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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想哭的深層次原因

拓荒者 · 2006-11-16 · 來源:maof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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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心而論,我同李昌平幾位朋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法》)的出臺歡欣鼓舞,因為近30年的改革終于以法定形式確認了農民組織起來作為主體而可以進入“市場”了。然而李昌平這位了解農村關心農民生存狀態進而一心想著農民組織起來共富的漢子,卻在中國改革論壇撰文不無傷心地稱:“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想哭!”是他故意自作多情地“炒作”嗎,非也!讀了李昌平“想哭”一文,我立即反應了一個問題:作為同是法定認可的“市場主體”,其它的企業如房地產行業等經濟組織可以到銀行貸款,為什么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自已“量身裁衣”因地制宜搞“農民金融合作”《合作法》不給農民這一權利?這就怪了,搞市場經濟近30年,誰不知道一個企業沒有資金的流動等于一個人沒有“血液循環”,農民自己啟動“造血功能”以強自身為何就“違法”?用李昌平的話說:主要的理由是金融部門不同意,而不同意的理由是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我們知道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給了農民金融合作的權利,也從來沒有聽說、哪個國家因為農民的金融合作而引發該國的金融危機。

接下來我又想起了孫大午:

2003年10月30日14時,倍受社會關注的農民企業家孫大午被河北省徐水縣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個人罰金10萬,大午集團罰金20萬。11月1日12時,孫大午在親人和員工簇擁下回到大午集團。

2003年07月11日16時 ,南方都市報以《農民富翁借貸難自己吸存合法借貸還是非法集資》首次暴出“孫大午事件”,7月12日僑報以《河北富翁涉非法吸收存款被捕》為題跟進報道,7月15日新華社以《億萬富翁孫大午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及偷稅被逮捕》向全國發了通稿,7月16日香港明報以《被捕河北巨富孫大午案簡述》為題首報香港,緊接著鳳凰衛視臺、美國之音、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財經雜志 新聞周刊等內外近千家媒體先后報道了孫大午事件。
10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的大篇幅詳細報道了事件的由來和判決結果,把“孫大午事件”的關注推向了高潮!11月6日,南方周末報報出《億萬富翁孫大午的夢與痛》,再把高潮推波助瀾。

關于孫大午罪與非罪以及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包括他的辯護律師在內的法學界人士,對法院的判決持相反意見。為比,許志永、張星水、朱久虎三位律師聯名起草一份《關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建議》提交至相關部門。請求有關部門能夠對刑法第176條進行清晰界定。

  在《建議》中,三位律師指出:刑法第176條未能清楚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主要體現如下三個方面:

一、涉罪行為概念不清。《建議》稱: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刑法并未明確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這就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處于任意狀態。
二、涉罪行為與合法民間借貸界限不明。《建議》稱:《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但是,到底什么是“不特定對象”,實踐中有很大爭議。不但刑法對此規定含混不清,即使在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8]126號)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即:整頓金融“三亂”的范圍關于“整頓亂集資”中,“凡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集資活動,均為亂集資。主要打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從事的非法集資活動;整頓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以還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的有償集資活動;整頓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募集股份的集資活動。”同樣未說清什么是“不特定對象”。是否孫大午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他“使用詐騙方法”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了?都沒有!用孫大午回答央視的提問是,因辦大午中學使他的公司資金周轉不靈而孫大午又無法從銀行貸款,所以只好跟職工借錢,所謂1400萬“非法集資”,主要是因為建設投資大午中學。

三、涉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定性不準。《建議》稱:和整個國家金融體系相比,民間借貸尤其是農村民間借貸有限的規模決定了其對金融秩序的不良影響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刑法在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社會危害性的時候,應當著重考慮民間借貸事實上對債權人利益造成的實際損害,而不是籠統的“擾亂金融秩序”。從犯罪構成論的條件看,孫大午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無罪!可為什么落到了個“罪犯”下場?胡星斗教授這樣描述孫大午的理想化個性:孫大午混跡商場,卻堅持“眾人皆濁我獨清”,他痛斥權錢交易,也不屑紅頂商人胡雪巖之流,他幾乎是在與整個社會作對,他搞企業卻不務正業地辦起了免費的農民技校和賠錢的中學,還收養很多孤兒,自己也只靠工資過日子,從不奢侈,唐吉珂德式的風格也就決定了他悲劇性的命運。“大午集團我去過,非常受感動,孫大午先生是我最敬佩的企業家之一,但是我覺得他不是一個合格的企業家,因為他不愿意茍且,不愿意賄賂別人,甚至如果對方要采購他的商品他不愿意給別人任何回扣,是一個非常正直善良的人,因此我更加認為他是一個思想家,不是一個合格的企業家。”與孫大午有著多年交往的經濟學教授胡星斗這樣談自己的感受。

出看守所的第3天,縣委書記請孫大午“吃飯”。孫大午帶著大兒子,心事重重地前往赴宴,一看出席的人員:縣長、政法委書記、檢察長、法院院長、公安局局長、銀行行長,都到了。

  書記端起酒杯首先為孫大午“壓驚”,并當場對他提了三點希望:一、正確對待對你的這場訴訟;二、今天,參與訴訟的各級部門的一把手都在,希望你正確對待參加訴訟的單位和個人;三、回去以后把企業繼續做好,盡量少接觸媒體。你說你有罪,個人形象不好;你說你無罪,政府形象不好。縣委書記的這兩個“不好”怎么聽起來就那么的別扭而令人心中酸、甜、苦、辣?!面對當前“司法審判地方化,法院審判行政化,法官職業平民化”的今天,誰能保證類似孫大午獨特企業家風格和他骨子里農民淳樸的其他農民,在走專業合作為籌資金的途中,不當心得罪了地方政府的那位要員而不會成為孫大午第二、第三乃至更多呢?也許這正是李昌平想哭而最為擔憂的!

自胡錦濤“我拍板”三農問題是重中之重之后的今天,農民群眾中蘊藏著一股極大的“組織起來”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沖動”,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是社會主義和諧改革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你們看到了嗎!

(星期一 2006年11月13日上午 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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