利保護為己任。[11]54鄉紳的治理任務除了完成國家的稅賦、兵役外,還要提供村莊治安、調解、道路、橋梁、學堂等公共品供給,在災荒時節鄉紳還承擔著救災、減租、義捐等任務。
由此可見,在村民的道德期待中,村干部應當是一個“保護型經紀人”。杜贊奇對華北農村的研究發現,由于國民黨在農村稅賦、兵役方面的過度汲取導致村落社會保護型經紀人退出,贏利型經紀上臺的現象。[17]保護型經紀之所以退出是因為他們難以擔負農民的道德期待,繼續任村干部會有損個人權威和榮譽。這表明在正常時期,傳統鄉村干部嚴格遵循村落倫理規則執行村務、保護村民并贏得好評是常態現象。解放前農村占據大量土地的通常是家族祠堂、公田、學田、學堂等村落公共機構,公田由族人輪流耕種供給祠堂祭祖等家族公共活動,學田收入用來支付學堂先生的工資以保證村落兒童的基本受教育權。黃宗智對東北海域縣鄉村學校和教育管理的歷史考察發現,這種由國家發起、結合了社區鄉紳精英的教育模式對中國鄉村教育起到了巨大的影響。[15]正是這些由村落鄉紳和家族力量保持的公共品供給非正式制度保證了農民的基本生活、教育、文化等福利。此外,鄉紳在節慶等特殊時期還會舉行義捐舉辦村落公共活動或者資助貧民家庭渡過難關。
斯科特對東南亞小農道義經濟學的研究對于中國傳統基層政治同樣適用。佃農和雇工與地主存在保護—被保護的關系,地主在他們困難時提供的幫助往往要比他們多支付5%或10%的租金更有價值,因而,農民對于地主的道義期待是保護他們免受“一陣細浪帶來的滅頂之災”,作為回報他們會對地主歌功頌德并死心塌地地為地主工作。[7]222;230這種“道義經濟學”在中國傳統農村經濟生存中同樣普遍存在,鄉紳遵循道義規則治村保證了中國農村長期的穩定。
4.治理效果與存在的問題
傳統中國的鄉紳治村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國家集權的“簡約治理”,既保證了國家政策的順利實施,又能夠緩解人口增長帶來的治理壓力和危機,中國鄉村依靠內生性力量基本實現了自治。除非在災荒、高賦稅等危及農民生命安全的情況下激起民變外,中國基層保持著高度的秩序穩定狀態。
瞿同祖先生認為“中國傳統基層政治之所以沒有發生變革保持了穩定性和持續性,是因為除了老百姓外各方統治集團都從體制中獲得了利益” [10]319。但是,哪一個國家的統治集團不是制度的獲益者呢?變革的力量常常來自統治集團之外。筆者認為,中國基層政治保持高度穩定的秘密是鄉紳治村遵循了道義政治倫理,保證了農民的基本生命權利,斯科特對東南亞的農民叛亂的研究即證明了這一點。此外,中國歷史上各個朝代末期出現的農民起義大都是因為在國家上層政治變動席卷下基層政府破壞了道義政治而引發的,農民的起義或反叛訴求也都是為了維持生命、免除苛政之苦,起義口號往往是“替天行道”,目標是恢復道義政治。治理者違反道義政治就會遭到反抗,對道義政治違背的越嚴重,農民的反抗級別就會越高,小到農民利用“弱者的武器”沉默反抗,再到搶劫地主的糧倉分給窮人保命,最后到大規模的農民起義,農民的反抗對象最后都指向違背道義政治的最高級別政府,這可以稱為“道義政治定律”。
傳統鄉紳治村同樣也會存在問題。杜贊奇描述的贏利型經紀[17]、斯科特所描述的不道義的地主[7] 以及秦暉所描述的奴役農民的“三皇五帝”[18],都是傳統鄉紳治理的惡治形態。有的士紳甚至奪人田地墳山,拷笞佃農,強暴民女,詐欺錢財等。[10]306所幸的是,以上劣紳在國家政治清明時期僅僅是個別現象,農民通過告狀、集體抵抗、道德譴責等行為往往能夠有效制止,絕大多數士紳以榮譽為取向、以家鄉福利為己任遵循道義治村從而保證了基層社會的長期穩定。
三、金錢政治:后稅費時代的富人治村
中國共產黨的土地革命消滅了土地食利階層,地主階級不再存在,農民的生命權利獲得國家保障。在1949年到1976年的整個毛澤東時代,基層政治的領導權一直被貧下中農階層掌握,不存在富人治村的現象。1990年全國試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基層民主政治逐漸被提上議程,與此同時在東部沿海農村地區出現富人治村的現象。后稅費時代富人治村逐漸增多,據商意盈等人2009年的調查數據顯示,浙江省富人當選村委會主任的比例已達2/3,如今富人治村成為全國農村的一種普遍現象和趨勢。[19]那么,現在的富人治村與傳統鄉紳治村有何不同,內在的機制又是什么?
1.治理主體及其合法性來源
在當下中國農村,農民的首要目標是發家致富,由此絕大多數青壯年勞動力走出農村走向市場。由于土地、政策、項目、稅收等利益誘惑,已經發家致富的農民再次返回村莊政治舞臺,于是出現了今天全國范圍內的富人治村現象。
當下富人治村的主體是經濟實力雄厚的經濟精英,他們治理村莊的合法性來源于國家“雙強雙帶”的政策和村落選舉。縣鄉政府為了更好的完成任務更加希望富人當選村干部[20],他們選人的標準側重“強謹”(辦事能力)和“訾次”(經濟實力),例如2003年江蘇射陽縣明確規定:村黨支部書記或村主任個人資產必須在10萬元以上[21]。與傳統村干部產生機制不同,自1990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以來,中國農村干部經民主選舉產生。作為選民的普通農民對富人治村的看法如何呢?一般情況下,村民對于己無關的村莊政治毫不關心,出現吳毅所講的“無政治農民”[22]。而在村莊輿論中富人治村是存在合理性的,例如:你連自己家都管不好,怎么去當村干部;富人當村干部能夠為村里跑來項目資金。在當下農村,農民獲得了土地、擁有了保證生命維持的國家保障,不再依附于村落富人或精英,因而普通村民對富人也不再存有期待,二者的交往也日益稀少。
由此可見,在中央政府提倡、地方政府鼓勵和村民的默許(沉默)中富人治村獲得了治理合法性,而富人治村的形式合法性卻是來自于村落競選。
2.干部產生機制
富人治村存在普遍的賄選現象,學界研究和筆者及所在的研究團隊成員近年來在全國各地的調查充分支持這一觀點。通過競選獲得干部職位成為富人實現身份轉換的重要一步,然而在競選中起決定作用的要素卻是賄選金額高低。
浙江金鎮村兩位換屆選舉的賄選之風在2011年似乎達到了頂點,一個競選者的最高賄選金額竟達1200萬元之巨,一般的村莊賄選金額也要在100萬元之上。土地增值空間巨大以及國家項目承包利潤、工商稅費減免、買地貸款優惠等利益成為富人角逐村干部的主要參政動機。正因為有著穩定的預期收入,富人才愿意投資巨額資金競選村干部。雙方或者多方競選抬高了選民的選票市場要價,一個人能否勝出的關鍵在于誰的出價更高。除了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以外,競選者還需要一個得力的競選團隊,一般是競選村主任或者村支書的人來“組閣”籠絡村莊精英。除了日常走訪動員外,雙方總是在選舉的前一個晚上開始走家串戶“發錢”,以保證金錢發揮最大的刺激效應,這就出現了袁松博士所描述的“車響到天亮,人忙到天亮,燈點到天亮,狗叫到天亮”的現象[23]。
由于富人競選村干部抱著金錢投資的態度,因而在競選團隊內部也常常出現“投敵叛變”“拋棄”“倒戈”等現象,一個競選團隊的成員在下一次競選中可以毫無道德壓力地加入到對手的團隊,即使是落選的一方也不會去揭發對方賄選,這就是富人競選村干部的務實精神和金錢邏輯。中下層村民對于賄選則持贊成和無奈的態度,他們認為:富人有錢給大家分點福利是應當的,給的越多越好;富人給錢是做好事;對這樣的事不理解也要理解。上級政府對于賄選則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只是因為村民選舉屬于自治范圍內的事情、賄選行為隱蔽無法取證,更是由于只要基層不出事上級政府絕不會去自找麻煩的行政邏輯。由此可見,富人村干部的產生機制是通過金錢運作產生的,同時得到參與分利的村民和上級政府的認可。
3.富人治村的治理行為
富人治村大都實行“代理式”治村即聘任專職人員或者委托副職干部代為管理村內事務。浙江農村實行村會計、文書、出納聘任制度,當選的村干部成為“政務官”負責村內事務決策,而具體的事務和文案工作則交由聘任的“事務官”和副職干部實施。因而,富人治村常常是有治理主體無治理行為。
如果將村務決策、副職或者專職人員辦事都算作治理行為的話,那么富人治村則是依靠強大的金錢邏輯來支撐起來的。富人都是私營企業主,幾乎沒有時間、精力和耐心處理村民日常的瑣碎事務,因而運用公款聘任村落能人或者退休老干部協理村務顯然是富人的明智之舉。面對村民的養老糾紛、地界道路糾紛,迫于維護地方治安的村干部在一兩次調解無效后,往往自己出錢解決問題;在村莊公共品供給中,村干部利用關系爭取項目資源,同時往往會將項目給自己人承包;在村中征地拆遷工作中,村干部可以個人許諾個別釘子戶的額外要求化解釘子戶,也可能會雇傭黑灰勢力協助做工作;在分配公共資源時,富人村干部為了回報競選團隊往往會向自己人傾斜,例如在日益稀缺的宅基地指標分配中,底層人越來越難以得到指標。
總之,在富人治村的行為中,越來越難以看到村干部的治理身影;在有限的治理行為中,村干部依靠金錢擺平一切問題。村干部認為自己的職位來自于金錢投資,與普通村民無關,因而可以將公共資源侵吞為私有或劃分給自己人,將為村民做好事視為個人的“慈善行為”,村莊公務(公共資源)成為少數幾個富人的私務(私人資源),村莊治理也成為私人性治理。
4.治理效果與存在的問題
在文章開頭筆者已經概述了學界對當下富人治村效果的各種評價,下面從經濟、社會和政治三個方面對當下的富人治村進行評價。
中央和地方政府鼓勵富人治村正是從經濟層面的“雙強雙帶”期待出發的。除非占得市場先機獲得“超級地租”在地利分配中獲得了份額,富人治村的“雙強雙帶”幾乎都是破產的。[23]雙強雙帶政策忽視了農村的發展和農民的富裕是由中國目前的經濟結構、發展戰略及中央政策決定的國情,不是基層組織主觀努力就可能改變的。[24]在市場份額有限、農業剩余價值有限、工商業創業成本巨大的情況下,農民怎么可能模仿富人發家致富呢?富人憑借金錢獲得村干部地位,當村干部只是他的投資行為之一,他沒有責任或能力帶領村民致富。從全國各地的實踐效果看,富人治村“雙強雙帶”成功者寥寥無幾。因而,政策層面所號召的富人帶領致富的經濟愿望落了空。
從社會層面看,富人治村與傳統鄉紳治村一樣會產生社會參與排斥,但機制和效果不同。鄉紳治村的排斥機制是德望、文化和經濟資本,而富人治村的排斥機制是單一的經濟資本。今天的富人除了金錢沒有什么值得村民羨慕的,也得不到村民的道義認可;而鄉紳治理卻承載了村民的道德理想期待并獲得了高度認可。當下富人治村中出現的日益增多的底層人上訪[25]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階層之間的沖突情緒。底層農民出于對村落公私事務的氣憤去上訪,然而,在上訪中底層人很快被富人利用為打擊競選對手的工具,在富人的指使和資助下,上訪者的上訪理由往往添加了現任村干部貪污、賬務不清等內容。詭異的是,只要上級政府調查,被告村干部的違規行為基本都存在。富人違法犯紀侵吞公共資源的行為進一步激發底層農民的反感和抗議,村民對富人治村沒有道德期待,但無法忍受富人違反基本道義準則的利益侵犯行為,因而在富人治村中常常可見底層人對富人的抱怨和排斥情緒,階層之間的對立情緒逐漸累積。
傳統鄉紳與國家共享一套意識形態和治理目標,在文化權力中完成治理行為達到國家和社會的雙重治理效果,具有邏輯和實踐的自洽性。而今天的富人治村與共產黨所堅持的工農政權意識形態和國家法治權威的治理目標卻貌合神離,中央和地方政府鼓勵私營企業主優先入黨,富人賄選主了政,但富人的治理目標卻是獲利而非鞏固國家權威,富人主政與廣大底層農民群眾相脫離,破壞了基層民主政治、損害了國家治理權威,嚴重侵害了黨的執政之基[6]。
當下富人治村的動機大都是功利主義的考量,他們的賄選投資要么從國家項目、村莊公共資源中得到回報,要么從工商稅收、銀行貸款、企業項目優先條件中獲得平衡。富人從參政競選之初到治理過程再到治理后果的整個過程就是金錢的投資收益過程,其中沒有富人的道德許諾/義務、也沒有村民的道德期待,在金錢重新塑造的新政治規則下,所有村民都希望從富人的政治權力游戲中獲得一份收益,缺乏民主訓練的多數村民對賄選持默許態度,結果受到損害的卻是中下層人,我們將這種政治形態稱為“金錢政治”。當然,不排除個別富人抱有回報桑梓的道德動機并有效地提供村莊公共品供給、成功地帶領群眾致富,但廣大農村的治理和發展既不可寄希望于微量富人的慈善行為,也不可浪漫地以為個別成功案例代表中國農村的未來,畢竟絕大多數情況下富人治村的邏輯是金錢投資邏輯。
四、去道義的基層政治
中國基層政治從傳統儒家理想的道德政治到現實的道義政治,再到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律政治,以及在法律政治下出現的“變態”金錢政治和寡頭政治,都呈現出中國基層政治去道義化的變遷邏輯。從國家政治、縣鄉政府的代理人以及農民這三個治理參與主體的角度來看,這一變遷有以下三個主要原因:第一,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與世界接軌中將政權合法性論證的任務交由法律政治,法律政治強調合法律性而排斥地方性倫理準則;第二,與傳統鄉紳相比,現在的富人村干部在參政動機、產生機制、治理行為以及治理效果等方面實行的金錢投資邏輯排斥道義政治;第三,作為政府治理和服務對象的農民,他們的生命權利在后稅費時代已經被國家政治滿足,喪失了現實道義期待的農民成為“無政治農民”,他們的微弱新訴求和微量行動無法支撐道義政治。當下的富人治村對道義政治的排斥在上文已有論述,不再贅述,下面主要討論法律政治和“無政治農民”對道義政治的排斥。
1.法律政治排斥道義規范
從中國古典儒家政治哲學來看,中國人對皇權來源及其行使的正當性,更多地思考了道義論問題,而西方的政治哲學則主要發展出了不同形式的正義論問題。[26]中國政權的正當性問題訴諸于天道、人道等道義倫理,而西方政權的正義性問題則訴諸于神學和法學,由此生發出兩種不同的政治文明道路。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步與世界接軌,在法律民主政治成為世界主流意識形態的背景下,中國必須做出政權合法性論證方式的調整以在世界政治中獲得認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學界譯介、傳授西方政治法律書籍和學說成為主流,中國政府也更加注重民主政治建設,在農村實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被學界稱為實現中國民主的重要舉措。法律作為人類理性的結晶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一個國家的法律強調法律的統一性從而排斥作為異質性因素的地方道德規范。在法律主義浪潮的沖擊下,村落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由熟人社會的血緣、地緣人情性關系轉變為法律性關系;富人與窮人作為平等的主體,借貸、雇傭都是明確的契約關系;只要依法辦事就可以免于追究,法律為村干部和國家行政機關人員消極行政提供了名正言順的理由[27]。“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28]就是法律排斥地方道義規范的表現和結果。
曾經被政界和學界視為中國民主政治的演習和未來的村民自治制度,如上文所述,在中國農村卻很容易演變為金錢政治和寡頭政治。富人治村盡管賄選普遍卻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獲得了主政的合法律性,他們的權力與其說來于選民不如說來于自己的金錢投資。在金錢邏輯下,富人毫無倫理壓力地做出以下違背地方道義準則的行為:背信棄義的舍棄團隊/成員、非法賄選、侵吞公共資源等。盡管富人賄選的金錢政治與臺灣黑金政治[29]不同,但不可忽視的是在廣大利益密集型農村地區已經出現灰黑勢力參與賄選拉票、村莊項目承包、征地拆遷以及村莊糾紛解決等基層治理工作的現象,富人的金錢權力與灰黑勢力的暴力權力結合織成一張強大的資源汲取網絡,他們上接國家下鄉的政府資源下吸農村的公共資源,逐漸形成一個頑固的食利階層。可見,富人的金錢政治在國家法律政治的斗篷下正在抽離基層政治的道義倫理,并嚴重削弱中央政府在基層民眾中的權威性和合法性。
2.“無政治農民”的弱道義期待
斯科特在《農民的道義經濟學》里面論證了去道義化的小農經濟是東南亞農民叛亂的主要誘因,與此類似,在中國20世紀末、21世紀初稅費時期,過重的稅費汲取危及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引發了眾多的抗爭性農民群體事件,他們沖擊地方政府、毆打政府官員、焚燒政府汽車辦公樓等。這都是由于地方政府違反了基本的道義政治倫理引發的政治危機。為了緩解政治危機挽回在基層民眾中喪失的道義合法性,中國政府啟動稅費改革不但取消農業稅費而且不斷地向農村輸送公共資源,基層政府從“汲取型政權”轉向“分配型政權”,國家和村莊公共資源分配成為當下中國農村基層政治的核心任務。農業稅費免除、種糧補貼等各種惠農政策滿足了農民傳統的生命權利的道義期待,農民傳統道義政治的基本訴求喪失,他們對于富人的新期待微弱,難以對富人產生約束力。
在國家分配型政權治理中,富人階層敏銳地感知到其中的利益空間和政策優惠,因而富人精英重返政治舞臺參政成為主流。在國家公共資源的爭取與分配中,普通村民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富人有本事爭取到資源,貪污多少與我無關,工程質量如何是大家的事,只要不找我收錢就行了”。由于大部分農民是“無政治”的農民,學者由此寄希望于“中農階層”[6]承擔起基層政治的使命,然而袁松博士[23]和筆者在浙江沿海農村調研的情況顯示中農階層要么被上層富人精英吸附,要么與底層農民一樣對于基層政治毫不關心,多數村民對富人賄選持贊成態度的現象說明了這一點。然而,在富人主導的村莊事務和公共資源分配中“分利秩序”卻相當難以形成,底層人的上訪、敗選者的攻擊、普通村民的抱怨都在不斷地累積階層對立的怨恨情緒。在富人執政的村莊,底層村民對富人村干部雖然還未形成明確的道德期待,但是依照法律和基本道義規范,公平分配公共資源、不侵害農民權益、不侵吞公共財產等消極道義期待還是存在的。然而,這種微弱的期待以及農民的冷漠政治態度,無法形成地方性輿論壓力和規范性力量以制約富人,無政治農民同樣在排斥道義政治。
五、結語:政治無需道義?
中國基層政治變遷從傳統道義政治到改革開放時代以來的法律政治再到現實運作中出現的村民民主政治、金錢政治,展現了一個去道義化、去政治化的過程。中國社會是政府規劃性變遷的社會,在國家主導的法律政治下,傳統道義政治迅速衰落,然而,政治運作真的無需道義嗎?
無政府主義代表人物之一西蒙斯運用分析哲學的方法論證了“法律義務”只是法律體系強加給我們一套規則要求而已,它本身不足以產生任何道義要求;當然,即便如此,公民也沒有理由不服從法律或者不支持國家因為我們對他人負有道義責任(duty),權利與義務不能窮盡道德主題。[30]將這種促使人們服從法律、認可政府合法性的道義責任(duty)上升為理論就是葛蘭西[31]所指稱的“文化霸權”,國家的霸權(統治權)來自于它領導全體社會的知識和道德的能力。即使是法治主義泛濫的今天,普羅大眾哪一個是因為法律文本上的規定才內心認可、服從政府管理的?由缺失道義的法律政治來完成論證國家政權的合法性不過是法律主義者的浪漫理想。
中國今天的法治建設固然重要,但不可否卻政治中的道德理想和道義規范元素,任何一個法律人都清楚地知道法律帝國并不涵括一切,這個世界除了依賴冰冷理性的法律控制外,還需要溫情的道義倫理來調控維系。具有地方性特質的基層政治尤其離不開道義倫理的維護。如何結合國家法律政治,維護、鞏固甚至是重塑基層道義政治的倫理規范,是國家與社會不得不高度重視并慎重考慮的一項重大而長期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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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富人治村:探索中國基層政治的變遷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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