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門要拿出硬手段 從根上杜絕“器官車間”的市場
沈 彬
買賣器官,嚴重踐踏了社會秩序,如果有錢人可以從另一個人身上買器官,那等于可以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也從根本上顛覆了社會運行的基石。能不能用法律杜絕這種丑陋現象?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杭州有一個非法腎源供養基地,里面住著一群急切希望賣掉自己腎臟的年輕人。據報道,一顆健康成年男子的腎,國內統一行價為3.5萬元。有人賣腎是為了還債,有人是嫌打工賺錢慢。“器官車間”里“供體”的麻木神情,震撼了公眾的心靈。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5月29日《新聞晚報》)
近期,頻頻有販賣器官等案件被媒體曝光,公眾最樸素的想法,就是能不能用法律杜絕這種丑陋現象?一般來說,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你情我愿的交易,但也有例外,當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溢出了當事人的范圍,有嚴重的“負外部性”時,政府就不得不干預。買賣器官,嚴重踐踏了社會秩序,如果有錢人可以從另一個人身上買器官,那等于可以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也從根本上顛覆了社會運行的基石。
所以,各國都嚴格禁止器官買賣和有償捐助,因為后者與買賣的區別并不大。例如,法國1994年刑法規定了買賣人體器官罪、強迫摘取人體器官罪、醫療機構非法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罪和走私人體器官罪。法國的買賣器官入刑,是在《公共衛生法典》先禁止人體器官買賣的基礎上做出的。先專業法規禁止,后由刑法嚴懲,這個思路也是中國立法的思路。2007年5月施行的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禁止人體器官買賣。在這之后,去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規定了“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罪”,其最高刑可達15年有期徒刑,填補了刑法空白。
因為在這之前,對有組織容留、介紹買賣器官的行為本身,很難定罪,只能按具體的犯罪情節來定罪,比如“器官販子”涉及非法拘禁當事人的,定非法拘禁罪;強制、脅迫他人捐獻器官的,定為故意傷害罪;實在找不到合適的罪名,就使用“非法經營罪”。比如,2010年北京審理的全國首例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中,被告人劉強勝、楊世海就被判犯有“非法經營罪”,均獲刑4年、罰金10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器官中介”,的確有一些名不正言不順。所以,在去年的刑法修訂中,“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罪”正式進入刑法。據了解,此罪名尚未由法院判決過,可以說杭州這次曝光的“器官車間”,正好撞到了槍口上,“十年磨一劍,霜刃未曾試”。對于這次可能成為“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罪”第一案的案件,希望浙江司法部門樹立一個嚴格的判例,對于這種大規模豢養“供體”,并且把腎源價格壓到3.5萬元白菜價的行為,應施以法定刑以內的重懲。非如此,不足以震懾日益囂張的器官買賣犯罪。
其次,除了司法機關,衛生部門也該有所作為,把好腎源提供的關。器官買賣不是一般的犯罪,必須有賴于專業醫生的摘取器官;移植器官更是非得由大醫院進行手術不可。如果嚴格遵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器官車間”的黑器官,是不能進入正規醫院,被植入病人身體里的。
比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8條規定,進行人體器官移植的醫院,必須設有“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在收到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后,要對捐獻人的捐獻意愿是否真實;有無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的情形,做出嚴格檢查,之后才能進行手術。“器官車間”是不可能通過這種檢查的,那么移植了黑中介提供的器官的醫院,本身就違反了醫療規范,也必須受到嚴懲。而且,目前器官買賣如此泛濫,新聞報道不絕于耳,醫療機構的不盡職,乃至揣著明白裝糊涂,是很明顯的。這方面,衛生部門必須拿出硬手段,從根子上杜絕“器官車間”的市場。(燕趙都市報 沈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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