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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茂:我國三農領域的三大理論流派及分歧——關于“三農”理論和政策問題的部分談話記錄

張文茂 · 2019-09-16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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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派認為農業合作化是基本正確的,對人民公社這個制度是基本否定的;私有化派是這兩個階段都否定;新型集體經濟學派自然是既肯定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的正確性,同時也肯定人民公社集體化的正確性。人民公社不是改革的原因,人民公社自身產業結構的深刻變革和市場經濟環境才是改革的深層次原因。

關于“三農”理論和政策問題的部分談話記錄

(根據錄音整理)

張文茂

  主持人:今天我們請所長給大家做一個關于三農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問題的講座,下面請張文茂所長開始講。

  張:今天是一個內部的研討,我講,中間你們可以插話、討論。我講三個部分:一個是介紹一下關于三農領域目前存在的三大理論派別;第二部分講這個三大理論派別到底在哪些基本問題上是不一樣的、有分歧的,或者分歧點在哪兒;第三部分,專門講一講到底怎么認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國家正在準備立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三個問題前兩部分都是內部講,不對外,第三部分是要搞一篇論文的。我讓體制室的同志搞了兩稿,我看了都不太理想。我感到這個事還需要跟你們討論一次,要不你們始終跳不出來,總是在私有化這個思路和陳錫文為代表的這兩個思路之間跳來跳去。所以我今天專門跟你們說一說,到底我們中國目前三農理論有什么派別和不同。把這個源頭說清楚了,你們再看關于三農問題文章、報告也好,心里就會有個底數,大體能判斷出是代表哪個理論體系,或者代表哪個政治派別的。否則的話,聽聽這邊有理,聽聽那邊也有理,始終找不出基本線索。

三農領域的三大理論流派

  下面我先說第一個問題,我國三農領域的三個大的理論流派。

  理論上,到目前為止有三個大的流派。小的流派就就不談了,必須是能達到全國層次對三農問題有不同看法,并且有一套成體系的理論支撐,才能算數。

  第一個,我把它定義為土地承包制學派。當然也可以概括出換別的說法,這是從土地基本制度這個角度來概括的。這一派別,對我國三農問題的主要看法是一些什么觀點呢?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堅持土地承包的家庭經營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雙層經濟體制,家庭經營只是集體經濟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土地只是承包給農戶了。基于這種基本判斷,這一派對今后要改革的方向上,一般是堅持第一要完善土地集體所有制,第二要把我們憲法里說的雙層經營體制的統分關系處理好,在原來比較注重“分”的基礎上,如何加強“統”的功能。這一派理論的代表人物,是原來中農辦的主任陳錫文同志。陳錫文可以說有一套理論,實際上他的前身是杜潤生的聯產承包制的這套理論,這一派是我國三農問題理論界和政策界占主導的一個理論學派。目前起碼在政治上還是占主導,但已經與土地私有化學派初步拉開了距離。對近些年來土地確權流轉的私有化政策導向,陳錫文是踩了剎車的。陳錫文認為,我們搞的這四十多年的農村改革,是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的承包制,不是搞土地私有化,今后也不能搞土地私有化。這是底線,不能突破。

  這是第一個派別。具體的分析,我在后面再展開說。

  第二個派別,我把它概括為土地私有化學派。農村土地私有化學派,是一支在我國上層知識界、理論界、政策研究界非常廣泛存在的一個很強大的勢力,很多人都堅持這種觀點,堅持這種理論。這一派別也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體系化的理論,不是一般的口號宣傳。這一派別的基本主張,或者基本理念的內核是什么東西呢?是主張農村土地私有化,并且認為當初搞的農業家庭承包制,實際上不是真正要搞承包,而是把土地的股權還給農民。當時叫聯產承包制,只是為了制定政策好通過,便于人們接受,政治上反對的阻力小,所以才叫承包制。實質是什么呢?實質是把農民土地私有這個產權,被“模糊了幾十年”的土地股權,把它還給農民。這種理論認為合作化、集體化都搞錯了。農村改革好,好在哪兒呢?就是好在分田單干,這是這一派的核心理念。在這個核心理念指導下,他們對下一步農村改革的重點在兩個方向上。一個叫做要進一步把農民土地權益股權化:比如農民土地承包權的股權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股權化等等,變成每一戶的一種土地股權,然后再放開可以自由買賣流轉。這是它們在土地制度上的改革目標,與這個相對應的;第二個改革目標,就是把原來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叫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改造成建立在私人產權基礎上的“個體的集合”。什么是集體經濟?集體經濟就是個體的集合,這就是他們的結論。第一把土地股權化到個人,第二把集體經濟組織改造成個體的集合體。這是在主張私有化這一派理論指導下目前農村改革的兩個焦點。包括如何讓農民的宅基地也可以自由流轉,都屬于這個派別提出來的政策。用他們的話說,或者用社科院農發所一些人士的話說,改革的全部目的就在于“解構”原來的農村社區綜合體。他用的詞叫做“解構”,不是改革集體經濟,而是要解構它。現在這一派的勢力很強大,在很大程度上甚至能夠左右高層的決策。在一些大學的學者和農業農村部的部分官員中,實際上都是在這一理論指導下研究問題,制定政策。這是第二派。

  第三派,你們想一想在這兩派之外,還有沒有別的理論上的派別呢?我認為是有的。并且現在這一派主要還是在民間,在高層決策里并不居于主導地位。我給第三個理論學派概括的一個概念,叫新型集體經濟學派。為什么要這樣說呢?因為這一理論派別的核心理念,是認為毛澤東的人民公社這套制度,從根本上來說沒有錯。不是說毛主席晚年就犯了錯誤了,搞了什么空想的社會主義,不是。但是人民公社這套體制,在當時我們農村經濟還處于以糧為綱的發展階段的時候,農村經濟還僅僅是農業生產的時候,這套制度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加之國家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的限制,使人民公社體制的作用并沒有真正發揮出來。人民公社這個制度,真正應該發揮作用,是我們農村在糧食生產水平已經基本上滿足了吃飯的需要以后,這個時候農村經濟需要發展多種經營,需要發展社隊企業了。過去五十年代毛主席講的,向生產的深度和廣度進軍。在這個階段就需要人民公社這種體制。換句話說,人民公社這種體制,它在某種程度上是適應農村進入工業化發展階段的經濟組織形式和體制安排。這里面就出現一個問題,有些左翼的同志認為人民公社好,就不需要改革了,就按照那個路子走就行了,其實這是不對的。人民公社在農村以農業生產為主的階段,生產隊長派活,大家都去集體勞動。從那個階段發展到辦了很多工廠,辦了很多企業,辦了很多養殖場,到了這個階段以后,它一定不是一個生產隊長派活就能組織生產的。而是在生產隊這種組織形式之外,形成很多專業生產組織,出現了工廠企業組織,在經濟發展進程中,她會逐漸地演變成集體經濟組織+企業組織的新體制。大家想一想,這個制度演變不改革行嗎?要改革。人民公社體制需要改革,改革的條件或前提是因為我們吃飯的問題已經不是第一位的了,而是如何讓農民增收,農村集體經濟如何向更大的規模發展,這個時候人民公社原來的組織形式和體制就需要改革。反過來說,農村改革真正的原因,經濟上的原因,先不要考慮政治上的原因,從生產力發展的需求來說,是來自于農村多種經營和農村工業化進程,我曾把這一過程稱之為我國農村的一場產業革命。凡是不從這個角度來解釋改革必要性的,只是從政治需要上解釋改革必要性的,都是一種歷史唯心主義的誤導。

  所以,第三個派別的基本理念,是認為人民公社這種基本制度,特別是土地“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原則上沒有錯,只是時代發展了,它需要改革,需要引入市場機制,需要在集體經濟組織+公司企業的組織形態基礎上建立新的集體經濟體制。至于說改革初期出現一些家庭聯產承包,家庭經營這種現象,其實并不值得大驚小怪。并且從根本上說,是把那種家庭經營作為一種權宜之計,而不是把它作為一種根本性的制度安排。

  這是在理論上存在的三個大的派別。你們可以去想一想,還有沒有超出這三個體系之外的理論體系?除了這三個理論學派之外,你還能找出一派來,那是你們的創造。

  這三大派別對新中國的歷史是怎么評價,或者怎么認知的呢?這里就有這三個派別之間一個鮮明的區別。比如說主張私有化的這個派別,它對我們新中國改革前這三十年的歷史,是基本否定的態度。包括合作化,人民公社集體化就更不要說了,連合作化他們認為都是搞早了。土地改革以后,你不要搞合作化嘛,就是支持個體農民發展富農經濟嘛。他們是這個理論。凡是主張私有化的這一派,實際上都是要把我們后來的改革與五十年代初期,與土地改革時期對接。甚至極端的連土改都要否定的。土改以后的合作化,包括后來人民公社的集體化等等,他們認為都是空想的,都是錯誤的,都是毛主席犯的錯誤,晚年的錯誤。這是他們對新中國歷史,特別是前三十年,一般都是這個評價。

  堅持土地承包制的,陳錫文同志代表的這一派,他們對歷史的評價跟私有化派一個重大的區別就是,認為農業合作化是基本正確的,或者是基本肯定的。對土地改革以后,要及時推進農業合作化,把農民組織起來,這段歷史他們是肯定的,或者叫基本肯定。但是他們基本上不肯定人民公社這段歷史,搞合作化就行了,為什么后來還要搞人民公社?這不是勞民傷財嘛,又搞共產風,弄得雞飛蛋打的,三年困難。所以這一派對人民公社這個制度是基本否定的,肯定合作化,否定公社集體化。私有化派是這兩個階段都否定。

  新型集體經濟學派自然是既肯定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的正確性,同時也肯定人民公社集體化的正確性。人民公社不是改革的原因,人民公社自身產業結構的深刻變革和市場經濟環境才是改革的深層次原因。

  這是這三派對新中國歷史的不同評價。這是第一個問題。

三大流派的原則分歧

  第二個問題,這幾個不同派別,在政策導向上,有哪些重大原則問題,或者存在哪些原則性的分歧。我這里面給你講幾個問題。

  第一,我們四十年的農村改革,到底是對集體經濟內部經營體制進行改革,還是對集體經濟進行“解構”?

  這是第一個問題,是對這四十年的基本評價。到底是我們改革集體經濟內部的經營體制,改變它的經營方式,還是要解構原來的這套組織構架。這個“解構”不是我給出的概念,是社科院農發所原來的領導提出的。今年5月份有一篇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的政策建議的文章,刊登在中國社科院城鄉一體化智庫《研究專報》的第六期上。這是最新的吧?我們看看是怎么說的。

  文中說:“農村集體實際上是一個綜合體,它是一個經濟組織,也是一個政治組織,還發揮著社會組織的職能。它在法律上,雖然不是一級政府,但習慣上它是轄區的準行政機構。”

  這是他們對農村集體一個描述。農村集體是個綜合體,過去確實是這樣。怎么辦呢?“改革就是要把這個綜合體解構”。四十年改革到底干了什么呢?他們認為,改革就是要把這個綜合體解構。下面我們就要問了,到底怎么解構?從哪些方面解構?按照他們所說的辦法,我把這種“解構”概括成三個環節。

  首先,要黨、政、企分開,分設。這個問題你們去認真思考一下,因為我們黨中央當時(1983年)一個文件,對人民公社進行改革的提法,也是要政社分設。就以那個文件把人民公社解散了,用鄧小平后來的話說,是解散了人民公社。但當時的文件不是說要解散人民公社,而是以政社分設的名義恢復鄉鎮府。這里面就有一個問題,我們村民委員會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黨支部,這三者的關系。黨支部是共產黨在基層起領導作用的核心政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一個村社區的社會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其他集體資產的產權主體。這三種組織形式,是可以在職能上分開的,有分工,有協作。并且在不同的地區,這種分開的程度會有很大的差異。比如像他們狼二(大興區狼垡二村)這樣的村,它已經高度城鎮化了。這個社區里就出現了在狼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一大批在你這兒生活,由你的社區管理,但不是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群體。凡是城市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地區,都會出現這種現象,這是帶有規律性的。反過來純農業地區,或者非城鎮化地區的農村,那個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然基本上是重疊的。甚至本村人口都是外流的,年輕人不是進城了就是外出打工了。我在2017年的一篇稿子中提出,不應該過分強調三者之間不同功能的分離,適當分工是可以的。黨支部是起領導作用的,既要體現對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上,也要體現在對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作用。三個組織不完全是平級的,只有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組織這兩者是平級的。所以它是一個三角的結構。黨支部是領導核心,是居于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之上的領導機構。不要過分地渲染這個政社合一怎么不合理,要把它們徹底分開,互相不能統領,不能干預,這就架空了黨的組織,弱化了黨對農村經濟、社會的領導功能。這是解構原來農村綜合體的一個重要措施之一。所以我的看法,既要有適當的分工,但又沒必要過分地夸大相互分離的作用。但是,我們看到,在現實中并沒有真正進行分設,只是把村民委員會都建起來了,而村集體經濟組織卻從來沒有明確的、合法的主體地位,甚至連個名字都沒明確。這哪里是分設?明明是村委會取代集體經濟組織嗎!我們現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應該有的職能都被村民委員會代替著。《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土地管理法》,這兩個法都把集體經濟組織本來應該享有的對土地的管理職能給剝奪了。所以,當時搞政社分設的真正目的,其實也不是真的要分設,而是要把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徹底架空。這個問題我們今天不再展開來說,你們去考慮。但是,凡是你們遇到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三者關系的時候,你們一定要留個心眼,要多考慮考慮,在什么樣的地區,它適合更多的分開;在什么樣的地區,它應該盡可能地只有分工,或者是交叉任職。這個既是集體經濟體制問題,又是農村社會治理結構的問題,不要小看這個問題。這是他們所說的解構農村綜合體的第一個手段,并且已經早就動手了。

  其次,是要解構什么呢?是農村集體的產權制度。

  我前面說的,把原來公有制的集體經濟組織,變成按份共有的組織,不論是叫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叫股份合作經濟組織,都是一樣的。都是把集體變成“個體的集合”。你這村有多少戶,比如500戶,這個集體只不過是500戶的相加。我后面還要提到,為什么有些學者專門提出“農民集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一樣。這是很多學者刻意研究的一個問題,在法律上這兩個概念不一樣。堅持要解構農村集體經濟的這個派別,或者堅持私有化的派別,除了強調要政社分開,黨政分開,還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進行產權改革,把集體的土地,集體的資產,量化到成員頭上,變成按份共有的集體。這是第二個要解構的。

  第三,解構到此還不夠,還不能達到最終的目的。所以,還必須有第三個步驟,就是在這種量化產權改革完成以后,要保證產權能夠自由的順暢流轉。在這位農發所原領導人的稿子的后半部分,集中論述了如何在產權制度改革以后,保證農戶個人的產權順暢流轉的問題。成員可以自由退出,有資產的人可以進入。并稱這是產權改革的終極目標。不是說把這個集體資產量化到個人頭上就完了,量化到個人的目的是讓你能夠流轉。比如狼垡二村的某個村民說,我不想成為你的集體經濟成員了,這里面有我多少股份,你給我變現,我拿錢走人了。請問劉書記,你現在敢開這個口子嗎?他們就是讓你們開這個口子。主張私有化的這一派非常明確地提出,你得保證股份合作社的社員,能夠自由地股權變現,拿錢走人,甚至社會上有錢的可以自由地加入到你們這里面,這就是他們改革的目標。

  以上三點組合到一起,就是他們所說的,要“解構”原來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綜合體。不同于私有化的呢?比如堅持承包制,反對土地私有化的陳錫文同志,就是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這個后面我還要專門介紹。

  這里我先給大家讀幾段農發所這位原領導的文章。在《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的政策建議》中,他說:“在農村實踐中,通過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而形成的村經濟合作社或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的組織”。

  把資產量化到個人頭上的這種經濟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社,當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的組織形式,這句話是什么意思?資產不量化到個人而堅持統一經營的就不是“主要的”集體經濟組織了,被邊緣化了,甚至在法律上仍然不給你登記注冊,不承認你這個集體經濟組織。農業農村部就是這么干的。

  這里我給大家介紹一個情況,我在今年4月份寫了一個東西,是針對農業農村部去年發布的農村經濟集體組織登記附碼工作問題的。農業部的這個文件,好像讓人覺得,這次我們農村集體經濟終于可以登記戶口了,終于可以有名分了,終于不是沒有戶口的黑孩子了。大家不細看還覺得是個好文件。但是一細看里面的內容,我就發現兩個原則性的問題,是不可原諒的。

  第一個,這個文件一開始就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土地和集體資產的管理者,應該怎么怎么樣,卻只字不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土地和其他集體資產的產權主體。習近平同志過去的文章里都非常明確地指出: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土地和其他資產的所有者載體。農業部正式的紅頭文件,為什么連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這個根本屬性都要刻意回避呢?這是第一。第二,農村集體組織要登記,應該是所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登記吧?這個文件不是。他們要登記的“主要是”產權量化到成員個人的。文件中的提法是這樣的:這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附碼的對象,“主要是”經過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把資產量化到成員的這種新型的集體經濟。鬧了半天,繞了一大圈子,給誰登記呢?只給產權量化到個人的所謂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登記。這個就是農業部文件的兩個要害。從這個文件,你就可以看到農業部的整個政策導向。他們只承認搞了產權改革,把資產量化到每個成員頭上的集體經濟組織,才給你登記。這么一個嚴肅的、三個部門聯合發布的文件,竟然在搞這種文字游戲?!是有意還是無意?要不你就說土地和其他資產沒有量化到集體成員的集體經濟組織暫不登記也可以,你有這么一句話也行,可是沒有。你們敢光明正大地說這個話嗎!這個文件給基層干部造成一種印象,資產不量化到個人,這個集體經濟組織不算數、不登記。我當時為什么想寫這個東西呢?是因為看到群里很多同志在議論,很多基層干部認為,產權改革資產量化的股份合作組織,已經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用名詞了。我后來感到事態很嚴重,農業部這樣的文件下去以后,已經使得很多地方相當級別的干部在這個問題上被搞亂了。所以我看了這位社科院農發所原領導人得這個說法,馬上想到,原來農業部那個文件中的“主要是”與這位所長的提法是高度一致的。說明他們這些理論,實際上在左右著我們當前政策的制定。他們的原話是:“通過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而形成的村經濟合作社和股份經濟合作社,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的組織形式”。農業部的文件中說:這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的對象,“主要是”……。

  這位農發所得原領導還說到集體所有者權益的實現形式問題。這里的“集體所有者權益”不是指集體經濟組織,而是成員個體。怎么保證集體所有者即成員個體的權益呢?“關鍵是要農民成員真正擁有所有權”。這句話你們去分析分析。我們一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本來是所有成員共同占有的,他說關鍵是要每一個成員真正擁有所有權。好像不把資產股權化,不量化到個人,其成員就沒有所有權。這句話你擴展開來想一下,那不就等于說所有公有制形態都是沒有存在的理由嗎?所有公有制經濟的成員,你都不是所有者,都沒有所有權。國有也是一樣,集體也是一樣。在他們看來,所有不是建立在個人產權基礎上的公有制形式,都是荒謬的,不能存在的。他們為改革確立的原則,是在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框架內,確立農民成員個體的財產權。他們提出:“甚至無法落實到農戶的資源性資產,如公益性建設用地,未開發用地,數量太少的經營性資產,可以落實到村民小組或行政村級。做到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無主資產和資源”。你們注意最后這句話,不要有任何無主的資產。什么叫沒主兒的資產?就是沒量化到個人的資產。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是不是所有公有制的資產全是無主兒資產?所以,他們建議:“要順應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趨勢,探索建立成員有償退出和有償進入機制,探索建立準成員機制”。成員可以自由進出,股權可以自由流轉。這叫“產權順暢流轉”,“是集體產權改革的最終目的”。你看看,產權制度改革的最終目的,是產權能順暢流轉,這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最終的目的。說得清楚不清楚?不但要量化到個人頭上,而且要使它能夠順利地流轉。說白了,就像股票市場吧,上市公司吧,你認為這個村是個好股,你買進了;你覺得這個村是個垃圾股,就拋出了。流轉、兼并、倒閉等等都成了正常現象。他們說:“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促進股權、地權、房權的流動”。宅基地也出來了嘛!流動,買賣,有進有出,增資擴股,使集體經濟組織最終成為產權流轉順暢的現代企業組織。說得非常清楚,變成產權能夠順暢進出流轉的公司化企業組織。

  這是在如何解構原來的農村社區集體上的幾個步驟。第一政社分開,第二把公有變成共有,把集體經濟有機的整體變成一籃子土豆,這個土豆可以拿走,還可以再裝進來幾個。第三是把集體經濟組織共公司化,產權可以自由流轉。

  第二,幾十年的農村改革,到底是家庭承包經營,還是把土地股權還給農民?

  這也是個重大的原則分歧,是陳錫文和那些私有化代表人物之間的重大分歧之一。農村改革四十年了,在基本的土地制度上,到底是土地承包制改革呢,還是分田單干呢?雖然現實中也出現了大量分田單干的現象,但是中央的調子,不管是憲法還是中央的正式文件,正規的說法,從來都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這個底線中央從來沒有突破過。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問題。在這個問題上,私有化派堅持什么觀念呢?有一本書我不知道你們看過沒有,叫《農地改革、農民權益與集體經濟》。一看這個題目,這以為是研究集體經濟的書。但是你真正看一看,是地地道道瓦解集體經濟的書。這個作者也是社科院農發所的另一位原所長,還有一位研究員,兩人合著的。我下面說的都是摘自這本書,你們自己判斷。

  說改革初期按人口和勞動力平均分配的,實際上是土地股權。這是人家白紙黑字寫的。當時按人頭分地,分的是土地股權,不是承包權。之所以采用承包權的說法,主要是為了降低政治上的敏感性,以便在決策層達成農業改革的共識。你以為那是真搞承包制呢?那不是真承包,是把土地股權還給農民。說得多明白啊。

  在論述調整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的對策建議中,也是這本書上,作者提出:“一、增加土地股權。土地股權與承包權相比,從法學上看,用語顯然更規范,更嚴謹,任何人都能正確理解,不會產生歧義。”土地股權和承包權這兩個概念,他們認為要強化土地股權的概念,而不要強化土地承包權的概念。他認為在這兩個概念當中,哪個更準確呢?是“土地股權的概念更規范、更嚴謹、更符合法律用語”。這是他的原文,“將實物形態的土地承包權,改為價值形態的土地股權”。實物形態的土地承包權,就是確權確地的,人頭對地頭的,這是實物形態。價值形態,是確權不確地。只明確份額。要把實物形態的土地股權,改為價值形態的土地股權。這就是土地股權要價值化、金融化,甚至到一定程度可以證券化流轉。

  此外,作者還提出:要將特定的土地生產權,改為特定的土地股權收益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際上是憑借著他們擁有集體土地的股權,才得到承包權的。作者認為:是因為原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經濟有股權,所以他們才得到承包權,是先有土地股權,然后才有承包權。現在呢?又要把承包權股權化,這都是他們說的。“1950年代,也就是農業合作化時期,是以農戶土地折股入社的方式形成合作社的。既然如此,現在將隱含了、模糊了幾十年的土地股權顯在化,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所以這里面根本不講什么承包制,因為承包制都是假的,承包制是為了讓大家能接受,是騙人的。改革的真正的目的是把土地股權還給農民。這就等于把他們所堅持的私有化理論和觀點,強加于黨中央。按照他們的解釋,農村改革這幾十年就是在搞私有化。當時平均分地,是按照平均地權的原則把土地股權落實到集體成員頭上,實際上是使模糊了幾十年的土地股權清晰化而已。所以你那個人民公社搞了二十多年,不是把農民的產權都給模糊了嗎?這些觀點在這本書里非常明確。我為什么說這一派的觀念,不但要否定人民公社,而且連合作化都要否定,一直退到土改,甚至土改以前。這是第二個根本分歧。第一個是到底是改革還是解構?第二個到底是承包制還是分田單干?

  第三,村民委員會能夠替代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嗎?

  人民公社時期,那時候我們叫政社合一,政權的管理職能和人民公社的生產經營職能是合為一體的。改革當中提出了政社分設公開。如果我們改革前叫以社代政的話,改革到現在是掉過來了,是什么呢?恰恰是反過來,以政代社。所謂“政”就是社區準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不是正規的政府機構。是準政府機構,代替著集體經濟組織應該有的土地發包、調整這些職能。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資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一條,連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都不說,只說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它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概念都不用。我這個話說的嚴重一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起草和實行,某種程度上就是針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的,和那個以政社分設名義“解構”人民公社的道理是一樣的。這個立法本身就不想要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要滅掉你,只好把你這個職能拿到村民委員會,這是以政代社,以村民委員會代替村集體經濟組織,直到現在還是這樣。但是,你說現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存在不存在?雖然從名號說不存在了,但是這種存在卻仍然是普遍性的,只不過它隱身于、隱形于村民委員會之后。請你們記住,我國幾千年來農耕文明基礎上形成的農村村社結構,盡管現在已經受到了很大的沖擊,如老齡化、空心化等等,但卻是私有化、資本化最難肯的骨頭,最難攻克的堡壘。這才是完全不同于歐美國家的中國特色,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社會問題。

  從法律上說,直到今天,只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沒有立法,它就仍然不是一個正規的法人主體。

  另一個法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發包方即村民委員會享有下列權利:發包本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歸集體使用的土地。這是一個。第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還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損害農業資源的行為。這是《土地承包法》。

  這些國家的法律。不但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個名兒都不提,只說“農民集體”,而且在實際上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的經營權、決策權、管理權全部剝奪,給誰了?給了村民委員會了。所以可見我們這么多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完全處于被“解構”的狀態,已經通過法律形式把它的職能、功能都剝奪了。但是,這個組織至今不死,這是中國的一大特色。幾千年形成的村社組織,經過幾十年的解構,雖然已經出現大量衰敗的跡象,但仍然頑強地存在著,仍然是鄉村重新振興的組織基礎。我們在貴州塘約村也遇到這樣的問題。到底現在是重建集體經濟呢?還是把原來的集體經濟恢復起來,把它完善起來了呢?這個就有不同的說法。其實嚴格地說,只要你還繼續堅持村社合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它仍然是原來集體經濟組織的重新完善,是它的恢復和完善。

  下面介紹一下陳錫文同志在這些問題上的主要觀點:

  為了加深印象,下面我重點介紹一下陳錫文同志在這些問題上的一些看法。陳錫文同志所提出的一些重大的理論思考,實際上代表中央高層的一些看法。給我的感覺,他最終守住了黨的政策底線,并沒有跟著私有化走,而是與主張私有化的勢力分道揚鑣了。

  我重點介紹一下陳錫文在去年7月份《瞭望》周刊采訪的一個訪談錄。我剛才說的社科院農發所原領導的文章是今年的,陳錫文訪談錄是去年的,一會兒我還要介紹我那兩個內參稿是2017年。再遠的先不說了,就說最近這三年,在這幾個基本問題上到底有哪些分歧?咱們先說陳錫文的。

  在接受采訪時,陳錫文說:“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必須首先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性質。依據法律的規定,集體經濟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兩大基本特征:一是集體的資產不可分割到個人,二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

  兩個基本特征:一個集體資產不能分割到個人,不可分割性,再一個時集體成員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這個觀點已經非常明確了。

  陳錫文還強調:“從這兩個基本特征不難看出,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不是共有制經濟組織。不是共有,因為法律規定,共有資產可以分割到人,也可以轉讓持有人的資產份額。因此,共有制經濟的實質是私有經濟。”

  陳錫文還說:“有些同志說,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從共同共有變成了按份共有,這不正確。因為無論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都屬于共有制經濟,而不是農村的集體經濟。”

  你們看講的明確不明確?是公有制不是共有制。共有制的本質是私人經濟,只不過把資產合到一起經營。但是這個資產在法律上是可以分割的,可以轉讓的,可以自由退出的。公有制經濟或者集體經濟不是這樣的。這是陳錫文同志在采訪時明確表態的。陳還明確表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是公司企業性質的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公司,不是企業組織。法律關于公司企業的發起,設立的規定,完全不同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實生活中公司企業的破產、兼并、重組等情形不可避免,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顯然不可能發生此類情況。”

  公司企業每年可以有幾萬、幾十萬的倒閉、兼并都沒關系,很正常,優勝劣汰。但是你能設想農村集體、村莊可以每年有幾萬、幾十萬的倒閉嗎?陳錫文在這個問題上頭腦非常清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企業,不能像企業那樣可以任意地被兼并,任意地破產,任意地倒閉。如果真的走到那一天,我們農村的社會矛盾就要爆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顯然不能發生此類情況。

  陳錫文還說: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設立公司企業,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和承擔市場風險,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不能改制為公司。

  你看說的清楚不清楚? 再看后面,陳說:“在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由于提倡實行股份合作制,于是就頻頻使用“股份”這個概念。但黨和國家從來沒有講過,要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股份制經濟組織,因此關于“股”的概念要討論清楚。”

  你看,陳錫文對“股份”這個概念保持了高度的敏感性和警惕性。并且他說:黨和國家從來沒有講過,要把我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造成股份制的經濟組織。

  在這里,陳錫文的聲音跟一些學者聲音不一樣啊。一些學者可以隨意地按照他的意思去發揮,但陳錫文不行,因為他的身份代表的是官方的聲音。現在有些學者嚷嚷宅基地自由化流轉,自由買賣的,包括搞試點。我說宅基地這個事,不要聽他們瞎鼓搗。這本身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問題,應該通過村級的改造,整體性地解決。他們現在就是要擺脫集體經濟組織,放大農戶的權力,搞自由化流轉,成為打破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一個突破口。所以你們一定要注意。

  我們農村好多都搞了產權制度改革,北京地區最早九幾年就開始搞,從企業開始,都叫股份,資源變資產,資產變股權,農民變股東,都是這樣說,這是一種習慣的說法。但是這個事,這種股權的概念,不是《物權法》財產權的概念。它本質上是一種分配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個最低的分配權。當然這個概念,仍然是我們下一步研究的重點,還需要繼續研究。到底將來立法上怎么解決這個事?不要以為這是個小事。如果你按照《物權法》,把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造的這個股權,完全物權化化了,可以自由流轉,跟上市公司那個股權一樣了,我告訴你,走到那一步,這個集體經濟組織離瓦解就沒有幾天了。你們想一想,他那個村厲害,資本多,農民股權分紅多,沒人愿意退。但有的村條件很差,后備的干也跟不上,就會越來越衰落。這個就迅速地導致村和村之間的兩極分化,大批的破產,就跟上市公司那個垃圾股一樣。私有化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資本能大規模地圈地,農民變成打工者,變成雇傭勞動了,最終要完成這個過程。

  所以,陳錫文認為:一般意義上的股,代表的是資產,持有者有依法對自己持有的股進行處置。但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所謂股,其實只是指每個成員在集體資產收益中的具體分配數額。因為具體的資產,是不可分割給個人的。這一個股,通過基層作為約定俗成的口頭表達問題不大,但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時,應當對其有清晰、規范的表述,否則容易混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

  大家對比一下,剛才我只是念陳錫文的采訪其中的幾段,都是和農發所那些學者們是對應的。你們大家可以對比分析。兩種觀點完全不同,一個要把土地和集體資產股權化,否則就是無主資產。并且這種股權還要能自由流轉,自由退出,外人也可以進入。一種是堅持這種所謂的“股權”只是一個分配的尺度,并且集體經濟組織也不能公司化,也不能把它變成企業。能不能看出分歧來?如果你們連這樣的不同也看不出來,那就太不深入了。

  我本人在這幾個問題上的觀點:

  下面我再介紹一下2017年我的一些提法。因為在17年我也有兩個稿子走內參。其中陳錫文在2018年中談到的問題,在兩個內參稿子上基本都涉及到了。

  其中一篇關于土地三權分制的稿子中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鄉村社區性公有制組織,不是按份共有基礎上的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這些特性決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業組織,也不同于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合作經濟組織,或股份合作組織,而是一種特殊法人。所以不能用份額占有的共有制,替代社區集體的公有制。因此相關立法要明確上述這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屬性。

  在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的幾個原則問題一文中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公司化、企業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著多項經濟和社會功能,比如生產經營功能,管理服務功能,社區社會保障功能和維護社區生態環境功能等。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業和合作經濟組織,不像企業那樣完全以利潤為追求目標。上述這些功能說明,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立法,既不能套用公司企業的發展思路,也不能套用國際上合作經濟組織制度的一般思路,更不能刻意強調村社分離。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吸收合作化和集體化時期,以及改革開放以來的最新實踐成果,在村社合一,分工不分家的基礎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在談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關系的時候,我在內參稿里提了這么幾點:第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把自身股份合作化。第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出資辦企業、辦公司,但不能把自身公司化、企業化。這是集體辦企業,而不是集體變企業,是兩種不同性質組織形式的有機結合。

  關于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造后股權的性質,我在土地三權分制的文章里問題里是這樣說的:因為這種承包權,最初是按人分級承包的。所以土地承包權變成股權以后,它實際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個認定和享有土地權益的體現。又因為農村集體所有權不僅僅是一般的財產權或物權,它還承載著本社區集體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所以這種流轉費用,土地承包權流轉費用還兼有基本保障的功能。只有當集體經濟發展使分配水平大大提高,集體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水平也大大提高以后,這種代表成員資格的最低分配權才會失去意義。所以在一定時期或一定條件下,保留這種承包權,并通過分配上的股權是必要的和恰當的。但這種權益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股權,一些人在宣傳上將其刻意股權化,也是別有用心的。

  后文繼續指出:現在大力推行的所謂農村集體產權改革,其目的主要也是將這些土地以承包權股權化的形式量化到個人,進而把集體經濟組織改造為建立在私人產權基礎上的合作、合伙性質的改革,再進一步放開產權流轉、抵押、兼并等措施,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就徹底變了。已經有學者刻意提出,要區分農民集體和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上的區別。前者是個體的集合,以承認私人產權為前提,后者被認為不承認私人產權。這些學者口頭上也說堅持集體,但這種集體是個體的集合,而不是內部分工分業的有機整體。

  所以我在后面歸結了兩點:凡是企圖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股權化,并且可以自由流轉的,這是在土地制度上向私有化發展。凡是企圖把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改造成建立在農戶私人產基礎上的合作制、合伙制,在組織形態上私有化,或者從組織階段上消滅農村集體經濟。

  說到這里,總的一個目的,就是讓你們非常清楚地意識到,我國在三農問題的理論界,不是一個聲音,先不說政策界,不說政治上的高層,至少在理論界、學術界,絕不是一個聲音。在政治上站位高的是陳錫文同志的聲音,在學界、知識界占主體地位的是農發所的一批人的聲音,第三種是在野的、民間的聲音。

  如果這個問題分不清的話,光看官方公布的東西霧里看花,抓不住要害。但是,如果說我們把上面這些問題基本弄明白了,能不能就認為對三農的理論問題完全就解決了呢?還不行。為什么不行呢?這個就是為什么我反復讓小陳你們要看幾本書的原因。一個是要搞明白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為什么要批判杜林那個經濟公社的。你要真正認真讀過《反杜林論》你就會明白,僅有上面這些理論仍然不行。為什么呢?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然是一個一個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全國幾十萬、幾百萬個,互相之間它一定還有競爭,一定還有優勝劣汰,一定還有分化。這個問題怎么解決?這個問題就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本身能解決的,背后就有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宏觀背景問題。在不同的體制環境下這個關系怎么處處理好?這個背后就涉及到鄉鎮統籌、城鄉統籌,政府的指導,產業政策的指導,或者叫國家的計劃指導,這些東西沒有是不行的。只研究集體經濟自身怎么怎么樣,集體經濟就一定能發展了嗎?不是的,還會有好多村級集體經濟會垮掉。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發展村級以上的聯合組織,需要鄉鎮統籌和更大范圍的是城鄉統籌,包括國家的政策上對農村集體經營的支持,法律上的支持,政策上的支持,財政上的支持,金融上的支持。如果銀行不支持,就搞自己的合作金融,總之沒有是不行的。換句話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真正健康發展,它必須具備一批必不可少的外部條件。這些外部條件,包括國家的政策,國家的法律。可是到現在連個合法的主體身份都沒有,人家不認你,你算什么呀?很多村書記一團火一樣,想村民組織起來,想把土地流轉回集體,想貸點款,銀行根本不認。以你個人名義可以,集體不行。為什么?因為你這個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合法的法人主體資格。并且銀行是唯利是圖的,是要盈利的,不是合作金融。合作金融是為我們農村經濟自我服務的嘛。所以說集體經濟這個概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個概念,徹底從理論把它講透,還需要一定的外部條件。為什么在煙臺討論的時候我給他們建議,我說你們現在抓村級,在村級重新組織起來。下一步就遇到跨村的聯合發展問題,多村利益共同體的問題。因為一般的農村地區,每一個村都發展得很好,已經不現實。一定會有些村不行的,怎么辦呢?就得多村聯合發展,克服村自為戰的局限性。這些問題解決不好,一樣會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好,這是前兩個部分,就說這么多吧。 快十二點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方面的問題下午再講。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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