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諸行重初字第1號行政審理那次開庭,我才收到2008年8月20號公安局記錄。也讓我明白我的記錄以做了手腳,斷章取字長達三個小時的談話記錄只是不到200字,而且把主要內容都刪了,一字不留,卻把我和公安人員閑聊,工廠現狀嚴重違背勞動法的一句話當了核心。重要的還有把我反抗時的自衛“打”打字作為重點。
歷經艱難的立案過程難以言表;多方求助,諸城市法院的法官最后終于給我立案法官卻教我改寫訴狀。最
后我的堅持不改一字。惹怒了法官還是不給立案。最后是高級法院收到我的訴狀轉回。我才得到立案的權利。
第一次的判決書里。忽悠我立案不符。說這個案子應該是刑事案件。應該起訴單位詐騙。
第三次判決書;卻在公安局多次多人上否定處罰。
第四次也就是終審卻以我在公安局談話記錄上簽名為證。
疑點;6月7號開除我。為什么8月20號立案以及一天辦理這么多法醫,公安局的一切手續,的證據。這是多么大權利能完成的。
審判長又問我;6月7日后,單位還找過你沒有?我說我一直在家,找過三次,都是商談;開除以后給我交勞保以及給我發低工資,后兩次又從每月600提高到1200元被我拒絕,我說君子愛才取之有道。我沒有上班要什么工資。還向我提問;到鐵管的長短粗細,以及到我跟前王樹功李臣磊。是否說抓我關禁閉,我說沒有,這是不可能說這個字眼,一般都是請你到保衛科去一趟。我還舉例02年關我拘禁的兩天時的經過,還另外舉了兩個暴打懲罰職工的列子。
我為了保護近千名職工合法權利,阻止金融詐騙,阻止正在行騙五千萬元詐騙案得逞。我卻被貪官和公安局聯手懲罰;被拘留七天。我不甘心!歷盡艱難立案,四次不公的審理。我要復印開庭記錄也被拒絕。欺我沒請律師并且諷刺我請不起律師!最后讓我明白法律是保護貪官的,是掠奪百姓財產和生命的工具。我的所做所為都是共產黨宗旨提倡的。也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也是從中央到地方倡導的。是正義有良知有社會責任的每個公民應該做到的。我還要受到如此懲罰。我的每一個細胞、每一滴鮮血,都是愛國的。。可是…… 我們的祖國怎么了?權力是謀私還是為民一目了然;我一個普通公民,熱愛公共事業,勇于和違法行為作斗爭。保護近千名職工合法的財產。的親身經歷;不難看出我們的公檢法以出現嚴重的故障。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我是在行使我國刑法賦予公民的正當防衛權。這種正當防衛行為不應該受到錯誤的打擊和刑事追究。
此事對本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更嚴重的是眾人皆知我是保護近千名職工的合法財產。是熱愛公共事業。是社會提倡的。而公安局代表政府為民服務的形象。
第四次審理,定為終審判決書 (2011-02-25 18:22:59)[編輯][刪除]
本案的核心是我為了保護近千名職工合法權利,阻止金融詐騙,阻止正在行騙五千萬元詐騙案得逞。我卻被拘留七天這是為什么?我國刑法20條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我是否符合?
2008年5月24日-7日法人劉耀湘和副廠長王樹功率領他的手下財務
百出。八仙過海各顯其能”蒙騙強騙全體職工簽交通銀行雙幣貸款申請表是否合法?
車間主任,保衛科長。法人多次找我談話恐嚇,監視,對我軟硬兼施的手法是否合法。?
我向職工宣傳;簽交通銀行雙幣貸款申請表。要對那張貸款申請表詳細看完理解,再簽字;說明簽字后要
擔當還款的義務,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我的行為違反了我國那條法律?
我一個年近半百的婦女,面對一個詐騙集團的恐嚇 監控多次說要對我嚴加處理在這樣車輪戰術強壓之下
的自衛,公安局卻在助荮為捏,卻在多人多次打人上大做文章。這個做法難道不是執法犯法。
點一,王樹功是副廠長身份。李臣磊是廠級干部。孫峰是車間副主任。他們本來就是詐騙職工的團伙。這樣的證言可靠嗎?
疑點二,我提供的我在職的職工名單為什么不讓他們到庭質證。
疑點三,我用的鐵管為什么只提到長度,而不提直徑45*4 和 80*4重量有多大區別。目測;這么大的區別,還能目測錯了。還有我是在裝管子的筐里孫峰卻說在地上
這一點就證明孫峰良心作怪。被逼,無奈特意作有漏洞的證據。不愿意配合他們作偽證。
疑點四;我從93年調入此廠檢查工作要多個部門至少十幾人檢查衛生和保養設備。為什么那天他們兩人突然繞道靠近我身邊,還說諷刺我的話。他們的行為就是抓我關拘禁的行為。因為這是自02年關職工拘禁的習慣。如果舉例,我能舉出很多。養成的習慣。而且;02年6月29日 30日因為我阻止劉耀湘詐騙職工股金抵押金600萬元-700萬元關過我兩天拘禁。這一次詐騙當然比上一次更嚴重。就是過后;我也是判斷他們是抓我關拘禁。
疑點五,我在公安局做的陳訴長達3個小時,為什么斷章取字。只有1,2百字的言語。而且,我的主要內容都刪掉。卻把我只是向公安局工作人員的訴苦變成主要內容。違背勞動法的事,我怎能無知的向找劉耀湘反應,這些都是見怪不怪的小事。我阻止的是金融詐騙的案,關系職工重大財產受損失影響社會和諧的大案。2008年5月24日-7日,單位從上到下車間主任財務廠長,保衛科都是圍繞蒙騙職工簽名,簽交通銀行貸款申情表。因為我的暗地宣傳,驚動他們,劉耀湘找我作思想工作,軟硬兼施,保衛科長空嚇我及拿家人威脅我。監控恐嚇職工無法和我接觸。我6月3號我到職工食堂宣傳簽貸款表要負法律責任的言論,他們對我監視更加嚴厲。我的宣傳也更加瘋狂。
疑點六;6月7號開除我。為什么8月20號立案以及一天辦理這么多法醫,公安局的一切手續,的證據。這是多么大權利能完成的。
審判長又問我;6月7日單位還找過你沒有?我說我一直在家,找過三次,都是商談;開除以后給我交勞保以及給我發低工資,后兩次又從每月600提高到1200元被我拒絕,我說君子愛才取之有道。我沒有上班要什么工資。還向我提問;到鐵管的長短粗細,以及到我跟前王樹功力臣磊。是否說抓我關禁閉,我說沒有,這是不可能說這個字眼,一般都是請你到保衛科去一趟。我還舉例02年關我拘禁的兩天時的經過,還另外舉了兩個列子。
訴公開的方式向上訴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退還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罰款500元;對非法限制上訴人人身自由給予國家賠償。
一、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
上訴人從未否認與王樹功發生爭執和抓扯的事實,但反復強調事出有因,自己系正當防衛。而原審法院將上訴人系正當防衛的事實,歪曲為“第三人王樹功和李臣磊在執行公司的例行檢查時,原告胡艷花因為與公司有矛盾,懷疑兩第三
人要抓其關禁閉”【見原審判決第5頁】。原審法院刻意回避查明:1、上訴人是一名精神正常的、是非認知能力極強的成年人;2、兩第三人系1米7高的年輕男子,而上訴人只有1米6左右的年近半百的女性;3、上訴人與兩第三人之間無
個人矛盾之客觀事實。試問:在上訴人精神正常的情況,兩第三人例行檢查時,在兩第三人沒有對上訴人作出任何人身攻擊行為的情況下,是什么因素導致上訴人懷疑兩第三人要抓其關禁閉,而毫無目的的攻擊兩名1米7左右的成年男性
?這個引發本起訴訟基礎事實核心的查明;對本案最終事實認定和處理至關重要,究竟是上訴人突發奇想的要毆打王樹功,還是王樹功對上訴人實施了不法人身侵害,導致上訴人實施正當防衛?但愿審法院回避對該事實查明,而是依據
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的邏輯,只要上訴人打了人,就應該接受行政處罰;而不去分辨該行為系違法行為,還是正當防衛,是否不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判決的實質是:以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來迷惑上訴人,掩蓋被上訴人仍然有權利以其他的法律條款處罰上訴人之事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屬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只是因被上訴人適用法律不當而撤銷;拒絕依據事
認定上訴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受行政處罰這一根本事實。
討論關于“結伙”“多次”“多人”的認定問題。因此,原審判決僅從法律適用錯誤的方面認為應當撤銷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從事實根本上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這是對事實的掩蓋和對法律的曲解。
三、回避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后的罰款返還問題
身為共產黨員的法人代表劉耀湘一再損害廣大職工利益,而眾多不明真相的職工誤解為劉耀湘代表共產黨迫害廣大職工,遷怒于共產黨,因此激怒了上訴人,為了維護共產黨在廣大職工群眾的形象和尊嚴,上訴人站出來與劉耀湘的不
行為做斗爭,引起法人代表劉耀湘指使第三人迫害上訴人,導致上訴人奮起反抗不法侵害。但是,被上訴人的不合法行政行為,在客觀上支持了劉耀湘的強盜行徑和囂張氣焰;并給上訴人在廣大職工群眾中造成了嚴重的不利社會影響
,嚴重違背了黨和政府依法治國的宗旨。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公開賠禮道歉,不僅是消除上訴人的不法行為給上訴人在社會上造成的不良影響,更是體現我黨歷來倡導的有錯必糾、侵權必賠的治國理念,恢復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公信
力。
敬禮
尊敬的審判長和審判員,謝謝各位法官為本案付出的辛勞。同時,也要謝謝諸城市公安局的領導再次應訴參加本案的重審。
相侵占、損害職工的合法利益。本人極力揭露劉耀湘的陰謀,極力宣傳貸款申請表的真像。讓職工明白簽了字就要承擔還款的法律者任。抵制他的詐騙不法行為。阻止五千萬元詐騙案得逞。
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認為它違反行政法規,2008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0年3月24日,諸城市人民法院〔2010〕諸行初字第8號行政判決書,維持諸城市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本人不服上訴后,2010年6月18日,濰坊市中級
法院〔2010〕濰行字第51號行政裁定書認定,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決定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發回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和理由。2008年5月24日至6月7日兩個星期內,劉耀湘等人迫不及待地誘騙廠里的職工,把身份證交到廠部財務科,隨后又蒙騙職工在交通銀行 “貸記卡”申請表簽字。舉幾個列子;
總裝車間臺立恒;讓車間人簽字其中有幾位受我宣傳的影響不簽。他就拿保衛科長嚇唬職工不簽就把你交給孫科長處理;因為他們不簽字后來就讓。一些技校生代簽。
我們下料車間。因為工作任務緊,車間主任就利用這一點心里。把職工騙到車間辦公室。自己先簽一份。讓職工照著樣子簽字。職工連看都不看就簽字。這時我就亂中,偷取了一張貸款申請表。回家細看。【發現不是以前用職工身份證辦理小額貸款那末簡單,】
焊接車間;車間主任就用騙和罵的手段逼職工簽字。
其他三包;科室也有許多簽了。有一位職工簽了字。他老婆受我的影響就瘋了是的罵他丈夫。后來她丈夫就趕緊去把那張貸款申請表要回,給我看。我當時說你還不趕快撕了留著就危險。
還有一位科室的中層干部也簽了。后來他夫人見到我說;胡艷花你又救了我們一次要不又上當了。其實我們也不愿意簽可是為了保住那份工作。
我一向好管“閑事”,怕工友們受騙上當,承擔將來還貸款的
風險,就瘋狂地到處宣傳,揭露他們一伙的陰謀。分管治安保衛工作的副廠長;王樹功和李臣磊,指使廠保衛科,對我實行跟蹤式的監控,還對我進行威脅、恐嚇家人,孤立我,用他們的特權嚴禁職工和我接觸。關禁閉(02年6月29
日被他們關過禁閉)。所有這些,都是我們02年企業改制形成的事實規律。“這是我們廠不成文的鐵的規律。”,導致當年6月7日本人與王樹功功和李臣磊的糾紛。那天下午,我正在上班,當管保衛的兩個“頭頭”王樹功功和李臣磊突
然出現靠近身邊時,“王樹功對我說你英雄”我意識到這是我的宣傳惹怒了他們,他們是來“抓”我關禁閉的,感到自身安全受到極大威脅。在這種危急時刻,我本能地拋出工作時的手中工件,進行自衛。
劉千方百計蒙騙我,恐嚇我,軟硬兼施,想收買我、制服我。我一口回絕了。沒有順應他的愿望。
檢查衛生和設備保養。每個車間主任參加
他們也無奈。為了保住飯碗。只有違心的簽了。不少受盡欺壓、欺騙的工友聽說我打了王樹功和李臣磊,齊聲叫好,說我打的輕了,打重點才解恨!
私企老板新賬舊賬一起算,在2008年 6月9日期,開除了本人的廠籍,理由是我嚴重違反了廠規廠紀。為此,我先后找諸城市勞動仲裁、總工會等機構、組織,反映情況,力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歷盡艱難終于勞動仲裁立案。定于8月22號開庭。
可是他們就是為了阻止我打勞動官司。又和公安局聯手給我設了這個圈套。目的開除我是合法的。
2008年8月20日上午10點勞動仲裁通知我終止開庭。原因單位把我告了。必須把公安局案子結了在開庭。【從此勞動仲裁就以公安局的處罰單為證。開除我是合法”不給處理】。下午我就到公安局要求給個結果。可是公安人員,不理我,說我是弱者不用處理。可是我說既然立了案就應該有個結果。最后同意了讓我晚上8點去。
對我說了些好話[我當時心里感覺好像有了依靠。終于公安部門為職工主持正義!他們說,你說的都是事實吧,?我說是]讓我在記錄上簽字。我高度信任他們,讓我簽那我就簽那。
倒,傾向副廠長王樹功,只說他有傷。李臣磊只是個袖手旁觀者,他的身上居然也有傷,而且是法醫鑒定出來的。【后來我靜下心想了想回想;讓我說經過的那位公安人員說的話大姐啊!你只有受點委屈以后才能把職工被侵權的事解決
琢磨這句話感覺是在幫助我。也許多加上一個人是為了助我】我與王樹功之間發生的是一般性扭打事件,而且事出有因,以上所說的來龍去脈,王樹功清清楚楚,只是不不敢說出真像。諸城市公安局對事情的原委也心知肚明,只是他們
掩蓋了事實真象罷了。我是進行反抗和自衛,保護近千名職工合法財產。我的行為給對
方可能造成了輕微皮毛的傷害,但是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在詢問筆錄中,公安辦案人員詢問“胡艷花為什么打你”,王樹功說“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他們一唱一和,搪塞、掩蓋了發生事實的緣由。正因為如此,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法
院行政裁定書認定,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決定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發回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我是在行使我國刑法賦
予公民的正當防衛權。這種正當防衛行為不應該受到錯誤的打擊和刑事追究。
此事對本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更嚴重的是眾人皆知我是保護近千名職工的合法財產。是熱愛公共事業。是社會提倡的。而公安局代表政府為民服務的形象。