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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治理”農村金融

楊琰 · 2008-04-03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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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治理”農村金融


作者 楊琰 原載《當代金融家》2007年第7期 總第25期


為“救濟農村金融”,蔣介石一手創辦中國農民銀行,借此將資金貸給農村信用合作社并轉貸給農民,以求資本“下鄉”。但實際上,合作社由地主、富農和有權有勢的鄉、保長支配,真正能從信用合作社借到低利貸款的也是他們。杯水車薪的救濟資金,一轉手就變成了農村高利貸。

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家國家專業銀行,四大官僚資本銀行之一的中國農民銀行在1933年創立至1949年被人民政府接管的16年有限生命里,表面上打著“興復農村經濟、農民生計,促進農業進步”的光鮮招牌,實則扮演了農村金融救濟銀行、“剿匪”銀行、軍事銀行、蔣介石私人銀行、商業投資銀行、農貸銀行等多重角色。

蔣氏“私人銀行”
1930年代的中國,由于連年戰亂,耕地荒蕪,正常的農業生產環境已蕩然無存。農民為生活所迫,或是棄田地家宅,背井離鄉外出謀生;或是被逼舉借度日,借助高利貸飲鴆止渴,農民的債務負擔日益沉重。農產衰敗,輸出退減,農民收入日益減少,而其必需之日用品卻未能減免,城市中的工業品源源不斷地涌入農村。這種入不敷出的結果,導致資金一味外流,卻甚少有流回農村的機會。且農村對于市鎮,市鎮對于都市,都市對于通商大口,均處于入超地位。資金淤積于城市中,特別是上海一埠。在農村資金大量外流的情況下,全民一貧如洗,農民甚至陷入了告貸無門,坐以待斃的絕境。私人間的借貸,房屋田產的買賣幾乎成為鮮有的金融活動。加之災荒頻仍,農村一片土地荒蕪、路斷行人、家有餓婦、野無壯丁的悲慘情景。農村金融枯竭與農業再生產能力喪失的危機極其嚴重。這種情況在豫鄂皖贛等省尤為突出。


對此,社會各界響起了“資金歸農”、“資金下鄉”、“救濟農村金融”的呼聲。如劉存良指出,短期內要真正辦到救濟農村,并能收得相當成效,只有救濟農村金融一個辦法;張一凡也認為,在中國的農村救濟中,要是不先解決金融問題,其他都無從著手;在銀行界,中國銀行總經理張公權呼吁金融界轉變營業方正,聯合降低存款利率,轉移投資區域,將城市集中的資金散還于內地;章乃器在中國銀行演講時指出,設法使金錢流向內地,關系著全國金融事業的安定。與此同時,大革命失敗后,中國共產黨深入農村,發動群眾,先后創建了十幾個革命根據地,直接威脅到蔣介石政府的統治,而豫鄂皖贛四省正是根據地比較集中的地方。
在輿論及政治的雙重壓力下,蔣介石清楚地認識到農村對鞏固統治的重要性,隨即,尋找“救農”的百年大計提上日程。為與中共爭奪農村根據地,鞏固個人政權,蔣介石想出了一個一舉兩得的緊急應付策略——辦理農村金融救濟。這樣一來既可以通過發放救濟貸款安撫社會救農輿論,堵住悠悠眾口,又可以從經濟上支持地主還鄉,與中共爭奪民心。
1932年冬季,蔣介石以豫鄂皖三省“剿總”的名義,在漢口設立了農村金融救濟處,頒發農村金融救濟條例,并制定農村合作社條例,規定農村金融救濟處實施救濟之方法為指導農民組織合作預備社。以此,將農民組織成社,通過農村合作預備社向各縣農村金融救濟處借貸后給社員發放貸款。于1933年起,開辦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農村金融處,聯合辦理三省十五縣收復匪區農村合作預備社,緊急救濟放款,在各地提倡組織合作社。翌年,增設辦理河南省的合作事業。1935年,在川、贛等省推行合作事業,并擴展貸款范圍至11省。1936年又在陜、晉等省推行合作事業,放款增至13省,同時辦理其他各種農業放款。如在皖、鄂、陜、甘、湘、川等省十處辦理農民動產抵押放款;浙、皖二省辦理農倉農場放款;贛省辦理土地抵押放款。抗戰爆發后,又致力于輔導合作金庫組織。放款區域又增加寧、青、滇、康、桂等省,并于川、黔、桂、湘、陜各省輔導增設合作金庫二十五所,劃定區域辦理特產放款。至1941年,貸款區域遍及川、康、鄂、贛、湘、閩、黔、桂、滇、粵、陜、豫、晉、甘、寧、青、綏、浙、蘇、皖等二十省。事實上,設立農村金融救濟處只是蔣介石爭取財權的一個權宜之策。當時最具實力且有國家銀行性質的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還未被其完全控制,而掌握財政大權的宋子文又與他存在矛盾,軍費開支往往束手束腳。蔣介石深知,要鞏固個人政權必須對絕對控制財權,而建立為自己所控制的銀行是個中關鍵。
隨著蔣介石“圍剿”中國工農紅軍范圍的擴大,所需軍款日益增多,而救濟處不能行使銀行職權發行鈔票,很難滿足填補巨額軍費的需要。1933年春,為發動第五次反革命“圍剿”,籌建銀行、調劑軍需已成為刻不容緩的事情。經過幾個月的謀劃,蔣介石迫不急待地宣布成立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同時公布條例,資本定額1000萬元;親命總經理和監事、理事,并令“剿總”從鴉片稅項下撥款250萬元作為股金。名義上,打著“興復農村經濟、農民生計,促進農業進步”的鮮麗招牌,實際上,則是將原來所設的農村金融救濟處改組成為“軍隊開到哪里,機構設到哪里”的“隨軍銀行”,根據蔣介石反革命內戰的需要,籌措軍費,積極活動。然而,四省農民銀行仍未實現蔣介石已久的夙愿。1934年10月,工農紅軍實行戰略性轉移,開始長征。蔣介石為對紅軍圍追堵截,需要大量軍費。他開始覺得四省農民銀行已不足以濟事,有必要在紅軍長征路線上增設機構,便決定將其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1935年4月1日,原四省農民銀行正式改名為中國農業銀行,總行仍設于漢口。此后,根據反革命“圍剿”的需要,中國農民銀行的機構呈汪洋恣肆之態快速蔓延。到1937年,分支機構由原來的16處增加到87處。這些增加的機構絕大多數分布在紅軍長征的路線上。到1946年底,它的分支機構包括合作金庫、農倉和農汛處等發展到475個,遍布全國各地。
中國農民銀行的人事班底大部分是蔣介石的至親厚友。如第一任總經理郭外峰,曾在蔣介石投機上海證券交易所失敗后無法立足時,助蔣到廣州投奔孫中山,并代其償還所欠下的債務,故被蔣視為救命恩人。因此郭在設立農村金融救濟處時就任該處處長,此后又任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籌備主任、四省農民銀行總經理。此外,第二任總經理徐繼莊是蔣的老師徐青甫之子;第三任農民銀行總經理葉琢堂,是蔣的恩人兼同鄉;常駐監察人王惜寸是蔣異父同母的兄弟;任職理事、監事、董事的竺芝珊、毛秉禮、孫經驤等均為蔣的親戚。
除了農民銀行的高級職員大多是“皇親國戚”外,農民銀行的職員也都必須國民黨化,通過“要吃飯,就要參加國民黨;不參加國民黨,就得自動退職”的方法,農民銀行成為黨國“人才”的集中營和蔣介石的私人銀行。


用財無度,斂財有道
中國農民銀行的設立和營運一直是服務于蔣介石個人需要的,不僅其機構的擴充是根據蔣介石“圍剿”中國工農紅軍的需要而設置,它對軍政放款的比重也長期居于重要地位,包括名目繁多的軍費支出、收購軍糧與給國民黨特務提供的活動軍費等,體現出濃重的軍政色彩。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農民銀行頻繁地墊補軍費,調運軍餉支出,為蔣介石“圍剿”工農紅軍賣力。據統計,1933年4月~1937年1月,根據蔣介石的手諭,農民銀行先后撥付各種款項73筆,金額高達10800萬元,占貨幣發行總額的68%以上,僅墊支軍費一項就有6400萬元。而在抗戰時期,1937年~1940年6月,農民銀行除代購軍糧墊支巨額貨款之外,僅墊支軍費一項就達57360萬元,占放款總額的80%。為博蔣介石歡心,農民銀行在存款、匯款業務上還給予國民黨軍隊種種優待和便利。
此外,秉承蔣介石“交通剿匪”的政策,農民銀行墊支軍用公路經費1900萬元,用于圍攻中央蘇區的堡壘。由此,全國的公路由1931年的6萬公里,增為1936年的10萬公里。大部分新增的公路集中在剿共的軍事區域。例如:紅軍西移前,公路建設是以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安徽等省為中心;紅軍西移后,則以川貴為中心;紅軍北上后,公路建設的焦點又轉移到陜甘地區。
農民銀行大力支持息烽、漢中、蘭州的特務訓練班,先后提供活動經費500萬元。對此,國民黨特務頭子嘖嘖稱贊,說農民銀行對他們培訓特務的工作“卓著功勛”。農民銀行還是蔣介石網絡黨羽,籠絡部下的“錢罐子”,諸如招待幫閑篾片的一切開銷,包括收買地方軍閥陳濟棠,籠絡陳誠、朱紹良,給許崇智、杜月笙送禮等,農民銀行均“慷慨解囊”。
肆意無度的軍政放款需要源源不斷的資金給養。但中國農民銀行畢竟是國民政府特許設立的銀行,不僅享有貨幣的發行權,還擁有許多特殊照顧,得以從事眾多名目的斂財活動。
濫發鈔票便是它一貫的政策。早在1933年2月,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籌備處就已急不可耐地寫信給上海大業印刷公司,寄奉合同和匯票,趕印輔幣券。四省農民銀行剛一成立,蔣介石即以軍事委員會名義發出布告,特許農民銀行發行流通券。
隨著內戰戰火的蔓延和軍費耗用的增加,鈔票的發行額也日益擴大。1935年4月1日,四省農民銀行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時,其鈔票發行額已達2300萬元。數目如此驚人的紙幣只能依靠軍隊推行鈔票,“當兵的拿上使用,商民不敢不用”。
1935年11月4日,國民政府實行法幣改革時,農民銀行沒有加入法幣集團,但它發行的鈔票卻可以與法幣同樣使用。此后,蔣介石先后多次越過財政部,直接批準農民銀行加印鈔票、輔幣券,填補軍政需要,大搞通貨膨脹。1937年,農民銀行發行鈔票20600萬元。以后越發越多,5年之內發行數量增長了26倍,總額高達524000萬元。這些巨額鈔票負擔著當時國民政府半數的國庫墊款,為蔣介石政府做出了“殊多貢獻”。
農民銀行的另一生 財之道是大規模從事鴉片販賣活動。早在1932年10月,蔣介石為搜括資金,提出“寓禁于征”,指令兩湖的禁煙機構改組為軍事委員會禁煙督察處,專征煙稅,將所得稅收,統統以“特稅”科目存入農民銀行,由蔣介石隨意支取。此后,蔣介石進一步指使農民銀行直接進行鴉片買賣,辦理豫、鄂、皖、贛、閩、湘、蘇、浙、陜、甘10省的鴉片生意,并將經營特貨買賣所獲盈余全部歸入該行純益。農民銀行通過獨家經營鴉片買賣一本萬利,其他銀行望塵莫及。

農民銀行還大搞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活動。到抗戰后期,在惡性通貨膨脹與產業利潤落后的情況下,農民銀行把資金拋注于商業投機活動中。據其總經理李叔明稱,截至1947年底,信托投資有77個單位,資本170億元。其投資經營范圍很廣,從農產品加工運銷、農業保險、農業水利、農林建設、農村教育,到漁業、鹽業、制茶、棉花、豆餅、雜糧、桐油、豬鬃、畜產、繭絲、軋花、烤煙、造紙、制藥、五金、汽車運輸、房地產、公用事業等項,投機越搞越兇,資本越搞越大,觸角越伸越長。1942~1944年,每年信托部的純益都占當年農民銀行總益的60%。到1945年,信托獲純益83000萬元。歷史之所以耐人尋味,也許就在于它的復雜和微妙。農民銀行在填實巨額軍政款項這個無底洞的同時,依靠特殊的地位和靠山,“逢山開路,遇水架橋”,反而從中漁利,勢力獲得了迅速的發展。從其資本來看,創立時僅250萬元,其后 3度增加資本,1939年增至1000萬元,1941年合計200萬元,1942年后已增到6000萬元。

掛羊頭賣狗肉的“農村復興”
中國農民銀行既名為“農民”的銀行,在設立之初便帶著維護國民生計、救濟農村之名,是國民黨辦理農村金融業務的主要機構。那么,作為農業專業銀行,它是否真正起了“供給農民資金,復興農村經濟,促進農業生產之改良進步”的使命呢?
抗戰以前,農業金融制度尚未臻于完善,全國經營農業的金融機構又無統籌計劃,因而機構繁亂重復,業務糾紛頻繁。時至抗戰時期,國民政府開始實行戰時金融管制,由四聯總處統一制定和推行農貸政策,統籌辦理全國農貸業務,農村金融始完全納入國家政府的控制之下。
在統一經營農業金融業務的背景下,中國農民銀行的農貸業務亦逐步與國家的農村金融政策結合起來。1941年,國民政府調整農業金融機構,中國農民銀行奉令接管農本局的農貸業務。同年,又兼辦全國土地金融業務,擴大業務范圍和對象,開始兼營全國長、中、短期農村金融業務。1942年,國民政府實行國家四行專業化,中國農民銀行全面接管中國、交通兩行及中央信托局的農村金融業務,從而成為全國唯一的中央農業銀行,結束了以往機構龐雜,資金零碎分散的局面。至此,以中國農民銀行為主導,全國性的農貸機構趨于統一。
如果說中國農民銀行在成立之初因受政治影響較深,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不能擔負起調劑全國農村金融的重任,那么,法律上國家農業專業銀行地位的確立與統一全國支農資金權力的取得,無疑使得其有資格與能力從宏觀上調節和控制農村金融,統籌規劃,積極配合、推行國家農業金融政策和措施,發展農村經濟,穩定農村金融。
中國農民銀行舉辦農村金融的最主要業務就是發放農業貸款。其農貸的對象包涵了整個農業生 產領域和農產流通領域,同時也涉及一切有關農業生產、農產運銷的運輸業、倉庫業、保險業、農林畜產加工業、農具和農業機械制造業以及各項農業基本建設等方面。
抗戰前農貸的情況,主要是為了配合國民黨的軍事行動,由各級行政機構向農村信用合作社發放貸款,通過合作社把農民編入保甲組織,從而保證政治上的可靠。農貸統一后,農業生產放款仍系貸放資金于合作社再放給農民,供其購買種籽、農具、肥料及各種生產工具。雖然按照條例規定,中國農民銀行農貸業務以全國農民為對象,不得少于放款總額的60%,但被大力推行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在全國農村中的金融地位是微乎其微的。
具體的農貸放款做法是:每年春耕之前,由合作社向中國農民銀行申請借款。發放貸款這天,合作社把借款人都叫來,在銀行農貸員監放下,合作社理事按照借款人花名冊,逐個唱名、付款,由借款人在借據上打手印。這樣,就算把貸款放出去了。合作社是中國農民銀行的債務人,借款人是合作社的債務人。秋后收貸,由中國農民銀行向合作社收貸,合作社再向社員收貸。貸款到期合作社不能歸還時,中國農民銀行通過合作社施加行政壓力催收。
事實證明,農村信用社對農民發放的貸款不但數額少,而且周期短。全國農村信用社 社員年均借款額大約20元左右。而且合作社是由地主、富農和有權有勢的鄉、保長支配,這就使得整個信用合作放款制度弊竇叢生。
例如,農民銀行貸款給合作社,月息8厘到一分,合作社貸款給社員,有時加2至3厘利息,有時收取手續費。貸款的花名冊也是由合作社提擬的,借款人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冒名頂替;借款人是否真正需要貸款,需要多少,貸款用途怎樣,完全由地主、富農組織的合作社決定。農民銀行雖有農貸員當場監放的形式,也完全是做做樣子。如此,真正從信用合作社借到錢的是那些地主、富農和鄉保長。廣大貧農根本無法取得農貸的接濟。


更可悲的是,農民銀行資本下鄉,非但不能消減農村中的封建剝削,反倒扶植了農村中的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他們往往借信用合作社之名,向銀行借得低利貸款,轉而借與農民,一轉手間便牟得暴利。而舊中國3億多農民卻被束縛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剝削之下,經受著地主、富農、商人、高利貸、官僚資本的重重剝削。試問:需要有多少錢才能通過合作社貸款,使3億多農民真正得到一些實惠?即使農民銀行拿出了一些錢貸給農民,那又有多少人享受得到呢?在貪官污吏多如牛毛、剝削如狼似虎的社會里,農民銀行的救濟杯水車薪,不僅于事無補,反而給地主、富農提供了新的剝削工具。
1941年4月,中國農民銀行以協助政府實行平均地權為由,增設土地金融處,兼辦土地金融業務,經營農民土地抵押放款和發行土地債券。由于仍以合作社轉貸與社員為原則,貧苦農民還是幾乎借不到錢。
與此同時,中國農民銀行不僅沒有限制商業銀行在農村金融中的投機活動,避免由此引發的農村金融恐慌。相反,以新式銀行為金融陣地,從事一切有利可圖、斂奪財富的運輸、倉庫、保險、信托等投機活動,將其金融勢力滲透進整個農業生產和農產流通領域。
表面上,農民銀行投資經營的項目與農業有關的不少,但事實上并不為農業服務、為農民謀利,而是冒用“農民”的名義,借助政治特權的保護,假公濟私,到農村尋找發財致富的途徑。
例如,農民銀行經營的農業倉庫只是為農村地主富農、商業資本家做好的一件周轉商業資本的“嫁衣”。他們把從地租剝削或賤價購來的農產品,趁市場價格跌落時押到倉庫里轉換為貨幣資本,用來購買農產品做商業投機或放高利貸。等到市價飛漲時,再贖出來賣,經過反復地買進、貯押、放貸、贖買、賣出,待價而沽,獲取豐厚利潤。而農業倉庫對貧苦農民來說意義與舊式當鋪并沒有區別。他們只有在生活極端困難的情況下或春耕時節無種子的緊迫情況下,才會把身邊僅有的少量農產品拿去抵押,以解燃眉之急。到期應贖取抵押品時,手下沒有現款又不得不忍痛賤價賣出另外的農產品換得貨幣再去贖取,一出一入之間損失慘重。何況,天災人禍的環境下,大批貧苦農民連糊口都成問題,還有什么糧食可以拿去抵押呢?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生產關系下,中國農民銀行作為官僚資本壟斷全國農村金融事業的工具,不僅不能使農民擺脫日益嚴重的經濟危機,反而成了農村經濟危機、農民破產的一個原因。人們原冀望于農民銀行資金流入農村,繁榮農村的黃金夢想被無情地粉碎了。無怪乎,有人會對農民銀行作為國家農業專業銀行的角色所起的極其有限的作為,嗤之為掛羊頭賣狗肉了。
(復旦大學中國金融史研究中心協助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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