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晚年曾說,他本來是應當做小學教員的,但被蔣介石逼成了革命者,逼出了新中國。我不是女權主義者,但最近有被逼成女權主義者的趨勢。
讀了岳峙先生關于黃克功案的文章,有幾處覺得不甚妥當。在連日來的輿論環境中,岳峙先生沒有對事件中的受害人劉茜做出附帶的苛刻評論,已屬難得。但是他引用了當年抗日軍政大學訓練處長李興國的話“多少個劉茜才抵得上一個黃克功”來作為他影評的標題,讓我忍不住覺得有話想說。還是先直錄岳峙先生原文:
“在審判結束后,參與審判的陪審員合議時,其他人都無意見,只有抗大訓練處長李興國堅決不同意對黃克功判處死刑。他提出了一個十分深刻的命題。
在延安,邊區還沒有法律,所以談不上什么依法判處,但他卻能拿出蘇維埃共和國時期的法令。按照那個法令,對于有功人員犯罪,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其他人無言以對,只能再三重復,“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些老掉牙的口頭禪。這種說辭實在太容易反駁。只需反問一句,如果劉茜沒來延安,而是留在太原,面對日本鬼子……千千萬萬和劉茜一樣的年輕姑娘就是這種遭遇,誰會跟她們講這些所謂的天理呢?
這自然不能說服李興國,也不能說服其他正在前線浴血奮戰的八路軍指戰員們。李興國認為,蘇維埃的法令是紅軍用獻血換來的。所以,不要說一個劉茜,就是十個劉茜、一百個劉茜,也抵不上一個黃克功。”
岳峙先生在文中的后續部分就這段話為基礎,談了他對毛主席在處決黃克功時寫給雷經天的那封信的理解。他認為,毛主席的做法是站在黨紀高于法律的角度,特別是站在“我的嫡系井岡山人就更要被嚴格要求”的角度來處理這件事的。岳峙先生當然是不會對毛主席提出異議,他表示主席之令人感佩,恰在于他一以貫之,在朝鮮戰場上犧牲的長子毛岸英可以作為后繼的證據,表明主席一貫是堅持“向我開炮”的。但感佩主席高風亮節,不等于他不可以對黃克功感到惋惜,所以他遵從更合乎革命情感和內心聲音的判斷,覺得一百個劉茜也抵不上一個黃克功。論站隊,他是要跟主席保持隊形顧全大局的;但是要論站對,岳峙先生表明,他還是傾向李興國。我個人認為,這就是他這篇文章的意思,希望我沒有曲解——無論我是否曲解他的本意,文章所傳達的客觀效果都如我所理解的那樣。這是岳峙先生自己的看法,本來旁人不必議論。但是我想說話,是因為我覺得,岳峙先生這番看法,就等于毛主席當年的信白寫了,他當年對紅軍將士和全體延安革命者的教育工作都白做了。
而這件事所折射出的各人的理解,更使得這件事變得豐富而值得思考。岳峙先生說,李興國的話里包含一個深刻的命題。在我看來,李興國的話里,不止包含一個深刻的命題,而是包含著好幾個深刻命題。但只有一個,被李興國出于功利原則而考慮到,余者皆當作不言自明的真理忽略了。但是一個合格的法官,應當比李興國深刻,才能將李興國沒有發現的命題論述出來。我不是學法律而是學文學的,因此就客串一回我十分喜愛的莎劇女主角鮑西亞吧。
李興國提出的第一個深刻命題是:法律的起源。延安當時沒有法律,應當是指,延安當時沒有現成的法條,按照政治原則,也不宜沿襲中華民國其余地方的法條。但是,是否就應該原樣移植蘇維埃共和國時期的法條呢?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所有法律轄區的人民發自內心地愿意遵守法律。哪怕是殺人犯,他違反了法律,但是不等于他不認同那法律,因為如果他變成了被殺人犯襲擊的目標,他自然也是希望法律能夠網羅殺人犯的。所以,法律應當基于內生性原則,使有理智的人,均自愿遵守。至于,在激情之下殺了人,不等于他在理智時也會如此做,因為他肯定不希望別人在激情時殺自己;同樣,出于對接受死的懲罰的畏懼,而認為法律應當對自己網開一面,也不是理智的判斷,因為他肯定也不希望殺了自己的人因為怕死可以被網開一面。而法律本來就要節制這兩種非理性的過分行為。所以,延安不是沒有法律。甚至可以說,有人類文明存在的地方,不管有沒有形之于條文的法典,都存在法律,否則那一人類群體就根本不可能發展出文明,而早已自然消亡。而任何形之于條文的法典,也必須遵從“使有理智的人均自愿遵守”的原則,否則這樣的法典就將形同虛設。因此,“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恰恰不是天地規定的,而是進入共同體的成員默認的(之所以會默認,是因為每個人都會認為這其中的道理看起來“簡直就像是最高的自然范疇天地所親自規定的那樣正當”),用時髦的話說,這的確是“契約”,即使一開始對共同體中出生的嬰兒不是契約(因為嬰兒還沒有理智),當法律被成長為獨立的個體所思考,被個人的理性認證的時候,它也必然成為內心的契約。這樣內生性的法律才是可以理解的,也才是對動態的社會真正具有約束力的,而并非僵化地照搬外來移植的法條。顯然,除李興國之外的陪審員,都對法律的本土性,內生性,有著天然的認識。但李興國提出問題的可貴之處,在于他將這個深刻的問題帶進了理性的光明的視野里,讓我們去反思這一問題,從而再一次確認:法律的生命,基于共同體成員的活生生的生活和內在的理解。
李興國提出的第二個深刻問題是:一個劉茜和一個黃克功,孰輕孰重。這是一個比第一個問題更復雜一些的問題,因為它比第一個問題更具體。它牽涉到具體的價值判斷。那么我們必須把李興國話里的意思闡述明白:黃克功比劉茜有價值。因為人最寶貴的是生命,劉茜這樣的人民能夠活著,是因為黃克功這樣的戰士在前線奮勇殺敵的結果。還不止如此。因為黃克功這樣的戰士殺敵,所以等于救下的不是劉茜一個人,而是千百個劉茜。因為黃克功救的是千百個劉茜,而他殺的只是一個劉茜,所以千百個劉茜的價值大于一個劉茜的價值。黃克功既然等于千百個劉茜,所以黃克功的價值大于劉茜的價值。所以不能因為黃克功殺了劉茜就殺黃克功,不然就等于殺了千百個劉茜。
某種意義上(只是某種意義上),李興國提出的第二個問題是無解的。在哲學上,這叫做功利主義原則。有一個哲學上的玩笑,說如果一個人忽然從睡夢中驚醒,發現自己竟然坐在一個剎車失靈的飛速奔馳的火車上,前方的鐵軌上聚集了五個反正不能離開鐵軌的人,眼見火車就快要撞上他們。這時,司機發現還有一個岔道,只有一個人,當然也是不能動彈的?,F在,如果你是司機,你是否轉動方向盤。
按照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當然是會轉動方向盤的。因為五個人的生命價值大于一個人的生命價值,救五個人肯定比救一個人要好。但是按照康德動機論的原則,轉動方向盤是有罪的。因為撞死五個人并不是司機的錯,但是轉動方向盤卻是司機的錯,是司機有意結束那一個人的生命。根據動機論,有意識地殺人,當然是有罪的,這與同時救下五個人,是兩件事。如果李興國做律師,邊沁做法官,黃克功有可能是會被赦免的;如果康德做法官,則不會。
讓我們看看兩位法官的偏失之處。根據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很容易得出可以隨便犧牲少數派利益的結論。他的好處自不待言,獲益的是大多數。在價值論的基礎上,邊沁是不可反駁的。因為讓多數獲得好處的價值高于讓少數獲得好處的價值。根據康德的道德的形而上學原則,則不能用相對價值判斷來裁定這些事??档驴瓷先ルm然絕對,雖然正直,但有些孱弱。因為第一,根據康德的原則,這世上就不會有戰爭了,而且世界上許多偉大的國家都是因不義而建立或強大的(不包括中國,我指的是希臘羅馬);第二,康德的道德原則似乎更適合解決共同體生活中的常規糾紛,以便保持共同體中的絕大多數成員靈魂潔白。
這么說,應當按照邊沁的原則看待黃克功事件嗎?
我們再看看,按照邊沁的原則,會引發什么后果,然后再比較一下和黃克功的價值吧。也許那時候,不光邊沁,包括李興國在內的戰士們也會改變主意的。延安是一個女性與男性比例嚴重失衡的地方。黃克功因為劉茜不愿意與其結婚而殺了劉茜,毛主席在送他上路并教育全黨全軍的信中嚴厲斥責其“卑鄙無恥殘忍自私”,因為劉茜的尸體有被嚴重毆打的痕跡,顯然是虐殺。而這件事在當時的延安女性之中引發了強烈的憤慨和抗議。根據康德的原則,無所謂女性是否憤慨和抗議,黃克功要被處決無關受害人所屬群體的情緒,她們即使全都順從如羊羔,寬容如天使,黃克功該被處決還是要被處決的。但是我們不考慮康德,我們根據邊沁的原則來想問題。假如黃克功沒有被處決,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虐待乃至虐殺女性,不會對紅軍戰士有生命的威脅,對長官級人物則意味著更大的特權。那么身處延安的女性會感到極大的不安全,也許她們會離開,也許她們不一定離開,但也不再會有很多女性來到延安。那么延安的男性怎么結婚?他們只能學古羅馬人去搶婚了。這要付出的代價可比黃克功一個人的生命大多了。因為延安當時可不是合法政權,它只是因為比現成的合法政權擁有更多的正當性,才作為“新生事物”而得到了人們的擁護。可是搶婚會造成對其正當性的嚴重削減,不是嗎?那么延安政權跟土匪還有什么區別?土匪集團就是既沒有合法性,也沒有正當性的。所以劉茜死前痛斥黃克功的暴力逼婚行為是土匪,乃是“知識與對象的一致”。當延安政權淪落為土匪集團,它要實現奪取全國政權的目的就更遙不可及了。那么,根據邊沁的原則,黃克功一個人的性命,和延安政權的性質以及奪取全國政權的目的相比,又孰輕孰重呢?邊沁法官又會如何裁決?
根據李興國提出的第二個問題所合理引申出的功利主義原則,我們要提出第三個深刻問題,那就是:毛主席是按照功利主義原則做了以上推斷之后,決定處決黃克功的嗎?毛主席是因為一個黃克功的價值抵不上千千萬萬個黃克功為延安政權和全國政權所做的努力的價值,而像李興國認為一個劉茜抵不上救了千萬個劉茜的黃克功的價值從而犧牲劉茜那樣,決定犧牲黃克功嗎?也許,這個問題,是這個事件中最值得思考的問題。也是大多數人認識的盲區。
我認為,通過毛主席的信,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毛主席引入了第三個原則,那就是亞里士多德的目的論原則。——不管李興國有沒有聽說過邊沁,毛主席當時是否讀過亞里士多德,這都無所謂,因為思想家們之所以是思想家,就在于他們思考的是人類的一般問題,這些問題所具有的普遍性,是我們所有人都很可能遭遇的,而我們也多多少少分享與思想家一樣的思考,只是未能如他們一般達之于確定的觀念。
我們先來再讀一遍毛主席的信:
“雷經天同志:
你及黃克功的信均收閱。
黃克功過去的斗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的同志都是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赦免他,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根據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正因為黃克功不同于一個普通人,正因為他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正因為他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這樣辦。共產黨與紅軍,對于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自己的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鑒。請你在公審會上,當著黃克功及到會群眾,除宣布法庭判決外,并宣布我這封信。對劉茜同志之家屬,應給以安慰與體恤。”
毛主席在信中提到的,不是“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的共同體默認契約;不是黃克功犯了故意殺人罪的康德動機論;不是黃克功不及全國政權的前途有價值的邊沁功利主義原則。也許這些都對,但都不完全,都沒有切中本質。那么,毛主席提到的是什么?黃克功“失掉了黨的立場,革命的立場,人的立場”。黨的立場是什么?革命的立場是什么?這涉及到黨和革命的目的。共產黨人為什么要干革命?是為了建立新中國。新中國和舊中國的區別在何處?只是換一班人馬掌權,其行為卻和舊中國的掌權者無異嗎?
亞里士多德說,“城邦不僅為生活而存在,實在應該為優良的生活而存在。假如它的目的只是為了生活,那么,奴隸也可能組成奴隸的城邦,野獸或者也可以有野獸的城邦,然而在我們現在所知道的世界中,實際上并沒有這類城邦,奴隸和野獸既不具備自由意志,也就不會組織那種旨在幸福的團體。……凡訂有良法而有志于實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惡行。所以,要不是徒有虛名,而真正無愧為一‘城邦’者,必須以促進善德為目的。不然的話,一個政治團體就無異于一個軍事同盟。如果不是這樣,法律也無異于一些臨時的合同,只是‘人們互不侵害對方權利的臨時保證’而已,——而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這就是締造一切國家的根據和目的。共同體的默認契約,只是“互不侵害對方權利的保證”;而功利主義原則則是一個促進功利主義者眼中的“善”的“臨時保證”,因為下一次我們并不知道自己或別人到底屬于多數派還是少數派,我們的價值到底還屬不屬于功利主義眼中的善了:跟黃克功比,劉茜屬于少數派,因為黃克功代表千萬個劉茜;但是跟全國政權比,黃克功又屬于少數派,因為全國政權代表千萬個黃克功。而這樣子由權宜的“臨時約法”而集結的利益集團是無法締造新中國的!因為一個新中國的法律,是應該“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這就是毛主席立法的宗旨。黃克功失掉了人的立場而殺人犯罪,他應當償命,“他之處死,是他自己的行為決定的”;哪怕他軍功卓著,但是作為革命的共產黨人,他背叛了革命的原則,違背了新中國建國的目的,這就是他不能被組織和黨中央赦免的原因。如果赦免了他,那么組織和黨中央就都背叛了革命,違背了新中國建國的目的!“如赦免他,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這就是偉大政治家毛主席立法的宗旨。一個政治家,就是一個國家的教育者。因為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政治生活的目的在于塑造美好的品格。在于培養公民的美德。在于美好的生活。那才是國家的最終目的,也是政治共同體的最終目的。教育人民塑造美好的品格,培養公民的美德,達成美好的生活,就是政治家的職責。
在這個意義上,毛主席告誡全黨全軍全國人民,如果不能做一個品格高尚的人,就不可能做一個好黨員,一個好軍人,一個好革命者;同樣,并不是黃克功本不該被處決,卻作為黨員、軍人和革命者,被提高標準從嚴從重地處決了,而是黨員、軍人、革命者的身份和功績,也不能挽救一個不配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所謂“共產黨與紅軍,對于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體現在不能拿功勞兌換罪行,不是體現在本不該死卻必須得為了黨的榮譽而死——這是岳峙先生理解嚴重偏差的地方,這也是毛岸英犧牲之重于泰山和黃克功之死輕于鴻毛毫無可供類比之處的地方:一個是為了人民的正義而殞身于敵人之手的,一個是為了自己的私利而殘殺了女同志遭處決的!
本來,我可以直接說出上面這最后一句話的。因為這就是這件事的性質??墒羌偃绮话讶靠赡艿姆瘩g都一一羅列并提前批駁,無法接著說明,何以這樣簡單清晰的性質,竟會在輿論之中如此難得到正確和公正的辨析。因為真正的原因只不過是,劉茜同志是女性,而黃克功的私利是廣大另一性別人類同胞最深切的欲望,由此他們在潛意識中分享了黃克功受挫后的懊惱與憤怒。岳峙先生是其中比較理性的,但也不乏對黃克功行為的避重就輕的回護和開脫,雖然是無效的。因為無論怎么解釋黃克功和劉茜對感情婚姻的看法的不同,都無法作為黃克功之一己私欲不能滿足便開槍殺人的理由。何況,黃克功對感情婚姻的看法并不因為在當時當地是常見的,就代表著他是正確的,或者說,就代表著是劉茜必須接受的。更讓我費解的是,岳峙先生假設如果劉茜對“革命婚姻”的實際情況了解得更多一些而不是追求無知的浪漫的話,她就一定會答應黃克功結婚了,所以可惜的地方就是,她對革命婚姻還不夠了解,所以就抵觸了。我不明白他這個假設的根據何在。另外,為什么劉茜拒絕黃克功就是因為追求無知的浪漫,這里面的證據何在,岳峙先生也沒提供。再者,劉茜假如真的追求了浪漫,何以她追求的浪漫是無知的,岳峙先生也沒論證。我們所能確知的無非是,劉茜拒絕和黃克功這個人結婚。每一天,成千上萬的女性被男性拋棄,也就是男性拒絕了和某個女性結婚,而他們中的大多數都很安全,也有極少數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但大約不會有女性發出足以形成輿論的解釋,說,要是這個男性答應結婚,就不會死了。同樣,每一天,也有成千上萬的男性被女性拋棄,也就是女性拒絕了和某個男性結婚,她們中的大多數也很安全,但我不明白,為何男性卻會對其中為此喪失了生命的極少數不幸者,如此缺乏憐憫之心,僅僅就因為殺人的同性同胞償了命,可是要知道,首先無辜喪失生命的,是那個女性,而男性只不過是罪有應得。這種喪失人的立場的自負和毫無道理的結盟,其根源是什么?我認為男同胞極有必要深刻反省一下。
我不是女權主義者,但是當女性的權利被損害得太厲害的時候,不是女權主義者的人也不能不充作女權主義者,抗爭一下。這是臨時的。正如當年的毛主席也臨時充當了一回女權主義者。——毛主席不是向著女性而主持公道的(那樣就不可能是公道的了),我的意思是說,毛主席作為男性,在涉及兩性問題時,能夠克服他的性別偏見,而做出公道的裁決,這就等于女權主義者了——為女性爭得應有的權利。
為女性爭得應有的權利,是為了男性的利益,進而是為了全體城邦的福祉。盧梭說,在自然中生活的人,是不可能存在奴隸制的。因為我們憑自己的力氣,壓根連制服一個人都很困難,而且只能制服他,卻不能驅使他,也就是說,沒法一起生活。與其讓劉茜們明白“革命婚姻”的實際情況,倒更應該讓黃克功們讀一讀盧梭的《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這本書雖然和愛情無關,但我看倒比大多數關于愛情的書對他更有價值呢。“一個人很可能奪取別人摘到的果實,打死的禽獸,或者侵占別人用作躲避風雨的洞穴;但他怎樣能夠做到強使別人服從他呢?在一無所有的人們之間從屬關系的鎖鏈究竟是怎樣形成的呢?”“每個人都會理解,奴役的關系,只是由人們的相互依賴和使人們結合起來的種種相互需要形成的。因此,如不先使一個人陷于不能脫離另一個人而生活的狀態,便不可能奴役這個人。”如果黃克功聽說過這番話,他就不會對自己的暴力懷有那么大的信心。因為哪怕是奴役或統治一個人,也不可能靠單純的暴力。何況是為了獲得幸福呢?一個男人很可以把一個女人當作奴隸來驅使,因為憑力氣倒也足夠,只要他不太貪心,對付一個女人總是綽綽有余,但這種關系也只能限于主奴,假如他打算得到比一個主人更多的利益,即不止是被服從的利益,而比如一個愛人的權利,即被取悅的好處,就只能別無選擇地使那個女人感到高興,而她由此把這種高興作為一種回報,讓他獲得幸福。反過來一個女人對一個男人,也一樣。至于沒有得到回報,那也只好作罷,豈有他哉?這就是毛主席在黃克功事件之后,去抗大做演講時強調的戀愛原則:自愿原則。因為除了自愿,就沒有獲得幸福的第二條途徑,無論男女,皆是如此。因為幸福不是一種權利,更不是一種權力,而是一種狀態。這種狀態不可能命令,不可能乞求,不可能逼迫。所以,這條原則將引申出短視者無法在內心很輕易承認的原則:對愛,只能無私,付出時自身就感到快樂,而不是為了獲得回報;當付出不再感到快樂時,就中止付出,而不要去索取,無論男女,皆是如此。如果不打算回報別人的付出,就盡快明確通知對方。
每一個時代,都有黃克功們和劉茜們,有時黃克功是女人而劉茜是男人,有時相反。愛欲是人類最強烈的欲望,也是共同體生活中最常見的問題。黃克功案讓我們看到毛主席在戰火紛飛的革命年代,如何超越一時一地的功利目的而教育人民理解法律和愛情,為共同體的生活謀求永久的幸福。“中國出了個毛澤東”,事隔近一個世紀,偉大的政治家在公共事務中展現的卓越的智慧與公正,勇敢和堅定,依舊令后人無比敬佩,他讓延安成為一個光榮的圣地,成為值得中華民族繼承和學習的寶貴政治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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