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傳統法學理論中會存在這么多從根本上反科學、反人民、反法治、反人性內容?答案正如 賀衛方 教授所言,“毋庸諱言,這些觀念代表著一定的利益,法律職業本身能夠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群體,一定跟這個群體的利益有密切關聯的”。[1]
那么,是什么利益驅使法律人這個群體站到了民主的對立面呢?在分析法律人群體特殊的社會地位之后,托克維爾做出如下回答:“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當中獲得的專門知識,使他們在社會中獨辟一個行業,在知識界中形成一個特權階級”,“因此,在法學家的心靈深處,隱藏著貴族的部分興趣和本性”。正是因為法律人在習慣和愛好上屬于貴族,所以總是“不斷設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領導政府”;這種本性不僅使“他們也和貴族一樣,對群眾的行動極為反感,對民治的政府心懷蔑視”,同時也“使他們對人民群眾的判斷產生一種蔑視感”。
如果說力圖通過排斥民眾參與司法的職業化來消除司法不公近似癡人說夢的話,那么期翼通過“司法獨立”、“司法職業化”來克服這些源于法律人“心靈深處”,由法律人的“本性”所決定的法學理念中反民主傾向,簡直就是與虎謀皮了![2]
也許正是因為如此,面對“謬誤好似無邊的煙海”的法學理論,貝卡利亞才發出了這樣的感嘆:“生活在一個法律不是一門(由法律人才懂的)學識的國家,該多么幸福啊!”[3]
[1] 參見“賀衛方:不走回頭路”,《經濟觀察報》 2008年7月14日
[2] 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給全國人大的工作報告中,在“今后的任務”這一部分最初因為沒有加強司法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而受到與會代表的激烈批評(公開發表的工作報告根據大會主席團的決議加上了相應的文字)。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在全國人大上的通過票,第一次低于最高人民檢察院。但是,就是這樣的情況下,第二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給全國人大的工作報告中,“法官職業道德”的字樣居然完全消失了。
[3] 【意】貝卡利亞黃鳳譯《論犯罪與刑罰》,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頁(引號內的文字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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