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暴力拆遷事件屢見不鮮,《物權法》蒼白的就如同一張廢紙。當權益人無法被法律保護的時候,必然要產生極端,由此我們不能不困惑,一邊是貌似莊嚴的法律,一邊卻是一些無法無天不按照法律來的“開發商”,一邊是要維權的弱勢被拆遷者,
貴州仁懷市茅臺鎮為打造“白酒一條街”,強令百多家合法經營戶兩天內搬遷,在搬遷補償及安置等措施未明的情況下,幾名副鎮長帶領執法隊打砸商鋪,強行扣押貨品。據新華社17日電文,仁懷市已采取措施糾錯,副鎮長袁仁濤停職檢查。
仁懷市聞過即改,態度端正。采取措施糾正錯誤,乍看起來行動迅速,足見政府高效。但鎮政府執法形同“打砸搶”,難道僅僅是一種“錯誤做法”?按思維慣性,官員能正視錯誤、改正錯誤,人民已感萬幸,夫復何求?官非圣賢,孰能無過?要允許官員犯錯,允許官員改正錯誤。
但這些官員到底犯了一般性錯誤,還是涉嫌犯罪?記得我讀小學時,有時要寫“檢討書”,其中一項主要內容就是談自己對錯誤的認識,要說透其性質、嚴重性、危害性、后果,最后在老師那里才能過關。沒有對錯誤的準確定性,就不是真檢討。茅臺鎮的所謂“錯誤做法”,在“糾正錯誤”之前,恰恰需要一個準確定性。
根據新華社電文,懷仁市對茅臺鎮“錯誤做法”的定性是,“部分干部法制意識淡薄、群眾觀念不強、工作方法簡單、工作作風粗暴”,等等;而茅臺鎮副鎮長袁仁濤“違反群眾工作紀律,作風粗暴,影響惡劣”。現在某些官員在“表揚與自我表揚”之后,習慣羅列自己的若干“不足之處”,通常就說自己“群眾觀念不強、工作方法有時簡單”,足見此類問題純屬白璧之瑕,是早就被上級原諒了的。
但茅臺鎮領導的所作所為,真的只是“違反群眾工作紀律”嗎?副鎮長帶隊打砸商鋪、強行扣押貨品,構成“打砸搶”行為鏈條,“三毒”俱全。上世紀80年“嚴打”,“打砸搶”即是“嚴打”的主要犯罪活動之一。是不是老百姓“打砸搶”就涉嫌犯罪,官員帶隊“打砸搶”就是執行公務,充其量也只是“違反群眾工作紀律”?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出發,官員帶隊“打砸搶”,應與庶民同受追究。
不管如何按法律的嚴密性定性這件事,從老百姓的切身感受觀之,凡是“打砸搶”的人都是流氓和暴徒,也就是違法犯罪分子。據報道,副鎮長袁仁濤上街執法時,態度很強硬地對商戶說:“打亂老子的規劃……”如果這位副鎮長不是言不由衷,就必定是怒形于色、殺氣騰騰,人們睹之如見閻王。對于這種惡行,一切善良的人肯定會祈禱說:但愿有“王法”來管束他們,懲治他們!
有人會說,茅臺鎮畢竟是謀發展,執法隊畢竟是執行公務,不可與流氓和暴徒同日而語。但權力不也是要守法的嗎?權力眼中無法,其危害社會更有甚于普通違法犯罪者。既然我們今日行法治,立有各種法律,就應當切實執法起來。袁仁濤副鎮長不也口口聲聲講“依法行政”嗎?適用于“打砸搶”行為的法條不少,比如刑法第397條有關“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就可資援引。
現在一些官員動輒濫用職權,明明涉嫌犯罪,就因為沒人較真,結果被他們自己以“違反群眾工作紀律”之類的輕松理由蒙混過去。但官員濫用職權的動力現在日甚一日,比如撈政績、徇私舞弊,相反社會卻在奉行駝鳥政策,官員自然傾向于濫用職權,最后發展到習慣性地濫用職權。
關于拆遷的五點建議;
1.制定國家拆遷補償標準,
2.需要拆遷時,拆遷機構按國家有關補償標準規定與被拆扦戶協商,簽訂協議。
3.協商不成的,由拆遷機構按國家有關補償標準規定,給被拆扦戶下達補償金額通知書,被拆扦戶不同意補償金額,拆遷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補償金額。
4.拆扦戶拒不執行協議或法院判決書,由拆遷機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強制執行拆遷。
5.對暴力抗法的拆遷戶和暴力拆遷的拆遷機構都應依法嚴懲。只要被拆遷戶不同意拆遷的就應交法院處理,只要被拆遷戶不同意拆遷而被拆遷機構拆遷的一律視為暴力拆遷依法嚴懲。
這樣就不會發生什么拆遷機構暴力拆遷了,也不怕釘子戶亂要價了。這樣才是依法的拆遷.
中美聯合國際疑難病研究院院長陳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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