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 賀雪峰 (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430074)
原載于《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期。 摘要:在傳統時期,鄉村具有相對自主的政治空間,從而可以阻止鄉村內部邊緣人群搭便車行為。隨著國家權力向基層的全面滲入,鄉村自主政治空間逐步消失,鄉村社會由分配責任與義務的政治向分配權利的政治轉變,之前被鄉村主導力量所壓制的邊緣力量崛起。在鄉村去政治背景下,不受約束邊緣力量的崛起,對當前鄉村治理構成重大挑戰。 關鍵詞:鄉村治理 鄉村政治 釘子戶 上訪 國家與社會
所謂政治,就是為利益再分配而進行的協商、博弈與妥協,政治中,既有討價還價也有強制。政治是通過斗爭的形式展開的,是一部分人強制另外一部分人的過程,是形成利益再分配格局的手段。 鄉村政治則是指在鄉村社會中存在的利益再分配斗爭。鄉村政治可以包括兩個相當不同的層次,一是在鄉村展開的國家政治,二是鄉村社會內部展開的政治。前者是指鄉村社會作為國家的一個部分,其政治制度及政治實踐是受國家政治制度制約及按國家政治制度要求展開的,鄉村治理是國家政治的組成部分。后者則是指鄉村社會內部為達成利益再分配而進行的斗爭與妥協,是鄉村社會各方面力量平衡的結果。這兩個層次的鄉村政治存在密切關聯,即前者決定和制約后者,后者只有在前者提供的制度條件下才有運作的空間。同時,又正是后者實踐效果決定前者的持續與完善。 本文鄉村政治主要指在鄉村社會內部展開的政治,即第二個層面意義上的鄉村政治。 本文將分四節討論鄉村去政治化及其后果。第一節是一個概述性的回顧;第二節討論取消農業稅后國家在鄉村制度安排上的去政治化;第三節討論去政治化的后果;第四節是一個簡單的小結。
一、從鄉村政治到鄉村去政治 存在鄉村政治的兩大原因分別是鄉村與國家的關系及鄉村社會內部的秩序。鄉村與國家的關系是農民與國家關系的一個部分,具體地說,在國家與農民的關系中,一方面,國家為農民提供制度和秩序,一方面,農民要為國家提供賦稅。這是一種交換關系,更是一種強制。離開賦稅,國家無法運轉,沒有國家,高度的中華文明也不可能延續,農民就只能生活在原始秩序之中。 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系有時表現為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的關系,即當國家無力面對每戶農民時,國家可以通過具有相對自主性和獨立性的鄉村社會來與每一戶的農民打交道。在某些時候,國家為了降低與農民打交道的成本,有意推動鄉村社會建設,如宋明以來的宗族發展即與國家倡導有關[i]。若國家力量強大,國家則可能通過編戶齊民直接控制社會,這個時候鄉村社會勢微,例如秦漢。 當國家將鄉村社會作為一個具有一定主體性、自主性和獨立性的實體,且國家通過鄉村社會與農民打交道時,鄉村社會內部就有了政治,就有了如何組織起來完成國家任務的協商與斗爭。鄉村社會中的各色人等都會出來表演。不同階層(這與經濟制度有關系)不同處境的人們都會在既有國家制度安排下面,跳出來在鄉村政治舞臺上一顯身手,其中既有驚心動魄的“故事”(如起義、騷亂、自焚等)、又有細小卻可能持之以恒從而最終顯出力度的日常抗爭[ii],這些斗爭最終形成一個相對均勢的格局并使鄉村政治穩定下來。 鄉村政治得以發生的另外一個原因是鄉村社會內部的秩序要求。尤其是在傳統社會,國家無力為鄉村社會提供健全的公共品供給,鄉村社會作為一個地域共同體,不僅具有物質性公共品的需求,如道路、灌溉和治安方面的要求,而且有非物質性公共品需求,如地方宗教(在不確定性中尋求確定性,是維護地方秩序的關鍵變量之一),道德禮俗,休閑娛樂等等。鄉村社會內部如何提供基本的公共品,如何籌資籌勞,如何決策監督,如何具體落實,都是有政治的,既有討價還價,又有強制壓迫。 如果一個社會內部不存在自主供給公共品的問題,或所有公共品都通過外部供給,這個社會就不需要通過內部政治來達成秩序。相對于當前的農村社區,城市社區的絕大多數公共品都是由超出社區的國家供給,還有一部分市場化了,因此,城市社區更加不需要社區政治。 以上兩大原因所促成的鄉村政治并不一定是公正的,卻必須是有秩序的,即鄉村政治可以解決內部基本公共品的供給及可以為國家提供稅賦資源。如果將國家看作公共品的話,則正是在穩定的國家制度安排下面,鄉村社會內部通過政治協商和政治斗爭,達成了一個分攤公共品建設成本的政治結構,這樣一個政治結構又會反作用于其他方面,并成為鄉村社會本身的決定性力量。當然,國家制度安排、鄉村政治結構、鄉村社會都不是憑空產生,而是與一定的生產力水平和一定生產關系緊密聯系在一起并受后者決定性制約的。 以下我們簡略回顧一下鄉村政治的歷史。這種回顧是理想型意義上的,是為后述分析提供參照的。我們可以大體分為四個階段,一是籠統的傳統時期,二是人民公社時期,三是分田到戶以后,四是取消農業稅以來。本節主要討論前三個階段,第四個階段放在下一節討論。 1、傳統時期的鄉村政治。 新中國建國前,傳統的中國政治中,因為國家力量的薄弱(傳統型國家),國家往往無力介入到地方事務的具體處理之中,大量地方事務由鄉村社會內部解決。因此有所謂“皇權不下縣”之說。皇權不下縣,縣以下的鄉村社會是如何組織起來的?宋明以來,鄉村社會的主要組織方式是宗族,通過宗族的發育,鄉村社會內部形成了一套維持內部秩序和為國家提供基本賦稅的制度安排。相對來說,最近一千年來,南方農村戰亂較少,社會比較穩定,宗族發育更為健全,聚族而居十分普遍,因此,南方地區宗族成為鄉村社會中的主要支配力量。北方農村因為戰亂較多,村莊往往多姓雜居,即使如此,北方村莊以不同姓氏為基礎組織起來的首事會,其基礎仍然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家族認同。 從國家與農民關系上講,國家要從農民那里獲得稅賦與勞役,必須掌握一個地域的田畝與勞力情況。在傳統社會中,尤其是明清兩代,用于收取稅賦的里甲制和用于維持社會治安的保甲制,是兩套并不相同的制度體系。國家要通過里甲制度和魚粼冊制度來掌握地方的人口與田畝,從而可以據實收稅。但是,農村人口與土地權屬關系總在不斷變動,使得國家幾乎無力針對每一農戶來收取稅賦,因為國家實際上很難直接將稅賦任務具體到戶,即使具體到戶,國家也難以征收。國家甚至很難掌握地方真實的人口與田畝實況。 若國家采用包稅制,由鄉村社會內部來達成稅賦的分攤,國家征稅成本就會大大下降。 無論是國家通過代理人征稅,還是通過包稅制,在傳統時期,鄉村社會內部都是參與國家稅賦分攤過程的,而只要地方社會參與稅賦分攤,地方社會就必然要有政治,要有斗爭,要有強迫與強制,有時候,地方社會中的強勢群體(地主豪紳)就可能通過向弱勢群體轉嫁負擔,而在地方上形成強者愈強弱者愈弱,并最終使得整個社會斷裂為地主豪強階級與貧苦農民階級的兩分,這兩個階級終于有一天水火不容而暴發農民起義時,這個時代的鄉村政治就與這個時代一起終結,新一輪(主要是在新的相對平均的土地占有關系基礎上的)鄉村政治在新朝代的開展中再次展開。這種展開可能形成一個新的輪回。 從鄉村社會公共品供給方面講,鄉村社會必須既要有能力作出關于公共品供給的決策,又要有落實決策的能力,其中關鍵一點是阻止搭便車行為,尤其要有能力對付釘子戶。對付釘子戶的辦法有二,一是采取強制措施壓迫釘子戶就范,二是采取邊緣化策略使釘子戶付出榮譽和社會代價,從而使其他農戶不敢于跟隨釘子戶搭便車。這尤其表現在宗族社會中各種軟硬規范所可起到的作用上面,硬的如族規家法,軟的如血緣認同。在國家不能為鄉村社會提供基本公共品的情況下,國家允許鄉村社會具有一定的執法獨立性(比如宗族內部可以使用肉刑),毛主席所講傳統社會“皇權、神權、族權、夫權”四權中,除皇權外,族權、神權和夫權都是地方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權力。國家并未壟斷所有的合法暴力。 在傳統時期,無論從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還是從鄉村社會內部公共品供給方面,鄉村社會都是一個具有政治空間的地域,鄉村內部,因為經濟基礎的差異、社會力量的差異,鄉村政治并不一定是公平、公正的,更非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其中往往存在著壓迫與反抗,甚至有時是殘酷的壓迫與激烈的反抗,這種壓迫與反抗導致鄉村社會嚴重的內部沖突甚至于鄉村社會的解體。但就一般情況而言,鄉村政治在約束搭便車行為,分攤責任與義務,維護鄉村社會基本秩序,從而維持社會的基本穩定與傳統國家的統治方面,作用甚巨。這其中,受到儒家教育的士紳在鄉村政治內部及勾通鄉村社會與國家關系方面都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士紳、地主、小農、邊緣人群、宗族力量等等各方人物與力量在鄉村政治中都發揮著關鍵作用。 2、人民公社時期的政治。 人民公社是十分特殊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國家要借人民公社體制來從農村抽取用于工業化的原始資本積累(而不僅僅是國家建設),一方面又要借人民公社體制來實現對農村社會包括農民自身的改造,這就使得人民公社被賦予了巨大的使命。人民公社制度完全不同于傳統的鄉村社會組織結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是一個政社合一、共同生產、共同分配的基層建制。人民公社制度由國家設置,公社統一核算,國家權力直接介入到生產和分配領域。 人民公社作為國家強力改變農村社會同時又為工業化提取資源的制度設置,其最重要的經濟制度是“工分制”,最重要的政治制度是以階級斗爭為基礎的各種運動。階級斗爭的核心并非要斗爭地主富農等“死老虎”,而是要斗爭破壞集體行動的釘子戶及可能借權力謀取私利的“當權派”。持續的運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大集體容易出現的消極怠工和權力腐敗,從而使人民公社制度完成了看起來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既為工業化提供原始資本積累,又為農村社會提供生產生活公共品的任務——尤其是水利建設的成就令人感嘆!此外,人民公社在教育、醫療和文化建設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就。 政治運動的核心并不是國家權力自上而下地發動,而是調動了農村社會內部的積極性。農村社會存在階級,雖然人民公社已經在經濟制度上消滅了階級,但國家認為階級意識仍然存在,干部可能借權力腐敗,少數人勞動不積極是受到了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及破壞集體行動的消極分子可能被群眾評為壞人。總之,政治運動是通過鄉村社會內部來展開的,在一定時期相對有效克服了大集體容易出現的消極怠工,比較有效地滿足了中國現代化和工業化的時代要求。 人民公社時期的政治也有一些微妙的地方。比如筆者2010年元旦在廣東番禺調研的一個有趣的例子: 綠村村民梁漢今年66歲,當過幾年小學老師,后因子女太多,家庭實在困難,又回家務農。1972年,梁漢在自留地種了100多棵辣椒,收成不錯,便拿到廣州賣給外貿出口公司,賺了點錢。這事讓駐村工作組的人知道了,工作組組長說梁漢長途販賣屬投機倒把,要梁漢寫檢討,并要批斗梁漢。梁漢不服,質問工作組究竟是代表誰,若是代表縣委縣政府,縣委總是要讓人民生活好吧,我將辣椒賣給出口公司,難道出口公司不是人民政府辦的?你要批斗我,我就讓我的三個孩子站在旁邊,我還要去告你們。 強勢的梁漢鎮住了工作組組長,批斗之事不了了之。 梁漢之所以敢于強勢,有兩個原因,一是他的出身貧農,可謂根正苗紅,二是家庭子女多,的確困難。雖然他將自己種的辣椒拿到廣州市去賣有投機倒把的嫌疑,是應該割掉的資本主義尾巴,工作組因此可以組織批斗。但若梁漢不服,鬧將起來,工作組也可能陷于被動。在梁漢的強勢與工作組的猶豫中,此事就不了了之了。 在大集體時期,顯然不是每件違規的事情都可以不了了之的,因為批斗正是我們常說的一種控制方式。因此,若梁漢不夠強勢,或工作組長很強勢,則梁漢就可能被批斗了。梁漢不服,憤而自殺,或到縣里告狀,無非兩種結果,一是無效,二是工作組長因為方式不當而被處分。在大集體時期的語境下面,梁漢將辣椒拿到廣州賣并賺了錢,這對集體是有瓦解作用的,因此,梁漢可能被批斗且告狀無效。但即使告狀無效,工作組長面對強勢、貧民出身且子女很多家庭很困難的梁漢的反抗,也一定會頭痛。也正是因此會有不了了之這一灰色結果。 若梁漢不是貧下中農出身,而是地富反壞右的五類分子又如何?是五類分子,又有販運辣椒的“罪證”,這些五類分子無論如何是不敢強勢的,被批斗的命運幾乎是一定的。事實上,在那個時代,五類分子大多老實聽話,不敢亂說亂動違反政策規定。這些人即使曾是壞人,在人民公社的高壓之下,也只是“死老虎”,是不敢做壞事的。吊詭的是,這些人即使不做壞事,也可能被批斗。批斗“死老虎”在大多數時候,恰恰不是因為五類分子新做了什么壞事而是用來嚇唬其他可能違反政策的人,是“殺雞嚇猴”。應該說,這樣的“殺雞嚇猴”是有一定威懾作用的。 更重要的是,雖然五類分子是與貧下中農不一樣的身份,貧下中農是根正苗紅的人民內部人,但是,五類分子中的“壞”人,完全可能由貧下中農中的自己人變質而成為“壞人”,成為階級敵人。梁漢強勢對抗,工作組堅持原則,梁漢就可能被批斗,并可能最終列入到“壞人”中去,那個時候,梁漢就要為自己的強勢與固執付出代價。 但是,從梁漢販賣辣椒之事不了了之可見,當時的控制方式并非采取了最終的可能激烈對抗的方式(即將梁漢打成壞人),而是不了了之。而之所以可以不了了之,是因為梁漢販賣辣椒這件事只是偶而為之,且并未對基層治理與控制構成嚴重威脅,工作組和公社仍然有足夠的維持基層秩序的能力,其中之一就是通過殺雞嚇猴的批斗五類分子,提醒所有人要遵紀守法。同時,梁漢不是不可以被批斗,而只是沒有批斗。被批斗的可能性是隨時存在的,是完全可以的。梁漢可以被打成壞人,由人民內部矛盾轉而成為敵我矛盾。這構成了對每一個人都存在的巨大的壓力與限制。梁漢是在走自己政治生命的鋼絲。 從以上討論可見,在大集體時代的政治控制,是通過劃分人民內部矛盾與敵我矛盾,并讓這種矛盾存在轉化可能來進行的。這種政治控制與反制,在具體的語境中十分復雜,其中,已成“死老虎”的五類分子常被批斗,是工作組或公社最無風險又具有收益(即嚇猴)的事情,因此,可以理解工作組和社隊干部喜歡批斗五類分子的原因。而有些不如梁漢強勢的貧下中農犯錯,他們也可能因此被批斗,但因為他們不強勢,及不強硬反抗,對他們的批斗,也僅是警告(既警告被批斗人,又警告其他人),而不會因此而徹底打倒。這樣的批斗成為維護既有治理秩序的一種儀式。
3、分田到戶至取消農業稅期間的鄉村政治 改革開放以后,人民公社解體,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雙層經營制度,農村重新恢復了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營。這個時期,從某種意義上恢復了人民公社之前的經濟制度,不同之處是在家庭經營之上還有村社集體這一“統”的經營層次。 分田到戶以后的鄉村政治也是圍繞向國家交稅和解決鄉村社會內部公共品兩個層面展開的。一方面,國家通過村干部向農民征收稅費,一方面,鄉村組織通過向農民收取共同生產費,為農民解決最基本的生產和生活公共品。一般情況下,國家不為農村提供村莊內的公共品,村莊通過村社集體解決公共品的供給問題,村社集體向農戶攤派負擔,村民必須交納,即使不繳,也會作為債務記在那里,欠債總是要還的,特別是農戶要找村集體辦事時,不還債,事情就不給辦。 而國家向農民征稅,總是通過向村社集體分攤征稅任務,而不是直接下達到農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離開村干部,國家很難向人數眾多稅額很小稅源分散的農戶有效率地收稅。若有農戶拒絕交稅,國家就可能采取強制措施,比如向法院控告,組織小分隊采取強制措施征收,其中,國家下來清收總是應村社干部的請求,因為國家向村社集體下達稅費任務,農戶不交是欠在村里而不是欠到國家,國家記村里欠債,村里記農戶欠債。有農戶不交,村集體的負債就會增加,這會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滿,由此帶來連鎖反應,以至于收稅費越來越難。稅費收不起來,共同生產費也就很難收起來,村集體的公共事業也越來越難辦。 分田到戶時,設想只要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蛋糕做大了,農民就會“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交給國家的是稅,留給集體的是用于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的費用。這兩者都要向農民征收,且一定要對不交者采取強制措施,但實際上,國家很難直接對農戶頻繁使用強制手段,最多只能應村社集體的請求偶爾使用強制力。村社集體與傳統社會的鄉村組織已大不相同,因為這個時代已是法制時代,已是國家壟斷了所有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時代,村莊缺少強制手段,村莊邊界的開放也使村莊輿論力量式微。更重要的是,國家為了順利征稅,傾向默許村社干部協稅時自肥,村社干部由保護型經紀變為贏利型經紀。這樣一來,村干部在村民中的形象很快就被毀掉,村莊選舉中,這些人往往連任都變得困難。 也就是說,分田到戶,雖然無論是征稅還是完成共同生產事務,都將村莊當作一個需要政治的集體,卻因為時代的變化,村社集體發現已經沒有了進行政治斗爭的手段,從而無法克服釘子戶制造的麻煩。 從人民公社到分田到戶,吳毅稱之為鄉村社會的去政治化,他的意思是,人民公社時期的階級斗爭和政治運動是意識形態,是高度政治化的,而分田到戶以后,階級斗爭和政治運動都取消了,鄉村社會又進入到日常的社會生活中,是講經濟效率的,而不再是政治性的[iii]。吳毅所說只對了一半,這對的一半就在于,分田到戶以后,鄉村政治的手段沒有了,但鄉村作為一個具有相對自主性的征稅單位和相對獨立的公共品供給單位的屬性依然被當時的國家所賦予,鄉村因此仍然是政治性的。鄉村去政治的關鍵其實并在于政治的形式,更不在于國家在鄉村的政治運動,而在于鄉村社會是否還具有進行利益再分配的空間和能力。正是在鄉村再分配利益的空間和能力上,取消農業稅后,中國鄉村去政治化才得以真正實現,其后果也將相當嚴重。以下我們分兩節來分別討論。
二、取消農業稅后的鄉村去政治 1、政治性的消逝 取消農業稅前,因為缺乏對付釘子戶的手段,越來越多的農戶拒絕交納稅費,作為一個相對自主的獨立空間的鄉村已失去再分配利益的能力。這個時候有兩種解決問題的辦法,一是國家繞過村社集體,直接向農民征收稅費。但因為農戶數量龐大,稅額小且稅源分散,而且國家離開村社集體,很難清晰區分開有錢不交稅的釘子戶與真正無錢交稅的貧困戶,這個辦法很難行得通;二是重建與對鄉村政治期待相適應的政治手段。無論是傳統社會還是人民公社時期都是存在著與當時鄉村政治目標相適應的政治手段的。 但是,在現代性已經普及,國家已經壟斷所有合法暴力,法制社會早已提上日程并建設多年的情況下,回到傳統時代的政治手段沒有可能,人民公社時期通過運動來展開的政治手段也是非常手段,是需要前提條件(比如計劃經濟、村莊相對封閉等等),進入21世紀,人民公社時期的政治手段顯然已不可用。 因此,在世紀之交,國家斷然取消農業稅[iv],國家不再向農民收取稅費,也就不需要再通過鄉村組織去收稅,也不再需要鄉村社會作為一個相對獨立主體來承擔稅賦責任。之所以國家可以這樣做,是因為進入21世紀后,中國已由一個農業國變成了工業化國家,國家稅收主要來自城市工商業,農業稅占國家稅收的比重已經微不足道了。 當國家取消對鄉村社會(主要是指行政村)征稅時,作為國家征稅對象的鄉村社會這一政治性實體本身就已經大為削弱了。 進行農村稅費改革時,國家仍然希望鄉村社會具有自主供給公共品的能力,其制度措施是“一事一議”,即由村民以行政村為單位,通過民主的辦法(主要是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依據村民的受益情況和村民意愿來籌集村莊公共事業建設經費,且規定人均每年不得超過15元。“一事一議”籌集公共品建設經費與之前向農民收取的“三提五統”經費及共同生產費都有差異,其中最大的差異是,“三提五統”和共同生產費都是搭在農業稅下面收取的,因此有一定的強制性,而“一事一議”費用的收取采用受益和自愿原則,這樣就無法防止搭便車行為,也無力對付釘子戶,因此,“一事一議”在全國農村大都無法實行。這樣一來,鄉村社會內生供給公共品的制度失敗,鄉村作為一個政治性實體就幾近消失。
2、分配義務與責任的政治 取消農業稅和鄉村社會內生供給公共品制度的失敗,迫使國家轉而向農村輸入資源,以為農民建立生產和生活所需基本公共品,比如道路、安全飲水、衛生、醫療、文教等等。從目前國家實踐來看,國家基本上是試圖通過“條條”,即通過各職能部門來為農民直接提供公共品,而不經由鄉村社會,或鄉村社會不再有對國家提供公共品進行內部再分配的權力,鄉村社會只是國家提供公共品的被動接受者了。 取消農業稅后,國家向鄉村轉移資源的方式大略有兩種,一是直補到戶,包括糧補、種子補貼、農機補貼、低保、新農合和新農保。這種國家提供的補貼,都是直補到農戶,與村社集體不發生關聯;二是由職能部門直接為鄉村社會提供公共品,最典型的如水、電、路、衛生、文教等,這兩種國家向農村社會轉移資源的辦法,都將鄉村社會這個政治性的實體避開了,鄉村社會不能在國家轉移資源的使用中發揮再分配的作用,鄉村社會的政治性因此逐步消逝。國家越是有能力為鄉村社會提供完善的公共品,鄉村社會內生公共品的必要性就越弱,鄉村社會作為一個再分配利益的政治性實體的重要性就越是降低。 以上討論中,一方面是取消農業稅,使得鄉村社會作為一個賦稅實體的含義大為下降,鄉村社會內部如何分配稅賦責任、分攤稅賦義務的政治過程變得不重要了。即使鄉村社會仍然要承擔國家的稅費任務,鄉村社會也不是作為一個實體更非一個整體,而是由其中的每個個體(農戶、企業等)來直接面對國家稅務機關,這就不關鄉村干部的事了。 另一方面是當國家試圖直接為鄉村社會提供主要的公共品時,鄉村社會內生供給公共品的價值降低了,鄉村社會看起來不再有必要通過對內分配義務來建構自己的政治性實體。 以上兩個方面,使當前中國鄉村社會與傳統時期和人民公社時期的鄉村社會,都已有了巨大的不同,這種不同在于,當前的鄉村社會看起來不再有作為一個政治性實體存續下去的必要性,鄉村社會的去政治化看起來是可以完成了。其中的核心是,鄉村社會看起來不再有進行利益再分配的必要了。更準確地說,是鄉村作為一個分配責任與義務的政治沒有必要了。作為分配權利和利益的政治呢?
3、分配權利的政治 作為分配權利和利益的鄉村政治,中國特殊的土地制度本來還有空間,但從現在國家的政策傾向來看,國家似乎不太關心這個制度空間了。 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制度,是以農戶承包為基礎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制度,土地的所有權是村莊集體的,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既然所有權歸村社集體,村社集體就有理由從集體承包給農戶的土地中獲取地租,且集體應對土地享有收益權和處分權,從而村社集體(這個由所有村社成員構成的鄉村實體)就可能通過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來再分配村社利益,這樣就激活了村莊政治。 奇怪的是,國家的土地政策卻似乎在消滅這個政治的空間,其中一個原因是認為集體土地所有制容易引發矛盾與沖突,比如調整農民承包的土地引發矛盾,向農民收租也會引發矛盾。為了減少矛盾,國家傾向不調整土地,土地承包30年不變且今后也沒有必要變。土地是集體的,卻不允許集體對土地有任何權利。這樣一來,農村社會為調整土地引起的矛盾沒有了,卻可能因為農戶土地不均導致的社會不公及地塊分散導致的耕作不便成更大矛盾。土地不收租,收租的矛盾沒有了,調整農民土地利益的矛盾卻更加無解了。 尤其讓人憂慮的是,這幾年,各種變相的農村土地私有化的主張正有變為國家政策甚至法律的趨勢。若農村土地制度私有化了,則中國鄉村社會離解體也就不遠了,鄉村政治的社會經濟基礎也就不存在了。那個時候,由于鄉村政治消逝所帶來的各種問題就更加無解了。 不僅中央怕矛盾,怕麻煩,而傾向土地制度目前正在發生的這種變化,而且地方政府也是如此。舉例來講,在河南周口市郊農村調研發現,按國家政策規定,征地款應包括四個部分,即勞力安置費、土地使用費、附作物補償、青苗費,其中至少土地使用費應歸村莊集體,這是政策明文規定且明文要求的,但地方政府擔心村社集體所得土地使用費被村組干部濫用,由此引起村民的不滿從而導致農村社會的沖突與矛盾,而在實踐中將土地使用費直接打到被征地農戶賬上,村社集體不得一分錢。甚至征地時,有一些集體要承包到戶的土地(如路、溝、渠、荒山、荒水)等,所有征地費全部均分給農戶,村集體不留錢,村干部不摸錢,這樣減少因此引起的矛盾。而村社集體若可以拿到土地使用費等資源,其實是可以通過再分配的辦法在村民中分配,及可以建設對村民生產生活十分重要的公共品的。當然,村社干部也是有可能濫用集體的錢的。這關鍵是村莊政治與上級監管的問題。 農民也有期待,廣東番禺農民叫做“分光吃光,身體健康”。身體是否健康說不定,但村社集體被掏空,村莊政治是沒有希望了。 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曾提倡河南村級“4+2”工作法,核心是村級重大決策包括村莊公共品供給,應通過民主公開程序,讓村民充分表達其對公共品需求的偏好。但在實踐中,地方政府傾向將“4+2”工作法當作籌集公共品建設經費的辦法,這與“一事一議”就無本質差異,因此也就無法推開。而假若“4+2”工作法是與自上而下國家移財政支付聯系起來,自上而下轉移資源不是如目前要么直接發到農戶,要么由職能部門直接在村莊提供公共品,而是將資源打包到鄉村(比如行政村),而經由鄉村社會內部的“政治”秩序(比如“4+2”工作法)來讓鄉村社會決策,則這樣的資源使用效率當更高,且這樣也可以搶救正在消逝的鄉村政治與鄉村社會。
4、不出事的邏輯 土地制度上所表現出來的各級尤其是中央不希望農村出事情、出麻煩、出矛盾的心態,其實在農村政策與制度安排的各個方面都是如此。目前自上而下的執政情緒是,不能出事,不能有沖突,甚至不能有上訪。自上而下不喜歡矛盾,害怕矛盾,從而想方設法避免矛盾、掩蓋矛盾,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地步,其結果就是,自上而下不接觸矛盾,回避矛盾,遇到矛盾張惶失措,這樣看起來矛盾是減少了,但在農村社會本來有矛盾的情況下,回避矛盾只是暫時減少了矛盾,而沒有解決矛盾,矛盾因此會在更高層次,以更劇烈方式,更加頻繁地爆發出來。 這樣一種執政傾向,在鄉村基層的表現如花錢買穩定,以糾紛解決為中心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以規則之治為目標,事本主義,等等。 如此一來,就會引起很多麻煩,以周口市郊農村調查所獲案例為例,當地村干部說,“不做事沒有問題,一做事就有問題,因此都不做事,不能做事”。更具體地說,村干部不做事沒有人反對,當然也沒有人支持;做事則一定會有人反對,因為只要做事就會觸動一些人的利益,至少在利益和責任分配上不可能絕對公平;不顧反對將事情做成,會得到群眾支持,因為做事帶來了公共收益;但若做事引起少數人上訪,上級為減少上訪而會要求村干部不做事。其結果往往就是不做事。不做事,村干部得不到真正的支持,一旦村中有少數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村干部及以上的國家就不得不滿足這些即使不合理的要求。 以河南周口市郊的邵寨村為例,2008年邵寨村征地,有三畝多集體的荒地,可得近20萬元的征地費,邵寨村支書計劃用這筆錢來修一條村民都強烈要求修建的通村公路,但有村民認為不受益,要求分掉這筆錢,并聲稱不分錢就上訪。村支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修路而不分錢,有村民也就徑直到鄉政府上訪。鄉黨委書記要求邵寨村支書無論如何不能修路,因為修路雖然給村民帶來巨大公共利益,村民上訪卻給鄉政府帶來巨大壓力。錢分掉了,就沒有上訪了,鄉政府就沒有壓力了。因為鄉政府反對,雖然邵寨村支書和邵寨村民都強烈希望修路,最終路沒修成,錢還是分掉了。對于基層政府來講,“可以不做事,千萬別惹事,一定不能出事”。 表現在上訪上面,無論上訪有理無理,基層采取的措施都是花錢買穩定,有理無處講,講理不管用。這種情況下面,農村社會中就產生了一批以謀利為目的的上訪戶,甚至出現了以戲弄地方官員為目的的上訪戶[v]。 當前的執政情緒下面的上訪制度安排,不出事不惹事消滅沖突消滅矛盾的期待,使鄉村社會中,以拖應變,不接觸矛盾,不講求原則,行政沒有底線,喪失了政治,最終可能導致鄉村社會的崩塌。村莊政治消滅了,國家政治麻煩就大了。
5、時代的原因 造成鄉村去政治的,還有時代的原因,此處不細展開,大略列舉如下: 首先是權利話語的興起和法制社會建設的進展。隨著國家政權建設的推進,國家越來越壟斷了所有可以合法使用的暴力,鄉村社會過去使用暴力的空間已經喪失。送法下鄉幾十年,法制社會建設的成果使國家法律的陽光普照中國鄉村的各個角落,“村規民約”也必須在法律范圍內才有效。與法制社會建設相伴隨的是權利話語的興起,以前以義務為本位的制度被以權利為本位的制度所取代,權利使得每個人都可以得到法律保護,而不受鄉村政治的強制。個人主義興起,集體主義退潮。 其次是高度市場化的影響。高度發達的市場改變了過去非得依靠鄉村社會內部互助合作才能完成的公共事務,市場可以為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提供之前必須依靠鄰里才能完成的事務。市場還為農民提供了遠較過去多得多的就業與收入機會和消費選擇。 再次是村莊邊界的開放。傳統時期和人民公社時期,鄉村社會都是相對封閉的,但當前中國農村,農民流動極為頻繁,村莊邊界幾乎完全開放,村民有了更多自由選擇空間。過去作為有力規范的輿論和地方習俗,現在已經不能有效約束農民。 第四是收入來源多樣化。農民并非仍然主要從土地刨食,而是收入來源多樣化,甚至多數家庭的務工經商收入超過務農收入,由此導致鄉村社會本身重要性的降低。 以上時代差異,就使得鄉村社會作為一個政治性實體的基礎受到侵蝕。一是作為一個政治性實體的鄉村社會已經變得不如過去重要了,二是作為維系鄉村政治性實體運轉的政治手段快速消散,傳統社會中以義務為基礎的制度被現代社會中以權利為本位的制度所取代,這就使得作為政治性實體的鄉村社會整合的大多數手段都失去發揮作用的空間。
6、小結 綜上所述,取消農業稅后短短幾年,鄉村社會中,政治性消失了,鄉村出現了嚴重而且快速的去政治化。作為最典型政治的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在一般農業型地區,村民對選舉漠不關心,對村民自治毫無興趣;在利益密集型的農村地區,村委會選舉變成赤裸裸的賄選。村民同樣不信任村干部,也不相信村委會,因為村級政治消失了[vi]。
三、鄉村去政治化的后果 鄉村去政治化,其結果就是,村莊不再是一個可以集結利益、意愿,不再可以表達訴求,不再可以進行利益協商、利益博弈的場所。村莊就僅僅只是一個居住空間,農村社會被城市社區化了,熟人社會變成了互不相干人們住在一起的陌生人社會。 換句話說,鄉村去政治化的后果就是,鄉村社會不再是一個相對獨立和自主的政治空間,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治理就要直接面對每個農戶和每個人,在國家與個人之間不再有一個可以進行利益再分配的中間結構了。所有鄉村組織,即使目前的鄉政府和村委會或村社集體還存在,這些鄉村組織也不過是國家行政力量的向下延伸,是國家的代理人,而不再有鄉村社會的當家人,不再有鄉村社會的內生利益整合能力。 鄉村社會去政治化的后果大體可能有以下數端: 1、內生供給公共品的能力弱化乃至消失。 當鄉村社會政治性的空間喪失,鄉村社會不再具有利益再分配的能力時,鄉村社會首先的變化是內生公共品供給能力進一步弱化乃至消失,原因很簡單,就是鄉村社會不再有能力對付搭便車的釘子戶,而一個人想搭便車,而社會無力對付,就會有更多人跟隨搭便車,從而導致公共品供給的嚴重不足。 取消農業稅后,一方面農民負擔大為減輕,一方面國家對農村社會的資源輸入大為增加,但因為農村社會內生公共品供給機制的喪失,農民的生產生活反而更加不方便,尤其是稻作區的農田灌溉,因為農戶之間無法合作,即使有健全的水利體系,農戶依然只能用與自己小塊土地經營規模的微型水利進行灌溉,典型是湖北荊門農村打井灌溉,荊門市委常委胡道銀戲稱之為“新井田制”。 取消農業稅后,國家試圖通過大量轉移支付來為農民提供基本的公共品服務,其中“城鄉統籌”,“城鄉公共品均等化”,“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政策語言中都有這樣的努力。且國家首先在電網改造,然后在通村公路,現在正進行農村水利設施建設方面,費力甚巨,且成效明顯。此外,在文教、衛生、社保等方面也投資巨大,效果明顯。從某種意義上講,國家財政對農村社會的投資極大地改善了農民生產、生活的基本條件。 不過,仍然存在問題,其中的核心就是所謂“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即如何將國家投資建設的基礎公共品變成農民可以完全享受的最后公共品,尚有最后但也最為麻煩環節的銜接。具體地說,以水利為例,國家雖可以為農村提供良好的大中型水利設施,但國家卻無力為每一農戶的每個田塊提供最終水利服務,在大中型水利設施與農戶小塊田地之間如何形成良好銜接,農戶之間如何分攤水費,就不是國家制定一個制度所可以解決的,而必須由農戶之間,由村社集體來達成協議。再如通村道路,通到村不難,但如何通到戶?就需要戶與戶之間的協商,協商不好,農村就會有新房而無新村,在村莊內,晴天塵土飛揚,雨天滿地泥巴。 更進一步說,中國農村地域廣大,不同地區的情況差異極大,農村公共品具有極其復雜的多樣性,在農民需求與國家公共品供給之間具有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從農民角度來講,當然是國家提供的公共品越多越豐富越好,即使其中一些公共品是無效的,因為無需掏錢,農民也不會反對這樣的公共品供給。但從國家層面講,國家的財政資源是有限的,如何有效投資十分重要。正是因為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國家不可能真正知道到底哪里最需要何種公共品,國家所可以看到的,都是迫不急待的公共品的需求,并最終,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哪里叫得最響而不是哪里最需要公共品,哪里就可以得到支持。因為缺乏客觀的評估標準,特殊關系就可以在資源分配中起到關鍵作用,“跑部錢進”因此是有用的,國家資源投資效率大降。因此,有主張認為國家給農村的資源應補貼到戶,直接打到農戶的個人帳戶上,但打到個人帳戶上的錢與公共品供給何干? 因此,即使是由國家提供資源,國家資源也不能完全由外在于鄉村的職能部辦委局來作具體決策,而應在鄉村社會中找到接應力量,其中的核心是鄉村社會必須有表達其對公共品需求偏好的機制,這樣實現公共資源分配的政治,這個政治相當于過去我們所總結的由“動員型民主”向“分配型民主”的轉變[vii]。 當前農村公共品供給制度安排中,最大的問題是缺少農民的參與,過去以動員資源為基礎的參與固然是沒有了,現在以分配資源為基礎的公共品供給也將農民排除在外,因此,農村公共品供給的大貌或許可以由國家投資解決,而其細節,其實際發揮作用的關鍵點上,卻問題多多。 離開鄉村政治,離開鄉村社會內部的利益與意愿的集結,即使利益分配,也因為失去再分配利益的能力,而困難重重。 2、農民為什么都成了刁民,或刁民為什么替代了(或代表了)農民。 任何社會中,都總是結構性地存在一個邊緣性的少數,存在一個超出地方正常的社會規范、道德規范乃至行為規范的少數,這個少數群體被稱為“刁民”,在這里“刁民”并非一定是貶義上的,而是要強調其與一般農民與主流群體的差異。“刁民”可以是認死理的人,可以是“刁滑”之人,可以是好惹事的人,可以是善于捕捉獲利機會的人,可以是喜歡投機鉆營的人,總之,“刁民”是這個社會秩序的挑戰者,甚至破壞者。 一個正常的社會得以延續,“刁民”群體就一定不能成為主流,而會被這個主流社會通過文化道德,通過社會輿論,通過社會力量,甚至是通過國家權力,壓制在社會的邊緣地帶,這樣的人群一方面不大,人數不多,另一方面也缺少道德號召力。所以,這個群體雖然結構性地存在在那里,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中,卻不足以構成對正常秩序的挑戰。 當前農村的情況卻似有大的變化。筆者近年在全國農村調研,幾乎每次都發現,鄉村社會原本結構性存在但卻十分邊緣化的刁民群體正在變得主流,正在替代農民成為鄉村社會秩序的主導人和決定者。鄉村社會中的相當部分秩序變得由這一部分人來決定,這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 舉一個例子。2003年,筆者籌得一筆錢為一個村莊農民打了一口灌溉井,花費萬元,結果不久竟被一農戶以自己田地無法從灌溉井中受益,而將灌溉井破壞掉了。此事后來不了了之,因為誰都不愿去碰這樣的“狠人”。 再舉一個例子。一個村民以村干部在發春季慰問品時,沒有給自家更多照顧(共13份,他家已發一份,他要至少2份),而到村支書家將支書痛打一頓,村支書只能是無奈。 還舉一個例子。在幾乎所有農村都有上訪戶周期性到鄉鎮主要領導辦公室上訪,不給好處就不走的例子。而這種好處無論給多少,他總會要更多。這樣的農戶從鄉鎮那里得到的好處甚至比正常務農務工收入還多,他完全將上訪謀利當作職業了。 還舉一例。一群因為輸血感染愛滋病的患者集結起來到醫院鬧事,到公路上當“碰磁黨”,到農村砍集體樹木,將公共財產直接拉走賣掉換錢等等,幾乎是無惡不作,但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毫無辦法,只能指望這些人早點死掉。 還舉一個例子。湖北漢川縣委宣傳部副部長說:現在農民上訪已經成為基層最大的問題。只要死了人,即使自己打架死人,農民也找政府鬧。逢死必鬧,鬧事就是要政府給錢。現在黑社會介入死人鬧事事件中,黑社會幫你策劃,產業化經營,收入(指政府給的錢)分成。他們組織上街游行,每人每天50元,一包煙。任何事情他們都組織老頭老太太堵政府大門,毫無辦法。 還可以舉出更多例子,這些例子中,最嚴重的問題是,他們已對農村社會的基本秩序構成破壞,已成為鄉村治理中無法解決的難題,正成為影響和決定鄉村秩序的主導力量,這樣的人越來越多,且能量越來越大,用地方政府官員的話說,這些人的行為是“殺又不夠殺,判又不夠判”,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因此無法應對,只能遷就。這種遷就又會進一步縱容這些人的膽量,他們會進一步蔑視權威、蔑視秩序、蔑視政權、蔑視正義與道德,視政權的力量為燒火棍,膽大妄為,以致最終越過底線。其實,在實踐中,大量越過底線的行為,地方政府也采取了息事寧人的做法。 在傳統社會,對這樣的“刁民”,政權采取的辦法是“有罪推定”,可以進行制裁,在人民公社時期,這樣的人可以作為“壞人”,由群眾表決,由地方打擊。但在當前中國,尤其是在鄉村社會的政治性空間喪失以后,農民之間的聯系弱化,對這些刁民的行為,一般農民可謂“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刁民”在與地方政府斗法時,一般農民要么莫不關心,要么冷眼旁觀,而政府發現缺少了政治空間,沒有了政治動員,沒有了基本政治力量的支持,在他們與刁民的斗智斗勇(中性意義上的斗智斗勇)中,自己落了單,力竭勢窮,步步退讓,以至于動輒得咎,狼狽不堪。原因很簡單,刁民與地方政府斗法,不關一般農民的事,一般農民不能從刁民與政府斗法中感受到與自己利益的關系。政府乃至鄉村組織不是政府性的而只是自上而下的行政體系的一個部分。相反,看到政府官員的狼狽不堪,反而感到痛快,因為這可能是一群不關心農民死活的貪官。因為缺少了政治性,一般農民感受不到地方政府在維護社會基本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政府落單,地方官員常被刁民弄得狼狽不堪,這就會進一步壯大刁民的力量與聲威。一般農民越是不發聲,這種刁民的聲威就越是響亮,這些人就越是張狂。開始時是農民不愿發聲,因為與自己利益無關,后來是不敢發聲,因為農民人數雖然多,卻是分散的,他們也落了單。 這樣一來,在農村社會中,是由刁民來決定這個社會的基本秩序,是由一群地方政府官員來勇斗一群刁民,雙方斗智斗勇,其中的原則之離譜,方法之可笑,情節之離奇,對當前基層治理有深入調查的同仁,都會為之一嘆! 當鄉村社會中的政治空間消失,鄉村社會只有具體問題的擺平,而沒有了原則,沒有了正義,沒有了正氣,沒有了因為道義與原則所激蕩起來的政治的氣場,沒有群眾在旁邊支持的幫腔,這樣的地方政府就會在維持秩序的過程中,在與刁民的斗智斗勇中,在擺平理順中,喪失自己的權威、顏面,以致合法性。這些地方官員們象小丑一樣在鄉村社會中表演。這樣的基層治理,顯然不只是成本很高,而且必不可持久。 一旦這個社會中失去了政治,失去了原則,失去了壓制牛鬼蛇神的力量,這個社會中各種正當不正當的利益訴求全都起來之后,這個社會的維系就會相當困難。 3、自上而下的資源轉移甚至都相當困難 當前國家向農村轉移支付的兩個主渠道,一是直補到戶,二是由國家直接為農村提供基本公共品。此外,國家有些轉移支付需經由村莊才能進行的,如低保,而這個轉移竟頗困難。 國家為低收入戶投立保障金,是現代社會財政支出的一種重要方式,是社會公正的重要方面,是擴大社會幸福的重要表現。其積極意義自不用說。 但國家不可能完全掌握農村居民的收入狀況,因此只能通過村社內部人員來分配低保指標,因為只有熟人社會內部的成員才真正知道誰最貧困應該得到低保。 按政策規定,低保指標的分配,應由低保戶申請,村民代表評議,民政部門審核、公示,然后才能將低保指標落實到戶。但在實際操作中,低保戶的評議大都變成村組干部私下指定,村組干部甚至將低保指標的分配當作一種治理資源,從而使治理分配嚴重脫離政策本身的意圖。 造成以上后果的最主要原因是,低保分配中,村干部只是成為了上級行政的一個執行者,他在執行這個政策時,是外在于村莊而非內生于村莊的,這個過程中,沒有村莊內部的動員、斗爭、妥協及由此而形成的共識和原則。村莊政治消失了,所以原則與共識也就不存在了,只要沒有人上訪,事情就算擺平了。而這種擺平背后的不公平不合理,所有熟人社會中的村民都知道,他們當然是不滿的,但并不一定發聲,因為發聲會得罪人(那些強勢的人群得到了低保)。他們不說話,并不代表他們沒有意見。這種意見日積月累,就成為了巨大的對政權的負面情緒,這個政權在自己做好事的過程中,卻積攢下來合法性的喪失。 低保的政治中,沒有得到好處的固然是不滿,得到好處的也不會對這個秩序滿意。結果是政府做得越多,錯得越多。農村社會中的這種負面情緒的彌漫,的確值得當前中央的重視。
四、討論 當前中國農村的情況已發生巨變,核心是法制建設和公民教育。階級話語已取消,五類分子不存在,所有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有人都受到現代的法制的約束。 但是,在當前農村社會中,仍有諸多法制約束不到的地方,這個時候的基層政治控制,或基層治理如何進行,就是一個新的問題。舉例來說,筆者調研中屢屢聽到這樣的事情:有人完全是無理上訪,編造各種虛假事實上訪以謀取好處。是找村干部要好處,不得,即到鄉鎮,再不得,即到市縣,最后一直到中央。注意,這里講的是無理上訪,且編造虛假事實。但編造虛假事實上訪是不是犯法了?沒有犯法,僅僅是無理。但無理上訪訪到中央去了,中央不可能單憑上訪者的言說來判定上訪者是否有理,更無法具體裁定提出具體解決辦法,而只能或組成工作組下來實地調查,或轉交給地方處理,并要求地方將處理意見報上去。 中央顯然不可能事事組成工作組來實地調查。層層向下轉交的結果最終還是由基層政府來處理這些上訪事務。 基層政府當然知道這樣的上訪無理,而且是虛假事實。但基層政府的處理,上訪者不服,他再上訪,上級再批轉,基層政府就很難辦了。尤其是有些上訪者本身就是精神強迫癥患者,在這種不斷上訪過程中,所有人都拖得疲憊不堪,基層政府就可能不分是非對錯,花錢來買平安,給上訪者利益,以換取上訪者不再上訪。 基層政府不分是非對錯花錢買平安,無疑會鼓勵所有人去上訪,及要求額外的不該得的好處。其結果是,中央給貧困農民的低保指標都被地方政府照顧給了這些刁鉆狡猾的上訪者。他們得到這個利益還不滿意,還會要求更大利益。還會有更多人來要求這些利益。因此,基層政府就陷于人民群眾不斷上訪或威脅上訪的汪洋大海之中了。 現在的問題是,基層政府本來是很清楚無理上訪者的上訪中有虛假事實的構造,有謀利的動機,甚至有違法亂紀的嫌疑,但基層政府不能批斗,不能打擊,不能限制,任何辦法都沒有,而只能說好話,花錢買穩定及應對。最終的結果就是,基層政府的威信掃地,好人失望,刁民卻獲取了巨大利益。這樣的基層治理就很快失敗,基層政治控制因此解體。 這顯然是一個當代中國無法承受之痛。 當前中國農村基層治理中,政治、正義、正氣和原則的喪失,是鄉村治理研究中被忽略了的重要維度,這一維度就是鄉村治理政治性的維度。當前基層治理中原則的喪失,只講妥協、和諧,只講統一,而不講對立、不講矛盾、不講斗爭、不講運動,實在是毛主席所批評的“形而上學猖獗”。 形而上學猖獗,恰恰又反映了當前國家合法性的不足,及由此導致的政權底氣不足。在結構和話語兩個層面,當前中國政治都存在合法性不足的問題。這也是我們應該研究政治學的重要原因。 當國家還無力完全介入到鄉村社會之中,當法制作為一種消極力量無法全面動員鄉村社會,當鄉村社會內部仍然存在對政治、對斗爭、對利益再分配的需要時,作為再分配利益手段的鄉村政治就有其合理性。允許鄉村社會存在矛盾和斗爭,給鄉村社會以再分配利益的空間,而不是在喪失原則、不分對錯中講求和諧,是當前國家必須要明確的重要方向,也是鄉村社會維持秩序實現善治的前提。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鄉村社會有了由“分配義務的政治向分配權利的政治”轉變的條件。我們應當建立起適應新形勢的以分配權利為基礎的政治。只有這樣的一個政治中,我們才能看到執政的鄉村力量,才能建立起有原則、底線和對錯的和諧社會。概要說來,有以下幾點甚為重要,需更加深入的討論。 1、不能事本主義,不能無原則地講和諧,要允許斗爭、允許矛盾、允許上訪、允許出事情。 2、中央不能只當好人,無原則無底線不分青紅皂白地推卸責任到基層,更不能無原則地當好人。中央亂當好人,基層就無法得到任何的支持也就無法作為,也就不再作為。基層越不作為,中央就越不信任。這是一個惡性循環。中央不可能離開基層來直接解決所有人的問題。不能通過犧牲基層治理來提升中央權威。權威全部集中到了中央,善治就沒有條件了,因為基層被妖魔化了,無法干事,也就不干事,消極應對,不出事,不得罪邏輯。基層治理沒有條件。中央權威最終也就沒有基礎了。 3、要在資源向下轉移的過程中,建立起自己人的支持體系。轉移資源越多,反對者越多,而得到好處的人都默不作聲,甚至也有不滿,這就是大問題了。國家大量資源下來,通過私人化方式分配,沒有提高權力合法性,提升治理能力,出現基層治理內卷化。這反而使農民都成了刁民,或刁民崛起而代表了農民。只有通過政治即國家資源無論是提取還是分配,都應通過鄉村政治來調動起農村社會內部的原則,農村社會內部的支持力量,從而使我們的基層組織不落單,不用去依靠黑社會勢力,及可以讓善治得以可能。 4、要敢于公開、理直氣壯地打擊社會秩序破壞者。要樹立政權的威嚴。既要有政權的仁慈,更要有政權的威嚴。不能通過放任、和稀泥、無原則妥協來解決問題。 5、正面力量出不來,負面力量,牛鬼蛇神就都出來了。政權所依靠的農村社會中的基本群眾是什么,階層基礎是什么,這個問題要討論。 6、鄉村政治的含義是,鄉村社會中本來就是有矛盾、有沖突、有利益差異,有利益調整的。試圖消滅沖突與矛盾的后果是刁民代替農民,矛盾更大,沖突更多。村莊政治消失了,國家政治麻煩了。 7、當前基層政權不清楚基本支持力量是誰。基層治理變成政府官員與若干刁民斗智斗勇,死纏爛打,并且打相難看。 8、國家資源輸入必須從調動政治的角度,從獲得基本政治支持角度,而不是具體擺平理順花錢買平安的角度來展開。 9、從分配義務的政治到分配權利的政治,是當前鄉村政治的重要轉換。
[i] 參見曹錦清:“宋以來的鄉村組織重建——歷史視角下的新農村建設”,《三農中國》2006年第3期。 [ii] 斯科特:《農民的道義經濟學》,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 [iii] 吳毅:《村治變遷中的權威與秩序》,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 [iv]這當然也有一個過程,即開始時是希望以減輕和規范農民負擔為目的的稅費改革,后來發現效果不佳,而最終在2006年徹底取消了農業稅及其他各種專門針對農民的收費。 [v] 參見田先紅:《息訪之道》,華中科技大學2010年博士論文。 [vi] 參見賀雪峰:“論熟人社會的競選”,《廣東社會科學》2011年第5期。 [vii] 賀雪峰、何包鋼:“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兩種類型”,《中國農村觀察》2002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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