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中華; 中國最高法院是社會亂源的罪魁禍首
最高法:醉駕情節輕微不入罪,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死緩,
我認為;制定法律時要結合中國實際應該加大死刑的力度.為什么現在犯罪這么高, 就是因為法律和諧了, 知道殺人不用償命, 死緩無期用不了10幾年就出來了.中國人多.不要監獄人滿為患, 嚴重犯罪就應該槍斃.以我看,死刑罪不是多,而是少了。中國的刑法不是不是重了,而是太輕了。最高法院還嫌社會不亂嗎?死刑不但不能減而是要增加范圍,被冤枉的還是少的,不能因為怕錯殺就不殺了,現在的壞人太多了,犯罪率這么高,犯罪分子這么猖狂,如果懂點反偵察鉆法律的空子,即使犯罪也因摳法律字眼得不到嚴懲,受害人及其家屬會是什么感受,若是家屬不服就會報復社會,就會再引起更大的案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那中國最高法院也就是社會亂源的罪魁禍首。
人民網北京5月24日電(記者李婧)最高法: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均判死緩;今天,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根據該報告,死刑復核工作已進入規范運行、穩定發展的階段。人民法院將加強對死刑適用的指導,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復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
報告指出,人民法院將加強對死刑適用的指導,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復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權這一最基本的人權;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人民法院報刊文吁區別對待醉駕:刑罰不是最佳手段,刑法的功能是有限的,刑罰不應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唯一手段、也不是最佳手段,在醉駕問題上也是如此。除刑罰外,行政處罰也是應對酒駕和醉駕的有效手段,許多醉駕者不是因為處罰力度不夠、醉駕沒有入刑而醉駕,而是因為抱有“不會被查處”的僥幸心理。
音樂人高曉松醉駕被拘成為輿論的焦點,一個曾經對藥八刀下過狠話的人所產生的過錯,社會各個階層的言論自然五花八門。不知道是巧合,還是必然,我更關注的是最高法在高曉松被拘次日所作的關于醉駕并非一律構成犯罪的表態。全社會對醉駕入刑充滿熱情,是因為其給猛于虎的車禍套了個繩索,更深層的原因則是,占總人口中絕大部分的草根階級寄希望于這個一施行就轟轟烈烈的法律,能夠鉆破特權階層的精鋼盔甲,讓骯臟腐敗的社會露出一點曙光。
然而,最高法的表態讓我等人民空歡喜一場,原來這東西與寬嚴相濟如出一轍,最后寬的是權錢在身的特殊階級,嚴的則是窮疙瘩、勞碌命的底層勞動者、弱勢群體。
對于法律的寬嚴相濟,按理說是法律的進步,是國人的福音,為何在我們中國卻如同一條惡狼,嚇壞了那么多國人呢?道理其實非常簡單:中國人的素質跟不上。
首先,制定和審議法律的人員素質欠佳。沒有哪個代表是真正地獲得人民的許可從事相應的工作,他們是領導的安排,是充滿國情的方式昂著頭顱驕傲地成為擁有著特權的代表,由于他們的先天性疾病,那顆中國式的頭顱永遠向著充滿陽光的藍天、掛滿星星的夜空,所以,他們看不見百姓,更想不到百姓的疾苦與需要。因此,由他們制定審議通過的法律與百姓隔了那么一層堅物,沒有隔空取物的特異功能,人民哪能挨得著那神奇的文明啊。
其次,執行法律的執法者素質欠佳。對于這個群體來說,任何一個法律首要的是該法律所帶來的利益是否星星閃亮。比如CCTV暴光的路政人員,他們可以讓一輛貨車一年被罰款3萬元而波瀾不驚;他們可以像練過神功的小偷躲在某個角落拍下一張又一張照片而讓鈔票雪花般飛來;他們作為執法者,見到司機和記者要來質詢能夠比兔子溜得還快。他們可以沒有良心,卻不能沒有黑心的收入。
最后,人民接受人性化法律的素質跟不上。他們是一個走直路說直話站直身板的群體,他們無法彎著腰對某些人說彎曲的話而獲得充滿媚笑的施舍。理論上分析,他們現在、將來都難以跟上當前法律的步伐。說得婉轉一點,是他們的素質跟不上,說得直白點,是他們沒這個命。
正因為這些原因,我一直反對法律的寬嚴相濟,我希望法律是一把吹發便斷、砍骨如泥、切石如土的大刀,如此一來,我們不必去仇恨某些群體,即所謂的仇官仇富。如果官者、富者在大刀下同樣如泥、如土,我們有什么理由去仇恨呢?
我想,以下這些近日發生的對抗法律的案件,也正是他們素質低下的原因吧,是他們沒這個福,享受不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優越性。
5月10日,江蘇丹陽一位偏激男子喝了農藥之后,居然駕駛一輛拖拉機沖進該市和平橋派出所院內,并點燃了拖拉機上的油布滋事。因為他是個偏激的男子,做點不該做的事是偏激之病發作,沒有社會原因普遍性的探討。
5月13日,甘肅天祝信用社發生惡性爆炸,傳言是因為某個家伙挪用公款被開除,而他可能心里陰暗、心胸狹窄,制造了這起“恐怖”事件。他一定沒有認真地看過我們法律的寬與松,沒有體會到法律的人性化而懂得要善待領導。他走進法律的死胡同,去另一個極樂世界反思只是遲早的事了。
沈陽小販夏俊峰持刀殺死城管,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二審維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的一審判決。6個證人證明夏俊峰被打了,這些證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證,但是沒有獲準出庭。更為詭異的是,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所有的證人都沒有出庭,沒有經過當庭質證。看吧,什么寬嚴相濟,這陣子已經被司法人員藏在某個神仙也找不到的角落了吧。
這周,國際油價暴跌,打開了國內油價下調的窗口,只是這窗口是在天上,P民們暫時看不見也夠不著。中石油、中石化等相關企業,一邊賺得肚子都快爆裂,一邊卻仍然喊虧。他們在這個國家無論如何上躥下跳、欺上瞞下、吃喝玩樂,法律拿他們都是像睡衣一樣寬松松。據報道5月12日《京華時報》消息,中海油員工均薪38.67萬元,中石油職工平均年薪13.43萬,讓人羨慕吧,這就是中國壟斷企業的春風得意。
中國素有“治亂用重典、殺貪平民憤”的傳統,尤其當下貪腐形勢嚴峻,民怨很大,在老百姓的樸素印象中,“死刑”儼然是最后也最嚴厲的震懾,有死刑罪貪官污吏尚且為所欲為,取消死刑還不更加肆無忌憚、膽大包天了?
俗話說得好,理越辯越明,就當下中國能否“取消貪官死罪”,不是絕對不可以討論的。恰恰相反,通過公開的博弈、辯論,不僅有助于推動刑法的進步,更有助于我們談清當下治理貪污腐敗的一些現實窘境;至于最終會不會取消,我不相信經過全民敞開式的自由辯論,會得出一個很糊涂、很落后的結論來。
說起來,這個話題是法理、現實、國情等多種因素糾結在一起的復雜體,法律界早有觸及。綜觀爭議可以發現,主張“取消貪官死罪”一方,多是從理念上認為貪污受賄屬于經濟犯罪,又沒有直接剝奪誰的生命,侵犯財產權與剝奪生命權無法對應,“嚴懲”不必非得用死刑。這在法理上貌似正確,但在現實中無法不“擱淺”———它無法說服“重典治貪”的文化傳統;無法讓人信服“取消死刑”不會導致貪腐“井噴”;無法廓清因為貪腐導致豆腐渣工程繼而導致人員死亡當中的責任分擔……即便支持者說“很多發達國家貪污受賄罪一般都沒有死刑”,也會被質疑“如果你貪腐程度總是與世界最貪腐的國家比,就不要指望定罪與很少有貪腐的國家比”。
這種各說各話暴露了當下治貪中的現實問題———為什么“死刑”會被視為最后的威懾?為什么死緩、無期徒刑都沒有這么大威懾力?問題就在于,只要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只要能免于一死,后面的事兒便有充分的運作空間,死緩變無期,無期變有期,死緩有時候就這樣成了貪官的“免死牌”———難怪有貪官聽聞被判“死刑”之后還有“緩期”二字,竟會長舒一口氣。再加上據媒體披露,一些貪官獄中大享優待,能住單間,連脂肪肝、“三高”問題都消失了———坐牢如療養,貪污的誘惑極大而落馬后“安全性”又很高,哪里還有多少震懾力?
如果說老百姓反對“取消貪官死罪”有情緒化的成分,那么說服大家接受,就絕不是法學家們憑口舌便可實現之事,法律執行層面要有更多的應答:比如說關于減刑的規定,怎樣避免各地亂搞權錢“變通”?比如說,有無可能讓大家看到不被減刑和假釋的無期徒刑?再比如說,從制度體系著手,從初始階段規避并減弱貪污腐敗的危害程度?法學家徐顯明先生說:“要有一種比死刑更有恐懼感和受懲罰感的替代的方式。”———這的確是大前提,中國司法改革方向,是有理有據的減少死刑,如果人性化的“輕刑”修法只換來貪官們和潛在貪官們的歡呼,這種“進步”是有問題的,最起碼是老百姓無法接受的。
溫家寶總理27日在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上指出:在和平建設時期,執政黨的最大危險是腐敗。這個問題解決不好,政權的性質就會改變,就會“人亡政息”。由此可見,對貪腐保持高壓態勢,是中國需要持續很長一段時間的基本態度,沉重又需慎重。在上述具體國情下,“取消貪官死刑”或許確實還不成熟,甚至有點像偽命題:現在我們對貪官的死刑使用很泛濫嗎?顯然不是,很多動輒貪污幾億的官員都被免于一死了,甚至老百姓會感覺你使用得太少了。法律上死刑的存在與執行中的“慎殺”已構建了懲治貪官的基本格局,又何必用這樣的話題刺激老百姓的神經呢?
那么,中國現在的官場清廉情況怎么樣哪?自改革開放到現在,中國的官場腐敗呈現了由單個到集體,由局部到全局,由小額貪污到巨額貪污,由小范圍到大范圍,由一部門到多部門,由小官到大官,由橫向蔓延貪污到上下聯動延伸貪污等等諸多特點,總體來講,就是大官大貪,小官小貪,無官不貪。針對如此劇烈的貪污犯罪活動,政府應該依靠重刑尤其是死刑,加大對貪官的打擊力度,堅決遏制腐敗的滋生和蔓延,但事實上,政府在這一方面卻無能為力,法律懲戒貪官的神圣威嚴蕩然無存,這主要是由于以下的幾個原因造成的:一是政府的打擊貪污腐敗的決心和力度不夠。其實,在資改派掌控的社會里,要他們做到這一點,無疑是讓資改派自尋絕路。二是中國的法律條文定制的較為粗淺,條條款款不明不細,這就給了貪官們鉆法律空子并大肆貪污受賄的機會。比如灰色收入、期權交易、權色交易等在法律上就是盲區。三是中國的法律的伸縮度較大,容易使貪官死罪變活罪,活罪變無罪。比如規定有重大經濟犯罪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到底貪污多少錢要判處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沒有說清楚。
以上就是中國的官場腐敗現狀和法律存在漏洞和缺陷的現狀,因此,中國政府現在要做的是加大對貪官的打擊力度和進一步完善法律懲貪治貪的神圣使命,而不是減少死刑和取消貪官死刑罪。中國政府在打擊貪官的力度上較為無能,要改變這種被動局面,除了加大決心懲貪治貪防貪的決心之外,更要進一步完善法律,填補法律在懲治貪污腐敗方面的漏洞或盲區,加大對貪官污吏的打擊力度,應該對貪官使用重刑,增加懲治貪官的死刑法律條文,這樣才能真正地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才能嚴厲地打擊貪官的囂張氣焰,減少貪官的蔓延和滋生,才能徹底扭轉貪官猛增這股不良勢頭,才能真正能地取悅人民,消除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有了法律來懲治貪官還遠遠不夠,整個官場能不能風清吏正,還要取決于執政者的決心和手腕。在毛澤東時代,劉青山和張子善因為貪污和挪用萬元公款,就被毛澤東毫不客氣地判了死刑。一萬元人民幣大約相當于現在的10萬元人民幣,而現在的貪官,貪污個十萬甚至百萬的,基本上就不過問了,貪污了上千萬才過問,至于上億元的,也不過判個有期徒刑或死緩,這些貪官要比劉張二人幸運的多了。現在的黑社會頭目也風光多了,雖然草菅人命,無惡不作,但也是判個死緩,與死罪無緣了,如此下去,黑社會能消滅嗎?恐怕越來越多啊!
這次國家取消的死刑有以下十三種: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從這些取消的死刑來看。有如下特點:
一是經濟犯罪死刑的減少。二是走私盜竊文物死罪的減少。三是獵殺和走私珍稀動物死罪的減少。
經濟犯罪死刑的減少,必將滋生更多的腐敗,會導致腐敗的進一步蔓延和擴大,是對貪污腐敗丑惡行為地鼓勵,而不是懲罰,這勢必導致中國的官場更加黑暗喝腐敗。
走私盜竊文物死罪的減少將導致中國的文物大量走私海外,中國的皇陵、古剎、古墓等將無一幸免,說不定天安門也會被推倒。
至于獵殺和走私珍稀動物罪的減少將導致中國的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大量珍稀動物會滅絕。
最后,要說的是一些所謂法律專家只知道閉門造車,不知道調查研究,沒有深入實際了解情況,制定一些不能實現或效用低下的條文,又有何用?況且,動不動就拿西方國家作比,要知道中國不是西方,依照西方國家的情況制定法律,也應該增加終身監禁才是。不能用無期徒刑代替終身監禁。
無期徒刑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被判處這一刑罰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相當于國外的終身監禁。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無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監獄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無重大違規,服從監管,一般服刑兩年后就可被減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減到13年。刑法規定:服刑者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夠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夠少于10年。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我認為;刑罰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唯一最佳手段.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簡而言之,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它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國家生活、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調控和處理。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和進步,社會結構和社會利益關系日趨復雜化,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越來越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組織和調控。法律不再是單純的解決糾紛和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而成為組織和改革社會的重要工具。
目前;在中國你一頒布法律又要做人為主觀判定,完全就是為了給權勢長臂膀順便再作權錢交易。酒駕多年來管不住就是沒有嚴厲的法律。訂了法律還要嚴格執行,少一些區別對待,你的區別對待,就是想給法院執法開一道后門,方便你們把法律當兒戲來玩。我們現在不是法律過嚴了,而是太不夠了,執法就更差遠了。醉駕一律追究刑責,則法院沒有回旋余地,也就沒有自由裁量權可以尋租、交易!試想,如果醉駕被抓住后,出錢就可以免刑責,只要醉駕不入刑法,其結果就有可能被權貴、有錢人所變通所鉆空子,是法律成為擺設!!!
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的話,那么這批人就會運用權力,制定適合他們自己私人利益的法律;并且在執行法律時,使他們自己免于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
更為甚者,由于有這種權力的存在,會給人以絕大的誘惑,不少人為攫取不惜一切代價、挺而走險。
因此,立法權與執法權的統一,在特殊的時期可能會效率奇高,但這種高效是以犧牲了公平正義為代價的,亦為腐敗敞開了大門。現時,極個別行政機關并沒有決意去執行法律,而是想方設計去出臺一些政策,或通過左右立法機構為自己的集團利益添加籌碼,并逐漸發展成為社會的一大詬病。
權力還是要相互制約的,絕對的權力只會產生絕對的腐敗。針對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后,各地嚴查醉酒駕車行為的情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應與行政處罰注意銜接。
他表示,各級法院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條件。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
也就是說,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本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歸結為簡單一句話:醉駕危害輕微慎重追究刑責!
我們知道,最近查酒駕很嚴,昨看新聞,著名音樂人高曉松因9日在北京涉嫌醉酒駕車,將依法被刑拘1-6個月。據說,他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第一個因醉駕入刑的明星。高曉松當天被警方帶走后,寫了7個字對媒體作出回應:“對不起!永不酒駕!”他還說,“我是違法行為,我愿意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我是違法行為”,可見高曉松雖醉酒狀態,卻沒有影響其對酒駕這一嚴重后果產生清醒而又正確的認識。“我愿意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可見他對這一規定的理解和認識是正確的,也是肯定的。刑法對明星也不例外,可見刑法的公平、公正。
還別說醉酒駕車,就說酒后駕車這事,已經不知說了多少年了,也不知在媒體中看到過多少痛苦、悲慘的報道和血腥、慘烈的圖片。酒駕而亡的無名之輩,不用說了,就是那些壯烈殉車的明星們,也不在少數!想想看,這些酒事故中,哪些不是因為酒后駕車造成的?又有哪些不是因酒駕而上升為醉駕而造成的?事故中,又有哪些是很好地控制了酒卻沒有控制好方向盤,沒有控制好駕?
酒駕,不是一般的問題,原因就在于他可能會造惡果。而這種惡果的嚴重性是不可預測的。不可預測,就是不可控制。不可控制,就要設法防范。怎么防范,酒駕入罪!
“醉酒駕車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這真的非常可笑,非常愚蠢!我們都知道醉駕的后果可能引起嚴重的后果或惡劣的后果。但你能在醉駕前預測到后果到底如何嚴重、如何惡劣嗎?持刀行兇者,在其持刀行兇前,我們或許還能進行有效的防范,避免造成嚴重的后果。但醉駕快速行駛的汽車者,我們如何有效防范?我們又如何在其造成后果前進行防范?正因為對醉駕無法防范,所以一旦醉駕,無論情節的輕重,一概入刑、定罪!這是我們目前防止醉駕的最為有效、最為安全、最易界定、最易量刑、定罪的方法。
酒駕,不身就具務不可預測的危險,醉駕,就更具有不可預測的危險。這在所有可量刑定罪的犯罪行為中有其特殊性,不可將其與其它罪行并論。因此,一旦醉駕,無論情節有無嚴重、惡劣與否,一概定罪!如此定罪,合情合理,更合立法的初衷和立法的精神。
高曉松醉駕了,入刑了,對醉駕也明白了,肯定了。但有些人,似乎不醉駕一次,就難以理解醉駕入刑的合情合理和合法性。真的不是可怕,是恐怖!
“酒駕入刑”條件應當是什么,會不會讓法律變成橡皮筋,會不會助長以言代法和執法不公。
我認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駕入刑與否要視情節、后果而定,那么在現實國情下,所謂情節和后果極可能異化成權力和關系,視情節、后果而定極可能異化成視權力大不大、關系鐵不鐵而定,甚至視執法者的脾氣、性格以及當時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權的、有錢的以及社會名流們很可能成為受益者,不知會滋生多少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醉駕入刑”的公正性將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義,公正性喪失顯然比耗費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嚴重得多。當前各界應當堅持三個不動搖:一是依法嚴厲打擊醉酒駕車、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絕不能動搖;二是對于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的立法權威絕不能動搖;三是繼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增強人民對司法體制的信任,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目標絕不能動搖。
同時,立法、執法相關部門還應當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機,及時回應社會各界對于刑法修正案(八)相關條款的疑問,及時出臺細則或司法解釋,使對法律的正確理解能夠深入人心,并得到真正的落實和尊重,把普法教育與法治實踐緊密結合起來,真正做到著眼于滿足人民群眾的實際法律需求,加強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使這場結合實踐的普法宣傳教育能夠發揮實效,使守法真正建立在大家學法、懂法的基礎上,使我們的汽車社會變得更加安全。
中美聯合國際疑難病研究院院長陳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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