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倍內閣提交的“新安保法案”(《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和《國際和平支持法案》,又稱“戰爭法案”),如正式立法,將標志著日本徹底沖破了和平憲法、正式走上當年“八國聯軍”那樣的參戰道路,使“不戰國日本”變成“戰爭國日本”。
一周來,日本國內反對“戰爭法案”的市民抗爭已進入了白熱化3.5萬人)的群眾冒雨抗議的的浪潮沖擊下,功虧一簣。在抗爭中,首次發生了嚴重的肢體沖突,警方逮捕了至少13名抗議群眾。自民黨心急火燎,安倍坐著國會審議廳內干等,一臉詛喪。隨著周末來臨,民眾的抗爭將更加激烈;法案如果不能在18日(明日)前提交到參院正式會議上審議通過,按“六十日規則”,就需要重返眾議院,并有可能最終成為廢案。。昨天,執政的自公聯合企圖以強行采決的方式,令法案在收尾總結質疑階段滑過參院特別委員會。然而,這一企圖卻在五個在野黨不依不饒聯合采取的“拖延戰法”的阻止下,在國會門前大規模(
對于安倍的“戰爭法案”,中文媒體抽象定性的介紹多,具體解讀的少。它何以是違憲的?何以是對中國的巨大威脅?不甚了了。這一方面是由于歷史的背景和演變相當復雜,另一方面則在于安倍把文本搞得十分曖昧,處處包藏禍心,讓人不易理出頭緒來。實際上戰后七十年來,日本圍繞的是這樣一個問題:如何巧立名目松綁和擴大所謂的“自衛權”。所以,我們需要對這個“自衛權”包含哪些核心內容,這些核心內容又是如何一步步擴張演化至今,有一個全景式一目了然的認知,非此,則批判只能流于泛泛。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是日本所謂自衛權的原點,原文如下:
“一、日本國民誠實地希求基于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戰爭、和以武力威嚇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二、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有陸??哲娂捌渌麘鹆Γ怀姓J本國擁有交戰權。”
這個最終版本據說源自“蘆田均修正案”。蘆田的解釋是“修改的目的是不放棄自衛的戰力”,實際讀來,其實隱藏了一個巨大的漏洞
日本明言過了放棄戰爭力量,但條文本身并未明言否認日本擁有“自衛權”。此后,主張日本成為“正常國家”的右翼勢力便圍繞自衛權大做文章;每當國際安全形勢和環境發生了重大変化,他們都會在“我們又不曾恢復軍隊”的借口下(或前提下),公開地次第地松綁自衛權,方式是 ① 一而再再而三地改變憲法解釋,② 一步步松綁對于出動自衛隊的限制、擴撐自衛隊的活動范圍,放寬行使武力的條件。這從下述的演化一目了然。,即如果“前項目的”被不是來自日本的其他國家所破壞,比如,他國對日本發動了戰爭,那么日本就有理由恢復“保有陸??哲娂捌渌麘鹆?rdquo;和“承認本國擁有交戰權”了。這成為此后引發無數的有關九條的論爭的根源。
1946年憲法制定時:
我國保有自衛權,但不可行使。
1946年制定憲法時,當時的首相吉田茂在解釋憲法第九條的第二款時說,“由于既不承認軍備也不承認擁有交戰權,這就意味著既放棄了出動自衛權參與戰爭的權利,也放棄了交戰權”,即把憲法解釋為:日本擁有自衛權,但不可以行使。吉田是出于這樣的考量,天塌下來有大哥頂著,大哥就是駐日美軍。
(以下:
黑體 為后法從前法繼承過來的內容(核心內容)
[xxx] 為后法中刪去的前法的核心內容
藍色 為后法的新增內容
紅色 為新增內容中的核心詞或核心內容
() 為雖然沒有明言但暗默承認的內容。)
1950年美蘇冷戰:
我國保有自衛權,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護下的)不依賴武力的自衛權。
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美蘇正式進入冷戰時代。還是吉田茂當家,1月他重新釋憲,稱:“日本擁有不依賴武力的自衛權。”注意這次把“不可行使”刪去了,即把不可行使武力置零(隱含著不依賴但可以使用)。其后,吉田政府經過一系列套近乎,終于在1951年與美國締結了日美安保條約,美日軍事同盟正式成立。
1954年、自衛隊成立時:
我國保有自衛權,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護下的)不依賴武力的自衛權。
可單獨行使,但不可集體行使。
自衛隊不是軍隊,其出動須滿足三個要件:
?。ǎ保┌l生了對于我國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ǎ玻┓谴藙e無適當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ǎ常A粼谧钚”匦柚薅葍?/font>
為了自衛,須擁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實力組織
└─ 海外派兵不可(但導彈基地例外)
1954年自衛隊登場,是由1950年初成立的警察預備隊改頭換面而來,內閣首相也換成了鳩山一郎。鳩山覺得自衛隊手里拿的又不是燒火棍,因此,有必要重新釋憲:“為了自衛,擁有最小必需限度的武力行使權,是認可的”,但申明“自衛隊不是軍隊”,而是一“最小必需限度的實力組織”。這年6月,參院大會作出了決議,規定自衛隊的活動范圍為“海外派兵不可,但導彈基地除外”,由此限制自衛隊的軍事地理為本國國內,但可以去阿留申群島美軍基地一游;其后,又對自衛權的啟動規定了三個要件,即“舊三要件”,大致勾勒出了自衛權的適用范圍。
鳩山添加的這一大堆,核心在明言打破1950年“不依賴武力”的戒條,自衛隊可以帶武器,但須置于最小必需之限度、且不可行使(不可以開槍,佩著嚇唬人)。此狀況一直持續到冷戰結束。
1990年、海灣戰爭:
我國保有自衛權,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護下的)不依賴武力的自衛權。
可單獨行使,但不可集體行使。
自衛隊不是軍隊,其出動須滿足三個要件:
?。ǎ保┌l生了對于我國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ǎ玻┓谴藙e無適當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應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內
為了自衛,須擁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實力組織
└─ [海外派兵不可(但導彈基地例外)]
PKO不屬于武力行使范疇,理由是“五原則”
?。ǎ保幎水斒抡咧g已經答應停戰
(2)爭端當事者同意派遣自衛隊
(3)嚴守中立立場
?。ǎ矗┥鲜鋈齻€原則有一個不滿足時,可將自衛隊撤回
?。ǎ担?/span>武器之使用,僅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護隊員之生命等
1992年,宮澤喜一內閣推出的《國際和平協力法》(PKO協力法)成立,這為向海外爭端地區派出自衛隊維和(PKO5)條則是以“防身”為由,第一次賦予了自衛隊在海外“武器之使用9月,日本派出自衛隊去柬埔寨參加維和一年。”的權力。這就把憲法九條定下的“保有自衛權但不可行使”的戒條,撕開了一條縫。這年)補上了正式的法律依據。這部法律雖然補了“五原則”對于海外派兵加以限制,如不能參戰,嚴守中立和中途撤回等,但第(
1999年、朝鮮導彈危機,1996年臺海危機:
我國保有自衛權,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護下的)不依賴武力的自衛權。
可單獨行使,但不可集體行使。
自衛隊不是軍隊,其出動須滿足三個要件:
?。ǎ保┌l生了對于我國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ǎ玻┓谴藙e無適當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應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內
為了自衛,須擁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實力組織
└─ [海外派兵不可(但導彈基地例外)]
?。校耍喜粚儆谖淞π惺狗懂?,理由是“五原則”
(1)爭端當事者之間已經答應停戰
?。ǎ玻幎水斒抡咄馀汕沧孕l隊
(3)嚴守中立立場
(4)上述三個原則有一個不滿足時,可將自衛隊撤回
(5)武器之使用,僅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護隊員之生命等
于后方地區支援美軍,但不卷入“武力行使一體化”
└─(1)為當時戰斗不在此間進行的地區,或
(2)被認定為整個支援期間未發生過戰斗的地區
(中東、印尼以及西半球的地區不在考慮范圍內)
1993年3月朝鮮宣布退出核不擴散條約(NPT),開始開發核武;1996年臺海導彈危機。美國瘋狂地煽動“中國威脅論”,日本隨聲呼應,瘋狂渲染所謂的“周邊有事”。1997年,美國將1978年基于美蘇冷戰制定的《日美防衛合作指南》加以修改,在其中增加了“后方地區”一詞,要求日本給予協助。
1999年,在經歷了右翼煽動“中國領導人藐視天皇”、“臺灣是日本的生命線”、“中國正在進行洗腦反日宣傳”的激烈氛圍下,在經歷了激烈的朝野辯論后,日本根據美國的防衛指南修正版制定了《周邊事態法》,同意在“后方地區”對“美軍”給予支援,并定義“后方地區”為戰場以外的場所,但限制自衛隊卷入“武力一體化”。
此為“逸出”憲法九條之始,雖然藕斷絲連但已露出了違憲的馬跡。這也是“1970年安保斗爭”以來,日美同盟第一次獲得軍事強化,其目標自然是針對經濟崛起中的中國。依據這個法律,如果臺海發生戰爭,美國介入,那么日本就有義務從本土承擔運送美軍的兵員、武器彈藥到前線的所謂“后方支援”的義務,但是,不能加入戰斗。
2001年、“九·一一事件”:
我國保有自衛權,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護下的)不依賴武力的自衛權。
可單獨行使,但不可集體行使。
自衛隊不是軍隊,其出動須滿足三個要件:
?。ǎ保┌l生了對于我國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別無適當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ǎ常A粼谧钚”匦柚薅葍?/font>
為了自衛,須擁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實力組織
└─ [海外派兵不可(但導彈基地例外)]
PKO不屬于武力行使范疇,理由是“五原則”
?。ǎ保幎水斒抡咧g已經答應停戰
?。ǎ玻幎水斒抡咄馀汕沧孕l隊
(3)嚴守中立立場
(4)上述三個原則有一個不滿足時,可將自衛隊撤回
?。ǎ担┪淦髦褂茫瑑H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護隊員之生命等
于 [后方地區] 支援 [美軍] ,但不卷入“武力行使一體化”
↑
非戰斗地區 多國籍軍
└─(1)為當時戰斗不在此間進行的地區,或
(2)被認定為整個支援期間未發生過戰斗的地區
[(中東、印尼以及西半球的地區不在考慮范圍內)]
自衛隊的活動范圍為“非戰斗地區”,即
日本領內 + 公海及其上空 + 外國領內
2001年發生“九·一一事件”。為了報復穆斯林原教旨,2003年美國糾集多國部隊侵入了阿富汗,同年又侵入了伊拉克。
日本政府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決定向戰爭輸送自衛隊。由于前線部隊變成了多國籍軍,自衛隊在非戰斗地區不僅要援助美軍,也要援助來自他國的軍隊,10月29日日本國會通過了《反恐特別措置法》。此部法律改動較大,刪去了《PKO協力法》中原先不去“中東、印度尼西亞以及西半球”的暗默約束,用“非戰斗地區。”取代了前法“后方地區”,從而將自衛隊的軍事范圍進一步擴撐為日本領內域之外加上公海及其上空、甚至可以進入外國領內,并把支援的對象從“美軍”擴大為“多國籍軍”
這樣一來,如果朝鮮有事,那么日本自衛隊就可以進入韓國不僅對美軍、也可以對韓軍進行戰爭“支援”了。但是戰斗地區和非戰斗地區能夠明確地劃出界限來嗎?當時的首相小泉純一郎在被在野黨質詢時,確實回答不了這個問題,只能依仗美國的撐腰橫蠻答道:“什么是非戰斗地區?自衛隊的活動地區就是非戰斗地區!” ↑
2014年、第二次安倍內閣:
我國保有自衛權,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護下的)不依賴武力的自衛權。
可單獨行使,[但不] 可集體行使。
[自衛隊不是軍隊,其出動須滿足三個要件:
(1)發生了對于我國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ǎ玻┓谴藙e無適當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ǎ常A粼谧钚”匦柚薅葍?/font>
為了自衛,須擁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實力組織
└─ [海外派兵不可(但導彈基地例外)]]
?。校耍喜粚儆谖淞π惺狗懂?,[ 理由是“五原則”]
[ (1)爭端當事者之間已經答應停戰 ]
[ (2)爭端當事者同意派遣自衛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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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三個原則有一個不滿足時,可將自衛隊撤回 ]
[(5)武器之使用,僅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護隊員之生命等 ]
追加“新三要件”:
?。ǎ保?/b>非有聯合國的請求(如來自歐盟等的請求)亦可出動
(2)爭取參加防爭端于未然的活動
(3)作為威赫和警告手段,擴大自衛官的武器使用范圍
[于后方地區] 支援 [美軍] ,但不卷入“武力行使一體化”
↑ ↑
[非戰斗地區] 多國籍軍
[ └─(1)為當時戰斗不在此間進行的地區,或
?。ǎ玻┍徽J定為整個支援期間未發生過戰斗的地區]
[(中東、印尼以及西半球的地區不在考慮范圍內)]
[ 自衛隊的活動范圍為“非戰斗地區”,即
日本領內 + 公海及其上空 + 外國的領內 ]
廢除了地理限制:
可將自衛隊派到地球上任何地方,只要當地處于下列事態之一:
○ 武力攻擊事態 = 日本遭到了武力攻擊
○ 存立危機事態 = 發生了對與我國關系密切的某國的武力攻擊,
由此威脅到我國的存立,出現了徹底顛覆我國
國民的生命、自由及幸福的權利的顯在的危險
○ 重要影響事態 = 不能坐視否則將遭攻擊或影響到國家安全
○ 國際維和事態 = 國際社會的和平和安全遭到了威脅
以上是2014年安倍晉三內閣提出的“新安保法案”,不能看出,不要說和憲法九條比,即使和小泉2001年的反恐法相比,已經是改得面目全非!1946年制定的《日本國憲法》第九條:如果回到原點,即
一、永遠放棄發動戰爭、放棄武力威嚇、武力行使。
二、為此廢止陸??哲?/font>及其它戰力,不承認本國擁有交戰權。
我想小學生也是能夠讀出,安倍政權這是在赤裸裸地違憲!安倍內閣提出的修正啟動自衛隊的“新三要件”是這部戰爭法案的核心要件:
“舊三要件”:
?。ǎ保┌l生了對于我國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ǎ玻┓谴藙e無適當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ǎ常A粼谧钚”匦柚薅葍?。
(1)非有聯合國的請求(如來自歐盟等的請求)亦可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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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為威赫和警告手段,擴大自衛官的武器使用范圍
加上新定義的所謂“六個狀態”,將解禁集體自衛權,讓日本自衛隊除了不能主動發動侵略戰爭之外,將無所不能。
● 即使日本未受到直接攻擊,也可對他國行使武力;
● 承認集體自衛權;
● 自衛隊的活動可到達世界任何地方;
● 武器可使用的基準將緩和到前所未至;
● 有事之際,縮短國會批準派遣所需的時間;
● 可用于營救日僑和保衛美國軍艦;
● 追加下級對上級抗命時的處罰。
① 即使本國未直接受到攻擊,日本政府也可自行判斷,根據是否處在“存立危機事態”來決定出動自衛隊、對他國行使武力。
我們回憶一下近代中日關系,自甲午戰爭以來的歷次爭端和日本出兵中國的借口,差不多全和“保護日橋”有關。什么意思?歷史將重演!!!它已經說得再直白且美麗不過了:“顛覆我國國民的生命、自由及幸福的權利的顯在的危險”。
② 日本自衛隊的軍事范圍將到達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只要美軍及相關國家的作戰部隊在打仗,自衛隊都可出動前往,雖不直接參戰而須在“戰場的附近協力支持”。然而,實務上誰分得清何為戰場何為“戰場的附近”?
③ 日本自衛隊可以大規模開火殺人。“作為威赫和警告手段”何以必須“擴大自衛官的武器使用范圍”呢?這顯然是遮人耳目。作為同盟軍的日本自衛隊,在運送和保護武器彈藥的過程中,在運送兵員糧秣和護送傷病員的過程中,為了保證任務的完成,不可避免將行使武力,直接開火殺人。殺完了,自然也可以說成了對方“自殺”、達到了嚇退、“威赫和警告”余敵的目的。
※ ※ ※ ※ ※
以上就是戰后七十年來、日本漸次松綁自衛權直至眼下走上了戰爭懸崖的全貌以及最終版的核心問題所在。經過這樣一目了然的概括和解讀,相信對于安倍政權的“新安保法案”,從內容和實質到底是個什么玩意,會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礎上加深認識它在哪里違憲和在哪些方面構成了對于我國的巨大危害。
中國雖大,忘戰必危!
誰想把中國陷入“存立危機事態”,我們就從他們的尸體上踏過去!。
鈴蘭臺
2015年9月16日
「 支持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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