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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中華:精神病的醫院絕不能變相、淪為關押上訪人的看守所

陳中華 · 2025-01-02 · 來源:公正研究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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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這是千古不變的鐵律。

  每個人都有軟肋,上訪者舉報者的軟肋是“有100種辦法刑事你”,父親的軟肋是“孩子”,未打疫苗老人的軟肋是“養老金”。事實上,對很多提出問題的正常人來說,“被精神病”更是一個頗具殺傷力的軟肋。我建議:對把沒有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入精神病醫院治療的人,和把沒有患有精神病的人當作精神病患者治療的醫生,應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嚴懲。要加大違法違紀成本,該嚴懲的必須嚴懲,不僅可以起到懲誡違法違紀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懾瀕危人員、教育并激勵守法守紀的其他社會人員。

  精神病的醫院絕不能變相,淪為關押上訪人的看守所。作為一個14億人口的大國,特別是處于社會轉型期的今天,各種矛盾的出現是十分正常的,一些矛盾在當地難以得到處理,向上一級反映也是合法的渠道,可我們的一些地方官員在錯誤的政績觀指導下,未能很好地解決群眾的問題而引發群眾與政府間的矛盾,卻又不愿意將本地的問題暴露出去,就一味地采取“截訪”、“控訪”措施,甚至威脅上訪者,從而激化上訪者和政府間的矛盾。

  維穩要先維權,維權才能維穩。單純維穩,不解決具體的利益問題,是治標不治本,只能是“按下葫蘆浮起瓢”,陷入“越維越不穩”的怪圈。非法把正常人送去精神病院關押治療,以觸犯黨紀國法、侵害公民權利為代價,靠黑監獄、黑保安、黑打手等黑惡勢力來維護的所謂“穩定”,不過是在營造幻象,這才是和諧穩定的真正敵人。

  把正常人送去精神病院治療,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非法限制剝奪其人身自由。《刑法》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如果存在其他人員與賴某共謀實施,則還存在共犯的問題,相關人員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醫生把正常人當作精神病治療,也是一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2年10月,我國第一部《精神衛生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填補了我國精神衛生領域的法律空白,確定了精神障礙住院治療自愿原則,被認為將終結“被精神病”事件發生。然而,事實證明,這僅僅是一種美好希冀。山東徐某玲的“精神病”與“非精神病”的反復斷定,證明法律的韁繩也拴不住權力的野馬。

  政法機關應該盡快對全國所有的精神病醫院開展一次清查行動,詳細詢問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現病史、既往病史、發病癥狀,對所有的患者重新進行評估、診斷、復核,對沒有患有精神病的人立即釋放。對把沒有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入精神病醫院治療的人,和把沒有患有精神病的人當作精神病患者治療的醫生,應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嚴懲。要加大違法違紀成本,該嚴懲的必須嚴懲,不僅可以起到懲誡違法違紀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懾瀕危人員、教育并激勵守法守紀的其他社會人員。

  老百姓上訪是一個很正常的事情,說明老百姓相信國家,相信我們黨的領導,這是一個好事情。但是有很多地方政府的領導,偏偏要進行管理,對老百姓的上訪橫加干涉,這樣做是一個很不好的現象。上訪這件事情,必須要合理的對待,不能采取攔訪和截訪的辦法,更不能規定不得越級上訪。國家應該采取新的舉措,對于老百姓的上訪有一個良好的辦法處理,每一個上訪的人都有自己的苦衷,都有自己不得已的事情,所以上訪是一個解決民生問題的大事情,絕對不能靠攔訪和截訪辦法解決事情,更不能制止老百姓越級上訪。

  其實,老百姓上訪維權,是對黨中央信任的表現,表面上看是為自己,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際上看是在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這是利民又利黨利國的,是應該得到黨和政府肯定、鼓勵和支持的,是不應該被打壓的。國家信訪局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也是人民群眾無處申冤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現在國家信訪制度實行的是“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所以國家信訪局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實際只起到了一個“收轉局”的作用。信訪工作只是“來信轉轉,來訪談談”。

  這樣的信訪制度,各地方官員就會有天高皇帝遠的思維,總想著,你告到中央去也得轉回來當地查處,怪不得有些地方官員對上訪的老百姓說道:你別說告到黨中央國務院,你告到聯合國去我也不怕,最后還得轉回來。這就會造成老百姓狀告無門,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導致一些遭遇不公的人直接繞過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社會的極端舉動;自行執法,甚至自殺性報復社會濫殺無辜。

  在當前只有上級才能管得了下級的情況下,國家信訪局對上訪的案件,絕不能犯官僚當收轉局,轉回地方查處,讓當地自己查處自己是不可能的事,也是違背人性的。國家信訪局應當領導國務院的各部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機關直接查處。人手不夠可以招聘,起初工作量會大些,過段時間就會少了,只要中央直接查處,各地就不敢做不公正的事,各地不敢做不公正的事了,就不會產生訪民。

  另外,司法活動承擔著懲惡揚善、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人們的生命、財產、健康、安全等各項權益的保障,以及國家、政權、社會的穩定都與司法活動密切相關。司法的相對公正,對社會建設的重要性,怎么強調都不為過。司法腐敗是對黨和國家、對人民危害最大的腐敗,對黨對國對人民危害極大。司法隊伍中的腐敗現象,還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利益問題,很多都涉及人權、人命。有的搞了腐敗,自己得了一些好處,但無辜的人就要有牢獄之災,甚至要腦袋落地! 能讓該死的人不死該活的人不活。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這是千古不變的鐵律。司法公正,對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來說,都是一場雙贏的游戲。公正司法,犧牲掉的僅是少數的權勢人物,而贏得勝利的則是整個政權。黨要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絕對全面統一領導,對不公正的裁判決應當及時督促糾正,絕不能犯官僚主義導致老百姓狀告無門報復社會濫殺無辜,絕不能讓司法機關獨立辦案變成獨立王國,肆無忌憚地違法執法貪贓枉法。對違法執法、貪贓枉法、不作為亂作為的司法人員必須要嚴懲不貸。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社會才能穩定發展,黨才能得到人民的擁護而長期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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