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中華;執法者只有執法權,沒有立法權改法權
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的話,那么這批人就會運用權力,制定適合他們自己私人利益的法律;并且在執行法律時,使他們自己免于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
更為甚者,由于有這種權力的存在,會給人以絕大的誘惑,不少人為攫取不惜一切代價、挺而走險。
因此,立法權與執法權的統一,在特殊的時期可能會效率奇高,但這種高效是以犧牲了公平正義為代價的,亦為腐敗敞開了大門?,F時,極個別行政機關并沒有決意去執行法律,而是想方設計去出臺一些政策,或通過左右立法機構為自己的集團利益添加籌碼,并逐漸發展成為社會的一大詬病。
權力還是要相互制約的,絕對的權力只會產生絕對的腐敗。
針對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后,各地嚴查醉酒駕車行為的情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應與行政處罰注意銜接。
他表示,各級法院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條件。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
也就是說,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本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歸結為簡單一句話:醉駕危害輕微慎重追究刑責!
我們知道,最近查酒駕很嚴,昨看新聞,著名音樂人高曉松因9日在北京涉嫌醉酒駕車,將依法被刑拘1-6個月。據說,他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第一個因醉駕入刑的明星。高曉松當天被警方帶走后,寫了7個字對媒體作出回應:“對不起!永不酒駕!”他還說,“我是違法行為,我愿意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薄拔沂沁`法行為”,可見高曉松雖醉酒狀態,卻沒有影響其對酒駕這一嚴重后果產生清醒而又正確的認識?!拔以敢獬袚鹿实娜控熑巍保梢娝麑@一規定的理解和認識是正確的,也是肯定的。刑法對明星也不例外,可見刑法的公平、公正。
還別說醉酒駕車,就說酒后駕車這事,已經不知說了多少年了,也不知在媒體中看到過多少痛苦、悲慘的報道和血腥、慘烈的圖片。酒駕而亡的無名之輩,不用說了,就是那些壯烈殉車的明星們,也不在少數!想想看,這些酒事故中,哪些不是因為酒后駕車造成的?又有哪些不是因酒駕而上升為醉駕而造成的?事故中,又有哪些是很好地控制了酒卻沒有控制好方向盤,沒有控制好駕?
酒駕,不是一般的問題,原因就在于他可能會造惡果。而這種惡果的嚴重性是不可預測的。不可預測,就是不可控制。不可控制,就要設法防范。怎么防范,酒駕入罪!
“醉酒駕車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這真的非??尚?,非常愚蠢!我們都知道醉駕的后果可能引起嚴重的后果或惡劣的后果。但你能在醉駕前預測到后果到底如何嚴重、如何惡劣嗎?持刀行兇者,在其持刀行兇前,我們或許還能進行有效的防范,避免造成嚴重的后果。但醉駕快速行駛的汽車者,我們如何有效防范?我們又如何在其造成后果前進行防范?正因為對醉駕無法防范,所以一旦醉駕,無論情節的輕重,一概入刑、定罪!這是我們目前防止醉駕的最為有效、最為安全、最易界定、最易量刑、定罪的方法。
酒駕,不身就具務不可預測的危險,醉駕,就更具有不可預測的危險。這在所有可量刑定罪的犯罪行為中有其特殊性,不可將其與其它罪行并論。因此,一旦醉駕,無論情節有無嚴重、惡劣與否,一概定罪!如此定罪,合情合理,更合立法的初衷和立法的精神。
高曉松醉駕了,入刑了,對醉駕也明白了,肯定了。但有些人,似乎不醉駕一次,就難以理解醉駕入刑的合情合理和合法性。真的不是可怕,是恐怖!
“酒駕入刑”條件應當是什么,會不會讓法律變成橡皮筋,會不會助長以言代法和執法不公。
我認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駕入刑與否要視情節、后果而定,那么在現實國情下,所謂情節和后果極可能異化成權力和關系,視情節、后果而定極可能異化成視權力大不大、關系鐵不鐵而定,甚至視執法者的脾氣、性格以及當時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權的、有錢的以及社會名流們很可能成為受益者,不知會滋生多少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醉駕入刑”的公正性將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義,公正性喪失顯然比耗費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嚴重得多。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討論中,是否將醉酒駕駛列為刑事犯罪有很多爭議。反對者認為打擊面過大,喝酒的人因為一次醉駕就獲刑太過嚴苛;而支持者則認為醉酒駕駛有一定的危險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亂和傷害。最終,立法者更多地采納了后者的意見,且對危險駕駛罪沒有規定其他附加條件。什么情況下屬于“情節輕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來判定情節嚴重還是輕微,其裁量權也顯太大。如果醉駕入罪不以酒精量為唯一的判定標準,應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釋。
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熬岂{入刑”大討論引發的第三個普法教育契機就是法律宣傳如何入腦入心,如何讓刑法修正案(八)被廣大的司機知道,讓司機的家人知道,讓社會交通的每個參與者知道。
據調查;有些人被問到是否知道“醉駕入刑”的規定時,北京“醉駕入刑”第一人李俊杰表示,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這么嚴”,也“不知道‘醉駕入刑’的規定”。而針對目前很多外地司機出現的類似的“不知道”和外埠司機在京發生酒駕行為頻率高的特點,北京交管部門專門印制了“醉駕入刑”提示卡,明確了《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于醉駕、酒駕行為的處罰規定,在各進京檢查站向外埠司機發放。而醉駕司機的這種“不知道”也提醒我們,當前普法宣傳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認為,針對“酒駕入刑”等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的變化,應當有專門的普法教育宣傳資金制作電視、網絡、平面媒體公益宣傳廣告,使更多人及時知法。
目前,這場圍繞刑法修正案(八)“醉駕入刑”的大討論還在繼續,而各地依法嚴厲打擊酒后駕車已經初見成效,不僅遼寧等地醉駕現象銳減,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對“五一”小長假期間的統計也表明,全國酒后駕駛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其中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27.6%和54.6%。
在這種背景下,我認為當前各界應當堅持三個不動搖:一是依法嚴厲打擊醉酒駕車、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絕不能動搖;二是對于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的立法權威絕不能動搖;三是繼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增強人民對司法體制的信任,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目標絕不能動搖。
同時,立法、執法相關部門還應當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機,及時回應社會各界對于刑法修正案(八)相關條款的疑問,及時出臺細則或司法解釋,使對法律的正確理解能夠深入人心,并得到真正的落實和尊重,把普法教育與法治實踐緊密結合起來,真正做到著眼于滿足人民群眾的實際法律需求,加強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使這場結合實踐的普法宣傳教育能夠發揮實效,使守法真正建立在大家學法、懂法的基礎上,使我們的汽車社會變得更加安全。
中美聯合國際疑難病研究院院長陳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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