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新楓橋經驗”體現了社會管理創新的時代要求,一套快速整合各種社會力量作出反應、促使民眾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矛盾的協同機制得以形成和完善。
“新楓橋經驗”體現了社會管理創新的時代要求,一套快速整合各種社會力量作出反應、促使民眾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矛盾的協同機制得以形成和完善。
前不久,習近平總書記就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楓橋經驗”的重大意義,發揚優良作風,適應時代要求,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把“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
50年前,即1963年11月20日,毛澤東同志在《對謝富治在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的發言稿的批語》中指出:“應提到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這里提到的“諸暨的好例子”,就是指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干部群眾創造的“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工作機制,也就是“楓橋經驗”。此后,“楓橋經驗”不斷發展,形成了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黨政動手,依靠群眾,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新楓橋經驗”。其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化解基層矛盾糾紛的原則,在實踐中發揮了引導性作用。
基層矛盾糾紛日益復雜
矛盾糾紛是一種社會現象,矛盾糾紛的解決為人類社會發展掃除前進障礙。隨著社會的進步,人類制定了法律,訴訟糾紛解決的模式得以出現。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得到明確界定,他們之間的糾紛可以得到法律上最終的解決。
當前,我國基層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正處在巨大的轉型中,地緣的、人緣的因素受到市場經濟和人口大范圍流動的強烈沖擊。在這個變化急劇、各種利益都在分化和重組的年代,社會矛盾和沖突日益增多和復雜。傳統的行政主導型、道德主導型社會沖突解決方式面臨挑戰,對中國基層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應進行深入研究。
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揮積極作用
在法治環境下,糾紛解決依賴于法院訴訟程序。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訴訟程序具有極大的公正性,也確保了糾紛的終極解決。但是,所有糾紛一斷于法的觀念是不可取的。對一個具體案件,法院的解決方案是合法的,但未必是最佳的。因為社會的價值不僅只由法律評價,包括道德、倫理、習慣等各種社會規范都會對具體的人和事進行評價進而產生約束。從現實情況看,社會糾紛并不都是通過訴訟解決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楓橋經驗”就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一個成功經驗,它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在維護社會秩序與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非訟機制并非是現代社會的產物,它早在文明之初就已存在。在當前,它是指訴訟制度以外的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方式或制度的總稱,比如和解、調解、仲裁等。非訟糾紛解決方式有諸多優越性。在實體上,它不受國家法律規范的剛性約束;在程序上,不拘形式、靈活多樣;在執行上,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合意較之訴訟具有更重要的決定意義,合意一旦達成,當事人也愿意執行。這就使得非訟程序具有簡易性、代替性、當事人自主選擇性、靈活性和低成本性、糾紛解決過程和結果的非對抗性及自覺履行性等優點。
“新楓橋經驗”體現社會管理創新的時代要求
“楓橋經驗”在新的社會形勢下不斷發展,創造出“立足基層組織,整合力量資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的新經驗,建立“治安聯防、矛盾聯調、問題聯治、事件聯處、平安聯創”的新機制,形成“黨政動手、依靠群眾,源頭預防、依法治理,減少矛盾、促進和諧”的新格局,“新楓橋經驗”逐步形成。
“新楓橋經驗”體現了社會管理創新的時代要求,一套快速整合各種社會力量作出反應、促使民眾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矛盾的協同機制得以形成和完善。這套機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事前工作制”,包括機構設置、信息網絡組建、預防及調解手段等。比如,在機構設置方面,一個縱橫交織的網絡得以形成,成立“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各部門的工作,下設窗口、調解委、信訪辦、維權辦、司法所、警務室等機構。群眾有矛盾糾紛找到這里,先由窗口接待,窗口按矛盾糾紛的性質進行分解,發放到各相應的調解部門處理。而村、組、企業,則設綜治工作組,負責治安、調解工作,村的綜治工作組下面還有一些延伸的隊伍,諸如調解辦公室、村護村隊、治保會、平安志愿者以及夜間巡防隊等。同時設立義務矛盾糾紛、信訪信息員,負責收集矛盾糾紛、信訪的苗頭,以及不穩定的因素,以便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介入,穩定事態發展。
從最初的“楓橋經驗”到新時期的“新楓橋經驗”,工作具體形式不斷創新和發展,但其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基本工作原則沒有改變。從“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到“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預警在先,苗頭問題早消化;教育在先,重點對象早轉化;控制在先,敏感時期早防范;調解在先,矛盾糾紛早處理”,其實都是在群眾路線基本方針指引下與時俱進的成果。
(作者單位:天津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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