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村一級調查,經常能聽到的說法是“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組”,在鄉鎮一級調查則是“大事不出鄉,小事不出村”,依此類推。然而,現在村莊內的沖突大量上升至矛盾出村出鄉甚至到了中央。基層干部普遍認為,農民上訪已經成為現在基層管理中的最大問題。我個人的看法是,當前農民上訪的確處在深刻質變中。這是極其危險的事情,如何應對需有大智慧。
矛盾出村是改革開放以來的新現象。隨著農民流動增加,市場經濟滲入,村莊邊界開放,以權利本位為主導的現代法治觀念及其他各種現代性觀念全方位進入村莊,村莊越來越喪失自主解決內部沖突的能力。具體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以權利本位為主導的法治觀點進入村莊,傳統的村莊規范喪失了通過強制來解決內部沖突的合法性。每個村民都受到了普遍的、自上而下的以權利本位為特征的國家法律的保護,他們都可以以國家法律來實現自己的訴求,獲得國家的支持。
第二,與村莊強制解決沖突能力喪失幾乎同時發生的,還有村莊治權的弱化,即過去村莊掌握著相當部分公共資源,以用于公共事業,這部分資源因其公共,而可以不顧及少數人(少數服從多數)。分田到戶以來尤其是取消農業稅以來,村莊集體土地所有權進一步虛化,各種合理不合理收費均被禁止,村莊集體無力再為村莊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品,也無力防止少數人的搭便車行為。村莊不能解決自身的問題,矛盾便要出村。
第三,民族要復興,經濟要發展,農村要改變。國家因此必須與農民打交道,尤其是要征占土地等,國家(當然是通過地方政府)因此成為與農民直接接觸的當事人,而使矛盾出了村。
比矛盾出村更根本的問題是農村邊緣群體的崛起。所謂農村邊緣群體,這里并無褒貶之義,主要是指與農村主流規范和行為有差異的少數人群體,這些人往往越出村莊主流規范,破壞既有秩序,挑戰傳統感情。任何一個時代都會有因各種原因產生的邊緣群體,在傳統社會和人民公社時期,這樣的邊緣群體受到主流規范壓制,主流規范有強有力的對付邊緣群體越軌行為的懲罰機制。比如人民公社時期,對懶漢的懲罰是說他的壞話,敗壞他的名譽,讓他或他兒子娶不上媳婦。若有更加嚴重的越軌行為,則可能被當作階級敵人(壞人)來批斗。對邊緣群體越軌行為的打擊,使邊緣群體龜縮在一個相當有限的邊緣位置。且正是這種打擊,弘揚了社會正氣(中性意義上的“正氣”),鼓勵了社會主流價值,并維護了社會的主導規范。
分田到戶以后,原有壓制邊緣群體的村莊內生力量逐步消失。壓力性體制下面,鄉村干部加重農民負擔行為激起農民反抗。取消農業稅后,集體經濟進一步解體乃至消失,取消農業稅本身又使國家進一步退出農村社會,農村內生供給公共品的能力快速下降。自上而下建設和諧社會不出事的考評機制,使地方政府不愿也不敢去充當壓制邊緣群體的力量。農村邊緣群體的越軌行為越來越普遍。農村邊緣群體快速崛起。
筆者在農村調研中,幾乎每次都會聽說和看到村莊中的狠人、惡人或痞人威脅鄉村干部的“故事”,比如威脅不給他家3個低保指標就要讓村支書全家死光,不滿足他的無理要求就去上訪。鄉村干部受到脅迫,地方政府一般都不會伸出援手,因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惹事,怕事,且這樣的事情很難有效處理。
中央在此類事情上也大都用“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群眾利益”等大詞籠統說明,強調多做思想工作,多說好話的態度。媒體更是不加區分地站在所謂弱勢群體的立場,樂當“好人”。這樣一來,農村社會中的少數邊緣群體(狠人、惡人、賴人、釘子戶等)崛起,他們為自己私利與鄉村干部“斗智斗勇”,絕大多數農民成了沉默的大多數,在一邊冷眼旁觀。刁民代表了農民。長此“和諧”的后果,就是鼓勵所有農民成為刁民。
上訪是農民合法的權利,沒有人可以阻止農民越級上訪。地方政府可以做的,一是盡量不去觸動農民利益,“不惹事”;二是盡量作為中間人去公正解決農民間的沖突;三是對過深介入到沖突中的下級政府官員進行處理處分等。從這個意義上講,上級政府將越級上訪作為考評地方政府的指標(尤其是其中的“信訪考評一票否決”)是有效的,可以對地方政府構成一定約束。
問題在于,有些沖突與地方政府無關。地方政府介入調解,不僅勞而無功,還容易引起沖突中的一方甚至雙方不滿。更為嚴重的是,一些農民因為無理要求而上訪,還有謀利型上訪、要挾型上訪等。上訪為何會出現如此失衡,以至于正在發生質變?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農村邊緣群體的崛起。地方政府面對無理上訪的少數,既然不能采用強制手段限制農民上訪,在和諧社會建設的目標下,為防止被信訪一票否決,就只能花錢買穩定,“人民內部矛盾人民幣解決”。地方治理中的原則喪失了,底線沒有了,通過批評來求得團結的機制和通過斗爭來施加教育的機制沒有了,刁民代表農民乃至農民變成刁民,使得上訪數量激增,上訪性質發生質變。
毛主席說“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傳統時代也強調教化農民。因為農民是一個復數,是由很多個體農民所組成的龐大群體,教育農民是要讓他們認識到自己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而不是任由少數人為了個人私利而破壞共識,破壞共同情感和共同利益。
打擊少數和教育多數是兩個同時發生的過程。對原則問題不堅持,對少數人違法犯罪行為予以縱容,在是非問題上當好好先生,這個社會中的大多數人就容易從極端的個人私利出發,走到公共利益的對立面。這個時候,無論國家有多么強大的能力,都無法應對一個多數人不守規范的局面。▲(作者是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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