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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建議書

李成瑞等 · 2008-01-23 · 來源:烏有之鄉
官員財產申報公示 收藏( 評論() 字體: / /

關于盡快制定和認真實施《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的建議書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胡錦濤總書記和各位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吳邦國委員長和各位代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賈慶林主席和各位委員:

公職人員申報并公布家庭財產以接受公眾監督,是世界上許多國家通行已久的制度。我國在1988年,國務院監察部便會同法制局起草了《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產和收入的規定草案》, 1994年經中共中央同意并轉發的全國人大“八五”立法規劃中,便將《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立法項目。此后,又有各方人士,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公民多次建議或呼吁建立這一制度。然而,時至今日,連這項法律的草案還沒有出臺。

根據中共中央2005年印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和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關于“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的講話精神,鑒于廣大人民群眾強烈而迫切的要求,我們鄭重建議:盡快制定并認真實施《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以下簡稱“財產申報公布法”)。現將我們的建議陳述如下,并將擬訂的法律草案附錄于后。

一、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的重大意義

首先,“財產申報公布法”是反腐倡廉、鞏固人民政權、保證社會主義國家長治久安的一項重要制度。毛主席早在建國前夕就諄諄告誡各級干部“務必使同志們繼續地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使同志們繼續地保持艱苦奮斗的作風”,特別要警惕“糖衣裹著的炮彈的攻擊”。建國之初,毛主席又親自發動和領導廣大人民群眾開展了以反貪污、反行賄為重點的“三反”、“五反”運動,在廉政建設上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歷史性成就,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1982年,鄧小平同志嚴肅地指出:“我們自從實行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經濟兩個方面的政策以來,不過一兩年時間,就有相當多的干部被腐蝕了。卷進經濟犯罪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嚴重情況,不是過去‘三反’,‘五反’那個時候能比的。”鄧小平同志強調:“要足夠估計到這樣的形勢,這股風來得很猛。如果我們黨不嚴重注意,不堅決剎住這股風,那末,我們的黨和國家確實要發生會不會‘改變面貌’的問題。這不是危言聳聽。”(《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402、403頁)2007年10月,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著重指出:“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系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我們認為,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是保證我國人民政權不會改變面貌和長治久安的一項重要制度。

第二、“財產申報公布法”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國《憲法》規定,要“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并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是預防和懲處領導干部侵吞公共財產和私人合法財產(包括農民家庭承包土地),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一種銳利武器。

第三、“財產申報公布法”是加強政治文明建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愛護領導干部、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人民行使民主管理權、民主監督權,首先須要有知情權。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才能落實人民群眾對領導干部財產狀況的知情權,從而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監督,以加強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這項制度對領導干部具有警鐘長鳴的作用,可以促使他們遵紀守法,廉潔自持,提高政治素質。

第四、“財產申報公布法”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養良好的黨風、政風,凝聚黨心、民心的一個重要因素。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少數黨員干部作風不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比較突出,奢侈浪費、消極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優良的黨風是凝聚黨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毋庸諱言,貪污腐敗的領導干部雖屬少數,但他們踐踏了社會主義法制,敗壞了社會風氣,嚴重地損害了黨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通過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可以使清正廉潔行為得到肯定和發揚,使貪污腐敗行為受到懲處和譴責,以正反兩方面的實例教育各級干部和社會公眾,是提高政府和社會誠信,確立良好的黨風、政風,維護中國共產黨和各級政府在人民群眾中應有形象,密切黨群關系和政民關系,加強上下團結,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個關鍵性環節。

二、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

必須有堅強的決心和必要獨立性的權威機構

自從1988年有關方面起草《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產收入的規定草案》到現在,已經拖了將近20年了。這個期間,在1995年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但其內容是只報個人收入、不報家庭財產,只報勞務收入、不報非勞務收入,只在內部向人事部門報告,不向社會公布,人民無法監督。2001年,中紀委、中組部聯合發布了《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增加了報告財產的內容,但仍未規定信息公開的辦法,致使本應成為“陽光法案”的制度仍然未能落實。

對于這項利國利民也在根本上有利于領導干部的制度,為什么拖了如此之久,總是踟躕徘徊、不能落實呢?從客觀上看,建立這項制度確實存在著種種困難和阻力,特別是來自那些有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官員的阻力;從主觀上看,存在著思想方面、組織方面和配套措施方面的問題。我們認為,必須從主觀上解決這三方面的問題,才能克服客觀上的困難和阻力。

第一,在思想上,必須有堅強的決心和信心,有勇于改革創新的勇氣和魄力。

從媒體的報道中可以看到,有個別人以維護領導人的隱私權為由,反對建立“財產申報公布法”。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領導人掌握和行使公共權力,其財產的隱私權應當服從公眾的知情權。這是國際上早已在法理上和實踐上解決了的問題。如果在我們社會主義中國反而要加以否定,豈非開國際玩笑?據報道,目前在我國有關機構中,絕大多數人是表示原則上贊成建立這項制度的,其中有些人主張盡快建立,但更多的人面對實際困難,顧慮重重,甚至存在著某些片面的、錯誤的思想。其中有一種“監督無效論”,認為財產申報制度依靠的是官員個人的道德意識:清者自清,濁者自濁,即使有了法律也無法了解個人財產的實情。這顯然是在反腐斗爭中知難而退、失去信心的表現,也是對法律作用的否定,顯然是不對的。還有一種“成本過高論”,認為中國官員眾多,操作復雜,立法和執法花費人力財力過大。這種意見顯然沒有看到,不加強反腐而讓貪腐泛濫所造成的物質和社會損失,比之反腐舉措的成本高出何止千萬倍!再有一種“條件不具備論”。這種意見沒有看到條件是須要人去積極創造的,也沒有看到最近幾年來銀行存款實名制的開始實行,法律界人士對這項法律的研究日益重視,特別是廣大人民群眾對建立這一制度更加強烈的要求和支持,說明有利條件正在增長。再加上有外國成熟的立法經驗可資借鑒,建立這項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10月審議并批準我國成為《聯合國反腐公約》的締約國,提供了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的國際有利條件。我們認為,只要在思想上把這項反腐倡廉的大事,真正提高到關系“黨的生死存亡”、關系到黨和國家“會不會改變面貌”的高度去認識,下定最大的決心反腐敗,再大的困難也是一定能夠克服的。

第二,在組織上,必須建立依法獨立的、權威性的、強有力的執法機構——最高廉政監察院。

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是一項深刻的政治改革和社會改革,勢必遇到那些亦官亦商、官商勾結、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的官員多方阻撓和抵制。因此,如果沒有一個依法獨立的、權威性的、強有力的監察機構,即使制定了這項法律也難以貫徹落實,甚至可能成為徒具形式的擺設。我國的監察部和地方各級監察局,以及新建的國家預防腐敗局,都是隸屬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由這樣的部門來主管這項工作,就是要求被領導者徹底查清領導者的財產狀況,要求下級干部嚴格審核那些對他們握有獎懲升降大權的“頂頭上司”有無貪污行為,這在事實上是很難做到的。就地方來說,還可能有上級監察部門的某些干預;就中央一級來說,就完全沒有上級監察部門的干預了。而對于中央一級領導干部的監察是否嚴格、徹底,對全國的監察工作具有關鍵性的導向作用。我國現行的監察體制,恰恰在這個關鍵環節上存在著明顯的漏洞。現在流行于許多地方的“老子大官兒(女)大款”的現象,就是由個別中央領導人帶頭而后出現于許多地方的。事實證明,這種具有先天缺陷的監察體制,已經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時候了。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聯合國反腐公約》中關于反腐機構要有“必要的獨立性”的規定,我們建議,將現有的國務院監察部升格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下的最高廉政監察院,這就把它從行政部門分離出來,進入司法部門序列。在最高廉政監察院之下,地方各級設立相應的廉政監察院,實行逐級垂直領導。最高廉政監察院院長如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那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和報告工作。這種監察體制并不是我國的“創新”,而是許多國家的慣例,如美國的“廉政署”就是直接向總統和國會報告工作的。許多國家賦予廉政反貪機構對有關人員和組織進行調查、檢查、搜查、起訴和限制轉移(處置)財產等權力。我們認為,以最大的決心和勇氣,建立起這樣的權威監察機構,是我國反腐敗能夠取得重大成效的一個關鍵。為了解決這個關鍵問題,應依法定程序對憲法的有關條文作應有的修訂。

第三,在配套條件上,必須有嚴格的核查手段和相應的法規、措施。

為了有效地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還須要有若干配套條件,如規定對領導干部財產核查的程序和方法,嚴格實行金融實名制和建立不動產交易實名制,建立領導干部向海外轉移財產的事先報告審核制度,以及國家對核查工作在人力、財力、技術上給以足夠的保障等等。此外,目前我國《刑法》中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罰的規定過于籠統而又畸輕,往往成為巨貪分子逃避應得重刑的“依據”,也需要加以修訂,改為按照來源不明財產數額分檔規定應得的刑罰。所有這樣一些配套條件都是必要的。但是,只有首先解決上述思想和組織問題,有了堅強的決心,特別是在建立起依法獨立的權威機構的基礎上,才能較快地把這些條件一一落實。如果要等待配套條件完全具備后再建立“財產申報公布”制度,那就是本末倒置、先后倒置,只能使該法的制定繼續拖延下去。

三、 “財產申報公布法”的主要內容

世界各國關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的內容,可說是基本相同,又各有特點。不少國家還不斷地總結經驗,力求加以完善。例如,美國1978年頒布了《政府倫理法》,以后曾多次修訂。1989年頒布了《政府倫理改革法》。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中一定級別以上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申報財產。申報人員在任職后和離職后30天之內申報本人、配偶以及所撫養子女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在職期間每年按期申報一次。美國有2.5萬名高級官員和雇員的申報內容要全部公開,另有25萬名中、下級官員的申報內容作有限制的公開。該法還對申報資料的接收和保管辦法、公布方式、查閱手續、審查辦法以及對遲報、拒報、謊報的處罰辦法作了詳細規定。據傳媒報道:1989年美國眾議院院長詹姆士·賴特因多次遲報,并超額收取講課費,他的妻子超額收取別人饋贈禮品等違規行為而被迫辭職;2007年田納西州2名縣專員(相當于縣長)和2名縣司法官因一再遲交申報表,每人被罰款1萬美元。2005年2月,法國財政部長因在財產申報中謊報住房情況,終于被迫辭職。許多國家還對公職人員的親屬的違法斂財行為依法從嚴懲處。如韓國前總統金大中在任期間,他的兩個兒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分,為公司和企業疏通關系,大肆收受錢財,被檢察機關以《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中的“斡旋獲利罪”判刑。許多國家還在互聯網上建立了專門的官員財產申報系統,任何人可以隨時從網上查到這些官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這樣一些做法,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雖然不能根本解決腐敗問題,但對預防和減少腐敗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有益經驗都是我們應當借鑒的。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公職人員應當比資本主義國家的公職人員更加廉潔清正,才能更好地為人民服務。這一點,在建國初期“三反”“五反”運動后相當長的時期是做到了的。到后來才出現了相當嚴重的貪污腐敗現象。在1985年,陳云同志就嚴肅地指出:“一說到對外開放,對內搞活,有些黨政軍機關、黨政軍干部和干部子女,就蜂擁經商。僅據十幾個省市的調查,從去年第四季度以來一下子就辦起了兩萬多個這樣那樣的公司。其中相當一部分,同一些違法分子、不法外商相互勾結,互相利用。鉆改革的空子,買空賣空,倒買倒賣,行賄受賄,走私販私,弄虛作假,敲詐勒索,逃避關稅,制造和銷售假藥、假酒,謀財害命,以至販賣、放映淫穢錄像,引誘婦女賣淫等等丑事壞事,都出現了。‘一切向錢看’的資本主義腐朽思想,正在嚴重地腐蝕我們的黨風和社會風氣。我們搞社會主義,一定要抵制和清除這些丑惡的思想和行為,要動員和組織全黨和社會的力量,以除惡務盡的精神,同這種現象進行堅決的斗爭。”(《陳云文選》第3卷,第355、356頁)從那時以來的20多年中,雖然不斷地對貪污腐敗行為進行斗爭,并取得一定成績,但總的看來,貪污腐敗現象比那時不是減輕了,而是加重了。

我國的“財產申報公布法”應當體現對腐敗現象“除惡務盡”的精神,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報人的范圍。應當包括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各級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2005年4月27日由國家主席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謂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當時的人事部長在第十屆全國人大第十三次會議上對這一法律草案的說明中指出:不僅行政機關人員,而且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共產黨、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所有這些履行公職、納入編制、由國家財政供給的人員都屬于公務員的范圍。《公務員法》第十六條還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財產申報人的范圍應定為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公職人員。但在大中城市郊區和重要交通線附近的某些鄉村,經濟發達,土地價格很高,官商勾結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切實防止腐敗,經省、市、自治區人代會決定,也可以把這些地區的鄉科級正職和副職公務員,列入申報人的范圍。此外,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公職人員,也應列入申報人的范圍。

(二)申報的內容。應當包括本人、家庭成員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財產,即全部動產和不動產。由于我國相當廣泛地存在著“老子大官兒(女)大款”的現象,有些子女及其配偶直接或間接地利用領導干部的權勢謀取私利。如果申報人不同時申報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財產,這一法律就不可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三)申報、公布財產的時間、方式和程序。領導干部如在任職前由主管機關公示的,應在公示中列入其申報財產的內容;所有領導干部任職后應在一定期限內申報,以后每年申報一次;離職后也應在一定期限內申報。各級執法機關應將申報人申報的內容分別在全國性的、本部門的、本地區的互聯網上和大眾媒體上公布,使社會公眾得以了解,并便于查詢和監督。

(四)嚴格的審核和處罰辦法。執法機關對于申報人不按期申報的,應責令其限期補報。對于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應予嚴格核查。發現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五)強有力的執法機關。這個執法機關必須是具有必要的獨立性、足夠的權威性和強有力的機關。為此,應設立最高廉政監察院和地方各級(至縣、市級)廉政監察院,直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六)認真實行專門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專門機關要依法認真做好受理、公布、審核和管理各級領導人的財產申報工作。同時,要動員各方面的力量,通過多種渠道主動征集和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通過廣大群眾“雪亮的眼睛”進行監督。還要大力支持、保障和鼓勵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加強輿論監督。這樣才能防止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希望中央領導在依法申報和接受核查中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和支持最高廉政監察院依法行使職權。

以上建議和所附法律草案,殷切希望中共中央和全國政協予以肯定和支持,殷切希望全國人大予以采納,在2008年春到2009年春這一期間完成此項立法工作并開始實施。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草案)

第 一 條  為了保障和加強廉政建設,防止貪污腐敗,維護人民民主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國家級正職和副職、省部級正職和副職、廳局級正職和副職、縣處級正職和副職的公職人員,包括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中相當于上述級別的公職人員,都是法定申報人,都須依照本法申報財產。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可以將某些經濟發達地區的鄉科級正職和副職的公職人員列為法定申報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人員。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

第 三 條  法定申報人應申報的財產,包括本人家庭成員的全部財產和已單獨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財產。

本法所稱全部財產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著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動產;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和期權,汽車和其他貴重用品、飾品和字畫、古玩等收藏品,以及價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動產。申報人在境外、國外的財產亦須申報。

申報的各項財產,應逐項列明種類、數量和價值及其來源。其中的主要財產還須列明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證件的頒發機關、頒發時間和編號。

申報人和家屬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參與的所有金融活動和不動產交易,均須實行實名制。

第 四 條  最高廉政監察院和地方各級廉政監察院,是本法的執行機關。

各級廉政監察院負責受理、公布、審核和管理申報人的申報,有對申報人及相關的人員和組織進行調查的權力,以及對涉嫌違法者進行檢查、建議處分(行政、紀律處分)和對涉嫌犯罪者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最高廉政監察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地方各級廉政監察院的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各級廉政監察院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審議。報告全文及審議結果應在互聯網和大眾媒體上公布。

各級廉政監察院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和監督。

上級廉政監察院領導和監督下級廉政監察院的工作。

第 五 條  法定申報人在就職后二十日內應向同級廉政監察院進行申報。在職期間,須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申報上年度的全部財產,其中新增加的財產,應具體說明其來源。

主管機構在公示遴選新的領導人員之前二十日,應通知被遴選的法定申報人申報全部財產,并將申報內容列入公示之中。

法定申報人在離職(包括調動、退休等)后的二十日之內,須向同級廉政監察院進行申報。

第 六 條  各級廉政監察院在收到法定申報人的申報后,應于十五日內將申報內容在相應范圍的互聯網的專設系統上和大眾媒體上公布,即:中央國家機關申報人的申報,在全國人大網站和中央級報刊上公布;各部委申報人的申報,在本部委的網站和報刊上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人的申報,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網站和報刊上公布;各縣申報人的申報,在本縣的網站和報刊上公布;國有企業申報人的申報,在本系統內公布。

凡公民或單位對法定申報人申報的財產及其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質疑或檢舉的,廉政監察院應于一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情節復雜一個月不能予以答復的,不得遲于三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但應向質疑人或檢舉人說明推遲答復的具體理由。

為了國家利益,最高廉政監察院確認國家核心保密人員的申報,不予公布。

第 七 條  廉政監察院對于申報人不依法定日期申報或申報內容不詳的,應責令其限期補報。逾期不報的,以拒報論處。對拒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并可處以罰款。

廉政監察院對申報人申報的內容應進行嚴格審核;發現瞞報、謊報的,轉移財產的以及新增財產來源不合法或不能說明來源的,情節輕微的,應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并可處以罰款;觸犯刑法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 八 條  廉政監察院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有失職行為的,應予以行政處分;有包庇或誣陷申報人行為或其他瀆職行為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廉政監察院工作人員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其職務未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何人不得予以變更。

廉政監察院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立功表現的,國家應予獎勵,并授予國家反腐倡廉榮譽稱號。

申報人和申報人的利益相關人報復陷害廉政監察院工作人員的,應依法從重懲處。

第 九 條  廉政監察院在預防和反對腐敗工作中,應主動征求并廣泛聽取人民群眾意見,維護人民群眾反對腐敗的權利不受侵犯。

廉政監察院應支持、保障和鼓勵各種媒體對公職人員的貪污腐敗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各級廉政監察院以外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在接到公民檢舉、揭發貪污腐敗和與之有直接關系的舉報后,應及時轉交廉政監察院或國家檢察機關處理。

第 十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維護政府清廉、反對腐敗的權利。

公民對于任何公職人員的貪污腐敗行為,有檢舉、揭發、控告或提出質疑、提供核查線索的權利。

任何公民不得包庇申報人。如有為申報人隱瞞和轉移財產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規避本法之行為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任何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實對申報人進行誣告。對誣告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 十 一 條  本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建議人:

李成瑞 (原國家統計局局長,多所高校特聘教授)

鞏獻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柳運光  (原東北工學院黨委書記,黨的七大代表)

秦仲達 (原化學工業部部長)

馬  賓 (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顧問)

喻權域  (社會科學院學術咨詢委員,全國政協第九、十屆委員)

楊守正  (外交部離休干部,原駐蘇聯大使)

周光春 (原廣西壯族自治區顧問委員會主任)

韓西雅 (原全國總工會書記處候補書記)

陳談強 (原《光明日報》副總編輯)

蘇鐵山  (原國史學會副秘書長)

王子愷  (原北京市委黨校副校長)

苗東升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張  帆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趙光武  (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

馮國瑞   (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

臧乃光 (原中國銀行總行副總經理)

徐非光 (中宣部離休干部)

徐學成  (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師職離休干部)

高  徹  (原東北工學院退休干部)

高  恒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李  偉  (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研究員)

孫學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研究員)

默明哲  (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編審)

劉日新  (國家發改委離休干部)

張宏志  (陜西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李世輝   (中科院工程地質力學重點實驗室客座研究員)

吳秉元  (鐵道部黨校教授)

楊  榮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田盛頤  (中央民族大學副教授)

徐  飛 (中國傳媒大學副教授)

徐治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

盧明森   (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副教授)

蔡善鐸  (教育部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朱文琳  (國家氣象局高級工程師)

孫德生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高級經濟師兼律師)

孫祖芳  (原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院蛇口科技公司部門經理)

盧子愷  (江蘇蘇州萬凱車輛服務公司董事長)

韓  青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財務規劃師)

李  超  (北京佳力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孫義華  (原北京市東城區婦聯主任)

李富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講師)

仇英軍  (河北宣化科技職業學院教師)

崔金城  (山東金麒麟集團工程師)

何義英  (中醫科學院中醫醫師)

楊壓難  (遼寧電視臺高級工程師)

居思慿  (燕化公司退休干部)

馮寶英  (安徽省銅陵有色金屬公司退休干部)

王月華  (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董  青  (北京紅楓樹婦女熱線心理咨詢師)

聯系人:

李 成 瑞

鞏 獻 田

2008年1月20日

       姚保錢等1208位同志聯署

支持李成瑞鞏獻田等50位同志的“建議書”

         并簽名參與立法建議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胡錦濤總書記和各位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吳邦國委員長和各位代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賈慶林主席和各位委員:

我們50人曾于2008年1月20日將共同聯署的《關于<盡快制定和認真實施<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的建議書》上報,諒已收悉。現共有姚保錢等1208位同志表示支持這一“建議書”,并簽名參與立法建議。現將“建議書”及先后簽名的1258人名單一并送上,敬請收閱。

李成瑞、鞏獻田等50名建議人

2008年3月5日

關于盡快制定和認真實施《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的建議書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胡錦濤總書記和各位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吳邦國委員長和各位代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賈慶林主席和各位委員:

公職人員申報并公布家庭財產以接受公眾監督,是世界上許多國家通行已久的制度。我國在1988年,國務院監察部便會同法制局起草了《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產和收入的規定草案》, 1994年經中共中央同意并轉發的全國人大“八五”立法規劃中,便將《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立法項目。此后,又有各方人士,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公民多次建議或呼吁建立這一制度。然而,時至今日,連這項法律的草案還沒有出臺。

根據中共中央2005年印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和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關于“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的講話精神,鑒于廣大人民群眾強烈而迫切的要求,我們鄭重建議:盡快制定并認真實施《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以下簡稱“財產申報公布法”)。現將我們的建議陳述如下,并將擬訂的法律草案附錄于后。

一、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的重大意義

首先,“財產申報公布法”是反腐倡廉、鞏固人民政權、保證社會主義國家長治久安的一項重要制度。毛主席早在建國前夕就諄諄告誡各級干部“務必繼續地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繼續地保持艱苦奮斗的作風”,特別要警惕“糖衣裹著的炮彈的攻擊”。建國之初,毛主席又親自發動和領導廣大人民群眾開展了以反貪污、反行賄為重點的“三反”、“五反”運動,在廉政建設上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歷史性成就,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1982年,鄧小平同志嚴肅地指出:“我們自從實行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經濟兩個方面的政策以來,不過一兩年時間,就有相當多的干部被腐蝕了。卷進經濟犯罪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嚴重情況,不是過去‘三反’,‘五反’那個時候能比的。”鄧小平同志強調:“要足夠估計到這樣的形勢,這股風來得很猛。如果我們黨不嚴重注意,不堅決剎住這股風,那末,我們的黨和國家確實要發生會不會‘改變面貌’的問題。這不是危言聳聽。”(《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402、403頁)2007年10月,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著重指出:“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系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我們認為,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是保證我國人民政權不會改變面貌和長治久安的一項重要制度。

第二、“財產申報公布法”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國《憲法》規定,要“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并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是預防和懲處領導干部侵吞公有財產和私人合法財產(包括農民家庭承包土地),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一種銳利武器。

第三、“財產申報公布法”是加強政治文明建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愛護領導干部、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人民行使民主管理權、民主監督權,首先須要有知情權。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才能落實人民群眾對領導干部財產狀況的知情權,從而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監督,以加強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這項制度對領導干部具有警鐘長鳴的作用,可以促使他們遵紀守法,廉潔自持,提高政治素質。

第四、“財產申報公布法”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養良好的黨風、政風,凝聚黨心、民心的一個重要因素。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少數黨員干部作風不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比較突出,奢侈浪費、消極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優良的黨風是凝聚黨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毋庸諱言,貪污腐敗的領導干部雖屬少數,但他們踐踏了社會主義法制,敗壞了社會風氣,嚴重地損害了黨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通過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可以使清正廉潔行為得到肯定和發揚,使貪污腐敗行為受到懲處和譴責,以正反兩方面的實例教育各級干部和社會公眾,是提高政府和社會誠信,確立良好的黨風、政風,維護中國共產黨和各級政府在人民群眾中應有形象,密切黨群關系和政民關系,加強上下團結,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個關鍵性環節。

二、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

必須有堅強的決心和必要獨立性的權威機構

自從1988年有關方面起草《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產收入的規定草案》到現在,已經拖了將近20年了。這個期間,在1995年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但其內容是只報個人收入、不報家庭財產,只報勞務收入、不報非勞務收入,只在內部向人事部門報告,不向社會公布,人民無法監督。2001年,中紀委、中組部聯合發布了《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增加了報告財產的內容,但仍未規定信息公開的辦法,致使本應成為“陽光法案”的制度仍然未能落實。

對于這項利國利民也在根本上有利于領導干部的制度,為什么拖了如此之久,總是踟躕徘徊、不能落實呢?從客觀上看,建立這項制度確實存在著種種困難和阻力,特別是來自那些有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官員的阻力;從主觀上看,存在著思想方面、組織方面和配套措施方面的問題。我們認為,必須從主觀上解決這三方面的問題,才能克服客觀上的困難和阻力。

第一,在思想上,必須有堅強的決心和信心,有勇于改革創新的勇氣和魄力。

從媒體的報道中可以看到,有個別人以維護領導人的隱私權為由,反對建立“財產申報公布法”。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領導人掌握和行使公共權力,其財產的隱私權應當服從公眾的知情權。這是國際上早已在法理上和實踐上解決了的問題。如果在我們社會主義中國反而要加以否定,豈非開國際玩笑?據報道,目前在我國有關機構中,絕大多數人是表示原則上贊成建立這項制度的,其中有些人主張盡快建立,但更多的人面對實際困難,顧慮重重,甚至存在著某些片面的、錯誤的思想。其中有一種“監督無效論”,認為財產申報制度依靠的是官員個人的道德意識:清者自清,濁者自濁,即使有了法律也無法了解個人財產的實情。這顯然是在反腐斗爭中知難而退、失去信心的表現,也是對法律作用的否定,顯然是不對的。還有一種“成本過高論”,認為中國官員眾多,操作復雜,立法和執法花費人力財力過大。這種意見顯然沒有看到,不加強反腐而讓貪腐泛濫所造成的物質和社會損失,比之反腐舉措的成本高出何止千萬倍!再有一種“條件不具備論”。這種意見沒有看到條件是須要人去積極創造的,也沒有看到最近幾年來銀行存款實名制的開始實行,法律界人士對這項法律的研究日益重視,特別是廣大人民群眾對建立這一制度更加強烈的要求和支持,說明有利條件正在增長。再加上有外國成熟的立法經驗可資借鑒,建立這項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10月審議并批準我國成為《聯合國反腐公約》的締約國,提供了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的國際有利條件。我們認為,只要在思想上把這項反腐倡廉的大事,真正提高到關系“黨的生死存亡”、關系到黨和國家“會不會改變面貌”的高度去認識,下定最大的決心反腐敗,再大的困難也是一定能夠克服的。

第二,在組織上,必須建立依法獨立的、權威性的、強有力的執法機構——最高廉政監察院。

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是一項深刻的政治改革和社會改革,勢必遇到那些亦官亦商、官商勾結、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的官員多方阻撓和抵制。因此,如果沒有一個依法獨立的、權威性的、強有力的監察機構,即使制定了這項法律也難以貫徹落實,甚至可能成為徒具形式的擺設。我國的監察部和地方各級監察局,以及新建的國家預防腐敗局,都是隸屬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由這樣的部門來主管這項工作,就是要求被領導者徹底查清領導者的財產狀況,要求下級干部嚴格審核那些對他們握有獎懲升降大權的“頂頭上司”有無貪污行為,這在事實上是很難做到的。就地方來說,還可能有上級監察部門的某些干預;就中央一級來說,就完全沒有上級監察部門的干預了。而對于中央一級領導干部的監察是否嚴格、徹底,對全國的監察工作具有關鍵性的導向作用。我國現行的監察體制,恰恰在這個關鍵環節上存在著明顯的漏洞。現在流行于許多地方的“老子大官兒(女)大款”的現象,就是由個別中央領導人帶頭而后出現于許多地方的。事實證明,這種具有先天缺陷的監察體制,已經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時候了。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聯合國反腐公約》中關于反腐機構要有“必要的獨立性”的規定,我們建議,將現有的國務院監察部升格為最高廉政監察院,這就把它從行政部門分離出來,進入司法部門序列。在最高廉政監察院之下,地方各級設立相應的廉政監察院,實行逐級垂直領導。最高廉政監察院院長如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那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和報告工作。這種監察體制并不是我國的“創新”,而是許多國家的慣例,如美國的“廉政署”就是直接向總統和國會報告工作的。許多國家賦予廉政反貪機構對有關人員和組織進行調查、檢查、搜查、起訴和限制轉移(處置)財產等權力。我們認為,以最大的決心和勇氣,建立起這樣的權威監察機構,是我國反腐敗能夠取得重大成效的一個關鍵。為了解決這個關鍵問題,應依法定程序對憲法的有關條文作應有的修訂。

第三,在配套條件上,必須有嚴格的核查手段和相應的法規、措施。

為了有效地實施“財產申報公布法”,還須要有若干配套條件,如規定對領導干部財產核查的程序和方法,嚴格實行金融實名制和建立不動產交易實名制,建立領導干部向海外轉移財產的事先報告審核制度,以及國家對核查工作在人力、財力、技術上給以足夠的保障等等。此外,目前我國《刑法》中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罰的規定過于籠統而又畸輕,往往成為巨貪分子逃避應得重刑的“依據”,也需要加以修訂,改為按照來源不明財產數額分檔規定應得的刑罰。所有這樣一些配套條件都是必要的。但是,只有首先解決上述思想和組織問題,有了堅強的決心,特別是在建立起依法獨立的權威機構的基礎上,才能較快地把這些條件一一落實。如果要等待配套條件完全具備后再建立“財產申報公布”制度,那就是本末倒置、先后倒置,只能使該法的制定繼續拖延下去。

三、 “財產申報公布法”的主要內容

世界各國關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的內容,可說是基本相同,又各有特點。不少國家還不斷地總結經驗,力求加以完善。例如,美國1978年頒布了《政府倫理法》,以后曾多次修訂。1989年頒布了《政府倫理改革法》。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中一定級別以上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申報財產。申報人員在任職后和離職后30天之內申報本人、配偶以及所撫養子女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在職期間每年按期申報一次。美國有2.5萬名高級官員和雇員的申報內容要全部公開,另有25萬名中、下級官員的申報內容作有限制的公開。該法還對申報資料的接收和保管辦法、公布方式、查閱手續、審查辦法以及對遲報、拒報、謊報的處罰辦法作了詳細規定。據傳媒報道:1989年美國眾議院院長詹姆士·賴特因多次遲報,并超額收取講課費,他的妻子超額收取別人饋贈禮品等違規行為而被迫辭職;2007年田納西州2名縣專員(相當于縣長)和2名縣司法官因一再遲交申報表,每人被罰款1萬美元。2005年2月,法國財政部長因在財產申報中謊報住房情況,終于被迫辭職。許多國家還對公職人員的親屬的違法斂財行為依法從嚴懲處。如韓國前總統金大中在任期間,他的兩個兒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分,為公司和企業疏通關系,大肆收受錢財,被檢察機關以《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中的“斡旋獲利罪”判刑。許多國家還在互聯網上建立了專門的官員財產申報系統,任何人可以隨時從網上查到這些官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這樣一些做法,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雖然不能根本解決腐敗問題,但對預防和減少腐敗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有益經驗都是我們應當借鑒的。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公職人員應當比資本主義國家的公職人員更加廉潔清正,才能更好地為人民服務。這一點,在建國初期“三反”“五反”運動后相當長的時期是做到了的。到后來才出現了相當嚴重的貪污腐敗現象。在1985年,陳云同志就嚴肅地指出:“一說到對外開放,對內搞活,有些黨政軍機關、黨政軍干部和干部子女,就蜂擁經商。僅據十幾個省市的調查,從去年第四季度以來一下子就辦起了兩萬多個這樣那樣的公司。其中相當一部分,同一些違法分子、不法外商相互勾結,互相利用。鉆改革的空子,買空賣空,倒買倒賣,行賄受賄,走私販私,弄虛作假,敲詐勒索,逃避關稅,制造和銷售假藥、假酒,謀財害命,以至販賣、放映淫穢錄像,引誘婦女賣淫等等丑事壞事,都出現了。‘一切向錢看’的資本主義腐朽思想,正在嚴重地腐蝕我們的黨風和社會風氣。我們搞社會主義,一定要抵制和清除這些丑惡的思想和行為,要動員和組織全黨和社會的力量,以除惡務盡的精神,同這種現象進行堅決的斗爭。”(《陳云文選》第3卷,第355、356頁)從那時以來的20多年中,雖然不斷地對貪污腐敗行為進行斗爭,并取得一定成績,但總的看來,貪污腐敗現象比那時不是減輕了,而是加重了。

我國的“財產申報公布法”應當體現對腐敗現象“除惡務盡”的精神,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報人的范圍。應當包括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各級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2005年4月27日由國家主席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謂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當時的人事部長在第十屆全國人大第十三次會議上對這一法律草案的說明中指出:不僅行政機關人員,而且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共產黨、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所有這些履行公職、納入編制、由國家財政供給的人員都屬于公務員的范圍。《公務員法》第十六條還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財產申報人的范圍應定為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公職人員。但在大中城市郊區和重要交通線附近的某些鄉村,經濟發達,土地價格很高,官商勾結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切實防止腐敗,經省、市、自治區人代會決定,也可以把這些地區的鄉科級正職和副職公務員,列入申報人的范圍。此外,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的公職人員,也應列入申報人的范圍。

(二)申報的內容。應當包括本人、家庭成員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財產,即全部動產和不動產。由于我國相當廣泛地存在著“老子大官兒(女)大款”的現象,有些子女及其配偶直接或間接地利用領導干部的權勢謀取私利。如果申報人不同時申報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財產,這一法律就不可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三)申報、公布財產的時間、方式和程序。領導干部如在任職前由主管機關公示的,應在公示中列入其申報財產的內容;所有領導干部任職后應在一定期限內申報,以后每年申報一次;離職后也應在一定期限內申報。各級執法機關應將申報人申報的內容分別在全國性的、本部門的、本地區的互聯網上和大眾媒體上公布,使社會公眾得以了解,并便于查詢和監督。

(四)嚴格的審核和處罰辦法。執法機關對于申報人不按期申報的,應責令其限期補報。對于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應予嚴格核查。發現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五)強有力的執法機關。這個執法機關必須是具有必要的獨立性、足夠的權威性和強有力的機關。為此,應設立最高廉政監察院和地方各級(至縣、市級)廉政監察院,直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六)認真實行專門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專門機關要依法認真做好受理、公布、審核和管理各級領導人的財產申報工作。同時,要動員各方面的力量,通過多種渠道主動征集和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通過廣大群眾“雪亮的眼睛”進行監督。還要大力支持、保障和鼓勵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加強輿論監督。這樣才能防止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希望中央領導在依法申報和接受核查中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和支持最高廉政監察院依法行使職權。

以上建議和所附法律草案,殷切希望中共中央和全國政協予以肯定和支持,殷切希望全國人大予以采納,在2008年春到2009年春這一期間完成此項立法工作并開始實施。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草案)

第 一 條  為了保障和加強廉政建設,防止貪污腐敗,維護人民民主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國家級正職和副職、省部級正職和副職、廳局級正職和副職、縣處級正職和副職的公職人員,包括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中相當于上述級別的公職人員,都是法定申報人,都須依照本法申報財產。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可以將某些經濟發達地區的鄉科級正職和副職的公職人員列為法定申報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人員。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

第 三 條  法定申報人應申報的財產,包括本人家庭成員的全部財產和已單獨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財產。

本法所稱全部財產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著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動產;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和期權,汽車和其他貴重用品、飾品和字畫、古玩等收藏品,以及價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動產。申報人在境外、國外的財產亦須申報。

申報的各項財產,應逐項列明種類、數量和價值及其來源。其中的主要財產還須列明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證件的頒發機關、頒發時間和編號。

申報人和家屬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參與的所有金融活動和不動產交易,均須實行實名制。

第 四 條  最高廉政監察院和地方各級廉政監察院,是本法的執行機關。

各級廉政監察院負責受理、公布、審核和管理申報人的申報,有對申報人及相關的人員和組織進行調查的權力,以及對涉嫌違法者進行檢查、建議處分(行政、紀律處分)和對涉嫌犯罪者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最高廉政監察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地方各級廉政監察院的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各級廉政監察院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審議。報告全文及審議結果應在互聯網和大眾媒體上公布。

各級廉政監察院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

上級廉政監察院領導下級廉政監察院的工作。

第 五 條  法定申報人在就職后二十日內應向同級廉政監察院進行申報。在職期間,須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申報上年度的全部財產,其中新增加的財產,應具體說明其來源。

主管機構在公示遴選新的領導人員之前二十日,應通知被遴選的法定申報人申報全部財產,并將申報內容列入公示之中。

法定申報人在離職(包括調動、退休等)后的二十日之內,須向同級廉政監察院進行申報。

第 六 條  各級廉政監察院在收到法定申報人的申報后,應于十五日內將申報內容在相應范圍的互聯網的專設系統上和大眾媒體上公布,即:中央國家機關申報人的申報,在全國人大網站和中央級報刊上公布;各部委申報人的申報,在本部委的網站和報刊上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人的申報,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網站和報刊上公布;各縣申報人的申報,在本縣的網站和報刊上公布;國有企業申報人的申報,在本系統內公布。

凡公民或單位對法定申報人申報的財產及其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質疑或檢舉的,廉政監察院應于一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情節復雜一個月不能予以答復的,不得遲于三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但應向質疑人或檢舉人說明推遲答復的具體理由。

為了國家利益,最高廉政監察院確認國家核心保密人員的申報,不予公布。

第 七 條  廉政監察院對于申報人不依法定日期申報或申報內容不詳的,應責令其限期補報。逾期不報的,以拒報論處。對拒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并可處以罰款。

廉政監察院對申報人申報的內容應進行嚴格審核;發現瞞報、謊報的,轉移財產的以及新增財產來源不合法或不能說明來源的,情節輕微的,應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并可處以罰款;觸犯刑法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 八 條  廉政監察院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有失職行為的,應予以行政處分;有包庇或誣陷申報人行為或其他瀆職行為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廉政監察院工作人員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其職務未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何人不得予以變更。

廉政監察院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立功表現的,國家應予獎勵,并授予國家反腐倡廉榮譽稱號。

申報人和申報人的利益相關人報復陷害廉政監察院工作人員的,應依法從重懲處。

第 九 條  廉政監察院在預防和反對腐敗工作中,應主動征求并廣泛聽取人民群眾意見,維護人民群眾反對腐敗的權利不受侵犯。

廉政監察院應支持、保障和鼓勵各種媒體對公職人員的貪污腐敗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各級廉政監察院以外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在接到公民檢舉、揭發貪污腐敗和與之有直接關系的舉報后,應及時轉交廉政監察院或國家檢察機關處理。

第 十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維護政府清廉、反對腐敗的權利。

公民對于任何公職人員的貪污腐敗行為,有檢舉、揭發、控告或提出質疑、提供核查線索的權利。

任何公民不得包庇申報人。如有為申報人隱瞞和轉移財產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規避本法之行為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任何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實對申報人進行誣告。對誣告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 十 一 條  本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建議人:

李成瑞 (原國家統計局局長,多所高校特聘教授)

鞏獻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柳運光  (原東北工學院黨委書記,黨的七大代表)

秦仲達 (原化學工業部部長)

馬  賓 (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顧問)

喻權域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術咨詢委員,全國政協第九、十屆委員)

楊守正  (外交部離休干部,原駐蘇聯大使)

周光春 (原廣西壯族自治區顧問委員會主任)

韓西雅 (原全國總工會書記處候補書記)

陳談強 (原《光明日報》副總編輯)

蘇鐵山  (原國史學會副秘書長)

王子愷  (原北京市委黨校副校長)

苗東升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張  帆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趙光武  (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

馮國瑞   (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

臧乃光 (原中國銀行總行副總經理)

徐非光 (中宣部離休干部)

徐學成  (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師職離休干部)

高  徹  (原東北工學院退休干部)

高  恒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李  偉  (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研究員)

孫學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研究員)

默明哲  (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編審)

劉日新  (國家發改委離休干部)

張宏志  (陜西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李世輝   (中科院工程地質力學重點實驗室客座研究員)

吳秉元  (鐵道部黨校教授)

楊  榮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田盛頤  (中央民族大學副教授)

徐  飛 (中國傳媒大學副教授)

徐治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

盧明森   (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副教授)

蔡善鐸  (教育部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朱文琳  (國家氣象局高級工程師)

孫德生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 高級經濟師兼律師)

孫祖芳  (原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院蛇口科技公司部門經理)

盧子愷  (江蘇蘇州萬凱車輛服務公司董事長)

韓  青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財務規劃師)

李  超  (北京佳力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孫義華  (原北京市東城區婦聯主任)

李富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講師)

仇英軍  (河北宣化科技職業學院教師)

崔金城  (山東金麒麟集團工程師)

何義英  (中醫科學院中醫醫師)

楊壓難  (遼寧電視臺高級工程師)

居思慿  (燕化公司退休干部)

馮寶英  (安徽省銅陵有色金屬公司退休干部)

王月華  (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董  青  (北京紅楓樹婦女熱線心理咨詢師)

聯系人:

李 成 瑞

鞏 獻 田

2008年1月20日

聯 署 人

姚保錢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4軍原軍長)

李兆吉   (原電子工業部副部長)

茅  林   (原冶金工業部部副部長)

劉仲侯   (原江西省省委副書記)

陳  曉   (原海軍航空兵政治部副主任)

楊友吾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黨委副書記)

惲仁祥   (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原國防科委情報所核心組副組長)

謝世榮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

林  陽   (北京市委黨校黨委副書記)

程 海   (外交部原駐俄羅斯大使館文化參贊)

王若君   (有色金屬設計研究總院副院長)

方  亭   (北京市委黨史研究室離休干部)

趙秀德   (北京市委黨史研究室退休干部)

艾  山   (北京市老干局離休干部)

燕登甲   (國土資源部離休干部)

姚吉永   (原海軍專科學校政委)

尚  可   (原解放軍體育學院副教授)

周本卓   (原承德市文聯副主席)

賈潮江   (全國鐵路系統勞動模范)

黃  群   (北京市勞動模范)

張  捷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毛立言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趙璧如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

黃如桐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唐玉良   (原中華全國總工會工運史研究室副主任)

彭才棟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所助理研究員)

王子云   (全國總工會原中共水電工會分黨組書記)

肖衍慶   (《北京日報》社高級編輯)

陳德立  (四川省公務員<陳毅元帥之侄>)

陳德琦  (四川陳毅研究會<陳毅元帥之侄>)

陳  延  (四川三老書畫展組委會<陳毅元帥之侄>)

秦大雕  (四川大學原法律系主任、教授<原北伐軍及八一南昌起義第20軍第2師師長秦光遠之子>)

溫正懷  (原眉山軍分區司令員)

盛其蘇  (成都市傳染病院職工<老革命賀誠中將的后代>)

沈弋然   (四川意象書畫藝術研究會<紅二方面軍政治部主任張子意之孫>)

蕭元生    (湖南桑植一中離休高級教師<毛主席湖南一師同班同學蕭珍元之侄>)

甄業誠   (湖南桑植縣退休高級教師<全國民族團結先進模范>)

裴  娟  (成都百貨大樓職工<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勞動模范>)

徐貴湘   (湖南桑植縣群眾<紅軍烈士之后>)

蕭茂資   (湖南桑植縣群眾<紅軍烈士之后>)

蕭茂岸   (湖南桑植縣群眾<紅軍烈士之后>)

唐純榮   (湖南桑植縣群眾<紅軍烈士之后>)

唐純全   (湖南桑植縣群眾<紅軍烈士之后>)

彭寶懷   (湖南桑植一中離休特級教師)

葛毅甫    (民革成都市委常委、四川省綠宇環保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成都市政協委員)

韓德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

左大培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張宏良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

李定凱   (清華大學熱能工程系教授)

劉曉鐸   (天津市南開大學副教授)

麥  農   (北京市委黨校離休干部)

尤東山   (中共中央黨校離休干部)

李  石   (中國絲綢公司離休干部)

朱美英   (中國絲綢公司退休干部)

張  瞿  (四川省委、省政府信訪辦公室干部)

魯國鐵   (四川省委政法委機關黨委書記、四川法學會專職副會長兼秘書長)

靳東升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巡視員)

王岳軍    (四川電視臺原臺長、省廣播電視局原副總編輯,現四川電視藝術家協會副主席)

華  夏   (中國藝術研究院美術研究所研究員)

于乜藝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羅慶揚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徐玉香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詹裴生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李  平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

張桂芝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

于緒平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

氐振中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

鄭中岳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離休干部)

任宏勲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離休干部)

王惠珍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退休干部)

劉昌日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離休干部)

吳少華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離休干部)

韓剛禮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離休干部)

紀  穎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離休干部)

石  磊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離休干部)

吳鴻鈞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譯審)

陳聯彬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譯審)

孫曉軍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譯審)

杜  堅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局級退休干部)

閆桂花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退休職工)

張桂蘭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工人)

曹新同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工人)

李  峰   (中國農業大學學生)

肖智華   (中國農業大學學生)

盧新晨   (中國農業大學學生)

蔣志云   (中國農業大學學生)

馮  亮   (中國農業大學學生)

閆廷煒   (山西農業大學學生)

張丁方   (山西農業大學學生)

郝  麗   (山西農業大學學生)

暢海風   (山西農業大學學生)

強娟娟   (山西農業大學學生)

曹志珍   (山西農業大學學生)

寧偉峰   (山西農業大學學生)

李雪晶   (山西農業大學學生)

馬時鐘   (西北師范大學學生)

費玉壙   (云南民族大學學生)

朱  健   (西南林學院學生)

卜中露   (河南農業大學學生)

雷  鵬   (太原理工大學學生)

李志業   (太原理工大學學生)

黃  黨   (西北師范大學學生)

盛其明  (四川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教師)

鞠琴華   (北京信息紙廠工人)

劉金堂   (全國總工會原財務部副部長)

熊正明   (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研究員)

張升慧   (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副研究員)

尤瑗遠   (中國石油集團退休工人)

徐  青   (中央歌劇院離休干部)

王鄰孟   (北京農學院經貿系教授)

曹  政   (北京市宣武區教委離休干部)

尤瑛遠   (北京石油中學退休教師)

姚  踐   (北京首鋼集團退休工人)

朱國民   (北京市房山區長溝峪煤礦退休工人)

蘇淑芹   (北京市房山區長溝峪煤礦退休工人)

常耀華   (北京市離休干部)

楊崇仙   (北京市離休干部)

程  鋼   (北京自由職業者)

李樹泉   (北京教育學院退休干部))

徐紹忠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原處長)

卞煥良  (上海市外貿局退休干部)

郭書吉   (上海市建工集團離休干部)

蔣  明   (上海市交通大學人文學院教授)

黃益齡   (上海市徐匯區五十四中學離休干部)

梁永康   (上海市浦東區退休干部)

陳漢興   (上海市華東電力設計院原副院長)

蔣亮夫   (上海市華東電力設計院原黨辦主任)

馬嫻玲   (上海市華東電力設計院原保衛處主任)

徐國民   (上海市華東電力設計院原教育處副處長)

周中運   (上海市華東電力設計院環保處處長)

周根榮   (上海市華東電力設計院干部)

張兆涌   (原中共山東省委黨史辦公室主任)

曲  琦   (原中共山東省委黨史辦公室副主任)

蔣志芳   (山東省美術館離休干部)

郎寶祥   (石家莊市原中國環宇總公司總經理)

黃淑英   (石家莊市河北師范大學副教授)

彭成德   (石家莊市北方覆鋼板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

鄭  義   (中國農業銀行石家莊分行退休干部)

葉文超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離休干部)

姚皓中   (溫州市人民政府商業局離休干部)

王幼林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休干部)

龍桂林   (解放軍總政治部玉泉干部管理局離休干部)

徐  勛   (原湖南省衡陽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

范興運   (中共伊川縣委干部)

楊止仁   (原河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司少欽   (河南省原陽縣委宣傳部退休干部)

畢道芳   (河南省洛陽市洛陽軸承廠退休干部)

洪增彥   (河南省洛陽市洛陽銅加工廠退休干部)

李全新   (河南省新鄉市鋼廠工人)

黃  辰   (貴州省教育廳干部)

傅世修   (天津市南開大學離休干部)

李慶森   (天津市南開大學離休干部)

孫存楨   (天津市南開大學研究員)

魯明學   (天津市南開大學教授)

任書香   (天津市南開大學干部)

趙興漢   (天津市南開大學教授)

韓永強   (天津市南開大學離休干部)

陳秀華   (武漢冶金科技大學社科系經濟學教授)

楊蘇民   (原新疆自治區體改委副主任)

華  青   (山西省委黨校原副校長)

劉繼英   (山西省農業廳退休干部)

趙廣元   (太原市公安局離休干部)

李  峰   (山西省總工會離休干部)

胡  雨   (山西省勞保用品公司)

柴孝恩   (太原市級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工會主席)

楊競芳   (山西省委黨校教授)

林  峰   (山西省委黨校研究員)

余  岸   (太原市迎澤區副區長)

張月英   (山西省委黨校主管護理師)

林  柏   (山西大學副教授)

林  青   (山西省商業干部學校講師)

代  靜   (山西省太原市文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工程師)

宋威武  (原昆明軍區政治部副秘書長)

周德銑  (昆明軍區退休主治軍醫)

張偉良  (解放軍蘭州軍區空軍原參謀長)

貝芝芬  (解放軍蘭州軍區退休干部)

楊克敏  (原昆明軍區炮兵副政治委員)

嚴茂超  (中國科學院副研究員)

謝明康  (重慶市墊江縣建設委員會退休干部 )

劉佐云  (中國嘉陵摩托車有限公司團級轉業干部)

鄭明懷  (廣西工學院社會科學系教師)  

李喜青  (北京大學城市與環境學院研究員)

嚴蔚敏  (清華大學退休教師)

李慶揚  (清華大學退休教師)

李  奇  (杭州制氧機研究所高級工程師)

奉  鵠  (長沙市天心區銅鋪街小學信息技術教師)

黃  鶯  (安徽省阜陽市體制改革辦公室干部 )

馮錦超  (中央電視臺英語頻道記者)

孫現軍  (河南省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學土木工程學院教師)

張盛彬  (安徽省皖西學院教授)

杜東平  (中醇油業有限公司執行總裁)

馮藝遠  (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博士后)

繆同和  (北京大學教師)

李存娜  (中國社會科學院編輯)

陳人江  (中國社會科學院實習研究員)

楊  帆  (清華大學博士生) 

黎晨光  (南京農業大學人文學院社會學系學生)

姚興家  (中科院長春衛星觀測站退休高級工程師)

張學松  (中國農業科學院家禽研究所研究員)

宋趙來  (中國人民大學比較國際政治經濟研究所專欄作家)

陳朝暉  (遼寧新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邵振偉  (《裝備制造》雜志副主編)

李小重  (重慶市建設委員會公務員)

楊耀光  (北京林業大學學生)

覃嘉明  (貴州大學法律系學生)

程希科  (北京對外經貿大學學生)

謝懷建  (重慶交通大學人文學院教授)

張仁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生) 

石俊田  (沈陽東北大學教授)

羅愛軍  (西藏大學副教授)

徐  超    (合肥工業大學 教師)

何  勇  (安徽省阜南縣文勤中學教師)

李振峰  (北京化工大學學生)

宋子明  (湖北省武漢市武漢大學哲學院學生)

賈德剛  (首都經貿大學研究生部區域經濟學專業學生)

趙  磊    (西南財經大學教授、博導) 

杜一民  (云南大理學院教授)

施昌慶  (山東大學學生) 

黃赤鋒    (深圳大學教師)

葉興浩    (浙江大學博士生)

孫寧華  (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學生)

彭慶華  (廣西柳州市樂伊凈水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顧問處主任)

林炎杰  (貴州師范大學歷史與政治學院副教授)

馬東興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博士)

楊達成  (貴州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講師) 

段華洽  (安徽大學管理學院教授)

張  潔    (青島廣播電視大學膠南分校教師)

陳祝平  (上海大學教授) 

樊合杰    (北京林業大學北林家教協會會長 )

鄧青松    (武漢大學學生)

金茂廬  (北京清華大學退休教授) 

童本行  (北京清華大學退休教授)

胡振東  (山東省煙臺市山東工商學院法學院學生)

張  霞  (武漢市江漢大學副教授 )

顏海濤  (浙江省杭州市職員)

馮慶延  (清華大學退休教師)

邵  敏    (清華大學教授)   

陳曉明    (湖北武漢大學博士) 

和  代    (清華大學退休教師 )

陳憲忠    (桂林市委黨校副教授)

陳  平  (福建尤溪坂面中學教師)   

孫煥臻    (貴州銅仁學院教授 )

劉  芳  (山東大學威海分校學生)

承志榮  (江蘇省南京農業大學學生)

李然東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通信工程學院學生)

諸德偉    (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本科生)

金鼎鼎    (蘇州職業大學教師)

劉萬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博士)

石明丹    (廣西靈川縣蘭田民族學校教師)

李永松    (云南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科研人員 )

李志懷    (沈陽師范大學三農視窗協會會長)   

葉富繁  (四川省南充市西華師范大學學生)

陳風波    (廣東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師) 

耿怡新  (北京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學生 )

于法友  (中共煙臺市委黨校教授)

黃衛東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副教授)

冼  巖    (北京網絡媒體工作者)

王鏡然  (廣西省玉林師范學院國學研究會會長)

阮紀正  (廣東省社科院老專家工作室退休哲學研究員)

楊振東    (山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研究生)

張會瑩  (云南大學政治學學生)

趙韜博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

楊天雪  (北京理工大學博士研究生)

張丁蒙    (西北工業大學教授 )

王新程  (濟南廣播電視大學講師) 

馮春明  (青島農業大學碩士研究生)

劉仁營  (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

張建元  (深圳市絡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郝長繼  (內蒙古通遼市水文勘測局高級工程師 )

李文采  (北京益農飼料中心區域經理 )

郭治峰  (吉林省吉林市干部)

黎  安  (湖南瀏陽市政協秘書長) 

濮  儀  (圣諾網絡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軟件工程師 )

楊敏君    (江西銅業集團公司教授級高工 )

陳從軍  (黑龍江省司法廳干部 )

黃  辰    (貴州省交通廳總務組干部)

肖翔宇  (成都市中國成達工程公司工程師)

王能生  (安徽省合肥市企業部門經理)

陳  堅    (湖北省荊門市廣電局原局長)

王  昕  (喜威<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

李  昕  (微軟大中華區技術支持部客戶服務經理)

曹紅衛    (廣東省珠海市珠海經濟特區珠光房產開發有限公司高工)

蘇洪新    (東南大學圖書管理員)

張志方  (江蘇省蘇州市緯創立科技MP主管)

高  強    (安徽省阜陽市穎上縣一中職員)    

王建國  (中國傳統文化論壇理事長) 

王  岱   (廣東省廣州市離休干部 )

明一力  (廣東省廣州市離休干部)

王穎竹  (華南師范大學南海校區學生)

韓一村  (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新春  (安徽廣信農化集團公司會計)

李廣慶    (河南省南召縣云陽鎮建筑廠廠長)

田忠國    (山東省棗莊礦業集團新安礦中國煤礦作協會員)

邵雪林  (江西樂平市民政局  紀檢組長)

尚懷杰  (中國工商銀行萊蕪分行客戶經理)

王泰俊    (遼寧鴨綠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

宋宏華  (湖北省宜昌供電局職員)   

戴元龍    (福建省公路稽征局莆田稽征處稽查副科長省局公職律師)

陳代東  (上海致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原工程部經理)

王忠祥  (天津泰達熱電公司工人)

王少剛  (廣州市廣上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師)

董  麗  (廣州市廣上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師) 

楚  揚  (廣西桂林外企人力資源高管)

張  榮  (海南京兆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胡新平  (海南胖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陳洪憲    (江蘇鹽城阜寧縣 原縣百貨公司副經理 )

王洪葉    (山東法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馬致遠    (山東法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祁永富  (北京市朝陽區審計員)

孫衛中  (大慶普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理) 

李惠芳  (湖北省宜昌市財產保險公司職員)   

黨愛民    (廣州市華晶電腦科技公司總經理) 

錢  泳  (湖北省武漢市武漢美好愿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鄢洪賢    (武漢市武鋼漢陽鋼管廠退休高工)

陳躍飛  (湖南中醫藥大學副教授、副主任醫師)  

周志遠   (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列車段副段長)

徐志超  (河南省周口市原郵政支局長)

劉進展  (泉州市永春縣市場調查員) 

曠新年    (清華大學人文社科學院副教授)

蔣宗禮    (佛山彩色顯像管公司原總工程師)

王曉東  (浙江紹興城東鶴池苑印前技術員

汪志斗  (湖北黃石電視臺總編室副主任) 

豐孝漁  (中國石化退休干部)

王春平    (江蘇省昆山市企業管理人員)

豐成學      (河南省畜牧局獸醫)

高安宏  (湖北省十堰市工人)

崔士忠  (北京市崇文區MCOA鄰里聯盟經理  )

舒  忠  (山東省濟南市山東窗口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吉海喆  (包頭第二熱電廠工人)

孔繁英    (北京長壽集團干部)

郭永理  (山東臨沂工程技術人員) 

王士吉    (石家莊市工程師)                               

陶林實    (揚州市科技情報研究所,培訓部主任,助理研究員)

郭  佳    (重慶市干部療養院工人 )

張雪珽    (重慶卷煙廠干部)

李俊霖  (廣東省交通集團廣惠高速公路工人)

彭  三  (廣東省交通集團廣惠高速公路工人)

宋昌發  (江蘇省新沂工商局干部)

周  維    (北京天下溪教育咨詢中心項目干事)

徐建民    (北京市瑞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可勤  (山西省晉中市鄉鎮工作人員)

王寶林  (北京市電腦程序員)

于  帆  (大連市煙草專賣局隊長) 

薛  遒  (北京市寫作學會副會長)

周尤清    (上海鳳凰進出口公司經理 )

徐燎原    (上海鳳凰進出口公司業務員) 

劉  征    (上海鳳凰進出口公司業務員 )

張  孟    (上海華彩咨詢有限公司培訓顧問 )

宋國生    (山東濟南退休干部 )

王俐君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職員)

張  輝    (廣東廣像網絡資訊有限公司軟件工程師)

王  嵐    (四川省江油市攀長鋼軋鋼廠冷拔車間 工程師) 

蒲  剛    (四川省江油市攀長鋼軋鋼廠冷拔車間工人 ) 

蘇  偉    (中共重慶市委黨校《探索》雜志社主編) 

張立群    (北京放射醫學研究所學生) 

李桂成    (哈爾濱飛機制造公司高級工程師 ) 

于佃榮    (江蘇省連云港市民政局直屬企業燒窯工)

李文采    (北京益農飼料中心區域經理)

張家祿    (四川攀枝花市公安局退休干部)

徐陽捷  (浙江省電信有限公司慈溪市分公司工程師)

高旭峰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干部)

吳紅干  (山西太原老軍營南區自由職業 )

曾凡清  (湖南省石門縣干部)

孫本農  (河南省原新鄉市大型機床廠工人)

張新坤  (河南省原新鄉市大型機床廠工人)

穆瑞通  (河南省原新鄉市大型機床廠工人)

聶振聲  (河南省原新鄉市三利公司后勤科副科長)

王玉民    (河南省原新鄉市中原紗廠護士)

薛德福  (河南省原新鄉市二監獄干警)

李天育  (河南省原新鄉市糧食局干部)

李玉青  (河南省原新鄉市風動機械廠干部)

王金環  (河南省原新鄉市電影公司干部)

張瑞玲  (河南省原新鄉市鐵路系統干部)

張亞平  (中共河南省原新鄉市電廠干部)

陳保良    (山東省東明縣馬頭鎮副鎮長)

牟善華    (內蒙古呼倫貝爾海拉爾牧業試驗站高級工程師)

張蘇玲    (蘇州市吳門橋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熊家發    (重慶洗衣機總廠廠長)

王泰元    (重慶洗衣機總廠總工程師)

蔡繼龍    (山西運城網通公司工程師)

張  洪    (江西財經職業學院副教授)

趙恒旭    (深圳寶榮貿易公司經理)

張文彥    (山東省定陶縣廣播電視局原副局長)

唐志順  (天壇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工程師)

陳曉靜  (重慶沙坪壩區教師)

廖  鳴  (重慶渝中區教師)

張 林  (河南省原新鄉市印染廠工人)

李長林  (河南省原新鄉市染織廠工人)

張玉琴  (河南省原新鄉市化紡廠工人)

李秀英  (河南省原新鄉市化紡廠工人)

方志賢  (河南省原新鄉市七五五廠工人)

王志平  (河南省原新鄉市七五五廠工人)

李香梅  (河南省原新鄉市原件四廠工人)

秦桂芹  (河南省原新鄉市新華醫院護士)

吳志強    (山東聊城公務員)

朱葆仁    (濟南軍區軍轉干部 )

尚榮材    (云南昆明記者)

張恩功    (海南省三亞市公務員)

彭正輝    (江西省南昌縣個體戶) 

李  檳    (南京網絡作家) 

趙劍斌    (哈爾濱市工人作家)

葛孚學    (山東青州民間社會研究學者)

秦漢武    (河南鄭州市公務員)

黃禮廣    (廣東自由職業者)

朱勇生  (濟南軍區軍人)

鄭端文  (河北省石家莊駐軍軍人)

鄭  斌  (河北省石家莊駐軍軍人 )

武海平  (河北省石家莊市退休工人)

柴天濤  (廣東東莞物流業員工)

陳鏡百    (廣西退役上校)

段海宇    (深圳市龍崗區律師助理 )

張光亮  (蘭州市復員軍官) 

金蘭娟  (蘭州市退休干部)

朱建民  (重慶萬州銷售經理)

孫青華    (武漢市青山區醫生)

曹幸仁    (北京退休職工)

魏憲鼎    (河南省上蔡縣委原縣文明辦主任)

閔祥東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主任)

趙建業    (內蒙古神風煤機有限公司)

黃方伯    (四川省內江市政協委員)

王月華    (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項觀奇    (山東省濟南華德高等技術學院的副院長)

劉涌洲    (山西農業大學學生)

張旭飛    (安徽蚌埠市民)

施曉渝    (浙江省蕭山市市民)

王士吉    (石家莊市工程師)

黃  鵬    (重慶市職業投資者)

鮮  琦    (四川籍作家、中華民族友好協會副會長) 

周以康    (上海市閔行區)

沈佩蘭    (上海市閔行區私企主)

馮寶英    (安徽省銅陵有色公司退休干部)

石  衡  (新疆有色地勘局高級工程師)

胡思明  (江蘇大學汽車學院在讀研究生)

胡永紅  (湖南益陽工程師)

張國政    (河南鄭州中牟縣發改委科長)

盧振中    (河南鄭州中牟縣公安局科長)

陶立元    (河南鄭州中牟鄉鎮企業局辦公室主任)

謝明康    (重慶市墊江縣建設委員會退休干部)

陳元淑    (重慶市墊江縣市民)

謝為民    (重慶市墊江縣市民)

謝衛紅    (重慶市墊江縣市民)

謝衛華    (重慶市墊江縣市民)

劉連瓊    (重慶市墊江縣市民)

任成英    (重慶市墊江縣市民)

陳安生    (中共核工業黨校研究員)

姜延斌    (北京市航天退休干部)

徐蘭如    (北京市航天一院退休)

談  勛    (上海市離休干部)

許  杰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行政干部)

陳玲娣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退休職工)

吳明德    (河南省汝陽縣退休干部)

馬郊青    (河南省汝陽縣退休干部)

薛長武    (河南省汝陽縣退休干部)

李富貴    (河南省汝陽縣離休干部)

杜冠六    (河南省汝陽縣退休干部)

李德恩    (河南省汝陽縣退休干部)

梁六濤    (河南省汝陽縣退休干部)

牛文安    (河南省汝陽縣退休干部)

丁聚同    (河南省汝陽縣退休根本)

晉云鶴    (曲靖地區離休干部)

徐農人    (曲靖財政局離休干部)

楊躍主    (曲靖地區離休干部)

謝宏章    (曲靖地區離休干部)

畢  昆    (曲靖離休干部)

朱宋朝    (曲靖離休干部)

李品行    (煤礦離休干部)

張意貴    (郵電局離休干部)

宋振良    (曲靖離休干部)

張玉林    (曲靖林業局離休干部)

王建安    (曲靖離休干部)

劉玉寶    (河南省汝陽縣教師)

張  德    (河南省汝陽縣教師)

田  坤    (蘇州市旅游局公務員)

白  雪    (西安空軍干休所軍級干部)

顧春明    (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民警)

張  琦    (西安市徐家灣公司職員)

李云山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工會原副主席)

俞慧華    (上海市黃浦區糧食局退休干部)

周如良    (上海市第二商業局原處長)

姚信甫    (上海市供銷合作總社退休干部)

鄭翔林    (上海市王一電機廠高級工程師)

單思堂    (上海市儀表局離休干部)

張照勝    (河南鄭州市中原區淮海路退休工人)

張寶珍    (河南鄭州市中原區淮海路退休工人)

張秋蘭    (河南省獲加縣東桑莊村農民)

賀永禮    (河南省獲加縣東桑莊村農民)

賀  兵    (河南省獲加縣東桑莊村建筑)

張新昌    (河南鄭州二七區退休工人)

李英昌    (河北省邯鄲市煙草專賣局離休干部)

多玉章    (河北省張家口市第五毛紡廠工程師)

汪玉亭    (河北省邯鄲市總工會退休干部)

陳尚華  (四川省成都市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原行長,黨組書記)

段季遠    (云南曲靖土地局離休干部)

駱岐俊    (中輕依蘭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盧建民    (中輕依蘭集團有限公司離休干部)

高陽宏    (中輕依蘭集團有限公司離休干部)

宋尖賓    (中輕依蘭集團有限公司離休干部)

王炎風    (武警云南總隊離休干部)

趙慶昌    (昆明退休干部)

陳貴發    (原云南重機廠黨委副書記)

安炬祥    (原云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孫根芝    (原昆明煤機廠黨委副書記)

秦長生    (原云南356廠職工)

朱昆全    (原昆明市汽車運輸公司車隊長)

高清云    (云南省水利設計院職工)

張奎林    (原云南省建筑總公司黨核心小組副組長)

黃梅先    (原昆明市玻璃器皿廠技術員)

包亞芳    (原云南省婦聯主任,黨組書記)

薛繼才    (原昆明銑床廠高級工程師)

施德邦    (原中共昆明市委第三屆委員,晉寧縣革委副主任)

王  偉    (原晉寧縣農機廠革委會主任)

王  發    (原晉寧縣昆陽鎮黨委書記)

李忠厚    (原晉寧縣糧食局保管員)

李樹林    (原云南省國防工辦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楊仁民    (云南省交通廳下關運輸總站干部)

羅壽昌    (原安寧市革委會財貿組組長)

葉寶平    (原云南省重工業廳干部)

龍巧英    (原昆明市建筑化工協會干部)

楊  謙    (原云南省鋼鐵公司干部)

那天佑    (原云南省鋼鐵公司干部)

石家明    (原昆明市文化局干部)

馬光第    (原昆明鋼鐵公司醫生)

馬光華    (原姚安縣水電局副局長)

王福生    (昆明木器廠工人)

宋  猛    (昆明市建設局工人)

季振華    (原中共大理州委常委,共青團州委書記)

楊體仁    (原大理州文教局局長)

楊尚谷    (原云南省公路工程局黨委常委)

孟國富    (原大理州財政局科長)

吳萬寶    (原大理州水泥廠黨委常委)

耿明貴    (原會澤縣文教局副局長)

許少先    (原昆明市商業局副局長)

趙文寶    (原昆明市商業局政治處主任)

汪多聞    (原昆明市商業局干部)

楊永源    (原昆明市人民銀行黨核心小組副組長)

古安生    (原昆明市藥材公司黨總支書記)

黨正忍    (云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原處長,退休干部)

張炳恒    (云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原處長,離休干部)

王金武    (云南省氣象局離休干部)

梁文山    (云南省監獄管理局監獄長,退休干部)

王文廣    (中共云南省委黨校離休教授)

李玉蘭    (昆明市沖壓件廠工人)

王  紅    (昆明鐵路局職工)

孫  華    (云南省委黨校離休教師)

王蔚香    (昆明西山區馬街辦事處干部)

周天泉    (云南省委黨校干部)

符桃香    (云南省委黨校退休職工)

王明生    (云南省委黨校教授)

孫建文    (云南省委黨校教授)

胡炳勛    (云南省委黨校工人)

王  軍    (云南經易公司經理)

羊  紅    (云南退休工人)

羊衣訓    (云南退休干部)

王桂英    (云南退休干部)

馬首良    (原昆明團市委辦公室主任)

毛振成    (原云南冶煉廠辦事組長)

金以俠    (原昆明市明德中學教務主任)

廖  德    (原昆明農藥廠干部)

趙正彩    (原昆明汽車經貿公司黨委書記)

李培蘭    (原昆明市藥材公司工人)

李麗華    (昆明理工大學教授)

劉祖茂    (昆明理工大學退休干部)

袁  艷    (昆明理工大學學生)

楊潤芬    (易門縣中學教師)

唐永仙    (昆明市中學教師)

劉彩仙    (云南省設計院打字員)

王學沛    (云南日報高級記者)

于洋池    (原昆明軍區后勤部衛生部長)

宋威武    (原昆明軍區政治部秘書長)

李美正    (原云南行政學院干部)

唐登岷    (原云南工學院院長)

何志敏    (原云南省外貿廳廳長)

陳書章    (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財務處長)

陳澤濤    (原昆明市勞動局副局長)

丁建華    (原昆明市醫藥公司副經理)

王華生    (原昆明市紡織品公司副經理)

楊寶貴    (原昆明市北京飯店經理)

駱尚斌    (原昆明市糧食局干部)

王占國    (原昆明市糧食局工人)

王云峰    (原昆明市商業局干部)

徐  勛    (原昆明軍區離休干部)

李鑑釗    (原云南日報總編輯,云南報刊老記協會長)

李曼寧    (云南報刊老記協辦公室主任)

李傳東    (云南日報老記協副會長)

蘇靜波    (云南雜文學會辦公室主任)

韓天慶    (云南司法廳離休干部,法學家)

李曉東    (中科院昆明動物研究所離休干部)

李運昌    (輕工業部昆明依蘭集團公司離休干部)

宋光華    (云南省昆明市財政局退休干部)

竇寶林    (開遠市政府離休干部)

曾子清    (中共原邊縱地下黨團級離休干部)

楊元泰    (中共原邊縱地下黨團級離休干部)

熊兆鵬    (中共原邊縱地下黨團級離休干部)

彭樹鍇    (中共原邊縱地下黨團級離休干部)

李慧英    (中共原邊縱地下黨團級離休干部)

謝  志    (中共原邊縱地下黨副師職離休干部)

楊太升    (中共原邊縱地下黨副師職離休干部)

何樹坤    (中共原邊縱地下黨正團離休干部)

李  楓    (中共原邊縱地下黨團級離休干部)

彭  翼    (中共原邊縱地下黨團級離休干部)

段麗中    (原中共邊縱地下黨離休干部)

段潤卿    (原中共邊縱地下黨離休干部)

洪炎助    (原中共邊縱地下黨區委書記)

閔爾遷    (原中共邊縱地下黨離休干部)

張婉如    (原中共邊縱地下黨離休干部)

葛景龍    (解放軍轉業離休干部)

彭金常    (云南省昆明市冶金系統工程師)

彭  翔    (成都軍區昆明西岳廟干休所副師職離休干部)

祝  英    (成都軍區昆明西岳廟干休所副師職離休干部)

趙世才    (成都軍區昆明西岳廟干休所副師職離休干部)

徐丁善    (成都軍區昆明西岳廟干休所副師職離休干部)

靳迷海    (成都軍區昆明西岳廟干休所副師職離休干部)

康振濤    (成都軍區昆明西岳廟干休所副師職離休干部)

李書芳    (成都軍區昆明西岳廟干休所副師職離休干部)

張方正    (成都軍區昆明西岳廟干休所副師職離休干部)

李  海  (老紅軍后代)

陳蓉燕  (老紅軍后代)

王少松  (老紅軍后代)

秦大安  (老紅軍后代)

秦衛躍  (老紅軍后代)

楊文明    (成都科分院)

朱宇建    (老紅軍后代)

吳代榮    (老紅軍后代)

吳  翎    (老紅軍后代)

鄧 亞  (老紅軍后代)

劉雪湘    (老紅軍后代)

秦衛建  (老紅軍后代)

秦曉山  (老紅軍后代)

賀禮榮    (老紅軍后代)

朱蓉生  (老紅軍后代)

李德嘉  (老紅軍后代)

岳  洪    (老紅軍后代)

徐青龍    (老紅軍后代)

何金平    (老紅軍后代)

王旭琰    (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生)

曹浩瀚    (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生)

何寧      (北京大學外國語學院學生)

趙奎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學生)

步超      (北京大學法學院學生)

趙鵬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學生)

高然      (北京大學歷史系學生)

劉炎      (北京大學工學院學生)

梁迎修  (北京師范大學講師)

曲廣娣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宋朝龍  (中國政法大學講師)

趙夫增  (中國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宋麗丹  (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成員)

張飛岸  (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成員)

任張衛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趙  楊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尹  馨    (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生)

李  建    (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生)

徐昌武    (四川省高級法院)

徐利力    (四川省高級法院)

劉  斌   (歐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  俊    (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碩士生)

宗  源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武衛國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邱  陽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張佳玉  (老紅軍后代)

鮮陸江  (老紅軍后代)

竇晉南    (老紅軍后代)

陳忠祥    (老紅軍后代)

張毅龍    (老紅軍后代)

何太光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紹文國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孫  晶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吳  非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陳  猛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夏成楓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岳軒宇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劉  捷  (南昌工程大學助教)

余盛強 (浙江地質調查院成員)

李曉飛  (中國社科院經濟學博士研究生)

王英豪  (河南省文秘員)

劉方帥  (青島海銘祥貿易有限公司經理)

國文騫  (北京檢察官學院學生)

張丙仁  (北京英惠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職員)

黃稟欽  (待業,大學畢業)

李  敏  (北京市海淀區公司職員)

趙鵬智 (自由職業者)

黎淑歡  (廣州市晶石展覽服務有限公司職員)

姚國強  (北京市亞龍訊通有限公司職員)

袁倩屏  (廣東省中山市辦公室文秘員)

袁長友  (中山市依斯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職員) 

陳嬋芬  (廣東中山市職員)
陶  杰  (北京私營企業總經理)

        

王  程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王  博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李燦華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葉菊芬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王  歡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猶  建    (老紅軍后代)

楊小梅    (老紅軍后代)

陳  東    (老紅軍后代)

王  曦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林靜穎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汪多加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田  野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刑  梅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饒麗麗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王婧瑤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張懷影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崔興芬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鄭  穎 (中央音樂學院附中圖書管理員)

曲國旗  (河南省平頂山市自由職業者)

馬大歡  (待業,大學畢業)

李少村  (河南森隆獸藥有限公司銷售部西南大區經理)

裴有國  (中國人民解放軍復退軍人)

李冠囡  (北京市昌平區國家法官學院學生 )

賈  雪  (機械工業信息研究院基礎教育分社編輯)

徐林芳  (北京甲尼國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文秘員)

龔杰秀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龔一朵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房海濤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徐勁草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孫甜源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朱振媛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彭媛媛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左古月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馬鶴鳴    (解放軍離休干部)

李正中    (解放軍邊縱地下黨部隊離休干部)

施集錦    (解放軍邊縱地下黨部隊離休干部)

彭志海    (解放軍易門鋼礦工程師)

趙宴海    (解放軍邊縱地下黨副師職離休干部)

郭  勇    (解放軍曲靖市軍隊干休所離休干部)

程  莉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朱靜敏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汪  瑜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張霄楊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王恩成    (老紅軍后代) 

楊  麗    (老紅軍后代)

楊玉芳    (老紅軍后代)

王  麗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裴銘光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楊超杰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韓露璐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楊葉茂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張天弘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黃 浩  (廣東四會市華僑中學教師)

鄧秀云  (廣東四會市華僑中學教師)

王肖群  (廣東四會市華僑中學教師)

劉曉青  (廣東四會市華僑中學教師)

潘啟洪  (廣東四會市華僑中學教師)

劉文生  (廣東四會市華僑中學教師)

羅瑞成  (廣東四會市華僑中學教師)

賴圣芳  (廣東四會市華僑中學教師)

王一鳴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方  磊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柴兆民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黃鳳龍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李  倩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孫多嬌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田  璐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謝志偉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鄒丹莉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賈麗麗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曹  斐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高  慶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舒麗莉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俞孝堂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侯育清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管理學碩士)

張寶興    (昆明市高級教師)

沙毓俊    (昆明市教育系統高級教師)

彭益謙    (云南省一級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

彭碧波    (云南省錳礦廠技師)

彭  瑞    (麗江地區財政離休干部)

李三多    (麗江地區財政離休干部)

李妍云    (核工業部離休干部)

郭正濤    (昆明軍區離休干部)

庫瑞祥    (云南省建工醫院離休干部)

吳葆羽    (云南省醫學專科學校離休干部)

胡俊三    (玉溪市人民醫院離休干部)

劉洪楨    (玉溪市統計局離休干部)

張應文    (原貴州省414醫院副院長)

曹心微    (原麗江市防疫站副站長)

陸茂欽    (云南省建筑公司退休干部)

姜桂明    (原云南省公路局紀委副書記)

龍德生    (昆明煤氣公司退休干部)

唐德昌    (原云南省中醫學院保衛處長)

許梅康    (云南省軍區離休干部)

文澤恩    (重慶市紅巖流動職業昆明總支書記)

楊志文    (云南省日雜公司退休干部)

趙云劍    (昆明市第二運輸公司退休干部)

蔡文清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康文義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吳群峰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潘  磊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張云波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豐  琴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張  舒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葉明欣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張翠萍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李  月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宋穎婷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張  忠    (云南紡織廠工人)

劉  煥    (云南紡織廠工人)

李明漢    (云南毛巾廠退休干部)

王  蘭    (云南紡織廠小學高級教師)

楊恩佑    (昆明市交通運政管理處官渡運政所干部)

劉艷華    (昆明市國珍保健品公司工人)

張偉明    (云南民族大學學生)

李光瓊    (云南醫學院學生)

馬  嘉    (昆明大學學生)

刀海亮    (昆明公交汽車公司司機)

趙國偉    (西南林學院學生)

劉  江    (云南農業大學學生)

陶文震    (羅平縣養蜂場工人)

秦  松  (四川大學教師)

陳雪冰  (四川電視臺職工)

陳亦軍  (成渝高速公路公司職工)

陳紅兵  (四川大學職工)

天  文  (四川省政協常委、四川進出口服裝公司干部)

天 波  (四川電視臺職工)

秦晉安  (四川省分析測試服務中心)

秦衛華  (空軍成都醫院職工)

李蘭平  (中國包裝進出口四川分公司)

李經平  (四川省扶貧辦公室)

李伯寧  (四川省中醫藥研究院針灸研究所)

李繼平    (成都錦城藝術宮職工)

盛 智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職工)

漆先望  (四川省經濟信息中心主任)

溫正平  (中國包裝進出口四川公司)

朱北川  (成都信息工程學院新技術研究所副研究員)

孫蓉生  (總裝備部后勤部西南辦事處主任)

楊  瀟  (四川省科協科幻世界雜志社社長)

任顏西    (四川省群藝館 (原西南局書記處書記任白戈之子))

聶勛才    (原南京軍區宣傳部副部長、經濟學家<聶榮臻元帥之侄>)

杜幼文    (四川電大原黨委書記、常務副校長、副研究員)

喬和建    (四川石油管理局)

葛毅力  (四川益州律師事務所)

何彥軍    (四川電視臺職工)

何  玲    (成都電視臺職工)

何京軍    (成都輕工設計院教師)

何繼軍  (成都唱片廠職工)

羅西蜀    (四川省老干局晚霞雜志副主編)

羅金戈    (四川省檢察院)

羅小江    (四川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職工)

羅小戈    (中科院成都科分院職工)

康正芳    (四川省民政廳革命傷殘軍人服務中心職工)

康晉東    (成都移動公司職工)

康晉西    (成都移動公司職工)

康慨中    (工行沙河支行職工)

康亞東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國稅局職工)

李夢麟   (湖南桑植一中退休高級教師)

黃玉英   (湖南桑植退休教師<著名土家族女詩人>)

尚持鈞   (湖南桑植一中退休高級教師)

夏德先   (湖南桑植縣退休高級教師)

郭偉明  (四川省招商局職工)

郭肖凌  (四川華夏之光律師事務所主任)

何建鄴  (四川省成套局職工)

鄭嘵紅    (四川省計劃生育科研所職工)

賴西北    (四川省交通廳公路監理事物所職工)

賴西蓉    (成都三醫院職工)

姚安朝    (成都野馬汽車廠)

任愛萍  (四川省總工會東歐獨聯體科文經交流促進會職工)

李德蓉  (四川省委辦公廳幼兒園職工)

李寶川  (成都7322廠職工)

車  繼    (四川大學<車耀先烈士后代>)

任西侊    (四川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職工)

諶小平    (四川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職工)

熊小蘭    (成都電臺職工)

尤燕蜀  (四川省黨校職工)

尤燕玲  (四川省電子計算機應用研究中心職工)

程曉鵬  (四川省體育局巡視員)

程  軍  (云南省審計廳職工)

程西西  (成都33中職工)

秦少林    (成都中醫藥大學支部書記)

秦少瑜    (成都大學二衛校職工)

秦廣偉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銀行職工)

秦少敏    (四川省都江堰市民勞局職工)

黃  毅  (四川海峽律師事務所職員)

黃邛波  (四川電視臺職工)

岳  明    (四川英冠律師事務所職員)

仇吉軍    (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盛  榮  (四川省糧油供應公司職工)

盛 軻  (四川電視臺職工)

盛  平  (四川省展覽館職工)

董國梁    (四川經濟日報職工)

劉  玲    (四川省川菜雜志社職工)

趙  云  (四川省川菜雜志社職工)

王希媛  (四川老干部活動中心職工)

向國榮  (四川電視臺職工)

李 濤  (四川省教育學院職工)

郝永建  (四川省中藥材公司職工)

劉春生  (四川省中藥材公司職工)

劉安娜  (四川省醫藥公司職工)

王善平  (四川省郵電器材總公司職工)

高晨喻  (四川省中盛文化產業公司職工)

萬泉宏  (四川省中輝投資公司職工)

侯志川  (四川華能公司職工)

侯志勇  (南充汽運高坪分公司職工)

賈曉慧  (四川省建職工醫院職工)

朱  琥  (成都軍區總醫院俱樂部主任)

湯大才    (成都軍區總醫院職工)

徐解放    (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職工)

徐立平    (成都市規劃設計院職工)

何金鈴    (成都市糧食局職工)

何金中    (蘭州長風機器廠職工)

杜紅寧    (四川省成都市廣電局職工)

王紅武    (四川省成都市體工大隊職工)

張蓉生    (四川省成都420廠職工)

葛燕亮    (四川省成都420廠職工)

陳文定    (四川省成都420廠職工)

劉  兵    (四川省成都420廠職工)

鐘  帆    (四川省成都420廠職工)

周  毅    (四川省標準化院職工)

馮  蓉    (四川省成都海關職工)

王祖蓉    (四川省成都三醫院職工)

李  強    (四川省成都濱江監獄職工)

張黎輝    (四川省成都市化輕總公司職工)

向  毅    (四川省成都前鋒集團職工)

向  軍    (四川省成都鐵路局職工)

羅冬平    (四川省成都市供電局職工)

陳京生    (四川省成都市供電局職工)

許擁政    (四川省成都420廠職工)

許鐵生    (四川省成都鐵路局設計院職工)

許  滸    (四川省成都鐵道報職工)

藺壽天    (四川省成都鐵路局車輛段職工)

賀  婭    (四川省成都鋼管廠職工)

賀  鳳    (四川省成都貝特股份公司職員)

賀  彪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開發辦職工)

宋  潔    (成都青年旅行社職工)

孟  莉    (成都海外旅游公司職員)

呂金星    (成都制藥三廠職工)

楊麗亞    (成都望江公園職工)

凌  方   (成都611所職工)

李雪山  (成都怡凱酒店職工)

竇江南  (成都市416醫院職工)

竇華南  (成都錦江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職工)

陳玉林  (成都西南一機站職工)

趙幼兵  (成都機車廠職工)

馬小云  (成都紡織廠職工)

許 平  (成都市外辦外事服務中心職工)

楊榮銳  (成都市外貿公司職工)

向小朋  (成都針織一廠職工)

陳東平  (成都市建行二分行職工)

陳曉蓉  (成都市新元公司職工)

伏署蓉    (成都市5醫院職工)

伏冬晨    (成都鋼管廠職工)

伏川合    (成都溫江電信局職工)

伏建平    (西南航空公司職工)

梁小秦    (成都市糖酒公司職工)

梁小玉    (成都市醫藥公司職工)

伍康亞    (成都容德律師事務所職工)

王曉波    (成都汽車經銷商)

趙松平    (成都市青羊區通順法律所職工)

楊金剛    (成都都江堰市干休所離休干部)

楊京甫    (成都都江堰市干休所離休干部)

王  泉    (成都都江堰市干休所離休干部)

王  林    (成都都江堰市干休所離休干部)

張曉蘭    (成都和平制衣廠職工)

魏新生    (成都房地產開發公司職員)

魏新華    (成都紫藤羅公司職員)

賈新莉    (蓉城知青藝術團團長)

賈新建    (峨眉電影制片廠職工)

顏湘茶    (成都市天然氣公司職工)

顏倩      (成都市天然氣公司職工)

顏湘龍    (成都市天然氣公司職工)

顏湘林    (四川省地質研究所職工)

顏湘萍    (成都市外貿局職工)

顏湘麗    (川大附屬職工醫院職工)

顏湘樺    (成都市自來水公司職工)

顏湘堅    (四川省工商業者)

李邱生  (原成都郵車總站職工)

李桂花  (成都市規劃局職工)

李蓉生  (成都市城管局職工)

何 軍  (成都望江化工廠退休干部)

何 平  (成都華西牛奶場職工)

曹蘋麗  (武侯區老干局離休干部)

鐘晉鈴  (四川省雙流機場退休干部)

李蓉珍  (成都航空儀表公司職工)

李彩云  (成都春北實業公司職工)

李瑞蘋  (四川省武侯糧食局職工)

李瑞云  (陜西省微生物研究所職工)

李  勇    (成都鍋爐廠職工)

李建國    (四川客車廠職工)

潭亞平    (成都九醫院職工)

楊西平    (四川省電大職工)

謝  儉    (四川專用汽車廠職工)  

謝  宏    (華西省建3公司工程師)

謝  城    (華西省建子弟校職工)

簡滬生    (華西機械化公司職工)

簡蓉貴    (華西安裝公司職工)

簡  華    (華西城鄉房產開發公司職工)

馬  兵    (青羊區政府職工)

馬  慶    (青白江川化職工)

徐新城  (成都新華醫院職工)

唐九建    (五冶總公司職工)

吳興民    (成都紅柴廠職工)

馬永清    (溫江滌綸廠職工)

馬晉蓉    (北京正大集團職工)

唐渝新    (四川天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唐湘蓉    (四川省5醫院藥房職工)

張  嵐    (西南建筑設計院培訓中心職工)

張毅安    (四川省建院高級工程師)

吳興萍    (成都女子監獄干部)

吳興元    (成都錦江監獄吳興勇—成都京劇團職工)

吳興躍    (成都女子監獄干部)

楊  莉    (成都市一醫院職工)

匡永銘    (錦江區物價局職工)

蒲永軍    (西南航空公司職工)

張黎明    (留美軟件高技職工)

張東明    (成都工程機械廠職工)

陳自璉    (成都市7醫院職工)

陳自任    (成都紅光廠職工)

劉志明    (成都市節水辦職工)

吉延明  (成都市客管處職工)

張黎蓉  (成都市3醫院兒科職工)

鄭麗毓  (成都工商銀行職工)

秦平峰  (四川省綿陽市電業局職工)

余光華  (四川省綿陽9院12所職工)

王新民  (四川省綿陽市三醫院職工)

王新藝  (四川省綿陽市三醫院職工)

竺榮國  (四川省綿陽市軍分區干休所職工)

竺姝奕  (四川省綿陽晚報職工)     

米成綿  (四川省綿陽天成藥業集團職工)

王晉州  (西南科技大學職工)

張培軍  (綿陽游仙派出所所長)

陸培軍  (綿陽市監察局、建興物業管理公司職工)

童 蕓  (綿陽軍分區干休所離休干部)

屈 巍  (綿陽軍分區干休所離休干部)

蔣玉群  (綿陽軍分區干休所離休干部)

程 鐵  (綿陽軍分區干休所離休干部)

任中平  (綿陽軍分區干休所離休干部)

王麗藜  (綿陽軍分區干休所離休干部)

屈 峨  (綿陽軍分區干休所離休干部)

張 平  (南充干休所離休干部)

陶  強    (成都軍區殘廢軍人)

陶建興    (四川省南充市電信公司職員)

錢  鐵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干部)

錢  鋒    (四川石油管理局華中集團職工)

王興珍  (川北醫學院職工)

楊偉明    (四川石油地調處干部)

王建聰    (南充水利局職工)

許  勇    (攀鋼保衛處職工)

竇西南    (內江市物資局職工)

魏新民    (內江市群眾藝術館職工)

羅  宏    (四川省達州醫院職工)

魏  建    (四川省輕工工程學校校長)

劉靜華    (臺灣中華兩岸文經貿促進會北京辦事處主任)

吳濱江  (江西九江六中體育教師 <長征時期周恩來警衛員吳生之子>)

劉愛欣    (聶玉琴江西京劇團職工)

劉志堅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公安分局干部)

劉  武    (湖南電視臺職工)

向日新  (湖南新郵信息技術公司副總經理)

劉志強  (湖南科技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師)

鮮盡紅    (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副巡視員,原重慶中醫學校黨委書記)

鮮衛濱  (重慶衛生學校校長、書記)

余光明  (重慶歌樂山療養院離休干部)

龍春陽   (浙江大學教師)

倪玉珍   (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

吳玉超   (北京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

張在華    (北京嘉禾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彭長貴    (中央英才網人力資源總監)

吉梅茗    (廣東肇慶四會華僑中學教師)

蕭茂全  (湖南桑植中學退休教師)

蕭茂文   (湖南桑植中學退休教師)

蕭茂條   (湖南桑植小學退休教師)

周文明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教授、博導)

郭宏亮   (湖南桑植中學教師)

劉秀成   (湖南桑植小學教師)

潘必才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高級教師)

郭恒成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高級教師)

王先知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特級教師)

孫觀念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高級教師)

易發明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高級教師)

甘國安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高級教師)

樊曲波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高級教師)

王貞文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高級教師)

杜宗祥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常  瓊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張  勇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周海英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楊才有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劉少春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王秋燕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向  含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蔣奇峰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胡大群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劉飛凡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鐘高祥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學一級教師)

谷祥萬    (湖南省桑植縣工商局退休干部)

杜沈要    (湖南省桑植縣廣播局退休干部)

莫建安    (湖南省桑植縣服裝設計師)

李  敏    (湖南省桑植縣路橋工程師)

朱德華    (湖南省桑植縣農民)

吉媚茗  (湖南省桑植縣村長廣東四會市華僑中學教師)

仲聯維  (云南楚雄師范學院教師)

黃 琦  (東莞市第一中學教師)

黃增武  (東莞市第一中學教師)

姚松青  (東莞市第一中學教師)

楊久榮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候桂英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馮昌源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李成國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葉富遠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戴明金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鄧永華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馮昌犇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馮  安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馮昌文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馮昌林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葉  建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黃玉珍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黃玉芬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馮昌坤    (成都市金牛區市民)    

桂金華    (四川省大邑縣農民)           

早川原    (成汽廠職工)        

李宗韻    (成都132廠職工)      

陳志云    (四川成都土橋村市民)

王道德    (四川金堂淮口鎮村民)

王  音    (四川省溫江機械廠職工)

丁筑江    (四川省成都市建安裝公司職工)

廖世和    (四川郫縣犀浦上街村民)

張學玉    (四川省大邑縣廣播電視局職工)

吳祥訓    (四川省信息工程學校職工)

李廷惠    (四川錦江區大觀街市民)

辜素芬    (四川成都錦江區琉璃金像寺1組市民)

李  紅    (四川錦江區市民)

張子云    (四川成都漿洗街市民) 

舒志明    (四川崇州三江鎮村民)

陳正華    (四川省都江堰市房產執行電話) 

蔣  玉    (四川省青羊區蘇坡鄉西窯村六組村民)

任昌福    (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鎮羊叉村村民)

任  榮     (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鎮羊叉村村民)

陳秀英     (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鎮羊叉村村民)

張菊紅     (四川省武侯區永豐太平村村民)

雷明蘭     (四川省成都武侯區永豐太平村村民)

謝惠容     (四川省成都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村民)

陳  茜     (四川城隍廟村民)                

李廷惠     (四川成都錦江區大觀街市民)

辜素蕓     (成都錦江區琉璃金象寺1組村民)

張子云     (成都漿西街市民)   

舒志明     (四川崇州三江鎮市民)

陳正華     (都江堰市市民)

馬碧如     (成都市黃田壩市民)

柳  英     (四川九寨運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

王  承     (四川廣漢宏華公司職工) 

陽  清     (四川廣漢宏華公司職工

陳素華     (盧山相館職工)

姚安朝     (成都野馬汽車廠職工)

周朝霞     (成都野馬汽車廠職工)

周朝平     (成都野馬汽車廠職工)

張建華     (成發集團職工)      

向  宏     (成都合鐵股份公司職工)      

劉繼偉     (成都金壁山莊開發公司職工)

張定錫     (成都青港鋁材料公司職工)    

喬明軍     (成都市泰華服裝城職業)          

鮑俊生     (成都市姑姑筵文化室職工)    

金保妹     (四川民益公藝公司職工)           

唐  偉     (四川省南充市籃鯨商貿有限公司職工)   

向  毅     (四川寶峰電子公司職工)

林  杰     (四川寶峰電子公司職工)       

曾  理     (成都科成技術公司職工)            

唐大潤     (四川太興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職工、省政協委員)

謝志樹     (成都國通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                   

曾全彬     (成都市青白江區市民)

任西侊     (四川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職工)

李世全     (四川沙灣鐵路新村市民)

寒江雪     (四川沙灣鐵路新村市民)

毛尚菊     (四川省威威茶莊職工)

李俊德     (四川省威威茶莊職工)

趙宗康     (四川省成都市民)

李學成     (四川崇州街子鎮廣濟村村民)

戢惠明     (四川大邑縣花水灣花溪溫泉度假山莊居民)

徐仁聰     (浙江海寧市許村鎮莊灣村村民)

顏  龍     (成都市基層干部)

向可田     (成都航天中學教師)             

馬琴如     (成都132廠職工)                 

李宗豹     (成都132廠職工)                

劉玉英     (金牛賓館職工)  

袁林芳     (川旅廠職工)

劉繼偉     (成都市民)             

陳澤民     (成都市民)         

向  毅     (成都市民)                 

陳  華     (成都市民)               

王德章     (成都市民)

劉小平     (成都市民)

袁生鳳     (成都市民)

朱春霞     (成都市民)

王益輝     (成都市民)

楊  浩     (成都市民)

林華明     (成都市民)

曾  理     (成都市民)

劉代貴     (成都市民)

戴林鑫     (成都市民)

明秀蘭     (成都市民)

胡正秀     (成都市民)

李清和     (成都市民)

李亞林     (成都市民)

尹長清     (成都市民)

楊桂秀     (成都市民)

劉小平     (成都市民)

劉正銀     (成都市民)

楊濤萍     (成都市民)

郭正榮     (成都市民)

劉長明     (成都市民)

黃清和     (成都市民)

楊  華     (成都市民)   

曾慶和     (成都市民)

成文麗     (成都市民)

華山劍     (成都市民)

桂金華     (成都市民)

張麗文     (成都市民)

邰宇紅     (成都市民)

張秀群     (成都市民)

張學珍     (成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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