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那些被中國“精英”標榜的民主國家是如何對待污蔑體制和領導人的人:
1.新加坡一個只有17歲的孩子,只提前了2天說了一句李光耀死了,就被判三年徒刑;
2.韓國一個中國留學生說了一句朝鮮好,就被以有利于敵國行為而驅逐出境!
3.在美國,英國的一對年輕白人情侶把現在的美國說成是干掉美國,被堵截在機場審察了兩天,最后被拒絕入境。”
4.2015年3月,美國的一名電視主持人在節目中開奧巴馬夫人的玩笑,說她長得像飾演黑猩猩的演員,因言論不當,遭到電視臺除名,在所謂言論自由的美國,不但不能隨便侮辱國家領導人,就連其家屬也不能隨意貶低人格。
B腹奸們對一些無恥行為以“私人聚會”為其遮羞,以“言論自由”為自己或同類開脫,以“斥責告密”轉移視線,都改不了違法違憲和違背道德的罪惡!
第一、給B腹奸這場有美國人和烏克蘭人等多國官員參加的聚會,冠以“私人聚會”是站不住腳的,這樣的聚會都快趕上一場“國際會議”了,只是級別不夠,如果級別夠高,都可以和巴拿馬的“美洲峰會”搶風頭了,怎么能說是“私人聚會”? 有這樣“國際主義”的私人聚會嗎?而且就參加的成員看,有一直敵視圍堵中國的美國人,他們比誰都希望中國亂起來,成為埃及,利比亞,甚至敘利亞,并為此不遺余力。有國內亂作一團,政治家無計可施,只能極端反共的烏克蘭人,4月9日,烏克蘭最高拉達(議會)通過了“禁止共產黨活動”的法律,敵視仇恨共產黨。 現在看,B事件不是偶然的,是這些西方代言人迎合了美國主子歡心的丑惡表演!身為中國人,為這種罪惡目的站臺幫腔,是地地道道的漢奸行為! B腹奸們是國內反共反人民的急先鋒,只是沒有過早暴露而已,依然道貌岸然的在CCTV做黨喉舌,對黨來說,是不折不扣的如鯁在喉!這樣的一群人聚在一起,如果說沒有政治目的,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鬼才會相信這是“私人聚會”!
第二、言論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都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的“言論自由”,我就不信,在美國,污蔑華盛頓是可以以“言論自由”合法化,在英國,以意淫伊麗莎白女王可以常態化,在日本,以污蔑天皇可以正常化!所以,以“言論自由”為B腹奸開脫,是對言論自由的歪曲!
第三、有人因視頻流出對“告密者”以道德進行痛斥,這是對法理和道德的公然蔑視。 如果“告密”不分青紅皂白,冠以有違道德,那么刑法就不應把“包庇”和“窩藏”做為犯罪寫入刑法而是人們為了守法甘愿跟道德作對!把這兩條作為犯罪寫入刑法,本身就說明我們的法律沒有“道德底線”。 就算那些人“言論自由”的邏輯成立,那么,按照他們“言論自由”的邏輯,“告密”那也應屬于“言論自由”,關道德什么事了? 其實“告密”與否和“言論自由”一樣,也是有條件的,不存在絕對的都要“保密”!當你的“密”危及別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安寧穩定的時候,憑什么以道德做遮羞布要別人義務為你“保密”?以時下一切向錢看的邏輯,請問你出了多少錢的“保密費”?
第四、B腹奸應為自己的言行承擔法律責任!別說毛主席是共和國開國領袖,就是一個普通人,其人格和尊嚴也應受到法律保護,尤其是已經去世多年的人,中國還有個風俗“死者為大”,更何況毛主席還是國家隊象征!對他的污蔑就是對共和國的污蔑。 根據我國憲法、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生效審判案例,侵權人實施了對他人的侮辱、誹謗等行為,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畢福劍當著多包括外國人在內的眾人的面,侮辱毛澤東,可視為辱毛的言行為多人知悉,明顯符合侮辱誹謗罪的認定要素,因此B腹奸的言行違反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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