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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安拒繳非法獲利 股民巨虧無處索賠

趙笛 · 2013-05-02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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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安的巨額獲利,直接來源于失實研報和組團操縱行為,而最大的受害者是信研報追高的無辜股民,他們卻無處索賠。

  所謂的“個人違法”,竟讓中國平安大幅獲利,當面對是否該上繳非法獲利的質疑時,中國平安竟辯稱“屬于個人違法,所以企業獲利不用上繳,”這咄咄怪事就發生在A股市場上。從海欣股份“搶帽子”事件來看,其最大受益者就是“先買后薦、發布不實研報、組團操縱股價”的中國平安,而最大的受害者——信研報追高的無辜股民卻無處索賠。

  日前,《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先買后薦 中國平安組團操縱海欣股份》,質疑中國平安旗下平安證券和平安資管在海欣股份上 “搶帽子”,中國平安獲利億元之巨。對此,中國平安回應稱,這不屬于“搶帽子”,這是研究員的“個人違法行為”。

  業內人士認為,中國平安的澄清空洞之極,沒有對事實本身作出任何解釋,只是簡單否定了事,并且回避了一個關鍵問題:中國平安因此違法行為獲取億元暴利是客觀事實,違法行為已經認定,巨額非法獲利憑什么不上繳?中國平安應正面作出合理解釋。

  中國平安的巨額獲利,直接來源于失實研報和組團操縱行為,大量的無辜投資者,因為看了該失實研究報告并相信其內容,追高兩個漲停買入海欣股份,由此出現巨額虧損,他們的損失究竟該由誰來承擔?

  律師認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平安證券的研報出爐后,海欣股份的股價暴漲暴跌中虧損的投資者,有理由向中國平安進行索賠。

  自稱“個人違法”與事實不符

  針對《每日經濟新聞》關于中國平安組團“搶帽子”交易的報道,4月25日,中國平安通過網絡媒體發布《澄清說明》,中國平安表示,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對海欣股份先買進后推薦的所謂 “搶帽子”行為。針對平安證券原研究員嚴重的個人違規行為,平安證券已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加強了對研究報告的合規檢查,并將以此個案引以為戒,加強員工教育。

  25日晚間和5月1日下午,記者多次致電中國平安集團品牌部總經理及新聞發言人盛瑞生,但對方未接電話。隨后,記者發短信給盛瑞生希望進行采訪,5月1日晚間,盛瑞生短信給予了回復,除了對此前報道繼續加以否認之外,并未談及海欣股份“搶帽子”事件本身。

  25日晚,平安證券品牌部陳子文回復了記者的追加采訪。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問:“公司所說的是個人行為,但獲利的卻是中國平安的自有資金和保險資金,而不是研究員個人。個人違法公司獲利這話說得通嗎?”

  平安證券回應:“2011年海欣股份研報的形成過程存在一些問題,對此公司已主動開展整改。但需要指出的是,由此推斷平安保險資金獲利和一份研究報告之間并無必然聯系。同期推薦報告的券商除了平安證券外,還有其他券商。對此,監管機構已有清晰認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問:“研報出爐后,海欣股份股價大漲,股價翻倍。中國平安的自有資金、保險產品資金通過該股票獲利頗豐。請問,這些獲利資金是否計入了上市公司中國平安的收入和利潤?是否可定性為‘非法獲利’,是否應該予以追繳?”

  平安證券僅表示“參考上面答復”。

  從中國平安的公開回復和平安證券的郵件回復來看,均將海欣股份事件的責任推給了研究員,并認定此為“個人違法行為”。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回應都回避了一個重要情況:姑且不論是不是研究員的“個人行為”,中國平安的自有資金以及保險資金通過海欣股份的暴漲獲利是客觀事實。那么,中國平安通過海欣股份的非法獲利,難道可以坦然笑納不需上繳嗎?

  非法獲利與研報推薦有“必然聯系”

  根據平安證券的回復,平安證券否認平安保險資金獲利和海欣股份的研報之間有必然聯系,并給出了“還有其他券商”出具了海欣股份研報的解釋。這成為中國平安將“獲利”和“研報”撇清關系的主要理由。

  然而,實際情況是,中國平安及其關聯方在操作海欣股份上的 “先買入、后推薦、大漲獲利賣出”之間是有必然聯系,且有官方的認定。

  首先,在海欣股份2010年年報中,中國平安系就有兩個賬戶位列前十大流通股東。

  其次,平安證券的研報是海欣股份股價暴漲、中國平安獲利頗豐的前提條件之一——據邁博匯金數據顯示,2011年至今,海欣股份的研報就只有2份,一份來自平安證券,一份來自第一創業證券。且發布時間均是2011年1月4日。但相比第一創業證券研報“讓子彈飛一會兒”的標題,平安證券的研報高喊“股價至少低估50%”更具煽動性。就在平安證券的研報出爐后,海欣股份的股價就出現兩個漲停,單季度最高漲幅高達138%。沒有平安證券這份鼓動性極強的研報,海欣股份的暴漲是無法實現的。

  值得注意的,平安證券在發布海欣股份研報時,就有違規嫌疑。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發布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時,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當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情況,并且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但是,平安證券的這份研報并未寫明中國平安持有海欣股份2.9%的股份,且平安資管在1月4日~7日通過大宗交易倒倉買賣,這也是明顯的違規行為。

  最為重要的是,平安資管“操縱”研報一事有監管部門的認定。在4月中旬深圳證監局的公函中,證監局已經認定平安資管人員“干涉和影響”了研報寫作,也“提前獲悉”了研報內容。那么,沒有平安資管的干預就沒有這樣一份研報出爐,更沒有后續的股價暴漲。這之間存在中國平安“先買入、后推薦、大漲獲利賣出”的事實,以及清晰的必然聯系。

  平安成違法受益人 逃脫巨額罰單

  在上述回復中,平安證券不認為平安保險的獲利與研報推升股價有關,也拒絕正面回應《每日經濟新聞》關于“非法獲利是否應被追繳”的提問。為何中國平安對此問題采取逃避和歪曲的態度?因為此事關系重大。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咨詢資深證券律師了解到,一旦操縱海欣股份事件被認定為“公司行為”,中國平安不但要面臨獲利追繳,還會面臨數倍獲利的巨額罰款。而即使是平安證券所說的“個人違法行為”,中國平安在海欣股份上面的獲利也是“非法獲利”,理應全數追繳。

  雖然市場無從知曉中國平安旗下資金是在什么價位賣出海欣股份的,但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公開信息估算其非法獲利數額。

  如果從違法情況發生時算起,海欣股份的研報披露日為2011年1月4日,其前一日收盤價為6.49元/股。此時 “平安保險-萬能-個險萬能”(以下簡稱“平安個險萬能”)持有海欣股份2094.8637萬股,“平安保險-集團本級-自有資金”(以下簡稱“平安自有資金”)持有1404.7453萬股。2011年一季度,“平安自有資金”從前十大流通股東中消失,以海欣股份2011年一季度均價11.154元/股計算,該產品獲利約6552萬元。同樣截至2011年一季度,“平安個險萬能”換成了 “普通保險產品”、“團險分紅”、“個險投連”等三個賬戶,持股數合計為2948.62萬。由于上述三個賬戶在2011年二季度從海欣股份前十大流通股東中消失,二季度的均價為11.8元/股,中國平安保險資金獲利約15657萬元。綜合上述計算來看,中國平安違法所得高達2.22億元。

  根據成交量情況來看,中國平安大舉買入海欣股份很有可能是在2010年11月底~12月初的放量階段,當時的均價為7元/股。而2011年一季度的放量區在2月底~3月初,均價為12.6元/股。中國平安自有資金若此階段出貨,獲利將高達7866萬元;2011年二季度的放量區間在4月中旬,均價約為14.4元/股,獲利將高達21820萬元。綜合上述計算來看,中國平安違法所得高達近3億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由于深圳證監局已經認定海欣股份研報違規,中國平安也爽快承認員工“個人違法行為”,那么,建立在其員工“違法”的基礎上的企業獲利,理所應當也屬于非法獲利。

  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在海欣股份事件中,中國平安不僅僅是開除涉案研究員就能了事,公司至少還應該上繳2億~3億元的違法所得,乃至面臨超過10億元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面臨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目前,中國平安不但未上繳海欣股份事件中的違法所得,更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

  研報強烈吹捧 股民巨虧誰償

  中國平安主導海欣股份 “搶帽子”交易獲得數億元違法所得,計入到上市公司的收入以及凈利潤。

  然而,一面是中國平安的大幅獲利,一面卻是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巨額損失。

  就在中國平安的保險資金大舉出貨的2011年二季度,海欣股份的股價也見到了歷史高點15.75元/股。隨后,海欣股份的股價便一路下跌,最低跌至2012年12月的4.55元/股,一年半時間下跌了71%。

  根據深圳證監局關于海欣股份研報的三點認定,平安證券發布的這份研報存在“不謹慎、不客觀”,“干涉和影響”以及“提前獲悉”等三大問題。

  那么,如果沒有平安證券關于海欣股份的“強烈推薦”,沒有“股價至少低估50%”的吹捧,普通投資者會在15元的高位買一只市盈率200余倍 (根據2011年中報每股收益0.0366元估算)的股票嗎?

  如果沒有中國平安組團 “搶帽子”——先買入、后推薦、大漲獲利賣出,使得海欣股份股價暴漲暴跌,普通投資者會出現最高虧損達71%的巨額損失嗎?

  根據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平安證券的研報出爐后,因海欣股份的股價暴漲暴跌而虧損的投資者,有理由向中國平安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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