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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案辯護小組組長張思之披露當年“兩案”審判細節

張思之 · 2014-01-06 · 來源:南方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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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法庭全景。主席臺中央的國徽下,法官和檢察官的座位并列。

 

  律師界泰斗張思之。CFP供圖

 

  原標題:張思之:如果現在審,我不會讓干什么就干什么

 

  現實發生的大多事件,會伴隨時間流逝變得模糊,然而歷史的一部分真相,卻會在大浪淘沙中逐漸清晰。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進行宣判,這場公審長達兩個余月的“共和國大審判”至此畫上句號。曾經敏感的審判細節,近年被親歷者不斷披露。

 

  在螺旋前進的社會變遷中,現實會在一些時刻與歷史相疊,呈現高度的相似性———正如追索歷史中的細節,不止步于揭示曾經,或能啟迪我們更好地觀察當下。值此“兩案”審判32周年之際,辯護小組組長、律界泰斗張思之接受了南方都市報的獨家專訪,揭秘“兩案”特別法庭和辯護小組的幕后故事。

 

  特別法庭內幕

 

  彩排庭審,培訓證人,法庭被迫特別布置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出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集團反革命案進行公開審判。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依法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進行公開審判。

 

  特別法庭分為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第一審判庭負責審判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和陳伯達5名“文職人員”。第二審判庭負責審判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和江騰蛟5名原軍人主犯。

 

  由于案件重大而特殊,“兩案”的審判程序在如今看來有許多非常規之處———例如案件經過多次預審,在正式開庭前做過彩排,證人經過培訓等。在開庭審理期間,全國6萬多名代表旁聽,他們也都發表了各自的量刑意見,更多的人直接投書法庭、審判長、審判員。

 

  就特別法庭的布置而言,也顯得不同尋常。法庭的主席臺中央掛著一個特制的國徽,國徽下是60個法官和檢察官的座位,自同個方向對著觀眾。墻邊也有兩排座位,一側是被告辯護人,另一側則是特別法庭書記員……

 

  南都:為何當時成立了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

 

  張思之:這個是中共中央決定的。中共中央當時成立了一個“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因為這個案子比較特殊,一個是當事人的特別身份,另一個也是想要速戰速決,一審終了。

 

  南都:也就是說“一審終了”是特別法庭成立的實際意圖?

 

  張思之:其實成立特別法庭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這個(一審終了)。我認為是這樣的,當然他們誰也不會講這個,實際上骨子里就是這個問題。

 

  南都:這和當時1979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有何淵源或沖突?

 

  張思之:沒有沖突,這恰恰是當時運用了刑事訴訟法,來指導這一規則的訂立。

 

  南都:審判的過程可能會涉及國家機密,也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狀況,為何最終還是選擇公開審判?

 

  張思之:這個經過反復討論的,開始的時候并沒有想公開。如果用黨的語言講,覺得要“教育群眾”,擴大影響力。

 

  所謂的國家機密,肯定在預審的過程中給篩掉了。審這個案子最基本方針,叫做“審罪不審錯”,不審人們的錯誤,而審人們的罪行。錯誤比如有些國家領導人也會有,這個一律不審,審的都是罪,這個是一個說法。另外一個說法就是,路線問題不涉及。所以這樣的話就把你提出的問題給解決掉了。

 

  另外你要注意一個問題,所謂的公開審判,名義上是公開審判,實際上是有組織的公開審判。旁聽群眾是有組織的,不是誰想來誰能來的。

 

  南都:但當時也通過電視進行了轉播,另外也有媒體進入采訪。

 

  張思之:但不是直播,庭審上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統統掐掉了,比如江青和法官對罵的片段。當時(國內記者)是要經過批準的,國外記者沒有,只能看轉播的錄像。

 

  南都:整個審判過程經歷了兩個多月,為何那么長?是因為涉案人多,還是因為審理方式或者審理策略?

 

  張思之:時間拉得長不是主觀因素,是審理過程中客觀上的形勢迫使他們不得不拉長。因為每一次的審判,一些主要的人物并沒有按照他們原來的預審計劃去審訊。那不可能,特別是江青。你比如他們準備審兩個小時,最后審了20個小時。

 

  另外,證人的情況,他們也可能估計不足。你看像證人幾次在法院上跟當事人扯皮吵架,像這些情況都不是可以預計到的。

 

  南都:證人當時在庭上是怎樣一個情況?

 

  張思之:我對證人這一塊一直有一些情緒。我們證人是經過培訓的,這個不好,這個不應該。證人,他看到什么他聽到什么,應該如實地向法院反映他所知道的基本事實,那就夠了。你怎么可以培訓人家呢?

 

  南都:“培訓”內容包括哪些?

 

  張思之:當時有一個小組,是專門管證人這一塊的。小組的負責人是我的一個朋友,我知道是有這個情況存在的。他們具體怎么樣運作,我并不知情,但是我是相信一條:他們主要的是,要證人配合起訴,證明起訴的是事實。這就不行了,這樣就沒有公平了。

 

  南都:庭審前的彩排是怎樣的,一共有幾次?

 

  張思之:總體上正式的彩排,兩個庭各有一次。在彩排之前,也有這樣的排練,但不是那么嚴格地按照法定程序走的排下去。

 

  南都:當時法庭的布置,為何和我們說的那種傳統意義上能代表法院中立、公正的格局不同?是特意的嗎?

 

  張思之:法庭的布置,這是一個很特殊的事情。是特意的,但是是被迫特意。

 

  它有一個背景,當時特別檢察廳的檢察長,也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黃火青,他是井岡山時期的老革命,他堅持我檢察院和你們法院是平等的,你代表國家我也代表國家。既然是這樣的話,為什么你坐中間,我坐旁邊?那個時候有一個法庭工作小組,把法庭的布置已經安排好了,法官們把他們擺在中間,這邊是檢察,那邊是律師。但他們不干了,認為“我們怎么和律師是這么一個關系”。為這個事情爭論了很久,彭真拿黃火青沒有辦法,老革命啊。所以就變成后來那樣,在法臺上兩家并列。這完全是人的因素。

 

  所以后來特別法庭有一個總結,是江華做的,江華講:審判這個案子,我們是具有典范意義的,但是法庭的設置,下不為例。他也只能講到這種程度了。

 

  南都:在參與全案的過程中,還有哪些審判環節和細節讓你覺得從法律角度做得不夠?

 

  張思之:我的想法是,這個案子從上層,從高層,包括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他們選的審判員選得不好。因為你是審案子,這是個專業,你不是搞政治的。你一定要從專業的角度來選你們國家最優秀的審判員。

 

  但最后被政治化、群眾化了,選了各個方面的人士組成一個所謂的法庭、審判員。這個審判員里面不但有些和法律不沾邊,有些連怎么回事情都不知道。要他們去干什么呢?所以它就不可能審得很精彩。包括我們特別法庭,像特別法庭一個副庭長,他不懂業務,但因為他是副庭長,也要主審,自然會出一些讓人看得不舒服的事情。

 

  比如說有位法官,在法庭上反反復復地堅持一條———張春橋,你不吭聲,你沉默,就是承認對你的控訴了。他不可以這樣子的,他沉默是他的權利,不能因為他的沉默就認為他認罪了。另外你比如說,有人和江青在法庭上辯論“誰怕誰”。實在是荒唐,“老娘”當時哈哈大笑。對我們來講,這應當是教訓,但他們并不這樣考慮。

 

  揭秘辯護小組

 

  “基本原則”:不能動定性,事實不能變

 

  在中央決定審判四人幫需要有律師介入后,司法部給北京派了“任務”,從北京要4個律師參加兩案的審判。當時,張思之在北京律師界領導班子選舉上,剛剛被選為常務副會長,另外他還領導了一個法律顧問處,被稱為是“北京市的律師頭”。司法部便通過北京司法局黨組將任務交給了張思之,讓他另外再找3個人加入辯護小組。

 

  這是一場根本不會勝訴、政治風險高,也不會帶來好名聲的辯護。當時許多法學名流和大佬,都婉言拒絕了這一請求。最終,由于原負責人陳守一因故缺席,張思之便成為17人辯護小組的組長。他們當時被安排住進國務院第二招待所,并被告知要嚴守秘密,甚至不能與家人聯系。這一辯護組,最終共為姚文元、李作鵬、吳法憲等5人辯去了13項罪名。

 

  南都:在律師介入之前,你們了解中央對這個案子的定性、審判程序乃至預審結果嗎?

 

  張思之:定性當然是清楚的,我們去的時候起訴書的草稿是給我們看的了,所有當事人的起訴書的內容都看了。因為我們這個小組成立的時候,司法部對我們有約束。

 

  成立一個律師組的第一件事,當然是要物色人,物色人的同時,他們就制定了一個活動原則。這個《律師小組辦案基本原則》,我給它概括一些,實際上就是這么兩回事:第一不能夠動定性,第二事實不能變。

 

  南都:你以前提到這個原則時,曾經用“太糟了”來評價它。

 

  張思之:我當時拿到這個基本原則,第一反應是蒙了。這樣我們干什么呢?還能做什么呢?它里面第一條,例如說,可以講被告人認罪態度好,請求法院從輕。傻子也可以講這句話呀,要律師干什么呀。

 

  南都:當時除了定性,對于犯人的量刑已經有了大概嗎?

 

  張思之:這個應該沒有,因為后來對于這個問題爭論很大。如果原來已經定了,后面就不會有爭論。包括對江青判死緩在內。

 

  南都: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上,你們遇到的情況是怎樣的?

 

  張思之:那我們不會受限制,把話講直一點就是“畢竟是你要我來的”。

 

  南都:那為何辯護小組第一次看到案卷材料,距離開庭只有一周時間?

 

  張思之:當時個別人認為,這樣的案子這么大,從國家的整體考慮需要有律師,但是事實上在運作過程當中,肯定對律師不是那么很重視。所以當時盡管律師小組成立很久了,律師們還是無事可做,因為材料不給我們看。我們當時只能通過司法部,去進行一些呼吁也好、要求也好……我們自己找誰去?兩案辦公室我們都不知道的。

 

  南都:辯護組的工作情形大體是怎樣的?

 

  張思之:開始在國務院二招,后來轉移到一招,事實上就是因為泄密的問題。在審判真正開始前,老百姓沒人知道誰是辯護人,一直到起訴書公開。

 

  我們在二招的時候,就是律師小組自己在那里研究問題、討論問題、考慮問題,起草幾個文件,商量怎么辦。在一招的時候,當然這些事情延續下來。到后來,我們就想辦法介入,比如說我們去看過他們的幻燈片———看完之后感覺很失望,因為那個幻燈片完全是配合起訴書證實被告人罪行的記錄,而不是一個客觀的過程。這個對我們律師來說作用是不大的,因為它跟起訴書一模一樣,但是我們(時間)是花在上面了。

 

  還有比如說我們去會見被告,時間都很短,一般都是兩個多小時。因為大部分被告人都關在秦城,回來要兩個多小時,所以說真正會見的時間并不多。

 

  南都:在開庭前會見過幾次被告?

 

  張思之:這個不一樣,開庭前陳伯達差不多是最多的,他有五六次吧。像李作鵬是兩次,一般別人可能都是一次。

 

  南都:有一種說法,認為當時你們的辯詞“都是上面定的,律師只是念念而已”,這種說法準確嗎?

 

  張思之:這種說法絕對不是事實。辯詞100%是律師起草,是經過上邊要審、要定,這是事實,但并不是上面寫的。我們這5份辯詞都是在小組里經過反復討論的,怎么能說是上面定的我們念念而已……

 

  南都:這個“上面”具體是指司法部還是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審后會修改很多嗎?

 

  張思之:有的有重大修改,比如說江騰蛟這個(辯護詞)修改得多一些。

 

  先是司法部,司法部審完之后交給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劉復之在那里做辦公室主任。劉復之定完之后,交給張友漁。中央定呢,是張友漁最后把關。張友漁最后定了,就定了。

 

  當時經過司法部也有道理,當時司法部有個專家叫賈潛,我們國家審理戰犯的時候他是審判長,通過司法部實際上是通過他來審這個稿子。

 

  南都:律師看到的定稿主要刪改在哪里?

 

  張思之:都是題外問題。因為定性我們誰都不敢動,那個是鐵定的不能動。事實部分審的這些人他們也不敢動,他們也要尊重律師的意見。

 

  比如李作鵬的這個辯護詞,當時有兩處,一處是我講“我們參與了法庭調查,我們認為法庭的活動是符合程序法規定的,保護了被告人的權利”。當時講這個話的目的,不是像有些人想的那樣是為了讓上面聽了舒服,我主要是想說我們律師有這個資格有這個權利,對你們法定活動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我們有發言權,我要爭取這個發言權。

 

  第二個我們參加的(第二審判庭審判的)都是幾個武將。我堅持一個觀點,文武兩邊是兩個集團,即使都是反革命我認為也不一樣。我認為這邊從法律的角度考慮,可以諒解的地方很多、可以照顧的地方很多、可以從輕的地方很多,這個需要有所表達。他們認為好像也不一定必要,所以最后這句話講得非常委婉。

 

  南都:這樣做會有一定的政治風險。

 

  張思之:是的,誰都知道這樣做搞錯的后果是什么。當時就是怕什么呢,怕說在政治上是不是犯什么錯誤了。

 

  南都:律師參與這樣的案子做辯護,除了有政治風險,也會被視作“為壞蛋辯護”。你們遇到的情況怎樣?

 

  張思之:當時還好,除了也有很少一部分人,討厭我的,給我起了個外號叫“殘渣律師”。意思是“四人幫”的殘渣余孽,這種說法都是見了報紙的。

 

  南都:在多個場合中你提到,當年做兩案辯護的時候,并不是個人的選擇,完全是組織的安排,是因為這兩方面的壓力?

 

  張思之:你別看我現在跟你說話能張牙舞爪的,在那個時候,我典型的是一個“馴服工具”,老實得很,讓干什么干什么的。作為一個制度來講,中國的律師制度是第一次向全世界公開亮相,你總要亮著還像個樣子吧。一點都不像個樣子的話,中國律師以后還怎么做。

 

  對于我來講,我是個專業的律師,我不能不做這樣的考慮。如果萬一有什么不幸,也只好是做個人犧牲,那有什么辦法呢,你攤上了么。當時也只好如此,沒有別的出路。

 

  與被告的故事

 

  我應該對江青再耐心,為李作鵬作無罪辯護

 

  由于江青自己提出需要律師,同時辯護小組內也沒有人愿意主動給她辯護。在最初,張思之便被指定為江青的辯護律師。在秦城監獄中,他與江青進行了一次會面。然而會見結束后,江青認為張思之“態度非常不好,又是官方派來的”,堅決拒絕了張思之為她辯護。最后在特別法庭上,江青沒有辯護人,自己辯護。

 

  之后,張思之擔任了李作鵬的辯護人,并最后通過辯護為其免去起訴書中“參與在南方另立黨中央”和“謀殺毛主席的五七一工程”的兩條重要罪名。最后,法庭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

 

  案子審判完后,張思之去見了李作鵬,李作鵬將辯護小組的工作比喻為“敲邊鼓”,并說自己寫了首詩,20年之后再給張思之。2001年5月16日,正好20年的當天,張思之與李作鵬久別重逢。李作鵬在開門時候手上就拿著當時寫的詩文。詩的題目叫做《評律師》,全詩一共四句:尊敬公正人,天知無偏心。官方辯護詞,和尚照念經。遵命防風險,明哲可保身。邊鼓敲兩下,有聲勝無聲。

 

  南都:江青辯護人的確定過程經歷了很多波折。

 

  張思之:你比如說讓我去見江青,誰愿意呢。我當時去見韓大姐(韓學章),我是半玩笑態度,我說“韓大姐,這個看來,江青只有你去嘍?”當時她就翻臉了,“給誰都可以給她絕對不可以!休想!”

 

  我可以坦率地告訴你,我現在看江青和那時候看江青不一樣了,真的不一樣了。我現在并不認為她好,但是我現在認為應該公道地、客觀地、理性地去衡量這個事情,而不單是從個人的好惡出發去考慮問題。從個人的好惡出發,我當時講過,我每個細胞里都是恨江青的。

 

  南都:在對待江青這個問題上,你一直有一些遺憾……

 

  張思之:我畢竟還是做得不好,那個時候也只能是那樣了?,F在這么多年了再考慮這個問題,不能拿著那個時候的想法來要求你自己,那樣也不可能。但作為我來講,我應該再耐心,我畢竟是個律師,你沒有別的選擇,你不是她的對立面。

 

  南都:和李作鵬之間的關系,與其他普通當事人有什么不同?

 

  張思之:我和李作鵬的關系很好,我對他沒有情緒,而且我覺得他這個人可愛。

 

  南都:20年后再見到了李作鵬,他將那首詩如約交上,你讀到時候是什么感受?

 

  張思之:用他的話來講,我覺得也可以理解。我并不感覺到委屈,因為實事求是來講,我現在也這么看,李作鵬案件當時的辯護,一點都不精彩。

 

  南都:你后來自己評價那場辯護“努力了,不精彩”,但事實上你已經為他辯去了兩項罪名。

 

  張思之:那是最起碼的,但是不精彩。所以人家作為當事人對你有這樣那樣的看法,很自然,太自然了。其實我當時還真的希望他講得更多一些,因為后來我也是過分遷就他的身體情況。本來就律師問題我想跟他談一次,結果還沒有談(李作鵬)就走掉了。

 

  南都:為何你在一篇回憶錄里寫“如果今天再讓我來辯護這個案子,我也不會像當年一樣”。

 

  張思之:我肯定會為他做無罪辯護,這是絕對的。

 

  南都:你認為他是無罪的?

 

  張思之:什么林彪反黨集團,(李作鵬)不是那么回事,工作關系,哪有這么回事。而且我可以這么講,如果當時毛林發生矛盾,公開了,他絕對是站在毛一邊的,百分之一百是跟著毛澤東,百分之百。不可能像后來說的,他和林彪一起要密謀害毛澤東,不是那么回事。

 

  南都:在這樣的案子中,律師只能像李作鵬詩里所提到的,充當“敲邊鼓”的角色嗎?

 

  張思之:當時只能是敲邊鼓。“核心”那里第一是不敢敲,第二你也敲不上,那是肯定的。

 

  意義

 

  審判無法徹底否定“文革”

 

  在“文化大革命”中,公檢法被砸爛,律師作為“資產階級的辯護人士”,與許多法律工作者一樣被打成右派,被林彪、江青等人批得體無完膚。吊詭的是,這些律師群體噩夢的制造者,在審判庭上也不得不倚靠律師這個角色,來守衛他們的基本人權。

 

  這樣敏感的案件中,律師常常要面對個人情感、職業信條以及國家使命的沖突。當價值觀發生碰撞時,什么是可以幫助律師判斷的準則?

 

  張思之曾言:有人讓我顧全大局,我感到百思不得其解,他既然讓我顧全大局,那么他得告訴我什么是大局。既然不告訴我,那么我理解我的大局就是依法辦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以達到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不可侵犯,這就是我的大局,除此之外,我沒有大局。

 

  南都:審判結束后,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就撤銷了。我們提出一個假設,如果“兩案”的審判發生在現在,還會成立“特別法庭”嗎?

 

  張思之:特別法庭成立的時候就非常明確,就審這一個案子。(對于假設)我認為還會有特別法庭,畢竟有“老娘”(江青)啊,畢竟有第一夫人啊。

 

  南都:如果放到現在,庭審會有什么變化?

 

  張思之:不會有什么變化,從高層來講,不會有什么變化。當然像法庭的布置肯定不一樣了,旁聽的人也不會從各省市組織來了。

 

  南都:還會公開審判嗎?

 

  張思之:這我不敢肯定,但如果現在來審這個案子,他們可能不會讓我去。如果讓我去,這個戲會唱得非常好看。那我就實事求是,我絕對不會你們說什么就是什么,我絕對不干。

 

  南都:至今已過去整整32年,以你現在來看,這場兩案審判的意義是什么?

 

  張思之:如果說我們講意義的話,兩案審判可以提到一定高度來看的是什么:畢竟是從“老和尚打傘———無法無天”過渡到用法律來解決問題,這個根本性的轉變是從兩案開始的,而這一步應當說是很了不起的。只能說如果這一步走得好一點,就會更漂亮一些,但就它的意義來講,還是有的,只能說并不怎么很成功……

 

  不太容易啊,在當時來看,有這樣一個形式已經不簡單了。就是說,把“用法律解決問題”作為領導思想這個轉變,我覺得還是了不起的。

 

  南都:也有說法認為,這場審判從形式上來講是要恢復法治、用法律手段清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罪行,但就實際意圖和效果而言,是要通過公審來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

 

  張思之:這種講得不太好,因為對“文化大革命”的否定,用“兩案”審判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也解決不了這個問題。我們現在對“文化大革命”的否定徹底嗎?

 

  南都:以你現在的看法,在受到政府和公眾雙重壓力的案件中,律師應當怎樣定位自己?

 

  張思之:你總該像個律師的樣子吧,我們做得都不太像個律師的樣子。律師有一點,自己思維需要清楚的———我不是跟政權唱對臺戲,我不是反對這個政府,我是跟你們所掌握的權力發生一定的矛盾和對抗,我有責任制約,我要在這個責任上起作用;而這個作用如果起得好的話,對于這種制度恰恰是很好的幫助。

 

  南都記者張舟逸發自北京

 

  樂思點評:

 

  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國家領導層、司法機關、司法人員和整個社會的良知不可或缺。張思之的這一反思,是否可看做法律界人士某些良知的蘇醒?希望這能喚起整個社會良知的復蘇和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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