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常有人說“道德是用來律己,不是用來律人的”,并且一臉高尚的樣子。據(jù)說,如此標榜可以防止“道德綁架”。
這有問題嗎?有。讓我們來看一下如下的情境:
公交車上,一個中年渣男突然對一年輕女乘客施暴,先是跨腿坐在女子大腿上,接著,壓在女子身上,猥褻并企圖強奸。司機見狀,趕快過來和施暴渣男搏斗,并連呼車上的乘客“快來幫她”,喊了5次都無一回應,直到最后才有一個眼鏡男幫忙。
這并不是我假設(shè)的“思想實驗”,而是7月4日發(fā)生在福州27路公交車上的真實事件。
事件一曝出,照例激起輿論的反響,很多人對車上乘客的冷漠、怯懦進行了指責。但標榜“道德是律己不是律人”的人,對此可以說些什么呢?
如果他們忠于自己理論的話,顯然什么都無法說。他們不能用“看到他人受害要挺身而出”的道德要求去“律”車上那些冷漠、怯懦的乘客。他們最多能夠要求,如果自己在車上,應該像司機那樣站出來。
從這個事件推廣開去,面對這個社會的道德敗壞,以及道德敗壞的人,他們都不能指責,都必須保持沉默。
于是,這個理論就不如它看上去那么有吸引力了,具有某種自敗性。因為理論的背后,隱藏著冷漠的心態(tài),和對是非善惡的麻木。而冷漠和麻木恰恰是道德敗壞的“共謀”。
現(xiàn)在我們問一下,可以對車上的乘客進行指責嗎?
回答是完全可以,而且應該。從見義勇為可能流血又流淚的教訓出發(fā),也許我們會對車上乘客的行為表示理解,但這并不等于我們默認這是合理的,并不能推出他們可以免于指責。在道德上錯就是錯了。
那么我們可以指責的理由何在呢?在這里:作為人,我們具有一種對他人的自然義務,見到他人處于受害狀態(tài)中,應該挺身而出幫忙。這是一種具有約束性的道德義務。如果我們做不到,就是在推卸道德義務,應該受到自我和他人的指責。自我的指責表現(xiàn)為良心的不安,他人的指責則表現(xiàn)為輿論。
自認為信奉“道德是律己不是律人”的人,其錯誤至此一清二楚:他們把本屬于道德義務的東西,當成了美德;把道德這一社會規(guī)范,僅僅當成了一種個人修養(yǎng)。
道德無非就分為美德和道德義務兩大塊內(nèi)容。美德要求比較高,甚至要作出一些犧牲,因此確實只能用來律己不能用來律人。一個人希望別人具有某種美德,只能提倡,只能自己作表率去引導,卻不可去要求別人。但道德義務,本來就是用來要求自己和別人的。
很有意思的是,喊“道德是律己不是律人”的人,碰到道德義務繞道走,說不能“律人”,但碰到美德,他們比誰都更起勁地去要求別人—比如在“廢除死刑”的各個事件的爭論中,他們一再地以“文明”、“寬容”—也即美德的名義,來要求法律和受害者家屬,為兇手的免死開脫。
這個奇怪的現(xiàn)象,或許可以命名為道德的“認知分裂癥”。
就“廢除死刑”爭論而言,我只說這種情況:一個殘忍地殺害了無辜者的人,他可以不死能夠真正得到辯護嗎?從公正上說,這肯定是無法辯護的。除非你預設(shè)兇手相對于受害者有生命特權(quán),否則在邏輯上,哪一點都不能證明他殘忍地殺害了他人,自己卻應該被寬容。要寬容也沒問題,但這已經(jīng)超越了公正,屬于個人可以選擇的美德范疇了。
誰才應該是這種美德的主體?不是法律(它首先應該滿足公正要求),不是那些以“文明”、“寬容”名義來要求別人的人(他們無此資格),而是受害者家屬—但他們同樣也不具有必須要有這種美德的道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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