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0日,十八大制度反腐敗研討會在湖南韶山召開,一些專家的反腐敗觀點,鄙人著實不敢茍同,更不贊成!其看法如下:
1.我首先對李永忠先生提出的“貪官特赦論”表示反對。作為中國紀檢監察學院這樣一個特殊的高等學府的副院長提出如此反腐敗怪論,我真懷疑他還有資格勝任這一職務。因此,我鄭重認為,李永忠應該下臺,辭去該學府的副院長職務,以免影響中國正在興起的強大反腐敗風暴!他可以做專家,做一個十八大以前貪腐者群體的代言人;但他絕不可以做中國紀檢監察學院院長!以免誤導諸多紀檢監察莘莘學子,充當中國反腐敗的絆腳石!
2.“貪官特赦論”是混帳邏輯,是公開向腐敗退讓!是一種放棄我黨執政的基本原則的罪惡行徑!黨章不允許,人民群眾更不會允許!難道我們黨搞改革還要依靠腐敗分子的支持不成?說得嚴重一點,這是“投降主義”、“漢奸理論”!是與人民群眾為敵!
3.李永忠在談到“以薪養廉”時,說“高薪不足以養廉,但是低薪絕不可能保廉”。我真不知道這個李永忠憑什么能當上中國紀檢監察學院的副院長。“高薪不足以養廉,”“低薪”又“絕不可能保廉!”那我們共產黨人還是共產黨人么?還有救么?就只講錢呢?這與習總書記的“千萬不要既想當官又想發財“的論斷怎么就大相徑庭呢?在談到家庭財產申報問題時說,“可以在整改特區和新選拔的領導干部中試行”。李永忠反復強調這一點,明白地講就是以十八大為界劃線。十八大以前的貪腐分子不再追究,搞特赦;十八大以后的新提拔的領導干部既不特赦,也要公示家庭財產。怎么呢?這不明擺著是說,既然你習總書記想加大反腐敗力度,你就從你這兒開始吧!不要動“我這一段兒”!這是在公開地、明目張膽地與中央挑戰!因此,堅決反對!堅決支持黨中央把他及早拿下!不要再耽擱了!
4.已經查辦的和正在查辦的貪腐分子就算查辦了,該倒霉!那些還沒有查辦的怎么就該幸運呢?他們憑什么就沒事兒呢?
5.如果我們黨對貪腐分子采取特赦的做法,那我們這個黨起碼是值得懷疑的,群眾就有理由不信任你!
6.官員公開財產,要新老一起公開。只公開新提拔的領導干部的財產,是什么意思?前30年的干部就不是中國共產黨的干部?就應該腐敗?就應該特殊?這種觀點是“貪官特赦論”的翻版!
7.依靠群眾反腐,發動群眾、來一場運動反腐,不會錯,天不會塌下來!退一步從最壞的角度講,即使我們的經濟發展受到階段性影響也值得!肅清腫瘤,換得一軀健康肌體,增強了生命力和生機,贏得黨和國家更好地發展保證,比什么都值錢!是大賺的“生意”!絕沒有什么可虧可賠的!事實上,我們照目前這樣子堅持下去,也照樣會垮掉的!甚至比“加大反腐敗力度,來一場群眾性反腐敗運動”還要慘!
8.1974-1977年的香港的反腐敗經驗不足以拿到我們共產黨執政的國度來套用!你在中國現階段,因腐敗成為階下囚后,再跑出來去沖擊政府、沖擊司法機關,你試試看能行不?看人民群眾會怎么收拾你?根本不用“警察墻”,光群眾就把你制服了!
9.你要特赦腐敗分子,條件是“如數退贓”。他退300萬你知道如數了沒有?在沒有真憑實據來證明的情況下,你能保證腐敗分子的敷衍塞責、應景之作么?這樣造成的不徹底性,該如何解決?甚至會留下大量的后遺癥,這該怎么辦?
10.貪官退贓了,官還做不做?如果還保留官位,群眾能信任么?如果不能保留官位,你又能保證特赦之舉的應有效果么?
11.鄙人認為,對任何貪官都沒得妥協!發動群眾,揭發檢舉、控告,落實后,先免官后退贓再量紀用刑!新陳代謝,吐故納新,我們的新鮮血液多得很,為何非要調動腐敗分子的積極性呢?
12.只要群眾發動起來,無堅不可摧,沒有搬不走的絆腳石!現在需要的是,以習總書記為首的黨中央僅僅扯起廣大群眾的手,大打一場群眾性反腐敗斗爭,只要有了這以上以下,一切污泥濁水都會一掃而光!沒有什么了不起的!習總書記當年在寧德任地委書記時,寧得罪3000名違紀者,而不得罪黨、不得最人民、不得罪法紀,不得罪寧德300萬人民群眾的做法才是當今可以采用的經驗之舉!
13.反腐敗不能顧忌有大阻力,這是你死我活的斗爭!嚴重的腐敗分子是已經觸及法律的主體,其性質已經發生變化,是人民的敵人,是專政對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到頭來又搞起雙重標準了呢?
14.真正需要的極大政治勇氣和智慧,是真正處理好腐敗蔓延的問題,而決不是特赦腐敗問題!
(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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