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腐敗的關鍵是動真的
其實腐敗并不難治,只要動真的將搞腐敗的干部“依法律、紀律處罰”,使搞腐敗的大多數人,“得不賞失”、吃到苦頭“,就很少有干部再搞腐敗了。
搞腐敗的“必備條件”是手中有老百姓給的“公權”。無數事實表明,干部利用這種公權貪污受賄,可能使自己發大財(收入比工資高幾倍甚至幾十倍)。這種“機會”對干部有強烈的吸引力!但干部是否搞腐敗?不僅決定于他用權
能發多大財,還要看搞腐敗的“風險成本”有多大?兩相比較,搞腐敗受益大得多,多數人就可能搞腐敗;如果得不賞失,就很少有人搞腐敗了。
前一階段治腐敗的效果很差,老百姓很不滿意,其原因是反腐敗主要停留在喊口號、下文件上,動真的太少。老百姓很少聽說周圍有搞腐敗被依法懲處的。動真的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依照法律、紀律和規定對腐敗進行懲處。不得用各種借口不依法處理。監管部門若將“舉報”石沉大海或不依法處理,還要受“問責制”處分。
2,若有十個干部搞腐敗,不能治了兩個也算治,要盡量減少漏網貪官數,治八個以上。讓80-90%都成“漏網貪官”的監管部門領導要撤職。
3,不能只打蒼蠅不打老虎,治大貪官更有威懾力和教育作用。
4,為使再搞腐敗的干部吃到苦頭,所以法律、紀律和規定中的“處罰”不能太輕。否則起不到威懾作用。
“干部不受法紀處罰(或80-90%都漏網)的腐敗”會讓貪官發大財。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思考:監管干部“不動真的”是“官僚主義”還是“自身不干凈”或“怕斷了自己將來發財的后路”或“吃了人家的嘴短”??
群員 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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